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国家税务局系统采购自助办税终端设备项目中标公告
采购人名称: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采购人地址:长春市长春大街358号
项目名称:吉林省国家税务局系统采购自助办税终端设备项目
项目编号:JLGS-ZZBSZDSB-20150107
采购内容:吉林省国家税务局系统采购自助办税终端设备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定标日期:2015年8月27日
中标供应商名称:浪潮软件集团有限公司
中标供应商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科航路2877号
中标金额:人民币贰佰伍拾贰万贰仟元整(¥2,522,000.00)
评标委员会名单:李颖、陈思国、王本平、胡锐、赵励宁
联系人:范辉
联系电话:0431-88994539
附件: 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文件
项目名称:吉林省国家税务局系统采购自助办税终端设备项目
采购人名称: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项目编号: JLGS-ZZBSZDSB-20150107
采购代理机构:
2015 年 8 月 5 日
目录
第一部分 商务部分
第一章 投标邀请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第三章 评标方法及标准
第四章 政府采购合同
第五章 投标文件格式
第二部分 技术部分
第六章 项目需求
第一章 投标邀请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对全省国税系统自助办税终端设备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现将采购事项公告如下:
1、项目名称:吉林省国家税务局系统采购自助办税终端设备项目
2、项目编号:JLGS-ZZBSZDSB-20150107
3、采购内容:全省各级国税局采购15台自助办税终端和41台发票发售机柜
4、分包及相关要求:不分包
5、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参加本项目的投标人除应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之外,还应是所投产品(自助办税终端)的制造商或提供原厂商唯一授权和售后服务承诺函的供应商。
5、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2015年8月5日至2015年8月11日,上午9:00—11:00 、下午13:30—15:30(北京时间,下同),公休日除外。
6、获取招标文件的地点:吉林省国家税务局518室
7、获取招标文件的方式:
(1)请有意投标的供应商携带相关资质证明材料到吉林省国家税务局登记备案后,免费获取招标文件(请自带U盘),未登记备案供应商不接受投标;
(2)登记备案时,投标人必须提交: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税务登记复印件、企业法人和领取谈判文件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原厂商颁发的唯一授权和售后服务承诺函(如不是制造商)原件和复印件(以上项目复印件均应加盖公章)。
8、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2015年8月26日9时。
9、提交投标文件的地点: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开标室
10、开标时间:2015年8月26日9时10分
11、开标地点: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开标室
采购人: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地 址:长春市长春大街358号
联系人:冯全成 范辉
电 话:0431-88994417 88994539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2015年8月5日
注:编列内容填写或选择。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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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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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列内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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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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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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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国家税务局系统采购自助办税终端设备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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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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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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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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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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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地址:长春市长春大街358号 电话:0431-88994417 联系人:冯全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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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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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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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地址: 电话: 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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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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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资格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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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资格条件:除应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之外,还应是所投产品(自助办税终端)的制造商或提供原厂商唯一授权和售后服务承诺函的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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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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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采购文件需提供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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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税务登记复印件、企业法人和领取谈判文件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原厂商颁发的授权和售后服务承诺函(如不是制造商)原件和复印件(以上项目复印件均应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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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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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体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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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 不接受 □ 接受 □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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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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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进口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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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 本采购项目拒绝进口产品参加投标 □ 本采购项目已经财政部审核同意购买进口产品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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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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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强制采购:节能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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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否 R 是,采购《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第 十七期) 内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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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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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优先采购: 节能产品(非强制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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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优先采购: 环境标志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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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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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 R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本项目的扣除比例为:小型企业扣除6%,微型企业扣除 8%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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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安全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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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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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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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要求提供 R 要求提供,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本采购项目履约保证金为合同金额的10%,提交方式为电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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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代理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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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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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投标文件的 截止时间、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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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5年8月26日 