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商投标资格: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投标单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注册的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完成采购项目能力的生产厂家或代理商。 3、仪器须经过国家或国际公认质量认证, 设备生产厂家须具有ISO9001,ISO14001认证;主要分析仪器(NO-NO2-NOx分析仪、SO2分析仪、CO分析仪、O3分析仪器、颗粒物分析仪)须具有EPA的认证。 4、*NO-NO2-NOx、SO2、CO、O3分析仪必须具有有效期内的环保部环境监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 5、投标人须在包头市政府采购网“采购动态”或“供应商采购指南”中填写“包头市政府采购供应商准入申请登记表”注册审核通过,状态为“有效”。 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投标人报名时需携带下列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盖投标企业公章)一式二份: (1)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3)税务登记证副本;(4)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5)代理商需提供厂家授权及NO-NO2-NOx分析仪、SO2分析仪、CO分析仪、O3分析仪、颗粒物分析仪、动态校准仪等设备生产厂商出具的售后服务承诺函。(6)生产厂家须提供ISO9001、ISO14001认证证书。(7)NO-NO2-NOx分析仪、SO2分析仪、CO分析仪、O3分析仪器、颗粒物分析仪EPA认证证书。(8)*NO-NO2-NOx、SO2、CO、O3分析仪环保部环境监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9) 所投产品为生产厂商最新型号的产品承诺函(加盖生产厂商公章的证明文件)() (10)企业联系人姓名、手机、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