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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三明确”做好政府采购项目预决算公开工作

作者:佚名 发布于:2014-12-04 19:12:01 来源:财政部网站
  为进一步提高政府财政预决算工作透明度,加强社会监督,提高监管效能,自2015年1月1日起,自治区将遵循信息发布及时、内容规范统一、渠道相对集中,便于获得查询的原则,在本级政府采购项目实施过程中逐项、分层次、有步骤地公开政府采购预决算信息。

  一、明确公开范围。自治区本级依法履行政府采购程序,且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集中采购项目和属于分散采购范围(含由集中采购方式变更分散采购方式的)的项目,全部纳入政府采购预决算公开范围。其中,使用自筹资金进行采购的项目也纳入本次公开范围,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从2015年1月1日起都必须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新疆政府采购网)上向社会公开发布预决算信息,属于分散采购的项目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对符合《政府采购法》第八十五条“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和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等特殊性项目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予保密的其他政府采购项目,不适用本通知。但事前无法确定预算金额的采购项目,采购预算信息可不予公开,但决算信息必须在中标(成交)公告中公布。

  二、明确公开内容。一是货物类、服务类政府采购项目公开的预算金额必须是经同一级人大批准或财政部门资金管理处室认可的金额。公开的决算金额以每个项目的中标(成交)金额为公开内容。二是工程类政府采购项目公开的预决算金额主要为投资总额在50万元(含50万)以上的政府采购基建工程项目和修缮、装饰、环保、绿化、市政等政府采购目录内的工程项目,公布的预决算金额应以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确定的金额为公开内容。三是如因预算编制不准确,导致预中标金额与合同金额不一致的,或由于在合同履约中采购人需增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服务的(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增加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须由采购人向财政部门申请追加采购资金,经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后,以财政部门认可的合同金额为公开内容,并在资金支付前发布变更或澄清公告。四是各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和依法注册登记合格的其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在发布的招标采购公告、招标采购文件及中标(成交)公告中要明确注明采购项目的预决算金额,需分项或分包的,要公布各分项或分包的预决算金额。

  三、明确工作要求。一是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政府采购预决算公开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抓好贯彻落实,确保预决算公开工作顺利进行。二是规范透明,提高效率。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落实厉行节约要求,规范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程序,细化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内容,严格按购置费预算标准、资产配置标准和历史成交结果编制采购预算和计划,并在部门预算调整过程中做好政府采购预算调整工作,提高政府采购预算编制质量,确保公开的政府采购预决算真实可信,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三是明确职责,加强配合。采购人为政府采购预决算公开的主体,负责提供需公告的预决算信息和解释工作,对政府采购预决算公开后出现的问题要密切关注,对所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采购人、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和本通知要求,做好政府采购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其中,由代理机构负责公开的预决算信息,采购人也要进行登记备案。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要加强相互之间的协调、配合,确保政府采购预决算公开工作规范有序。四是加强指导,认真监督。自治区财政厅做好自治区本级各单位采购预决算公开工作的业务指导,有序推进政府采购预决算公开工作。同时,负责做好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预决算公开活动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加强政府采购履约管理,建立科学合理的采购结果评价依据和指标体系,保证政府采购预决算公开工作严谨、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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