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交通运输局智能执法终端采购项目中标公告
作者: 发布于:2015-10-16 18:33:00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招标文件
中山信诚招标有限公司受中山市交通运输局的委托,于2015年10月15日就中山市交通运输局智能执法终端采购项目采用公开招标进行采购。现就本次采购的中标结果公告如下:
一、采购人名称:中山市交通运输局
二、采购项目名称:中山市交通运输局智能执法终端采购项目
三、招标编号:ZSXCTAZ150875G
四、采购表编号:行政(15)0328
五、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六、采购项目简要说明:智能执法终端设备一批
七、采购公告日期及媒体:于2015年09月21日在①中山信诚招标有限公司网站(http://www.zsxct.com/);②中山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www.zhongshancz.gov.cn/cgzx/);③中山市政府采购网(http://zhongshan.gdgpo.com/);④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发布采购公告。
八、评审信息:
1. 评审日期:2015年10月15日
2. 评审地点:中山市博爱六路22号行政服务中心二楼E区中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3. 评审委员会负责人:刘国柱
4. 评审委员会成员:陈荣、王金红、刘巍、刘国柱、何君华
九、评审意见等有关资料
综合评分法中标候选供应商排序表
备注: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的排序应当按综合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
十、中标信息
1. 中标供应商名称:广东诚进科技有限公司
2. 中标金额:¥230,600.00元(大写:贰拾叁万零陆佰元整)
3. 中标供应商地址:中山市东区齐东正街2号办公楼2层
十一、联系事项:
1. 采购人联系人:马小姐 联系电话:0760-28192625
2.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联系人:赵小姐 联系电话:0760-89889189
各有关当事人对中标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中标公告发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中山信诚招标有限公司提出投诉质疑,逾期将依法不予受理。
中山信诚招标有限公司受中山市交通运输局的委托,于2015年10月15日就中山市交通运输局智能执法终端采购项目采用公开招标进行采购。现就本次采购的中标结果公告如下:
一、采购人名称:中山市交通运输局
二、采购项目名称:中山市交通运输局智能执法终端采购项目
三、招标编号:ZSXCTAZ150875G
四、采购表编号:行政(15)0328
五、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六、采购项目简要说明:智能执法终端设备一批
七、采购公告日期及媒体:于2015年09月21日在①中山信诚招标有限公司网站(http://www.zsxct.com/);②中山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www.zhongshancz.gov.cn/cgzx/);③中山市政府采购网(http://zhongshan.gdgpo.com/);④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发布采购公告。
八、评审信息:
1. 评审日期:2015年10月15日
2. 评审地点:中山市博爱六路22号行政服务中心二楼E区中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3. 评审委员会负责人:刘国柱
4. 评审委员会成员:陈荣、王金红、刘巍、刘国柱、何君华
九、评审意见等有关资料
综合评分法中标候选供应商排序表
项目名称:中山市交通运输局智能执法终端采购项目 招标编号:ZSXCTAZ150875G 评审日期:2015年10月15日 | ||||||
序号 | 投标人名称 | 价格得分比例(30%) | 技术得分比例(40%) | 商务得分比例(30%) | 综合得分比例(100%) | 推荐排名 |
1 | 广东诚进科技有限公司 | 30.00 | 37.84 | 28.68 | 96.52 | 1 |
2 | 广东信兴科技有限公司 | 29.82 | 35.92 | 26.07 | 91.81 | 2 |
3 | 中山市奥图电子工程有限公司 | 29.95 | 34.36 | 24.81 | 89.12 | 3 |
十、中标信息
1. 中标供应商名称:广东诚进科技有限公司
2. 中标金额:¥230,600.00元(大写:贰拾叁万零陆佰元整)
3. 中标供应商地址:中山市东区齐东正街2号办公楼2层
十一、联系事项:
1. 采购人联系人:马小姐 联系电话:0760-28192625
2.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联系人:赵小姐 联系电话:0760-89889189
各有关当事人对中标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中标公告发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中山信诚招标有限公司提出投诉质疑,逾期将依法不予受理。
中山信诚招标有限公司
2015年10月16日
本网拥有此文版权,若需转载或复制,请注明来源于政府采购信息网,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