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墨市即墨市墨水河龙泉河综合整治PPP项目中标公告
作者: 发布于:2016-05-03 23:00:00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即墨市墨水河龙泉河综合整治PPP项目预中标公示
青岛市昊金海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受即墨市城市旅游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的委托,就即墨市墨水河龙泉河综合整治PPP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现就本次采购的预中标结果公示如下:
一、采购单位:即墨市城市旅游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二、采购项目名称:即墨市墨水河龙泉河综合整治PPP项目
三、采购项目编号:即公采2016008
四、采购项目内容: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通过一体化公开招投标选定“PPP投资人+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位于即墨市墨水河龙泉河流域,全长41.52公里,流域面积317.2平方公里,项目主要包括:1、防洪工程:对河底进行清淤,清淤土方约53万立方米,新建、改造驳岸约55公里,新建、改建拦蓄水构筑物14座。2、道路工程:在河道两侧新建机动车道约21万平方米,新建非机动车道约13万平方米,同时配套建设绿化侧分带、木栈道、行道树、路灯及雨水管道。3、截污工程:沿河敷设截污污水干管约46公里,设置截污沟约10公里,并配套完善部分污水收集支管道,污水管道管径大于1000mm约12000米;敷设初期雨水收集管道约10公里,并设置初期雨水分离装置及初期雨水蓄水池,初期雨水收集管管径大于1000mm约6000米。4、中水回用工程:敷设中水管道约4.7公里,设置12万立方米/天中水泵站1座。5、景观工程:对河道两侧进行景观绿化,面积约103万平方米,部分区域打造景观节点。6、桥梁工程:新建桥梁18座,桥梁总长357米,其中最大单跨长32米,对现有桥面、栏杆进行维修、加固及提升改造。7、编制配套保障工程(雨污分流改造)初步设计方案。 总投资约 172988 万元。
五、采购公告发布日期及媒体:
六、评审信息
1.开标时间:2016年04月29日09时30分。
2.开标地点:即墨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即墨市蓝鳌路786号)四楼第二开标室。
3.评标委员会名单:蒋辉明,苏保华,孙辉,李立,刘慧,邱波,赵廷。
七、中标信息
第一中标候选人:中交第一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
资金占用费费率:资金实际占用时间的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0%
建安工程造价投标下浮率:8%
综合得分:94.47
第二中标候选人: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
资金占用费费率:资金实际占用时间的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0%
建安工程造价投标下浮率:10%
综合得分:93.49
第三中标候选人: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
资金占用费费率:资金实际占用时间的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
建安工程造价投标下浮率:4%
综合得分:92.54
八、联系事项:
招 标 人:即墨市城市旅游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地 址:青岛即墨市蓝鳌路766号
联 系 人: 邱波
电 话: 0532-88565616
代理机构:青岛市昊金海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即墨市蓝鳌路1038号
联 系 人: 于敬峰
电 话: 0532-88555581
各有关当事人对预中标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预中标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提出质疑,逾期将不予受理。
青岛市昊金海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16年5月3日
即墨市墨水河龙泉河综合整治工程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合同
(草案)
二〇一六年 月
目 录
引言
