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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启动实施药品集中采购改革

作者: 发布于:2015-06-16 09:38:11 来源:财政部网站

   从2015年7月1日起,浙江将在全省启动实施药品集中采购相关改革,改革内容主要是“创新三个新机制、建设一个新平台”。改革的依据是,5月26日浙江省出台的《关于改革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机制的意见》。

 
药品采购
 
  一是创新集中采购新机制。创新以省为单位的网上集中采购监管和医疗机构自主采购有机结合的药品采购新机制。一是改革药品采购方式,实施分类管理分类采购。省卫计委编制全省“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采购清单”,发挥医疗机构批量采购的作用,增强议价能力,允许以设区市为单位在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上自行采购,鼓励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直接与药品生产企业进行价格谈判。省级以下公立医院可以医联体、医疗集团等组成采购共同体,省级医院可参加所在城市的药品采购;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原则上以县为单位组成采购共同体。二是明确药品销售价格政策,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医保目录内药品,按医保支付标准销售;非医保目录内药品,按不高于政府管理部门公布的参考价格销售,参考价格参照医保支付标准形成,或按省内各设区市及全国最低采购价确定。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药品实际采购价格低于医保支付标准或参考销售价格的差额收益部分上缴同级财政,经考核后作为奖励返给医疗卫生机构,主要用于提高医务人员薪酬待遇等方面。鼓励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根据药品采购情况,适当让利给患者,以体现公立医院的公益性。
 
  二是创新医保支付标准制定新机制。一是建立浙江省医保药品支付标准联席会议制度。二是建立医保药品支付标准,每年12月,根据当年药品集中采购实际产生的药品加权平均价等因素制定医保支付标准并向社会公布,次年1月1日起执行。三是建立医保费用预付机制。医保在一个月内足额拨付上月的医保费用,对医保药品支付额大、资金周转困难、管理和评价情况良好的定点医疗机构,可预付上一年度2个月平均额度以内的医疗费用作为药品采购周转金。
 
  三是创新药品集中采购监管机制。一是将药品集中采购情况作为对医院及其负责人的重要考核内容,纳入目标管理及医院评审评价体系。二是对药品采购价格偏高的医疗机构,实行约谈制度。三是推进“阳光用药工程”,建立处方点评和医师约谈制度,加强医务人员合理用药的考核评估。
 
  四是建设省级药品集中采购新平台。按照创新“三个新机制”要求,对现有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进行升级改造,新平台具备交易、服务、监管三大功能。通过设立统一的省药械采购结算账户,将药品货款支付方式变更为,由医疗卫生机构支付药品货款到结算账户,再由结算账户将药品货款支付给生产企业。将原有医疗卫生机构向配送企业发送订单的方式,改变为向生产企业直接发送订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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