9时00分 (北京时间) 地点: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开标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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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清或者修改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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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选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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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 不接受 □ 接受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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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特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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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截止时间15日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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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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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要求提供 R 要求提供,数额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本项目的投标保证金为人民币2万元,提交方式为电汇 帐户名称: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开户行: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长春分行 帐号: 61010155260002888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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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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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日(日历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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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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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文件份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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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本1份, 副本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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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套上应载明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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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国家税务局系统采购自助办税终端设备投标文件 项目编号:JLGS-ZZBSZDSB-20150107 在 年 月 日 时 分之前不得启封 投标人名称: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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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标时间、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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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8月26日上午9时10分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开标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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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唱标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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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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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府采购网、中国税务政府采购网、吉林省国家税务局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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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1.定义
1.1 “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次政府采购的采购人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采购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和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本次政府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投标人”是响应招标文件并且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资格条件和参见投标竞争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1.4“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2. 采购项目预算
2.1本项目采购资金已列入政府采购预算,预算金额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3.1投标人应当符合下列资格条件要求;
(l)《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投标人基本资格条件;
(2)采购项目有特殊要求,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人特定资格条件,具体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2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任意情形之一
(l)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4.投标费用
4.1投标人应自行承担所有参与投标的相关费用,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采购人
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5.授权委托
5.1投标人代表不是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的,应持有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同时提供投标人代表身份证明。
6.联合体投标
6.1 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6.2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及相关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 采购进口产品
7.1 本项目是否采购进口产品及相关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8. 政策与其他规定
8.1产品属于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范围,必须将是否列入最新一期节能清单作为采购产品的资格条件。本项目的详细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8.2对列入最新一期节能清单(非强制类)、环保清单内的产品,具体要求如下:
(1)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除评标方法采用最低评标价法外)或适用于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应当对列入“两个清单”的产品分别予以相应的加分;对于同时列入“两个清单”的产品,应当优先于只获得其中一项认证的产品。
(2)采用非招标方式(竞争性谈判、询价)及招标方式评标方法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在报价相同的前提下,应优先采购“两个清单”内的产品;对于同时列入“两个清单”的产品,应当优先于只获得其中一项认证的产品。
本项目的详细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8.3供应商享受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优惠的,可用扣除后的最后报价参与价格比较。本项目价格扣除比例及相关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8.4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信息安全产品的,应当采购经国家认证的信息安全产品,应当在采购文件中载明对产品获得信息安全认证的要求,并要求产品供应商提供由中国信息安全认证中心按国家标准认证颁发的有效认证证书。本项目的详细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8.5其他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本项目的详细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9. 其他说明
9.1履约保证金。中标人在收到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中标通知书》后,签订合同前,应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中标人没有按照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9.2 招标代理服务费。中标人是否交纳投招标代理服务费及相关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9.3 其他规定。投标人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规定。
二、招标文件
10.招标文件的构成
10.1 招标文件共六章,各章节的内容如下:
第一章 投标邀请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第三章 评标方法及标准
第四章 政府采购合同
第五章 投标文件格式
第六章 项目需求
10.2本章第11.1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0.3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任何对招标文件的忽略或误解不能作为投标文件存在缺陷或瑕疵的理由,其风险由投标人承担。
11.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
11.1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在刊登招标公告的媒体上发布澄清公告,投标人应以书面形式回复确认。
11.2 如果澄清或者修改时间距本章第11.1款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十五日,将相应顺延投标截止时间,澄清或者修改时间具体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对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将通知已领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12.偏离
12.1本条所称偏离为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偏离,即不满足或不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
12.2除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外,招标文件中标注“★”符号的条款为实质性要求条款(即重要条款),对其中任何一条的偏离,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
三、投标文件
13.投标文件的语言
13.1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及投标人与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函电均使用中文。投标人可以提交其它语言的资料,但应附有中文注释,有差异时以中文为准。
14.计量单位
14.1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未列明时应默认为我国法定计量单位。
15.投标报价
15.1 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供货及服务要求、责任范围和合同条件,以人民币进行报价。
15.2 投标人应按开标一览表和分项价格表的内容和格式要求填写各项货物及服务的分项价格和总价。
★15.3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提交备选方案外,投标人对每种货物及服务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不接受可变动性报价,否则,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
15.4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本项目予以废标。