本合同由即墨市城市旅游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和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和社会资本方全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和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于2016年 月 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即墨市签署。甲方和乙方中的任何一方,以下单独称为“一方”,合称为“双方”。
鉴于:
a. 2015年12月18日,即墨市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四十九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采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建设墨水河龙泉河综合整治工程。
b. 2016年2月5日即墨市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五十二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即墨市墨水河龙泉河综合整治工程PPP项目实施方案,确定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社会资本合作方。
c. 2016年3月11日,即墨市城市旅游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发布了即墨市墨水河龙泉河综合整治PPP项目资格预审公告,并于2016年 月 日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社会资本发出了资格预审结果通知。
d. 2016年 月 日,在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方面具有公认经验与专长的 (社会资本全称)递交了投标文件。即墨市城市旅游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根据招标文件选定了 (社会资本全称)为社会资本合作方。
e. 为了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42号)、《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财金[2014]15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2014]2724号)及其他适用法律规定,本着公平、自愿、有偿、诚信的原则,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1条 定义和释义
1.1 定义
在本合同中,下述词汇和语句具有下列含义:
“本合同” | 指本《即墨市墨水河龙泉河综合整治工程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合同》,合同构成及优先次序见第3条。 下列文件应视为构成并作为阅读和理解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即: (1)本合同及附件; (2)中标通知书; (3)澄清期间双方达成一致并签署的有关文件; (4)(社会资本全称)投标响应文件; (5)《即墨市墨水河龙泉河综合整治PPP项目招标文件》; (6)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 |
“即墨市政府” | 指即墨市人民政府及所属各部门及其继承人和经许可的受让人。 |
“有权部门” |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任何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和政府及其任何下属机构,以及对乙方或本项目或其任何部分具有管辖权的任何部门和权力机构。 |
“适用法律” | 指所有现行有效及不时修改、增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司法解释、青岛市政府令和省部级技术规范。 |
“墨水河龙泉河综合整治工程指挥部” | 指根据《关于成立墨水河龙泉河综合整治工程指挥部的通知》(即政通字〔2015〕3号)成立的墨水河龙泉河综合整治工程指挥部(以下简称工程指挥部),即墨市城市旅游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委托工程指挥部代表甲方依法行使甲方的权利,负责项目的前期工作、对项目公司的实际到位资金进行监管、对工程质量、进度监督、组织工程交工验收、审计等工作。 |
“项目公司” | 指乙方依据本合同第7条规定成立的项目(SPV)公司。 |
“承继合同” | 指项目公司承继本合同乙方的全部权利义务。 |
“即墨市墨水河龙泉河综合整治工程或本工程” | 指即墨市墨水河龙泉河综合整治工程,建设范围为墨水河及龙泉河主河道,其中,墨水河自团彪水库至前枣杭社区(不包括墨水河综合整治样板段烟青一级路至烟青路段工程),设计河道长度约19.8km,龙泉河自烟青一级路至墨水河,设计河道长度约10km;工程内容包括防洪工程(河道清淤、驳岸工程、闸坝工程等)、道路工程、截污工程(截污管道、截污设施等)、中水回用工程、景观工程、桥梁工程等。 |
“本项目或项目” | 指即墨市墨水河龙泉河综合整治工程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 |
