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梅县区农产品质量监督检测站设备采购项目中标公告
作者: 发布于:2015-09-15 14:49:00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广东千易商务咨询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采购代理机构”)受梅州市梅县区农产品质量监督检测站(以下简称“采购人”)的委托,于2015年9月14日就梅州市梅县区农产品质量监督检测站设备采购项目(采购编号:GDQY15MZHG07047)采用公开招标进行采购。现就本次招标的中标结果公告如下:
一、采购人名称:梅州市梅县区农产品质量监督检测站
二、采购项目名称:梅州市梅县区农产品质量监督检测站设备采购项目
三、项目编号:GDQY15MZHG07047
四、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五、采购项目简要说明:(包括内容、简要技术要求、合同履行日期等)
1、采购内容:设备;
2、简要技术要求、合同履行日期:详见招标文件用户需求。
六、招标公告日期及媒体:采购代理机构于2015年8月24日在公开的媒体梅州市政府采购网网站上发布了招标公告。
七、评审信息:
1、评审日期:2015年9月14日
2、评审地点:梅州市江南梅龙东路梅州市总工会大厦11楼(广东千易商务咨询代理有限公司)
3、评审委员会负责人:黄军文
4、评审委员会其他成员:李巧芬、刘伟聪、李循、林峰
八、评审结果详情如下:
九、中标信息:
1、中标供应商名称:广州玄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2、中标供应商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黄村东路29号C502
3、中标金额:人民币陆拾捌万壹仟元整(¥681,000.00 元)
十、联系事项:
1、采购人联系方式
采购人名称:梅州市梅县区农产品质量监督检测站
采购人地址:梅州市梅县区新县城新闻路3号
2、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广东千易商务咨询代理有限公司
采购代理机构地址:梅州市江南梅龙东路梅州市总工会大厦11楼
项目联系人:黎先生、罗小姐
采购项目联系人电话:0753-2223126
采购代理机构传真:0753-2323126
此中标公告即为采购结果通知书。如果供应商对此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中标公告发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我公司提出质疑,质疑函中应明确权益受到损害的事实与理由。逾期将依法不予受理。
特此通知!
一、采购人名称:梅州市梅县区农产品质量监督检测站
二、采购项目名称:梅州市梅县区农产品质量监督检测站设备采购项目
三、项目编号:GDQY15MZHG07047
四、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五、采购项目简要说明:(包括内容、简要技术要求、合同履行日期等)
1、采购内容:设备;
2、简要技术要求、合同履行日期:详见招标文件用户需求。
六、招标公告日期及媒体:采购代理机构于2015年8月24日在公开的媒体梅州市政府采购网网站上发布了招标公告。
七、评审信息:
1、评审日期:2015年9月14日
2、评审地点:梅州市江南梅龙东路梅州市总工会大厦11楼(广东千易商务咨询代理有限公司)
3、评审委员会负责人:黄军文
4、评审委员会其他成员:李巧芬、刘伟聪、李循、林峰
八、评审结果详情如下:
综合评分法中标候选供应商排序表
采购名称:梅州市梅县区农产品质量监督检测站设备采购项目 采购编号:GDQY15MZHG07047 评审日期:2015年9月14日 | |||||||
序号 | 投标人名称 | 是否通过初步审查 | 技术分值(55分) | 商务分值(15分) | 价格分值(30分) | 综合得分(100分) | 推荐排名 |
1 | 广州玄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是 | 39.40 | 8.20 | 28.41 | 76.01 | 1 |
2 | 江西锦润源商贸有限公司 | 是 | 36.20 | 7.00 | 30.00 | 73.20 | 2 |
3 | 广州舜普科学仪器有限公司 | 是 | 32.20 | 5.60 | 28.61 | 66.41 | 3 |
4 | 梅州市锦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是 | 24.40 | 5.80 | 28.80 | 59.00 | 4 |
5 | 江西航威贸易有限公司 | 是 | 24.20 | 3.80 | 28.44 | 56.44 | 5 |
1、中标供应商名称:广州玄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2、中标供应商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黄村东路29号C502
3、中标金额:人民币陆拾捌万壹仟元整(¥681,000.00 元)
十、联系事项:
1、采购人联系方式
采购人名称:梅州市梅县区农产品质量监督检测站
采购人地址:梅州市梅县区新县城新闻路3号
2、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广东千易商务咨询代理有限公司
采购代理机构地址:梅州市江南梅龙东路梅州市总工会大厦11楼
项目联系人:黎先生、罗小姐
采购项目联系人电话:0753-2223126
采购代理机构传真:0753-2323126
此中标公告即为采购结果通知书。如果供应商对此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中标公告发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我公司提出质疑,质疑函中应明确权益受到损害的事实与理由。逾期将依法不予受理。
特此通知!
广东千易商务咨询代理有限公司
2015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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