15.5投标人之间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妨碍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不得损害招标采购单位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15.6项目有特殊要求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6.投标保证金
★16.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应以支票、汇票、本票或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在本章第11.1款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交不超过采购项目预算百分之二的投标保证金(数额采用四舍五入,计算至元)。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与本章第17.1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一致。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绝接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或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
16.2联合体投标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提交投标保证金。以一方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16.3 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
16.4 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
16.5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本章第17.1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或修改投标文件;
(2)有《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情形之一。
17.投标有效期
★17.1投标有效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在此期间投标文件对投标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以保证采购人有足够的时间完成评标、定标以及签订合同。投标有效期从本章第11.1款规定的投标截止之日起计算。投标有效期不足的,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
17.2 特殊情况需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于投标有效期届满之前,要求投标人同意延长有效期,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要求与投标人的答复均应为书面形式。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在原投标有效期届满后将不再有效,但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允许修改或撤回投标文件。
18.投标文件的式样和签署
18.1投标文件正本、副本、电子版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应注明“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正本和副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投标文件电子版需包括word和扫描件两种版本。
★18.2 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打印或书写,并在招标文件要求签字、盖章处盖单位章和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投标文件中的任何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不按上述要求盖章和签字的,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
19.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9.1投标文件按正本和副本分别包装,注明“正本”或“副本”,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或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19.2投标文件封套或外包装上应载明的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9.3投标文件如果未按上述规定密封和标记,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绝接收。
19.4为方便开标唱标,投标人应单独将开标一览表及投标保证金另行封装在同一密封套内,并标明开标一览表及投标保证金字样,投标时单独提交。
20.投标文件的递交
20.1 投标文件应在本章第11.1款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送到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指定的地点。
20.2 逾期送达或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绝接收。
21.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21.1在本章第11.1款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书面形式修改、补充或撤回己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21.2修改、补充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补充的投标文件应按本章第18、19、20项规定编制、签署、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补充”字样。
21.3投标人按本章20.1款撤回投标文件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时及时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
21.4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21.5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不得修改其投标文件。
四、开标和评标
22.开标
22.1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开标时间和开标地点组织公开开标,采购人、投标人和有关方面代表参加。
22.2 开标时,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由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采购代理机构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当众拆封投标文件,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并记录在案。
22.3未宣读的投标价格等实质性内容,评标时不予承认。
22.4投标人代表及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23.评标委员会
23.1评标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和采购人代表组成。
24.评标方法和标准
24.1本项目评标方法和标准见招标文件第三章。
25.评标程序
25.1投标文件的初审
25.1.1初审分为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
资格性检查。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投标保证金等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人是否具备投标资格。
符合性检查。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
★25.1.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在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1)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2)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
(3)投标人不具备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人资格条件的;
(4)不满足标注★的实质性要求的;
(5)投标有效期不足的;
(6)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投标人应按新情况更新或补充其在申请资格预审时提供的证明资料,以证实其各项资格条件仍能继续满足资格预审公告的要求。否则,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邀请招标适用)
25.2核价原则
25.2.1 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投标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明细表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25.2.2 投标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5.2.3 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25.2.4 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25.2.5 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25.2.6 评标委员会将按上述修正错误的方法调整投标文件中的投标报价,调整后的价格应对投标人具有约束力。
25.3投标文件澄清
25.3.1 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但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对投标文件做实质性的修改(计算错误修正除外)。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25.3.2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该采用书面形式,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按评标委员会的通知要求递交。
25.3.3有效的书面澄清材料,是投标文件的补充材料,成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5.4 废标条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评标委员会应予废标,并将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1)符合专业条件的投标人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性响应的投标人不足三家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25.5比较与评价
25.5.1评标委员会应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25.6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
25.6.1最低评标价法:评标委员会按经评审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经评审投标报价相同时,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综合评分法: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
26.公告的媒体
26.1中标人确定后,中标信息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指定的公告媒体上公布。
27.中标通知
27.1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8.询问、质疑、投诉
28.1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28.2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质疑时间按下面规定时间确定:
(1)关于招标文件的质疑,应从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
(2)关于采购过程的质疑,应在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
(3)关于中标结果的质疑,应在中标结果信息发布后七个工作日内提出。
28.3投标人提出质疑的,应提供质疑书原件。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质疑供应商签收回执。
28.4 质疑书应当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投标人单位章,质疑书由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投标人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书。
28.5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在签收回执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投标人和其他有关的投标人。
28.6 投标人对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期限作出答复的,可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及程序,向财政部提出投诉。
29、签订合同
29.1 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等均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
29.2中标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29.3采购人不得向中标供应商提出超出招标文件以外的任何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中标供应商订立背离招标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29.4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本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在财政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具体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30.保密
30.1评标委员会小组成员以及与评标委员会工作有关的人员不得泄露评标情况以及评标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31. 禁止行为
31.1供应商不得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不得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得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采购工作。供应商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章 评标方法及标准
本项目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