“批准” | 指乙方为履行本合同项下权利义务需从有权部门获得的许可、执照、同意、授权或批准、核准。 |
“公开招标文件” | 指即墨市城市旅游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于2016年 月 日发布的公开招标文件及其有效的澄清修改补充文件。 |
“投标文件” | 指乙方应《即墨市墨水河龙泉河综合整治PPP项目公开招标文件》要求编制并按要求提交的投标文件。 |
“投标保证金” | 指乙方按照《即墨市墨水河龙泉河综合整治PPP项目公开招标文件》要求,与投标文件同时提交的投标保证金。 |
“签署” | 指依据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双方公章。 |
“公章” | 指与甲方或乙方名称全称相一致的标准公章,不得使用其他形式(如带有“专用章”、“合同章”、“财务章”、“业务章”等)的印章。 |
“生效日” | 指本合同甲乙双方盖章并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之日。 |
“工作日” | 指除中国法定休息日和法定节目或假日的以外的,各机构普遍工作的任何日期。 |
“完工日” | 指全部工程施工完毕,具备竣工验收条件。 |
“运营日” | 指运营期内每日从00:00时开始至同日24:00时结束的二十四(24)小时。 |
“运营年” | 指运营期内任一连续十二(12)个月的期间,但第一(1)个运营年应在经营期起始日的首日(含)开始,最后一(1)个运营年应在经营期的最后一(1)日(含)结束。 |
“紧急情况” | 指:如果政府不采取介入的方式,将危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或本项目安全运行的事件,包括火灾、洪水、爆炸、有毒气体泄漏、重要电力或机械中断、地震、台风、风暴、大雾或其他天气状况、工业行动、暴乱、战争或民乱、或任何其他使乙方或可能使乙方不能或可能不能按照正常或通常方式运营本项目或其任何部分的事件。 |
“法律变更” | 指:(a)在生效日后,任何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和/或有权部门通过、颁布、修改或废除的任何法令、法律、条例、法规、通知或通告;或者(b)在生效日后,任何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和/或有权部门规定的关于签发、续展或修改任何批准的任何重要条件,并且上述任何一种情况导致适用法律发生任何变化。 |
“严重不当行为” | 指乙方对一个谨慎、合理的签约人在通常情况下可预见的严重后果未予以适当重视,或者故意忽视其作为或不作为的任何后果,但不包括缺乏谨慎或技能的行为。 |
“谨慎工程和运营惯例” | 指可以合理期望的熟练和有经验的承包商或操作者在相同或类似情况下从事同类业务时运用的技能、勤勉、谨慎和预见能力。就项目而言,谨慎工程和运营惯例应包括采取合理的措施,以确保: (a)获得充足的材料、资源和供应品,以满足项目在正常条件下及合理预测的非正常条件下的经营需要; (b)获得足够数量、具有充足经验并经过适当培训的操作人员,以使正确、高效地并按照 |
1.2 释义
在本合同中:
1. “中文”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规范汉字;
2. “人民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
3. 除本合同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参照的条款和附件均为本合同的条款和附件;
4. 除非本合同上下文另有规定外,“一方”或“各方”应为本合同的一方或各方;本合同的各方均包括其各自的继任者和获准的受让人;
5. 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一方无论何时要求另一方给予同意或批准时,另一方不得无理拒绝或拖延给予该同意或批准;
6. 任何所指的一定天数的时间期间指公历日;
7. 所指的日、星期、月份和年均指公历的日、星期、月份和年;
8. 若要求支付之日为非营业日,则应视要求支付日为下一(1)个营业日;
9. 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包括”一词在任何时候应被视为与“但不限于”连用;
10. “维护”应始终解释为包括维修、加固等。
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均已签字并加盖双方公章为合同签署,签署之日起本合同生效。
3.1 合同文件
3.1.1 本合同包括合同正文附件一至附件十,每一份附件都应被视为本合同的一部分。本合同正文与附件之间如有歧义,应以本合同正文为准。
3.1.2 本合同构成双方对项目的完全的理解,取代双方以前所有的有关项目的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有效的补遗书、投标人的澄清、书面和口头陈述、合同或安排。
3.2 补充修订
依第54条规定对合同变更修订,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每次变更修订之间及与本合同之间不一致之处,以时间在后者为准。
3.3 可分割性
