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采资讯-政府采购信息网

四川德阳四措施规范政采评审工作

作者: 发布于:2015-09-09 09:19:13 来源:财政部网站

  
  一是依法组织政府采购评审工作。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审委员会成员要严格遵守政府采购相关法律制度,依法履行各自职责,公正、客观、审慎地组织和参与评审工作。在评审工作中,要依法相互监督和制约,并自觉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


  二是切实履行政府采购评审职责。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依法细化评审工作程序,组建评审委员会,并按规定程序组织评审。评审委员会成员要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所载明的评审方法、标准进行评审。评审委员会要在采购项目招标失败时,出具招标文件是否存在不合理条款的论证意见,要协助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财政部门答复质疑或处理投诉事项。


  三是严肃政府采购评审纪律。采购人委派代表参加评审委员会的,要向采购代理机构出具授权函,但采购人代表不得担任评审委员会组长。评审委员会成员要严格遵守评审时间,主动出具身份证明,遵守评审工作纪律和评审回避的相关规定。财政部门将对评审活动相关各方违反评审工作纪律及要求的行为依法严肃处理。


  四是妥善处理评审特殊情形。财政部门建立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资源共享机制,采购项目有特殊需要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抽取异地专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对评审过程或者结果提出质疑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审委员会协助处理质疑事项,并依据评审委员会出具的意见进行答复。质疑答复导致中标或成交结果改变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相关情况报财政部门备案。

本网拥有此文版权,若需转载或复制,请注明来源于政府采购信息网,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网友评论
  •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