评分的主要因素是:价格、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等内容。
其中价格因素分值为30分,其他因素分值为70分。
计算方法如下:
评标总得分=F1×A1+F2×A2+……+Fn×An
F1、F2……Fn分别为各项评分因素的汇总得分
A1、A2、……An分别为各项评分因素所占的权重(A1+A2+……+An=1)。
评分细则具体如下: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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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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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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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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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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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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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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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30%×100。注解:评标基准价为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投标人报价为投标函中投标总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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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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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足产品技术参数要求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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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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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委员会成员根据投标人投标文件中所投产品技术要求进行综合评定。 (1)投标人的货物技术规格、参数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无偏离,能保障系统稳定应用,满足招标人使用要求得7-10分; (2)投标人的货物技术规格、参数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但有很小部分技术规格、参数有偏离之处,偏离率很小,满足系统稳定性一般,满足招标人使用要求得3-6分。 (3)技术参数偏离率很大,但尚能采用的得0-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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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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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标产品能够与吉林省自助办税管理后台系统无缝衔接(提供项目合同或签署的证明报告复印件),得2分,否则不得分。 (2)在满足系统功能设计的基础上满足以下要求:系统具备设备状态监控、短信通知、业务决策分析、远程通知通告、远程升级功能, 需提供功能演示视频文件,每项功能得0.5分,最多得2分,否则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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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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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产品具备自主知识产权的自助办税终端相关的发明专利(已获正式授权),每有1个授权证书得0.5分,最高2分。 注:须提供自助办税终端系统产品相关的发明专利证书复印件及专利索引说明(专利索引应能够说明与自助办税相关),与自助办税系统无关的专利无效,实用新型和外观专利不得分。(提供复印件加盖公章,原件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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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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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认证:自助办税终端产品通过国家级安全性测试,获得《安全测试报告》得1分,否则不得分。 (2)病毒防护:自助办税终端提供USB移动存储设备的硬件隔离病毒方案,能提供国家级信息安全检测机构出具的安全性检测报告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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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安装、调试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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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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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人的系统集成方案是否完全满足招标方要求、实施进度、安装调试进度、人员组成等进行综合评分。 1.集成方案完整、详细,工期合理;项目管理严格,考虑周全,集成计划详细,安排合理,采取有效的可操作性强的措施控制质量,采用正确的施工工艺和方法,得5-8分。 2.集成方案基本完整,工期合理;项目管理比较严格,但存稍有欠缺;施工计划基本合理;具有质量控制措施,但是可操作性不强;采用施工工艺和方法基本正确,得1-4分。 3.集成方案不完整,没有很好的细化,对需求把握不够到位;工期较为不合理;项目管理存在一定问题,缺乏有效质量控制措施;施工工艺和方法不正确,得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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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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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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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完整、详细,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得3-4分;方案基本完整,具有基本的可操作性,得1-2分;方案不完整,没有很好的细化,可操作性较差,得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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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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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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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投标人培训内容、培训方案合理程度进行综合评审(0-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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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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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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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投标人提供师资力量、场地安排、时间安排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审(0-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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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投标人提供现有本省服务网点的数量、备品备件库情况、售后服务方式、响应时间、故障处理、服务验收和投标人及投标人所投产品生产厂商的服务承诺进行综合评分。 1.优秀的5-6分(售后服务方案完善,有详细培训安排和质量保证措施,满足或超过招标文件要求,具备省级政府系统自助办税终端的维护服务经验,须提供案例合同复印件,。 2.良好的3-4分(售后服务方案基本完善,基本有培训安排和质量保证措施,基本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3.一般的0-2分(售后服务方案不完善,没有培训安排和质量保证措施,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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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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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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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投标人具有近3年内省级及以上政府系统自助办税终端项目中标案例,单个自助办税终端项目中标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每个得5分,满分15分。 注:须提供业绩合同复印件或中标通知书复印件,要求附供货合同供货清单,原件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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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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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产品具备国税系统金税三期业务系统衔接案例,每个案例2分,最高4分,否则不得分。注:须提供税务机关盖章的系统衔接验收报告复印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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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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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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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资产利润率:各投标人总资产利润率/最高总资产利润率×3(总资产利润率=利润总额 / 资产总额)(需提供经会计师事务所编制的审计报告复印件加盖公章,没有审计报告不得分)
| |
各供应商营业收入占总资产的比率/最高营业收入占总资产的比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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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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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具备ISO27001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得2分,没有得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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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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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具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每提供1个证书得1分,满分3分,没有得0分。须提供资质证书复印件。(以上证书须在有效期内,提供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原件备查,否则不得分)。
| ||
合计
|
|
100
|
|
第四章 政府采购合同
项目
合 同
合同编号:
甲 方: (采购人名称)
乙 方: (中标供应商名称)
日 期: 年 月
(采购人名称)(以下简称:“甲方”)通过 采购(采购方式)确定 (中标供应商名称)(以下简称:“乙方”)为 项目(项目名称)的 供应商。甲乙双方同意签署《 项目(项目名称)合同》(合同编号: ,以下简称:“合同”)。
1、合同文件
下列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合同条款
(2)报价表
(3)投标文件技术部分
(4)其他(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增加的内容)
2、合同范围和条件
本合同的范围和条件应与上述合同文件的规定相一致。
3、采购内容及数量
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4、合同总金额
本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 元 (¥ )
5、交货时间及地点
5.1 交货时间