如果本合同任何条款不合法、无效或不能执行,或者被任何有管辖权的仲裁庭或法院宣布为不合法、无效或不能执行,则
1、 其它条款仍然有效和可执行;
2、 双方应商定对不合法、无效或不能执行的条款进行修改或变更,使之合法、有效并可执行,并且这些修改或变更应尽可能平衡双方之间的利益。
3.4 对合同的优先性
本合同对双方之间为履行本合同项下权利、义务的任何方面签署全部合同、合同均有效力。乙方应保证其签订的为履行本合同项下权利、义务的任何方面签署全部合同、合同将不导致其违反或不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一旦本合同与任何项目合同之间出现冲突,包括解释本合同中的全部问题,本合同应在双方之间优先于其他合同。
本合同由以下双方当事人签署:
4.1 甲方
甲方名称:
住所地:
邮编: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职务:
电话:
传真:
4.2 乙方
乙方名称:
住所地:
邮编: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职务:
电话:
传真:
甲方在此向乙方声明,在生效日期:
5.1.1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具有签署本合同的完全的权利;
5.1.2 甲方同任何其他政府机构或实体合并,本合同依然保持有效,并由受让者继续承继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及义务。
5.1.3 在本合同签订前已经取得包括不限于本合同第18.1条下已完成工作的所有债权人、质权人和利益相关方的同意。
5.1.4 甲方授权墨水河龙泉河综合整治工程指挥部代表甲方依法行使甲方的权利,负责项目的前期工作、对项目公司的实际到位资金进行监管、对工程质量、进度监督、组织工程交工验收、审计等工作。
除乙方事先予以同意豁免外,如甲方在本合同第5.1条下所作的声明被证明在作出之时严重不准确,乙方有权根据本合同第45.3条就任何有关损害获得赔偿,且有权依据第49.2条终止本合同。
乙方在此向甲方声明,在生效日期:
5.2.1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具有签署本合同的完全的权利;
5.2.2 乙方据以签署本合同而已经具备的条件应于本合同有关履行期间保持持续有效,丧失或依据合理判断而可能丧失该等条件,应不迟延地告知甲方并按对方要求行事。
5.2.3 承诺按照第17.5条接收甲方及工程指挥部完成的前期工作与工程,并支付前期费用。
5.2.4 乙方已经为本合同的履行准备了足够的资金、人员、技术和设备等,从而确保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如乙方未能投入完成本项目建设的足够资金,从而导致影响工程建设的,则乙方应保证对项目追加投资。
5.2.5 在合同期内,未经甲方及工程指挥部书面批准,乙方成立的项目公司的股权结构和注册资本不会变动。
5.2.6 除甲方及工程指挥部事先予以同意豁免外,如乙方在本第5.2条项下所作的声明被证明在作出之时严重不准确,甲方及工程指挥部有权根据本合同第45.3条就任何有关损害获得赔偿,且有权依据第49.1条终止本合同。
墨水河龙泉河综合整治工程指挥部是由即墨市政府依法成立,代表甲方依法行使甲方的权利,负责项目的前期工作、对项目公司的实际到位资金进行监管、对工程质量、进度监督、组织工程交工验收、审计等工作,以有效的保障本项目能按期、保质保量的顺利完成。
7.1 项目公司组建
7.1.1 在本合同生效之日后15个工作日内,在即墨市,由乙方依法注册成立项目(SPV)公司。
7.1.2 项目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乙方股权比例100%。
7.1.3 项目公司注册资本35000万元。
7.1.4 项目公司的经营范围:1)项目公司应在第8.3条约定的范围内进行经营。其经营范围包括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景观绿化管养维护)。未经甲方工程指挥部及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将第8.3条约定的全部或部分进行转移。2)在本项目合同期内,未经甲方及工程指挥部批准,项目公司不得从事任何与本项目无关的经营活动或对本项目以外的项目进行投资、资金借贷及借贷担保等行为;非因本项目融资和经营需要,项目公司不得以本合同项下的权益设定抵押或质押。
7.1.5 项目公司应在移交日后继续存续一(1)年。
7.1.6 如果项目公司破产或者发生项目公司违反本合同约定事件导致本合同被提前终止,甲方及工程指挥部有权提名一个替代主体代替项目公司。一旦这种替代获得批准,甲方及工程指挥部有权在合理时间内实现这种替代,并将相关情况通知项目公司,项目公司应给与充分配合并移交与项目建设、运营和管理有关的所有资料及其他资产。
7.1.7 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合同期五(5)年届满之日止,乙方都不得以任何形式变更项目公司股权,除非该股权变更经甲方预先书面同意。
7.1.8 乙方负责项目资本金部分和项目资本金以外其余建设资金的筹措,资金必须按第14条规定的项目进度及时足额到位。
7.1.9 项目公司的建设实施、运营等风险由乙方承担。
