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委解读《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
作者: 发布于:2015-06-24 16:44:27 来源:财政部网站
关于鼓励联合体投标。鼓励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参会政府采购活动时,在联合协议中,小型、微型企业协议合同金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按照与价格扣除政策基本等效的原则,办法规定可给予联合体2-3%的价格扣除。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享受有关扶持政策。
关于鼓励分包。鼓励采购人允许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大型企业依法向中小企业分包,但只采取将分包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统计数额的鼓励措施,未给予具体的评审优惠。
关于其他扶持措施。采购人应当在与中小企业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时,在履约保证金、付款期限、付款方式等方面给予中小企业适当支持。采购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采购资金。
问:《暂行办法》在联合体投标及分包转包方面有哪些限制性规定?
答:关于联合体投标中的关联关系。为了避免大中型企业与存在关联关系的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利用政府采购优惠政策谋取中标的问题,《暂行办法》对存在关联关系的联合体投标进行了限制性规定,组成联合体的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之间不得存在投资关系。
关于分包与转包。《暂行办法》规定,中小企业依据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后,小型、微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企业。
本网拥有此文版权,若需转载或复制,请注明来源于政府采购信息网,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上一篇: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办法
下一篇: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