5.2 交货地点
6、履约保证金
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7、付款方式
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8、合同有效期
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9、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请在方框内划√选择):
□ 提请 仲裁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填写)仲裁
□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一式 份,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并在甲方收到乙方提交的履约保证金后生效。
甲方:(采购人名称) 乙方:(中标供应商名称)
签字: 签字:
盖章: 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合 同附 表
序 号
|
内 容
|
1
|
合同名称: 合同编号:
|
2
|
甲方名称:
|
甲方地址:
| |
甲方联系人: 电话:
|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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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名称:
|
乙方地址:
| |
乙方联系人: 电话:
| |
乙方开户银行名称: 账号:
|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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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金额:
|
5
|
付款方式:
|
6
|
履约保证金及其返还:
|
7
|
合同期限:
|
合 同 条 款
1、定义
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1“甲方”是指采购人。
1.2“乙方”是指中标供应商。
1.3“合同”系指甲乙双方签署的、合同中载明的甲乙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1.4“货物”是指根据本合同规定,乙方须向甲方提供的全部产品。
1.5“服务”是指根据本合同规定,乙方承担与货物有关的相关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运输、保险、安装、调试、技术支持、售后服务、培训和合同中规定乙方应承担的其它义务。
1.6“天”除非特别指出,“天”均为自然天。
2、标准和质量保证
2.1 标准
2.1.1乙方为甲方交付的货物及服务应符合招标文件所述的内容,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这些标准必须是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2.1.2除非技术要求中另有规定,计量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2.1.3货物还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卫生之规定。
2.2质量保证
(1)乙方应保证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乙方应保证其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或者没有因乙方的行为或疏忽而产生的缺陷。在货物最终交付验收后不少于合同规定或乙方承诺(两者以较长的为准)的质量保证期内,本保证保持有效。
(2)在质量保证期内所发现的缺陷,甲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3)乙方收到通知后应在合同规定的响应时间内以合理的速度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
(4)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第15.1条规定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补救措施或索赔。
(5)乙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甲方根据合同规定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3、包装要求
3.1 乙方应提供本项目所需备品备件运至项目现场所需要的包装,这类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以确保备品备件安全无损运抵指定现场。
3.2 乙方应承担由于其包装或防护措施不当而引起的货物损坏和丢失的任何损失责任和费用。
4、知识产权
4.1 如果各采购人在使用乙方货物或货物的任何一部分过程中,第三方提出货物生产过程侵犯其专利权、工业设计权、使用权等知识产权,乙方应当修正以避免侵权。
4.2 如果各采购人在使用乙方货物或货物的任何一部分过程中,第三方指控货物生产过侵犯其专利权、工业设计权、使用权等知识产权,乙方将自费为甲方、各采购人答辩,并支付法院最终判决的甲方应支付第三方的一切费用。
4.3 甲方委托乙方开发的产品,甲方享有知识产权,未经甲方许可不得转让任何第三人。
5、权利瑕疵担保
5.1 乙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
5.2 乙方保证在其出售的货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
5.3 如甲方使用该货物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6、保密义务
6.1 甲乙双方在采购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属于保密的内容,双方均有保密义务。
7、履约保证金
7.1 乙方应在签署合同的同时,以银行保函、银行电汇或履约担保函形式向甲方提供。
7.2 履约保证金具体金额及返还要求见合同附表。
7.3 如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甲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从履约保证金中进行相应扣除。乙方应在甲方扣除履约保证金后15天内,及时补充扣除部分金额。
7.4 乙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使得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8、货物的验收
8.1 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后应当及时组织验收。
8.2 货物的表面瑕疵,甲方应在验收时当面提出;对质量问题有异议的应在安装调试时进行记录。
8.3 在验收过程中发现数量不足或有质量、技术等问题,乙方应按照合同要求采取补足、更换或退货等处理措施,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
8.4 甲方对货物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应当及时履行验收手续。
8.5大型或者复杂的货物采购项目,甲方可以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并由其出具验收报告。
9、合同修改或变更
9.1 除了双方签署书面修改或变更协议,并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的情况之外,本合同的条款不得有任何变化或修改。
9.2 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甲方有权在合同价款百分之十的范围内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服务,并就此与乙方签订补充合同,乙方不得拒绝。
10、违约责任
10.1质量缺陷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1)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而甲方在合同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①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②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③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10.2 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2)除本合同规定情况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根据实际情况设定)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根据实际情况设定)。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
(3)如果乙方迟延交货,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11、不可抗力
11.1如果合同双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合同无法实施,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
11.2 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但不包括双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
11.3 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方应及时将不可抗力情况通知合同对方,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3日内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合同对方,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合同各方应尽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并积极寻求采取合理的措施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的协议。
12、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
12.1 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如协商三十日内(根据实际情况设定)不能解决,可以按合同规定的方式提起仲裁或诉讼。
12.2 仲裁裁决应为最终裁决,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12.3 仲裁费除仲裁机关另有裁决外应由败诉方负担。
12.4 如仲裁或诉讼事项不影响合同其它部分的履行,则在仲裁或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或诉讼的部分外,合同的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
13、合同中止与终止
13.1合同的中止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采购计划调整,甲方可以要求中止履行,待计划确定后继续履行;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供应商就采购过程或结果提起投诉的,甲方认为有必要或财政部责令中止的,应当中止合同的履行。
13.2 合同的终止
13.2.1若出现如下情况,在甲方对乙方违约行为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甲方可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1)如果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提供货物或服务;
(2)如果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任何义务;
(3)如果甲方认为乙方在本合同的竞争或实施中有腐败和欺诈行为;
13.2.2如果甲方根据上述第13.2.1条第一款的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甲方可以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乙方未能提供的货物或服务,乙方应对甲方购买类似货物或服务所超出的费用负责。同时,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13.2.3 如果乙方破产或无清偿能力,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
13.2.4该终止协议将不损害或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力。
14、合同转让和分包
14.1 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合同转包。
14.2 除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合同分包。
15、适用法律
15.1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如合同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不一致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修改本合同。
16、合同语言
16.1 本合同语言为中文。
16.2 双方交换的与合同有关的信件和其他文件应用合同语言书写。
第五章 投标文件格式
政府采购
投 标 文 件
(商务文件)
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
项目编号:________________
投标人 :_________ _______
年 月 日
一、投标函
致: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根据 (项目名称)(项目编号: )的投标邀请,
(姓名、职务)代表投标人 (投标人名称、地址)
参加本项目招标的有关活动。据此函,作如下承诺:
1.同意在本项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开标日起 天遵守本投标文件中的承诺,且在期满之前均具有约束力。
2.具备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此项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3.具备本项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4.提供投标人须知规定的全部投标文件,包括投标文件正本 份,副本 份,电子文档 份,开标一览表(投标报价表、投标保证金) 份。
5.已详细审阅全部招标文件(包括招标文件澄清函),理解投标人须知的所有条款。
6.完全理解贵方“最低报价不能作为中标的保证”的规定。
7.接受招标文件中全部合同条款,且无任何异议;保证忠实地执行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并承担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8.完全满足和响应招标文件中的各项商务和技术要求,若有偏差,已在投标文件中明确说明。
9.如果在开标后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贵方可不予退还我方的投标保证金。
10.愿意提供任何与投标有关的数据、情况和技术资料等。
11.我方已详细审核全部投标文件、参考资料及有关附件,确认无误。
12.对本次招标内容、及与本项目有关的知识产权、技术资料、商业秘密及相关信息保密。
13.与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无任何的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投标人名称:____________ 投标人公章:____________
投标人地址: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投标人代表(签字或盖章):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日 期:____________