7.1.10 如非甲方及工程指挥部原因,乙方未能按时完成项目公司注册,甲方有权从履约保函担保金额中每日扣除壹拾万元(¥100,000元)元作为违约金;乙方逾期10个工作日没有成立项目公司,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全部扣除履约保函中的担保金额。甲方有权废除乙方中标资格,并有权从其余投标人中依次递补确定中标人或重新进行招标。
7.2 承继合同
7.2.1 项目公司注册成立后,乙方同意由项目公司承继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7.2.2 项目公司注册成立后,本合同所称“乙方”均应被视为乙方及项目公司。
双方按“政府付费的BOT模式”合作完成本项目,甲方授予乙方在合作期内以下独家的权利:
1. 融资、投资、建设即墨市墨水河龙泉河综合整治工程。
2. 合作期内乙方拥有工程范围形成的全部资产,负责景观绿化工程的管养、维护。
3. 合作期满乙方无偿将本项目形成的资产移交即墨市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其他机构。
8.2.1 按照适用法律规定,乙方获得工程施工总承包权。
8.2.2 项目用地无偿提供乙方使用,保证乙方能够获得建设用地的相关权利及在生效日期有权进入建设用地。
8.2.3 已完成工程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勘察测量、初步设计等前期工作,正开展工程施工图设计工作,乙方按适用法律规定完成各项审批后,可开工建设。
8.2.4 供电、给水、排水、燃气、道路等配套设施,按照现状条件交付乙方,发生的任何费用由乙方负责。
8.2.5 协助乙方办理各项审批手续。
为了保证乙方依法享有项目经营权,乙方应当:
8.3.1 负责项目的资金筹措、建设实施、运营(景观绿化管养维护)、设施维修、债务偿还、资产管理及移交,对项目的质量、投资、工期、安全、公共卫生、环境保护等承担全部责任和义务。
8.3.2 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依法运营管理项目,承担维护项目、保持项目良好运营水平的责任,保持项目充分的服务能力,不间断地提供服务。
8.3.3 经营期届满,按照本合同约定无偿移交本项目全部资产及相关权益。
项目在合同期内的回报方式是“政府付费”方式,按照乙方投资额、中标费率由政府支付费用,实现乙方回收项目投资并获得合理利润。
8.5 项目资产权属
8.5.2 除第14.4条规定的为本项目融资目的外,未经甲方及工程指挥部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第8.5.1条项下资产及相关权利全部或部分以抵押、质押或其他担保方式设定权利限制。
8.6 土地获取及使用
1. 使项目建设用地保持不设置任何留置权和债务保证,从而使乙方为项目之目的在合作期内对该土地享有独家使用的权利。
2. 乙方在生效日进入项目用地。
8.6.2 合作期内,乙方拥有为项目建设、运营之目的使用土地的权利,发生的土地使用税等由乙方缴纳。
8.6.3 未经甲方及工程指挥部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全部或部分土地用于项目之外的任何目的,不得以抵押、担保等方式设定权利限制。
8.6.4 土地的适用性和状况
1. 乙方被视为已分别察看并检查了项目现状用地,并已对该土地及其周围的状况,包括前期工作和工程所包含的土地及其附属设施表示满意。
2. 关于上述任何土地的状况,甲方及工程指挥部不对乙方做出任何声明和保证。乙方接受该等土地现状(包括地质、水文条件)以及所有缺陷。
3. 甲方及工程指挥部对其提供的有关项目现状用地及其周围的状况的任何文件、材料或任何其他资料中含有的任何错误、不正确、遗漏或判断错误不承担任何责任或义务。尽管该等文件、材料或其他资料据甲方所知是完善的,对该等文件、材料或其他资料的验证为乙方的单独责任。
9.1.1 本合同生效日,乙方获得本项目的经营权,包括投资、融资、建设及景观绿化管养维护等。
9.1.2 乙方根据适用法律、本合同的规定拟利用本项目资产或项目设施开展拓展服务业务的,必须事先报经甲方及工程指挥部书面同意,且:
1. 乙方必须保证此等经营性业务不得影响本项目的实施,也不得有任何影响公共利益或公共安全的行为,否则甲方及工程指挥部有权依据第45条规定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或/和有权追索其他赔偿。
2. 乙方拓展服务所得应计入项目收益,从依据第36条计算的政府支付费用中扣除。
第10条 合作期限
1. 除依据本合同第10.1.3条延长、第47条合同解除外,预期的建设期为18个月。
2. 除依据本合同第47条合同解除外,运营期自预定运营起始日(含)起满八年六个月(8.5)年(含)止。
事项 | 进度日期 |
交付日 | 生效日后五(5)工作日(含)内 |
开工日 | 交付日后十(10)工作日(含)内 |
预定完工日 | 不迟于生效日后第15个月(含)的最后一日 |
完工日 | 不迟于预定完工日 |
预定运营起始日 | 完工日后第二(2)日 |
运营期起始日 | 不迟于预定运营起始日 |
移交日 | 运营期结束后第二(2)日 |
11.1.1 甲方根据本合同第9条授予乙方的经营权,在合作期内专属于乙方,甲方应确保项目经营权的任何部分在授权期间不再授予其他人。
11.1.2 除第31.2.3条、第55.2.2规定外,乙方不得将本项目经营权全部或部分的转让、转租、承包给其他人,且未经甲方及工程指挥部书面同意,不得将经营权全部或部分以质押等其他方式设定权利限制。
