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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取消电子化投标保证金统交制

作者: 发布于:2015-06-23 09:36:49 来源:财政部网站

  

  江西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办日前发布通知,对停止实行电子化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统一交纳制度后,供应商缴纳保证金及已收的投标保证金退还等事宜做了明确。

  通知提出,自2015年4月20日起,全省各级政府采购项目全面停止实行电子化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统一交纳制度。从即日起,供应商无须再向江西省财政厅国库处缴纳1万元整投标保证金。参与2015年4月20日以后江西省电子化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须向发布采购公告的政府采购招标代理机构缴纳投标保证金,收费金额按采购项目预算金额比例收取。参与全省电子化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需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注册账号,并与CA电子签章绑定,填写公司基本信息后点击“提交审核”,即可成为正式库用户,审核状态为“审核通过”。已在公共资源交易网审核通过的供应商,无须再携带提交任何相关材料至江西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办办理确认手续。

  针对2015年4月20日前已在江西省财政厅国库处缴纳且尚未退还的投标保证金,通知明确,江西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办将于2015年12月31日前将投标保证金从原渠道全部退还。供应商无须再携带或邮寄《退款申请书》至江西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办办理手续。

  据了解,2012年实行的《江西省电子化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供应商投标(非招标方式)保证金由省级财政部门指定一个“非税收入专户”代收代付。供应商在公共资源交易网上注册时须一次性缴纳投标保证金人民币1万元整,有效期一年。在有效期内参与全省电子化政府采购活动不需另行交纳投标保证金。为此,江西省采购办还出台了《关于电子化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统一交纳的通知》,明确了供应商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注册时一次性交纳投标保证金的具体事项。今年4月,江西省财政厅发文停止实行电子化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统一交纳制度。其中提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有关投标保证金由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并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退还的规定。决定自2015年4月20日起,全省各级政府采购项目全面停止实行电子化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统一交纳制度,投标保证金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收取。《江西省电子化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要求取消,《关于电子化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统一交纳的通知》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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