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社会保障局2015年东莞市社保工伤预防公益广告投放项目中标公告
东莞市通华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受东莞市社会保障局的委托,就“2015年东莞市社保工伤预防公益广告投放项目”项目(项目编号:东采公〔2015〕931号)组织采购,评标工作已经结束,中标结果如下:
一、项目信息
项目编号:东采公〔2015〕931号
项目名称:2015年东莞市社保工伤预防公益广告投放项目
项目联系人:李小姐
联系方式:0769-23164455
二、采购人信息
采购人名称:东莞市社会保障局
采购人地址:东莞市东城大道168号
采购人联系方式:吴先生0769-22332262
三、项目用途、简要技术要求及合同履行日期:
服务要求: (注:带★号为必备条件,偏离将导致投标无效)
一、项目概况:
(一)项目内容:
- 户外LED电子屏公益宣传片投放;
- 户外广告牌公益宣传投放;
- 公交线路车内LED屏标语和公交车车身制作投放;
- 各镇区工地围板公益宣传投放。
- 宣传主题:
工伤保险相关宣传内容
- 投放平台:
结合工伤保险参保人全是企业职工、以外来务工人员为主以及他们出行生活的习惯特点,拟在全市范围内选取商业街的户外平面广告牌、LED屏,公交车车身(或站台),建筑公地围蔽工程广告等企业员工容易接触到的户外广告发布宣传海报或视频。同时通过多形式的结合使用,力求实现遍布全市各镇街。
二、项目具体需求
(一)户外LED电子屏公益宣传片投放
- 项目宗旨:旨在面向全社会公众宣传社保的工伤预防公益宣传投放;
- 项目形式:通过选取人流多的大型购物商场、市区主要街道设置的LED电子屏幕,投放动态广告宣传片;
- 项目实施计划:由2015年11月份开始,在11个投放点投放公益宣传广告,每条宣传片时长为15秒,每个点每天投放次数为120次。连续投放时间8周,每期、每个投放点投放的公益宣传片由我局提供、决定,宣传片的投放模式以统一编排播放和混合播放两种形式。
- 投放地点:
区域 | 媒体位置 | 媒体规格 |
南城 | 国际会展中心 | 18m*6m= 108㎡ |
东城 | 设计师酒店 | 21m×7m=147㎡ |
万江 | 万江文化宫 | 21.6m*7.2m= 155㎡ |
松山湖 | 万科生活广场 | 28m×6m=120㎡ |
莞城 | 鸿福广场 | 15m×18.4m=276㎡ |
厚街 | 万科生活广场 | 28.7m×5.38m=154㎡ |
长安 | 长安中心 | 12m*7m= 84㎡ |
虎门 | 虎门裕隆黄河广场 | 13.11m*7.68m= 101㎡ |
大朗 | 盈丰大厦 | 13.3m*9.2m= 122.6㎡ |
常平 | 富鸿大厦 | 16m*8m= 128㎡ |
黄江 | 中心广场 | 18m*9m= 162㎡ |
- 其他说明
- 本项目只需要投放,不需要广告制作,投放公益宣传片由我局提供;
- ★以上投放地点必须满足九个或以上,允许替换其中两个投放地点。替换点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1)在同一镇街;(2)屏幕尺寸不小于被替换的;(3)车流和人流量相当。
(二)户外广告牌公益宣传投放
- 项目宗旨:旨在面向全社会公众宣传社保的工伤预防公益宣传投放。
- 项目形式:通过选取人流多的大型购物商场、市区主要街道设置的户外广告位投放。
- 项目实施计划:由2015年11月1日-2016年4月30日期间连续投放12周,在8个工伤保险参保人次较多镇街的中心投放大型户外平面广告。
- 投放地点:
区域 | 位置 | 媒体规格 | 媒体类型 |
石碣 | 东风中路 | 28.3m*7m= 198㎡ | 三面翻 |
塘厦 | 体育馆广场 | 18m*6m*2= 216㎡ | T型牌 |
东坑 | 东坑路口 | 24.2m*5.4m= 131㎡ | 喷绘 |
横沥 | 华润超市对面振兴西路私人楼 | 22.2m*5.5m=122.1㎡ | 喷绘 |
黄江 | 黄江政府路口 | 26.15m*7.05m= 184㎡ | 三面翻 |
大岭山 | 凯东商业街墙面广告 | 10m*7m= 70㎡ | 喷绘 |
望牛墩 | 剧院对面 | 14.93m*7.2m= 108㎡ | T型牌 |
樟木头 | 樟木头广场对面 | 13m*5m= 65㎡ | 喷绘 |
- 其他说明
- 内容由我局提供,投放单位负责修改相关的规格与安装。
2. ★以上投放地点必须满足六个或以上,允许替换其中两个投放地点。替换点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1)在同一镇街;(2)尺寸不小于被替换的;(3)车流和人流量相当。
(三)公交车车身制作投放
- 项目宗旨:旨在面向全社会公众宣传社保的工伤预防公益宣传投放;
- 项目形式:通过选取车次多、人流多的市内及跨镇街公交路线的车身广告平台投放;
- 项目实施计划:由2015年11月1日起,选取9条公交路线的相应车辆,其中在全市9条跨镇街的公交线路(共27台车)投放车身广告,连续投放12周。每个投放点投放的内容由我局提供;
- 投放线路:
线路 | 覆盖范围 | 数量 |
118A | 南城、厚街、虎门 | 3 |
108 | 万江、高埗、石碣、石龙、石排、横沥、常平 | 2 |
302 | 虎门、长安、大岭山、寮步、黄江、樟木头、塘厦、凤岗 | 4 |
101 | 万江、高埗、石碣、茶山、石排、横沥、常平、樟木头、清溪、凤岗 | 3 |
219 | 万江-道滘-南城-东城-寮步-东坑-常平-桥头 | 2 |
131 | 南城-东城-大岭山-长安 | 2 |
208 | 虎门-长安-大岭山-大朗-常平 | 4 |
301 | 虎门-长安-大岭山-大朗-黄江-樟木头 | 4 |
樟木头5 | 樟木头-谢岗 | 3 |
- 宣传制作要求:
① 所选线路要能覆盖东莞市32个镇街除上述LED投放点和户外广告牌投放点之外的镇街;
② 项目承担单位除负责投放外,还需要根据我局提供的文字标语,进行动态标语宣传片的编辑、排版、背景设计等后期制作,经我局同意后安排播放与投放。
③ ★以上投放线路必须满足七个或以上。允许替换其中两条线路。替换点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1)线路行驶方向大概一致;(2)同等级别线路。