二、开标一览表
开标一览表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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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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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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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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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报价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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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写:人民币 元整 小写:¥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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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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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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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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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投标人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说明:授权用招标专用章的,与公章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三、分项价格
分项价格表
项目名称: 金额单位:元
序号
|
货物名称
|
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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型号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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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厂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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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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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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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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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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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功能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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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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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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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价金额合计:小写:¥ 大写:人民币
说明:品牌和制造厂商指产品的品牌和生产厂商的组织机构代码。中小企业是指制造厂商为“中型企业”或者“小型、微型企业”。政策功能编码是指产品的中国环境标志认证证书编号、节能标志认证证书号。
四、商务条款偏离表
项目编号:
序号
|
招标文件条目号
|
招标文件的商务条款
|
投标文件的商务条款
|
偏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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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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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如有偏离,则必须注明 “偏离”;未注明偏离的,视为完全响应。
投标人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说明:授权用招标专用章的,与公章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五、投标保证金
备注:提供付款凭证复印件或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原件。
六、投标人具备投标资格的证明文件
填写须知
(一)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无效投标:
1.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资格证明文件的;
2.提供的资格证明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或提供虚假资格证明文件的;
3.资格证明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加盖供应商单位章、签字的;
4.资格证明文件过了有效期的或未按有关规定年审合格的。
(二)投标人应提供的证明材料
投标人应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1款要求,提供下列证明材料,以满足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1款规定的基本资格条件和特定资格条件要求:
附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附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附3、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费的相关证明
附4、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附5、联合体协议书
附6、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证明文件
附7、中小企业声明函
附8、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证明文件
附9、经销、或代理投标货物、或为投标货物提供售后服务的证明文件(非制造商提供)
(三)其他
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6.1款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人应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包括“附5联合体协议书”。
2.投标人投标产品不符合“附7中小企业声明函”中相关规定的,投标人应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包括“附7中小企业声明函”。
3.制造商不提供“附9经销、或代理投标货物、或为投标货物提供售后服务的证明文件”。
附件1-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参加投标的)
附件1-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授权代表参加投标的)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姓名、职务)
授权 (投标人代表姓名、职务)为本公司的投标人代表,就 (项目名称)投标及相关事务代表本公司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
委托期限: 。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本授权书于 年 月 日
签字生效,特此声明。
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
投标人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说明:授权用招标专用章的,与公章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附件2 供应商基本情况表
供应商:(公章)
供应商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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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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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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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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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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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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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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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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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营业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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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总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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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资产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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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税后总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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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负债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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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账户开户行及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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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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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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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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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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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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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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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无营业执照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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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费的证明材料
备注:1、提供上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审计报告的复印件。
2、提供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费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附件4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致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我单位在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重大违法记录,包括:
我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特此声明!