12.1 履约保函的格式与金额
12.1.1 本合同生效日后10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向甲方及工程指挥部提交按履约担保格式的格式或可为甲方及工程指挥部接受的经首次要求即付的银行保函,以保证乙方履行本合同项下运营、维护和移交项目的义务以及遵守本合同第34.8条的保证义务的保证。
12.1.2 履约保函金额为建设期人民币壹仟伍万元 (¥15,000,000元),运营期人民币壹佰万元(¥1,000,000元)(¥1,000,000元)。,移交维修保函人民币壹佰万元
12.2.1 合作期内履约保函的保证应持续有效,直至移交日后的十二(12)个月届满之日。
12.2.2 乙方可以向甲方及工程指挥部提供有效期限不低于一(1)年的履约保函,但应保证在该履约保函到期前的三十(30)日之前,以新的履约保函更换原履约保函。
12.2.3 如果本合同提前终止,履约保函应在终止移交日后的十二(12)个月内保持有效。
如果因乙方违约,甲方及工程指挥部在合作期内提取履约保函项下的款项,乙方应确保在每次提取后三十(30)日内将履约保函的数额恢复至满额。乙方应向甲方及工程指挥部提供履约保函已在该日或之前恢复至该数额的证据。
12.4 履约担保违约责任
12.4.1 未按期提交保函
除非甲方及工程指挥部事先予以同意豁免,如果在生效日后的10个工作日内,未按第12.1条提交履约保函,甲方及工程指挥部应有权终止本合同并按照《投标人须知》规定没收投标保证金。甲方及工程指挥部有权废除乙方中标资格,并有权从其余投标人中依次递补确定中标人或重新进行招标。
1. 如果乙方未遵守第12.2 条的规定更换履约保函,且乙方在收到甲方及工程指挥部有关未遵守的书面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未予以纠正,甲方及工程指挥部有权提取届时有效的履约保函下的全部款额,直至乙方完全履行其在第12.2 条项下的义务。
2. 如果乙方未遵守第12.3条恢复履约保函的数额,甲方及工程指挥部有权扣留按本合同由甲方或其指定机构应支付给乙方的任何和所有款额,直至乙方完全履行其在第12.3条项下的义务。
3. 甲方及工程指挥部应保留按第12.4.2条中第1项、第2项提取或扣留的所有款项,用以履约保函担保的相同义务,并且应在下述两个日期中的较早的一个日期将该等款项未使用的余额交予乙方:
(1)乙方充分遵守其在第12.2 条、第12.3条项下的义务之日;
(2)移交日或本合同提前终止后的第十二(12)个月届满之日。
12.5 不免除
甲方及工程指挥部提取履约保函的权利不损害甲方本合同项下的其他权利,并且不应解除乙方不履行维护项目义务或违反本合同第34.8条项下的保证而对甲方及工程指挥部所负的任何进一步的责任和义务。
13.1.3 乙方应按照获得审定的即墨市墨水河龙泉河综合整治工程施工图预算审定值控制项目建安工程费。
13.1.4 乙方应按照获得批复的即墨市墨水河龙泉河综合整治工程初设概算中工程建设其他费用控制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13.2.1 以本合同13.1款项目建设投资控制价格为基础,乙方应当于项目综合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编制完成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经工程指挥部审核后,报有权部门审定。
13.2.5 除第13.2.2条、第13.2.3条、第13.2.4条规定外,所有超出第13.1条规定的建设投资控制价格投资由乙方自行承担,不计入竣工决算。
13.2.6 按第36条规定,以经审定的项目竣工决算值调整政府支付费用金额。
13.3 投资控制的义务
乙方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证项目竣工决算不超过第13.1条规定的建设投资控制价格,包括但不限于:
1. 严格合同管理,依据合同拨付资金,控制投资;
2. 严格按照审定的预算和批复的概算及适用法律的规定列支各项费用;
3. 采取其他有效措施控制投资。
13.4 投资控制的违约责任
乙方承担建设投资控制全部责任,除第13.2.2条、第13.2.3、第13.2.4条规定外,乙方未能履行第13.3条规定的投资控制义务,致使竣工决算超过第13.1条规定的建设投资控制价格,工程指挥部有权提取履约保函建设期金额的百分之五十(50%)作为乙方投资控制违约金。
14.1 乙方的融资义务
14.1.1 乙方应完全负责合作期内项目建设、运营、维护及移交项目的全部资金(包括资本金和融资资金)的筹措,确保项目资金足额及时到位。
14.2.1 乙方筹集的项目资本金应在银行开设甲乙方共管账户,具体协议另行签署。
14.2.2 项目资本金占项目投资比例为百分之三十(30%),乙方应确保在合作期内的任何时候投入项目的资本金高于或等于第13.1条规定的投资控制价格与第13.2条规定的竣工决算中较高金额的百分之三十(30%)。
14.2.3 乙方应于合同生效日后十五(15)个工作日内(含),缴足首笔项目资本金人民币伍亿元(¥500,000,000),其余项目资本金按第24.1条规定的进度计划要求于建设期内缴足。
14.2.4 首笔项目资本金主要用于支付项目前期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征地拆迁补偿费用)。
14.2.5 乙方应在每期项目资本金到位后三十(30)日内将有关财务凭证报工程指挥部或指定机构审查,以便工程指挥部确认项目资本金按计划如期到位。
