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财政加强省级预算单位编制与执行约束力度
日前,云南省财政厅印发《关于省级预算单位编制和执行2016年政府采购预算加强预算约束有关事项的通知》(云财采[2016]1号),对省级预算单位编制和执行2016年政府采购预算、加强预算约束的有关事项进行规范和约束。
《通知》要求,各省级预算单位要认真研究2016年工作任务,精心组织做好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和执行工作,增强政府采购项目计划的前瞻性和准确性。对2016年部门预算项目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完整编制政府采购预算。部门预算批复后,除需变更采购方式者外,应及时严格按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组织方式
各省级预算单位在编制2016年政府采购预算时,暂不填写组织形式(政府集中、部门集中、分散采购)。
政府采购方式
1、金额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和服务100万元,工程200万元),填写公开招标。
2、金额在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下的,可以分别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三条、第二十七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和《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选择填写: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采购4种方式之一。
3、限额内工程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公开招标限额以内的建设工程。装修和修缮工程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与建筑物、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不相关的装修和修缮工程。
4、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需由采购单位按照《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和《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加强省级政府采购项目单一来源采购管理的通知》(云财采〔2014〕2号)相关规定完善程序、准备材料并逐项报财政部门批准后才能执行和使用,而在部门预算编制时采购单位不可能逐项完成相关程序、报送相关材料,所以部门预算编制时不可以选择单一来源采购方式,仍应以预算金额多少按照上述1、2的要求选择采购方式。各单位若有拟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项目,需待部门预算批复后、执行和实施采购计划前,再由各单位逐项完成相关程序、报送相关材料并经财政部门批准后,作为采购方式变更和调整处理。
5、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十八条和云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等有关规定,自行采购是指纳入集中采购(列入集中采购目录或者达到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且属于单位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自行采购。
经省政府授权,采购单位在计划执行过程中,属于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紧急或者零星采购的项目,可以经财政部门批准按照自行采购执行。
由于自行采购是一种特殊的采购方式,2016年的政府采购预算表中没有设置自行采购的选项。各单位如有零星采购计划的,需待部门预算批复后,执行和实施采购计划过程中发生紧急或者零星采购时,再按照《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加强省级单位政府采购项目自行采购管理的通知》(云财采〔2013〕19号)等要求办理,并作为采购方式变更和调整处理。
其他事项
《通知》还要求,对于已批复了政府采购预算以及政府采购采购方式的项目,各单位在“云南省政府采购管理信息系统”中自行录入批复的上述内容,并对照经省政府或者省政府授权印发的云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等有关事宜的通知,填写采购项目的组织形式(政府集中、部门集中、分散采购),提交采购实施计划后,即可直接进入委托代理机构流程。
采购人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才能开展采购活动;未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的,原则上不再办理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的备案等受理工作。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5号)中“做好项目前期准备。提前做好项目可行性研究、评审、招投标、政府采购等前期准备工作,确保预算一旦批复或下达,资金就能实际使用”的规定精神,在项目已列入2017年、2018年部门预算支出规划中或者财政性资金来源有保障的前提下,省级单位可以提前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待资金到位后,采购单位再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约定,及时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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