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_政府采购信息_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信息网

新泰市泰新路小和庄路口至新甫与翟镇交界处改建工程监理公开招标拟中标公示

作者: 发布于:2015-09-21 16:17:00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新泰市泰新路小和庄路口至新甫与翟镇交界处改建工程监理公开招标拟中标公示

 

一、政府采购计划编号:ZFCG-2015-165

二、项目名称:新泰市泰新路小和庄路口至新甫与翟镇交界处改建工程监理

    项目编号:SDDYXT-2015-08-02

三、预算控制价:45.08万元

四、采购人:新泰市交通运输局

地址:新泰市青龙路889号

联系人:王瑞        联系方式:0538—5350051

五、采购代理机构:山东东岳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

地址:泰安市东岳大街164-3号

联系人:杨雪       联系方式:0538-7226061

六、评委评分明细表

技术标得分明细表

序号

供应商名称

评审

得分

评审委员评分明细

评委1

评委2

评委3

评委4

评委5

评委6

评委7

评委8

评委9

1

济南金诺公路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31.43

32

33

36

30

32

29

30

28

34

2

山东高速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37.29

38

39

37

35

36

42

38

36

37

3

山东省交通工程监理咨询公司

29.29

31

28

39

28

32

29

26

26

31

商务标得分明细表

序号

供应商名称

评审

得分

评审委员评分明细

评委1

评委2

评委3

评委4

评委5

评委6

评委7

评委8

评委9

1

济南金诺公路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33

33

33

33

33

33

33

33

33

33

2

山东高速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45

45

45

45

45

45

45

45

45

45

3

山东省交通工程监理咨询公司

30

30

30

30

30

30

30

30

30

30

供应商汇总得分表

序号

供应商名称

商务分

技术分

报价分

总分

投标报价

(万元)

排名

1

济南金诺公路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33

31.43

9.80

74.23

44.90

2

2

山东高速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45

37.29

9.97

92.26

45.00

1

3

山东省交通工程监理咨询公司

30

29.29

9.77

69.06

45.06

3

七、中标候选供应商名单

序号

供应商名称

商务分

技术分

报价分

总分

投标报价

(万元)

名次

1

山东高速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45

37.29

9.97

92.26

45.00

1

八、拟中标人:山东高速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济南市市中区二环东路12550号(山东大学兴隆山校区工程技术中心)

项目总监:孟庆伟

中标金额:45.00万元    监理服务期:33个月(其中施工阶段9个月,缺陷责任期阶段24个月)

九、拟中标人项目班子成员表

姓 名

职 务

证 书 编 号

等 级

孟庆伟

总监理工程师

JGJ0405561

高级

付伟

试验检测工程师

JGJ0405562

高级

罗维

试验检测工程师

JGJ1028926

中级

李学训

合同工程师

JGJ0405542

中级

向国伟

道路工程师

JGJ1132400

中级

罗彦龙

道路工程师

JGJ1235120

中级

高庆飞

结构工程师

JGJ0615883

高级

王广雷

结构工程师

JGJ1132382

中级

王国成

安全环保工程师

JGH200908220

中级

鲁勇

工程师助理

培证字第220558号

中级

董长振

工程师助理

培证字第290293号

中级

陈思国

工程师助理

培证字第300108号

中级

丁建利

工程师助理

培证字第230556号

中级

刘红轲

工程师助理

培证字第320092号

中级

孙启亮

工程师助理

培证字第320096号

中级

赵国琦

工程师助理

培证字第253334号

中级

马洪杰

工程师助理

JGZ1250683

中级

十、开标日期:2015年9月17日

十一、公示日期:2015年9月22日-2015年9月24日

十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任玉波、王瑞、王家柱、翟怀龙、高龙庆、崔艳梅、孙序卫、王蕊、曹玲。

本网拥有此文版权,若需转载或复制,请注明来源于政府采购信息网,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网友评论
  •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