14.2.6 违约责任
1. 除甲方及工程指挥部的违约或不可抗力以外的任何原因,乙方未能按照第14.2条规定的时间缴付到位项目资本金,且延期时间未超过规定时间三十(30)日(含),乙方应按照第43.3条规定向甲方支付违约利息。
2. 除甲方及工程指挥部的违约或不可抗力以外的任何原因,乙方超过第14.2.3条规定的时间三十(30)日(含)未缴付到位首期项目资本金,视为乙方放弃,本合同终止,甲方及工程指挥部有权要求乙方全部兑现第12.1条项下履约保函义务。
14.3 负债性资金筹集
14.3.1 除资本金以外的建设资金为项目负债性资金,乙方应采取多种渠道合法地筹集。
14.3.2 乙方应确保与融资机构的融资合同文件中,由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向甲方作出的有约束力并可由甲方得以合法执行的承诺,包括但不限于:
1. 融资机构不得采取任何行动干扰、影响或损害甲方及工程指挥部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并且在甲方及工程指挥部能够按照第14.3.2条2款获得纠正的权利之前,不得采取可能导致本融资合同终止的任何行动,或以其他方式对本融资合同造成不利影响。
2. 乙方在融资文件项下的任何违约情况融资机构应书面通知甲方及整治工程指挥部,且给予甲方及工程指挥部在收到上述通知后三十(30)日(含)内纠正该违约的权利,在上述纠正期间内不行使融资机构可以行使的对违约的任何权利或补救;
3. 纠正期满时,乙方违约事件持续的,融资机构行使权利应以不妨碍和损害甲方在本合同下的权利和项目的正常运营为前提。
4. 对根据本合同和/或融资文件需从融资机构获得的同意或批准,不得不合理地拒绝或不予批准。
14.4.1 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并经甲方及工程指挥部书面同意,乙方可以为本项目融资之目的,在合作期内,将其在本合同和本项目其他合同项下乙方拥有的项目收益权及对其银行帐户的权利之上设置抵押、质押或以其他方式设置担保权益,贷款人可以根据适用法律、本合同及经甲方批准的融资合同文件行使抵押、质押或其他担保权益。
14.4.2 甲方及工程指挥部不作为乙方融资活动的担保人,且不为乙方的融资活动承担任何风险和责任。
15.1 乙方的主要义务
15.1.1 乙方应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制度和原则认真而有效地处理其会计和财务事项,并根据适用法律的规定进行财务管理。
15.1.2 乙方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完善内部经营责任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如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依法缴纳税费,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
15.1.3 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及工程指挥部为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定期或不定期实施的财务情况检查。
15.2 资金管理
15.2.1 乙方筹集的资本金及筹措的负债性资金应在银行开设甲乙方共管账户,所有与本项目相关的资金来往均由该共管账户往来,并严格按照有关约定管理、使用资金,接受甲方及工程指挥部或依据第15.4.3条规定进行资金监管,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
15.2.2 本项目资本金及负债性资金应按计划分期足额到位,乙方应在每期项目资本金到位后三十(30)日(含)内将有关财务凭证报及工程指挥部或其指定机构审查。乙方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资金筹措不力,造成项目建设资金链中断。上述情况发生后三十(30)日(含)内,乙方应积极采取行动予以纠正。甲方及工程指挥部有权从履约保函金额中扣除违约金壹拾万元/次,若逾期超过30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或采取其他相关措施,由此导致的所有后果均由乙方承担。
15.2.3 乙方应按第24.1条规定的进度计划及时拨付与施工有关款项,包括但不限于人工费、材料费等,不得拖欠工程款项,乙方对工程款项支付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15.3 会计核算
15.3.1 乙方应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制度和原则认真而有效地处理其会计和财务事项,应委派专人负责本项目的会计核算工作,本项目相关的财务事项应单独立账核算,一切记帐凭证、报表、帐簿等应用中文书写,采用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
15.3.2 合作期内,乙方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制度和原则及适用法律规定编制本项目年度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并经有资格的独立的审计师审核;
