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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医院北区医疗设备采购工程(第二批)中央监护仪采购项目中标公告

作者: 发布于:2015-10-12 11:26:00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深圳市国际招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采购组织机构”)受珠海市人民医院(以下简称“采购人”)的委托,于2015年10月8日就珠海市人民医院北区医疗设备采购工程(第二批)中央监护仪采购项目(项目编号:ZHGJ2015-173)采用公开招标进行采购。现就本次采购的中标结果公告如下:

一、采购人名称:珠海市人民医院;

采购人地址:珠海市香洲区

采购人联系方式:0756-2114973

二、采购项目名称:珠海市人民医院北区医疗设备采购工程(第二批)中央监护仪采购项目

三、项目编号:ZHGJ2015-173;

四、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五、采购项目简要说明:

1、项目内容:珠海市人民医院北区医疗设备采购工程(第二批)中央监护仪采购项目  1项;

2、简要技术要求:具体见招标文件;

3、交货期:中标通知书发出后10个日历日内交货并完成安装调试。

六、采购公告日期及媒体:于2015年9月10日在广东省政府采购网、珠海市财政局采购监管网上发布。

七、评审信息:

1、评审日期:2015年10月8日;

2、评审地点:珠海市香洲区红山路288号国际科技大厦二楼7号评标室;

3、评审委员会负责人:谢志南;

4、评审委员会成员:张维颖、谢志南、钟能锭、陈耀敏、翁育清;

八、评审意见等有关资料:参加投标的珠海市良仲商贸有限公司、新干县良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珠海市德润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珠海市杏叶生物医学科技有限公司均通过了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

评审委员会一致推荐综合得分最高的投标人新干县良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为本项目中标人。

综合评分法中标侯选供应商排序表

序号

投标人名称

商务技术得分

价格得分

报价金额

综合得分

推荐排名

1

珠海市良仲商贸有限公司

47.3000

29.9844

¥1,542,700.00

77.2844

2

2

新干县良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61.0000

30.0000

¥1,541,900.00

91.0000

1

3

珠海市德润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44.4000

29.9864

¥1,542,600.00

74.3864

4

4

珠海市杏叶生物医学科技有限公司

46.2000

29.9806

¥1,542,900.00

76.1806

3

 

九、中标信息

1、中标人名称:新干县良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中标人地址:江西省吉安市新干县金川镇滨阳路7号;

中标金额:人民币壹佰伍拾肆万壹仟玖佰元整(¥1,541,900.00);

标的内容:珠海市人民医院北区医疗设备采购工程(第二批)中央监护仪;

主要标的内容

规格型号

数量

单价

多参数中央监护系统

BLT-507

4

¥10,000.00

多参数心电监护仪

A5

34

¥37,000.00

交货期:中标通知书发出后10个日历日内交货并完成安装调试。

2、中标候选人名称:珠海市良仲商贸有限公司;

中标候选人地址:珠海市香悦路73号;

中标候选人投标金额:人民币壹佰伍拾肆万贰仟柒佰元整(¥1,542,700.00);

中标候选人标的内容:珠海市人民医院北区医疗设备采购工程(第二批)中央监护仪;

主要标的内容

规格型号

数量

单价

中央监护系统

ZD100

4

¥385,675.00

交货期:中标通知书发出后10个日历日内交货并完成安装调试。

十、联系事项:

1、采购人联系方式:

(1)采购单位名称:珠海市人民医院

(2)采购单位地址:珠海市香洲区

(3)采购单位联系人:涂工

(4)采购单位联系方式:0756-2114973

2、采购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1)采购代理机构:深圳市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2)采购代理机构联系人:邓俊轩

(3)采购代理机构联系方式:电话:0756-2173702;传真:0756-2173705

(4)联系地址:珠海市香洲区银桦路8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九层D座(邮编:519000)

3、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联系方式

(1)联系人:余小姐、何先生

(2)联系方式:0756-2602073、0756-2653852

(3)传真:0756-2602075

各有关当事人对中标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中标公告发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深圳市国际招标有限公司或珠海市人民医院提出质疑,逾期将依法不予受理。

 

                         珠海市人民医院

                            深圳市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二○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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