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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山县“五个明确”规范县级政府购买服务

作者: 发布于:2016-04-18 15:38:48 来源:财政部网站
  为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提升公共服务供给水平,日前,衡山县出台《衡山县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规范开展县级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明确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所有使用财政性资金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或公共服务职能的全县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群团组织均可成为购买主体。承接主体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以及依法在市场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
 
  明确购买内容。突出公共性、公益性,紧贴保障和改善民生的财政支出重点,将公共卫生、社会(区)服务、养老服务、残障服务、就业促进、公共设施维护、物业服务等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项目优先列入政府购买范围,包括基本公共服务类、社会事术服务类及其他类。
 
  明确购买程序。县级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项目应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原则上以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承接主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通过政府采购方式及直接资助方式实施购买。
 
  明确绩效评价。为确保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和公共服务的质量效果,建立健全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第三方组成的综合评价机制。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以后年度编制政府购买服务预算和选择承接主体的重要依据。
 
  明确资金安排。购买主体在编制下一年度部门预算时,按照要求提出项目支出预算和实施方案,编制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项目预算,经批准后组织项目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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