- 公交线路车内LED屏标语:
- 项目宗旨:旨在面向全社会公众宣传社保的工伤预防公益宣传投放。
- 项目形式:通过选取车次多、人流多的市内及跨镇街公交路线的LED投放。
- 由2015年11月1日起选取2条线路车内LED投放标语,每条线路8台车,每台车每天投放次数为30次,共投放12周。
- 投放线路:
线路 | 采购/辆 |
64 市汽车总站——中堂(麻涌) | 8 |
77市汽车总站——洪梅(大流) | 8 |
(五)工地围板海报宣传
- 项目宗旨:旨在面向全社会公众宣传社保的工伤预防公益宣传投放;
- 项目形式:通过选取建筑工地投放;
- 项目实施计划:拟在建筑工地的围板投放35幅(每镇1幅,城区2幅)平面广告,共2500㎡,投放12周。每个投放点投放的内容由我局提供;
- 宣传制作要求:尺寸规格不小于2.5个平方,用户外灯布裱pvc板。项目承担单位负责制作、投放,内容由我局提供。
(六) 宣传发布投放要求
1. 宗旨:保证社保的工伤预防公益宣传的有效投放。
2. 要求:
(1)参与投标的单位必须具备广告发布的资格。
(2)参与投标的单位必须提供上述广告媒介的广告设置许可证或其他有效发布证明、以及代理或已获授权发布上述广告媒介的广告公司营业资照以及和参与投标单位签订的有效代理合同或发布许可授权文件。
四、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采购代理机构全称:东莞市通华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采购代理机构地址:东莞市东城区樟村平岭工业区13号樟村上一综合楼A幢401室
采购代理机构联系方式:李小姐0769-23164455
五、中标信息
招标公告日期:2015年10月12日
中标日期:2015年10月09日
总中标金额:
中标供应商名称、联系地址及中标金额:
序号 | 中标供应商名称 | 中标供应商联系地址 | 中标金额(万元) |
1 | 东莞市傲群广告有限公司 | 东莞市南城区胜和鸿禧中心A座802号A | 193.1 |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钟文成、文非、段渊、鄢平、吴汝棠
中标标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
详见招标文件第五章用户需求书
六、其它补充事宜
协议供货、定点采购项目信息:
入围价格:
价格调整规则: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价格扣除 3.1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的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投标产品中仅有部分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则按所投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予以扣除。 3.2《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含中型、小型、微型企业,下同)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3.2.1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 3.2.2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本项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中小企业划分标准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划分标准为准。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3.3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见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
优惠条件: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价格扣除 3.1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的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投标产品中仅有部分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则按所投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予以扣除。 3.2《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含中型、小型、微型企业,下同)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3.2.1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 3.2.2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本项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中小企业划分标准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划分标准为准。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3.3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见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