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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决定在五地开展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试点

作者: 发布于:2016-03-24 14:44:54 来源:财政部网站
发改委决定在五地开展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试点


  关于开展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试点工作的通知
  发改法规〔2016〕605号


  安徽省、湖北省、广东省、贵州省、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以下简称63号文件),深入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经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意,决定在安徽省、湖北省、广东省、贵州省、宁夏回族自治区组织开展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目标


  按照63号文件关于形成规则统一、公开透明、服务高效、监督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的总体要求,通过试点,推动分散设立的交易平台全面整合,公共资源交易法制化规范化程度明显增强,交易电子化进程持续推进,信息一体化水平显著提升,服务标准化体系不断完善,为在全国范围内深入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提供可复制、可借鉴、可推广的经验。


  二、试点时间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至2016年底。


  三、试点主要任务


  (一)探索布局合理、结构优化的整合模式。积极探索符合本地实际的平台整合模式,整合分散设立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交易平台,推动将其他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纳入统一平台体系。整合已经设立的县级交易平台,按照统一制度规则、统一服务标准、统一运行管理的要求,推进市县平台一体化。鼓励加强区域合作,整合建立跨行政区域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积极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运营,推动市场交易主体自主选择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二)营造规范统一、公开透明的制度环境。加快形成全行政区域内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规则体系,着力解决规则不统一、适用不一致的问题。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制度文件清理长效机制,加大清理力度,定期清理废止本行政区域出台的与法律法规不符、违法设置行政审批、限制市场主体法定权利、排斥外地企业参与竞争的规定,清理结果要向社会公开。


  (三)构建互联互通、信息共享的电子系统。抓紧建设完成本地区统一、终端覆盖市县的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系统,率先与国家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实现对接并交换数据。提高电子交易水平,推动实现全流程电子化交易。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和交易信息数据库,实现市场主体“一地登记、全网公开”,数字证书“一地办理、全程通用”。探索建立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信息公开目录清单制度,依法公开交易公告、资格审查、评标结果、中标(成交)结果、履约信息等,实现交易全流程公开透明。


  (四)健全标准统一、高效便民的运行机制。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积极推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标准化,精简工作环节,压缩工作时限,降低交易成本,提升服务质量和效率。清理规范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涉企收费,切实减轻企业负担。遵循专业化、社会化原则,建立完善由市场主体以及第三方参与的社会评价机制,对平台提供公共服务情况进行考核评价。


  (五)聚集门类齐全、管理规范的专家资源。按照国家统一的专家专业分类标准,整合本地区专家资源,组建本地区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推动省(区)专家库与国家综合评标专家库的对接,实现专家资源和专家信用信息全国范围内互联互通。推动远程异地评标评审,解决专家分布不均和种类不齐全的问题。创新评标评审专家管理,进一步规范评标评审行为,建立健全专家选聘、退出机制和黑名单制度。


  (六)建立协调联动、科学高效的监管机制。健全部门联动机制,充分调动各部门积极性,构建分工明确、运转协调、执行有力的行政监督体制。建立健全本地区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管理制度,加强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应用,开展跨部门失信联合惩戒,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形成以信用管理为核心的监管机制。创新监管方式,加快电子监管平台建设,推动动态监管和大数据监管。进一步畅通社会监督渠道,形成行政监督、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综合监督体系。


  四、试点工作要求


  (一)认真组织实施。各试点地区应当全面贯彻落实63号文件确定的各项任务,按照本通知和本地区试点工作方案的要求,认真做好试点工作。各试点地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牵头部门(以下简称牵头部门)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协调机制,明确职责分工,落实工作责任。各试点地区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选取本地区具有代表性的市(州)开展市级试点。


  (二)加强信息报送。各试点地区牵头部门按季度向我委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总结试点经验,提炼工作亮点。对于在试点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我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分析总结,研究提出解决方案。


  (三)组织评估验收。我委将会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国资委等有关部门,定期检查和评估各项试点任务的进展情况。试点地区应于2016年12月底前提交总结报告,我委将组织对试点工作的评估验收。对于试点效果良好的地区,适时启动试点转示范工作。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6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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