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全面推行政府购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为进一步向城乡居民提供更便捷、优质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省财政厅会同省卫生计生委联合印发了《青海省政府购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实施办法》,规定从今年9月1日起,通过创新投入方式和服务模式,全面推行政府购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丰富拓展服务项目。将全省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具体服务项目由原来的11类增加到14类。涵盖居民健康档案管理、健康教育与促进、预防接种、儿童健康管理、儿童先天性心脏病患者初步筛查、孕产妇健康管理、老年人健康日常管理、慢性病患者健康管理、重性精神病患者健康管理、传染病结核病患者健康管理、新生儿疾病筛查服务等。
转变政府供给方式。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承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谁做的好就由谁来承担服务”,采取招投标方式择优选择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承接主体,不断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
改进资金补偿方式。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资金主要由省、州(市)、县(区、市)财政按一定比例承担。其中省财政补助资金通过省对下社会保障转移支付将补助资金直接下达到县(区、市),彻底改变了以往因资金到位晚,难以及时有效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不利局面。
创新服务管理模式。一是强化团队服务。支持鼓励组建全科医生服务团队和健康管理团队,为农牧民开展流动服务或入户服务。二是实行签约服务。根据辖区居民健康需求,支持和鼓励城镇社区医疗机构全科医生与辖区内重点人群签订服务协议,提供个性化的健康服务。三是深入推进协同服务。结合日常诊疗活动同步开展居民健康管理,有效利用居民健康档案信息资源,有针对性地开展健康教育、疾病筛查、预防保健和诊疗等服务。四是根据辖区生态环境、居民健康卫生习惯、疾病谱变化,以及地方病、传染病的分布状况和流行趋势,在全面开展国家和省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同时,不断拓展服务项目和服务内涵。
强化基层预算管理。全面取消乡镇医疗机构“收支两条线”管理,实行“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预算管理方式。破除财政保工资的做法,其运转经费主要通过承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开展医疗收入解决。
加大绩效考核力度。建立健全由购买主体、财政部门、服务对象,以及第三方组成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综合绩效考评机制,年底对承接单位集中打分考核。同时注重考评结果应用,将考评结果作为重新选定承接主体、调整政府购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预算的重要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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