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政府采购春季沙龙(下):法治和竞争是应对高价采购良方
作者: 发布于:2015-06-17 17:15:32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我把高价问题归结为两类:第一类是由协议供货、定点采购导致的;第二类是对采购对象缺乏明确的质量要求。
由协议供货、定点采购导致的高价现象屡有曝光。如去年11月新华社的一个报道,记者去中关村调查同一款朗科B203-8G的U盘,政府采购价是125元,而市场价是90元,政府采购价比市场价贵了四成。这样的例子在电子产品采购当中非常常见。现在IT类产品基本上都是采取协议供货方式采购。我前几年看了中直机关电子产品协议供货的比例,占了采购量的三分之二。在治理这方面的高价方面,我非常高兴地看到中央国家机关启动了批量集中采购试点工作,这是解决这类高价问题的非常好的一个方案,是一个很好的制度创新。当然,批量采购要想做好,我觉得还有不少工作要做。我们也需要不断改变观念。批量采购能做到多大、能持续多长时间、规模能多大、有多少采购对象能纳入批量采购范围内,都跟我们的意识、观念的变化有关。
《政府采购法》颁布的时候并没有协议供货、定点采购。因此,就存在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的合法性问题。我觉得这两种操作形式本身不合法:一个采购项目需要通过两种采购方式来完成,这个是违法的。在这个方面,还有一种制度可以借鉴,就是联合国采购示范法里的框架协议的一种方案,它是开放式的,供应商可以不断加入,保持竞争。而我们的是封闭式的,容易导致垄断。
第二类导致高价的原因是采购对象缺乏明确的质量要求。比较典型的例子是抚顺天价U盘采购和南京天价路牌采购。两者存在的共同问题是没有明确的质量标准。当时南京城管负责人对天价路牌给出的解释是:中标产品质量高,所以价格高。这是导致政府采购出现天价的一个非常核心的问题。其次,使用性价比法也容易导致高价。我非常反对性价比法,我认为,招标时就应该有明确的技术规格和质量要求。
最后,采购中是不是可以鼓励提高质量标准?我认为,质量标准最好是刚性的,不允许提高,至少是评分上不鼓励提高标准,否则会导致功能浪费。
赵勇:根治天价必须关注招标文件
导致价高还有招标本身的问题。目前在很多地方有一个普遍的现象--招标成为一些采购人掩盖其不法目的的一块遮羞布。
以往,我们总是把招标中的不规范行为归咎到评审专家身上。当出现不规范采购的时候,我们往往会怀疑是不是评审专家收受了贿赂?评审专家是不是随机抽取出来的?专家打分是否公平、公正?而现在,我们发现,造成不规范采购问题的原因更多的是采购需求的制定、招标文件的编制是否公平,是否排斥了竞争?
我把不公平的招标文件分为四档:第一档是“对号入座型”,业内很多人把它叫做“萝卜招标”,即在招标文件中直接指定品牌,目前县级的招标活动中还存在这种现象;第二档叫做“量体裁衣型”,虽然不是直接指定品牌,但通过一些技术指标的设定,使一些特定的供应商受到“照顾”;第三档是在招标文件中隐藏一系列的标准和规范,比如说要求中标产品必须符合某些标准、必须有某些认证等。对于这类现象,判定招标文件是否具有排他性有两个办法,一是看招标文件设定的标准或规范是否符合采购的需要,比如说某工商局招聘公务员时要求必须是艺术特长生,艺术特长生可能并不符合工商局招聘的岗位需要,那么这就是不合理的;二要看这些标准或规范是鼓励竞争还是排斥竞争,如果在整个行业中大多数产品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设定的标准,而只有某一个品牌符合,那么这就是排斥竞争。第四档的不公平招标文件体现在综合评分法中,综合评分法中的评分权重如何设置?价格分和技术分的比重是多少?这种设置是非常微妙的,有经验的采购人可以通过这个方法来实现自己的意图。
王军:法律滞后 委托制难抑高需求
从法律框架的角度看,造成政府采购价格高、效率低、质量差等现象的因素有两个,一是属于经验类的因素。法律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其特点就是总是滞后于现实,在改革转型的历史时期更是如此,《政府采购法》无法做到前瞻性的预测。因此需要先实践,在实践中发现问题,然后立法解决问题。《政府采购法》的很多条款都很原则、很笼统,这也是将“天价采购”频现归属于经验问题的原因。二是权力因素,即权力在政府采购中发挥的作用。政府采购的每个环节都有权力因素的介入,例如“天价动车”的问题,显然也有权力因素的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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