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国诚招标有限公司关于长乐市靓航路灯有限公司路灯、电缆、变压器采购项目中标公告
1、项目名称:长乐市靓航路灯有限公司路灯、电缆、变压器采购项目
2、招标编号:FJGC-G-2015-104 批复号:[2015]长乐财购计(106)号
3、采购人名称:长乐市靓航路灯有限公司
采购人地址:福州市
联系方式:0591-28820135
4、采购代理机构名称:福建国诚招标有限公司
采购代理机构地址:福州市古田路107号中美大厦24层
联系人:陈 云
联系方式:0591-83312109、83312509转811 传真:0591-83393305
5、招标公告日期:[
6、采购单位确认日期:[
7、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联系人姓名: 陈锦龙
电话: 0591-28820135
8、资格性及符合性审查情况:
8.1合同包一
(1)评标委员会提出:福建俊榕能源有限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购置发票是生产厂家的,未提供该公司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的购置发票,不符合投标资格的第(5)条款的规定,经评标委员会评议,资格性审查不合格,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2)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福州永利达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福建科锐光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所提交的投标文件中均未提供社会保险登记证,不符合投标资格的第(4)条款的规定,经评标委员会评议,资格性审查不合格,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3)经评标委员会评议,其余各投标人的投标资格和投标文件符合性审查均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8.2合同包二
(1)华夏输配电设备有限公司所提交的投标文件中未提供社会保险登记证,不符合投标资格的第(4)条款的规定,经评标委员会评议,资格性审查不合格,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2)深圳市斯派克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所提交的投标文件中未提供履行合同所必须的相关设备的购置发票,不符合投标资格的第(5)条款的规定,经评标委员会评议,资格性审查不合格,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3)福建大和电气有限公司所提交的投标文件中未提供社会保险登记证、履行合同所必须的相关设备的购置发票,不符合投标资格的第(4)、(5)条款的规定、该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未在有效期内,不符合投标资格的第(8)条款的规定,且该公司在投标文件正本中提供的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为复印件,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中注明:“本函有效期为2个月、复印件无效”,不符合投标资格的第(7)条款的规定,经评标委员会评议,资格性审查不合格,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4)福州万升电器有限公司所提交的投标文件中未提供社会保险登记证,不符合投标资格的第(4)条款的规定,经评标委员会评议,资格性审查不合格,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5)经评标委员会评议,厦门乾照照明有限公司、福州宇鸣贸易有限公司的投标资格均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9、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情况:
(1)厦门乾照照明有限公司投中华灯和单、双臂路灯是提供“中国节能产品认证证书”, 并不是提供属于《政府采购清单》内的节能产品的证明资料复印件,经评标委员会评议,不符合招标文件政策性加分条款规定,本项内容不予加分。
(2)深圳市斯派克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投中华灯和单、双臂路灯是提供“中国节能产品认证证书”, 并不是提供属于《政府采购清单》内的节能产品的证明资料复印件,经评标委员会评议,不符合招标文件政策性加分条款规定,本项内容不予加分。
(3)福建鸿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中所投中华灯和单、双臂路灯是提供属于《政府采购清单》内的节能产品的证明资料复印件,但《政府采购清单》中的产品与所投产品瓦数不一致,经评标委员会评议,不符合招标文件政策性加分条款规定,本项不予加分。
(4)福建鸿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中所投中华灯和单、双臂路灯是提供属于2014年第一批《福州市工业产品推荐使用目录》,但《福州市工业产品推荐使用目录》中的产品与所投产品型号不一致,经评标委员会评议,不符合招标文件政策性加分条款规定,本项不予加分。
(5)深圳市斯派克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名优地产品加分明细表,但未提供所投产品属于名优产品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经评标委员会评议,本项不予加分。
(5)厦门乾照照明有限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名优地产品加分明细表,但未提供所投产品属于名优产品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经评标委员会评议,本项不予加分。
(6)福建明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投标文件报价部分中未提供所投产品非《福州市名优产品名单》上所列产品,经评标委员会评议,本项不予加分。
(7)厦门乾照照明有限公司在投标文件报价部分中未提供生产企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的证明函,经评标委员会评议,厦门乾照照明有限公司提供的小型、微型企业证明材料不齐全,不享受小型、微型企业价格扣除政策,不予价格扣除。
(8)福建新兴路灯电力钢杆有限公司在提交的投标文件中所投产品并非全部由本企业生产的,但在报价部分小、微企业价格扣除明细表中未详细列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的价格,经评标委员会评议,不予价格扣除。
(9)江苏菲利特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符合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小企业划型标准》文件的规定,并按“各行业划型标准” 的指标内容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经评标委员会评议,符合招标文件小型、微型企业产品价格扣除条款规定,本项内容给予价格扣除。价格扣除如下:该公司的投标总价为6511000元,其中属于小型、微型企业产品的报价为6511000元,经评标委员会评议,给予小型、微型企业产品6%的价格扣除幅度,价格扣除后的最终评审价格为6120340元。
(10)福建明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投标文件报价部分中未提供生产企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经评标委员会评议,福建明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小型、微型企业证明材料不齐全,不享受小型、微型企业价格扣除政策,不予价格扣除。
(11)绿电能源技术开发(福建)有限公司在投标文件报价部分提供的“小、微企业价格扣除明细表”中规模类型填写为“中型”,且该公司所投产品并非全部由本企业生产的,但在报价部分小、微企业价格扣除明细表中未详细列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的价格,经评标委员会评议,不享受小型、微型企业价格扣除政策,不予价格扣除。
10、评标结果:
10.1合同包一
包号 | 品目号 | 主要中标标的的名称 | 规格型号 | 数量(盏) | 单价(元) |
1 | 1 | 中华灯 | LED-001/10*LED10.5W+2*LED250W | 344 | 10700 |
3 | 单臂路灯 | LED-001/ LED300W | 232 | 5650 | |
4 | 双臂路灯 | LED-001/ LED 300W+80W | 261 | 5400 |
10.2合同包二
11、评标委员会成员:汪水春、何珑、张宇、王振宇、范光辉、林滋(采购人代表)、陈春雨(采购人代表)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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