投标人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说明:授权用招标专用章的,与公章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附件5 联合体协议
致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经研究,我方决定自愿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 (项目名称、项目编号)项目的投标。现就联合体投标事宜订立如下协议:
一、联合体成员:
1、
2、
3、
二、 (某成员单位名称)为 (联合体名称)牵头人。
三、联合体牵头人合法代表联合体各成员负责本项目投标文件编制活动,代表联合体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并处理与投标或成交有关的一切事务;联合体中标或成交后,联合体牵头人负责合同订立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组织和协调工作。
四、联合体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递交投标文件,参加投标,履行中标或成交义务和中标或成交后的合同,并向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五、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如下: 。按照本条上述分工,联合体成员单位各自所承担的合同工作量比例如下: 。
六、本协议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
七、本协议书一式 份,联合体成员和采购人各执一份。
牵头人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成员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本协议书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
授权用招标专用章的,与公章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附件6 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证明材料
备注:提供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1款规定的资质(包括投标人从事投标货物的生产、销售或经营、安装、集成等)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附件7 中小企业声明函
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的规定,本公司为 (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即,本公司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划分标准,本公司为 (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
2.本公司参加 单位的 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由本企业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 (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制造的货物。本条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公司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共章):
日 期:
备注:填写前请认真阅读《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相关规定。(是否细化自行确定)
附件8 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证明文件
备注:提供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1款规定的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附件9 经销、或代理投标货物、或为投标货物提供售后服务的证明文件
政府采购
投 标 文 件
(技术文件)
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
项目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
投标人名称:
七、货物说明一览表
项目编号: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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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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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商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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型号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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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技术参数和技术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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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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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货物的主要技术参数和技术指标可另页描述。
投标人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说明:授权用招标专用章的,与公章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八、技术条款偏离表
项目编号:
品目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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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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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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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指标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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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响应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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偏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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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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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在偏离项必须注明正偏离、负偏离或无偏离。
投标人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说明:授权用招标专用章的,与公章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技术指标表(待增加)
九、投标货物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
备注:提供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和第六章“项目需求”规定(包括投标货物的强制性认证、注册等)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第六章 项目需求
自助办税终端设备具体需求标准
根据各地区上报的办税自助终端设备需求情况,目前全省共需自助办税终端15台,发票发售机柜41台。自助办税终端设备包含自助办税终端和发票发售机柜。现将所需自助办税设备的主要功能及技术标准列示如下:
一、总体业务功能需求描述
(一)自助办税终端功能
目前,发售发票是自助办税终端的主要功能之一,自助办税终端应最低保证发售1种发票,一次性出票不少于15份,一次性存储发票(6联)要达到500份以上;发票发售机柜最低保证发售2种以上(含)发票,每种发票(6联)一次性出票不少于25份,一次性存储量应达到1000份以上。
自助办税终端应具备的功能如下表所示:
序号
|
功能模块
|
功能描述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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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登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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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通过手工录入税号+密码、CA证书,登录自助办税终端系统办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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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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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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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支持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申报、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申报、消费税申报、企业所得税季报、企业所得税年报和财务报表填报;支持“营改增”纳税人申报表填报; 2.支持手工申报和U盘申报两种方式。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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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伪税控IC卡报税
|
1.支持金税IC卡报税; 2.支持非征期报税。 3.支持防伪税控金税盘报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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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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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增值税及机动车发票传输盘报税
|
1.货运增值税传输盘报税 2.机动车发票传输盘报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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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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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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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支持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发票及机动车销售发票认证; 2.支持发票认证异常处理功能,如系统日志等; 3.支持连续扫描认证,一次放入认证发票的最大数量不低于3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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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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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伪税控发票验旧
|
支持防伪税控发票验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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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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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发票验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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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普通发票U盘导入验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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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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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伪税控发票电子票号发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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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支持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票号发售 2.支持增值税普通发票电子票号发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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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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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发票电子票号发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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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支持普通发票百元版电子票号发售 2.支持普通发票千元版电子票号发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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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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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款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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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税库银联网缴纳各种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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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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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伪税控发票发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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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实物票发售,采用连续走纸、内部将发票自动整理成打输出的出票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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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办税结果查询、涉税信息查询、下载
|
实现办税结果、涉税政策、通知通告、涉税申请事项办理进度、申报缴款状态、涉税工具软件、表格文档等涉税信息的自助查询和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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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自助办税终端产品技术指标
以下为每套自助办税终端(含发票发售机柜)的最低技术指标,投标时应全部满足,且需要满足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10月29日下发的《自助办税终端系统技术规范》的有关要求。
(一)自助办税终端技术指标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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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配置
|
数量
|
技术参数
|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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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 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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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控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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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套
|
1.工控主板 ,CPU:不低于Intel 2.4G CPU,2GB内存,500GB硬盘。 2.工控主板的板载USB接口、串口均不少于8个 3.配置正版Windows操作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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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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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入 设备
|
触摸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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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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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英寸防尘表波屏;点击寿命不小于5000万次;触摸分辨率不低于4096X4096 ;触摸误差小于2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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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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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金属键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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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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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不锈钢16键金属键盘,防水,防尘,防暴,防腐蚀,按键寿命不低于100万次。
|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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触控输入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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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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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水,防尘,防腐蚀,光标精确定位,带确认键,满足日常使用需求。
|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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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盘隔离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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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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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接在机柜对外的USB接口与主机USB接口之间,具备屏蔽U盘内病毒的专用设备。
|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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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置身份识别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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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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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支持RFID射频卡+8位登录密码方式登录办理所有相关业务。 2.支持的其它身份识别介质:远程申报用USB-KEY、二代身份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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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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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示 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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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CD显示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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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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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低于17英寸LCD显示器;亮度不低于300cd/m2 ;对比度不低于500:1;显示器寿命:不低于10万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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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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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柜 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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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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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台
|
1.加厚冷轧钢板,壁厚不小于1.5mm;机身坚固耐用、耐腐蚀、易清洁、不褪色、不变形; 2.机柜采用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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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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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处理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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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卡器支架及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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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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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支持内嵌安装高速加解密读写器(上述专用设备由税务机关提供)。 2.支持防伪税控IC卡报数、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增值税发票发售等相关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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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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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印 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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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条打印机
|
1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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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低于76mm热敏凭条打印机, 带自动裁纸功能。 2.切刀寿命不低于10万次。 3.打印速度不低于:150mm/sec 4.具备缺纸检测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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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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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领购簿打印机
|
1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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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置专业的发票领购簿打印机,支持A4纸打印,支持自动测厚(打印厚度自动调节,可自动适应1-5联领购薄的打印)
| |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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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 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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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置扫描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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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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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票认证高速扫描仪,速度不低于30ppm。 2.扫描光学分辨率(dpi):不低于600×600; 3.支持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扫描认证; 4.支持货运发票抵扣联扫描认证; 5.支持机动车发票抵扣联扫描认证。 6.支持连续扫描认证,一次放入认证发票的最大数量不低于30份。 7.当扫描仪出现卡纸时,应具有纳税人能自行取出卡纸发票的功能;且纳税人取出卡纸发票后,设备应能自动恢复到工作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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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出票系统
|
内置出票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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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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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支持增值税专用发票实物发售; 2.支持发票逐份切割后,自动整理成一打,一次性送出功能; 3.实现发票防拽、防窃取; 4.一次出票六联发票最大份数不低于15份; 5.出票口带自动闸门保护机构; 6.内置票仓,可存放不低于500份六联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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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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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源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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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入
|
1套
|
1.电源适应范围:180V~256V,50Hz/60Hz; 2.耗电量:0.25KVA。 3.具备节能管理功能。 4.支持定时开关机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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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售票机柜技术指标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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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配置
|
数量
|
技术参数
| |
1
|
机柜 组件
|
机柜
|
1台
|
1. 机柜材质采用加厚冷轧钢板,壁厚1.5mm,机身坚固耐用、耐腐蚀、易清洁、不退色、不变形。 2.机柜内满足安装2台折叠出票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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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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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发售系统
|
内置折叠出票机
|
2台
|
1.主机柜内置2台折叠发票出票机,支持折叠发票实物票发售 2. 出票口带保护机构,实现发票防拽、防窃取 3. 出票前出票机将发票在机内自动折叠、连续走纸、一次性切割,并整理为一打送出 4.出票速度不低于30张/分钟 5. 六联发票一次出票最大份数不低于25份;单联发票一次出票最大份数不低于150份 6. 连续出票1000份无故障,切割误差不超过骑缝线1mm 7. 票仓可存放1000份六联平张折叠发票
|
三、技术支持和售后服务要求
为保证采购设备及系统能够正常、稳定、可靠地运行,本项目要求供应商应是自助机生产厂家或厂家指定的吉林省内唯一授权代理商,能够对自身所提供或代理的产品提供及时、高效的技术支持与售后服务。
(一)售后服务
免费(免上门费、人工费和备品备件)为本项目中的所有硬件设备及相关软硬件产品提供技术支持、保修和升级服务。服务期内,对用户的设备进行现场维修,对无法维修的免费更换故障部件(人为因素损坏除外),正式更换部件全部来自设备原厂商的全新备件,杜绝以其它方式替代。
1.自系统最终验收后进入免费服务期,免费服务期为12个月。在此期间,实现自助办税终端设备上述所有功能,不能额外收取任何费用。免费服务期满后,中标人应保证继续为吉林省国家税务局提供收费模式的货物维修服务。
2.服务内容:提供自助终端产品及软件运维服务。
(1)软件服务:包括软件系统升级、迁移、程序bug修正、软件运维培训等软件技术文档支持等;
(2)硬件服务:包括自助终端硬件设备故障应急处理,零配件维修、更换,专用耗材提供。
3.服务方式:提供全天候7×24小时电话咨询、重大故障3小时内到现场支持以上级别的服务。
4.培训:系统开发完成后,中标人需对全市国税系统维护与操作人员进行相应的集中培训,确保人员具备相应的运用基础知识。
5.免费送货上门,免费安装调试;
6.交付使用时间:自签订合同之日起30个日内安装调试完毕并交付使用;
7.交付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二)系统升级及拓展
按照金税三期和税制改革的要求,免费对系统进行升级和拓展,保证自助办税终端的正常使用。中标单位的发票发售机柜要能够与我省现有自助办税终端及省局后台管理系统进行有效连接,保证全省现有和新购自助办税终端的顺畅运转。
(三)维修
提供7*24小时免费400电话故障报修和技术支持服务,在2小时内无法电话解决维修要求时,在报修8小时内派工程师到省会城市单位现场,在12 小时内到地市级单位现场,16小时到达县(市、区)级单位现场。保证24小时内恢复系统的正常运行。
四、设备采购、安装及结算
各采购单位要在中标单位确定后的20日内,与中标单位签订采购合同,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在不低于上报采购设备数量(见附表)基础上确定采购设备的类别和数量,货物经安装调试完毕、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后,费用由采购单位自行结算。
五、全省自助办税设备采购数量统计表
地区名称
|
自助办税终端
|
发票发售机柜
|
全省合计
|
15
|
41
|
长春
|
0
|
30
|
吉林
|
5
|
1
|
白山
|
4
|
0
|
白城
|
0
|
1
|
松原
|
1
|
1
|
延边
|
3
|
6
|
梅河口
|
2
|
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