1. 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
2. 现金收入和支出的月度、季度和半年统计报表
3. 甲方及工程指挥部为监督乙方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本合同, 合理要求的有关乙方财务状况的其它资料。
15.3.4 乙方应在其经营场所保存第15.3.1条规定的所有账薄、凭证、报表及其他项目运营、维护有关的财务记录,并可在上述地点随时提供给甲方查阅。
15.4.1 为保障本项目的顺利实施,工程指挥部有权采取查账或审计等措施对项目建设资金实行监管,乙方应积极配合,接受工程指挥部因为检查而提出的意见,并立即纠正,将纠正结果报甲方备案。
15.4.2 甲方及工程指挥部有权自行或委托其他机构对乙方筹措资金的合规性、合法性,与本合同约定的一致性等事项进行监管。
工程指挥部、乙方在确认本合同第16.2条的先决条件均已具备的情况下,本合同生效日后第五(5)个工作日为交付日。
1. 已提交符合本合同第12条规定且经工程指挥部认可的履约保函;
2. 同意受让“前期工作及工程合同及未付款项明细”中列明的与工程指挥部在项目建设及正常运营相关前期工作与工程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剩余履行期间的合同权利义务,以及相关资料等。
1. 已拟订完成与项目正常运营相关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清单,并取得合同(劳动合同除外)各相对人的书面同意,可以将剩余履行期间的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给乙方;
2. 已拟订完成并与乙方协商达成一致需交付的相关资料清单。
16.3.1 乙方未满足条件
如果乙方未能满足第16.2条的交付先决条件,且工程指挥部未书面声明放弃,工程指挥部可以自主决定:
1. 交付日延期,以使乙方满足第16.2条的交付先决条件;
2. 声明放弃相关先决条件;
3. 书面通知乙方终止本合同。
16.3.2 工程指挥部未满足条件
如果工程指挥部未能满足第16.2条的交付先决条件,且乙方没有书面声明放弃,乙方可以自主决定:
1. 交付日延期,以使工程指挥部满足第16.2条的交付先决条件;
2. 声明放弃相关先决条件;
3. 书面通知工程指挥部终止本合同。
工程指挥部应向乙方交付:
17.1.1 前期工作及工程合同及未付款项明细中列明的前期工作成果及前期工程。
17.1.2 已取得前期工作与工程合同相对人同意转让的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见前期工作及工程合同及未付款项明细。);
17.1.3 双方确认需交付的其他内容。
17.2 交付准备期
本合同正式生效日至交付日之间为交付准备期。交付准备期内,双方对外部配套条件、未履行完合同清单,及其他的具体交接工作安排进行最终确认。
17.3 交付程序
17.3.1 交付日,乙方对清单列明的内容逐项清点接收,逐项签署接收单。
17.3.2 交付日,乙方与工程指挥部就现有各合同签署权利义务转让合同。
17.3.3 交付完成后,工程指挥部、乙双方授权代表应签署交付确认书。
17.5.2 乙方未按第17.5.1条规定支付费用,甲方及工程指挥部有权从履约保函担保金额中扣取第17.5.1条规定的费用金额,代乙方支付给合同相对人,由此导致履约保函担保金额不足,乙方按照第12.3条规定履行补足义务。
17.5.3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双方应各自承担因交付工作而产生的相关费用。
17.6 风险转移
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交付日后相关资料保全的法律风险由乙方承担。
18.1.1 工程指挥部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承担完成了前期工作及工程明细中列出的各项前期工作。
18.1.2 工程指挥部应于交付日,按第17条规定向乙方交付已完成的各项前期工作成果。
18.2 乙方的义务
18.2.1 乙方被视为已经审阅过并且同意接受第18.1条中各项前期工作成果,任何错误、不一致、不明确或遗漏造成的后果和一切费用应由乙方承担。
18.2.3 按适用法律规定或本项目顺利实施之目的,需对已完成的前期工作修改、修订、完善,乙方按第18.2.2条承继合同的规定,继续委托工程指挥部选择的机构承担修改、修订、完善。如乙方变更第18.2.2条规定的承担单位,应经工程指挥部书面同意,且该变更不免除乙方承担第18.2.2条义务。
18.3.2 第18.3.1条规定的各项前期工作,应在工程指挥部已经完成的前期工作基础上完成,不得对项目建设规模、基本设计要求、投资规模、服务质量标准等内容做实质性修改,不得背离投标文件等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如果需要变更,经由工程指挥部同意,并依法履行必要的审批手续。
18.4 工程指挥部监督与协调
18.4.1 乙方按第18.3条规定完成的各项前期工作,工作成果应经工程指挥部审查后,报有权部门批准。
18.4.2 工程指挥部应对乙方承担的项目前期工作提供支持,包括但不限于:
1. 协调相关部门和利益主体提供必要的资料和文件;
2. 对乙方的合理诉求提供支持;
3. 组织召开项目协调会。
19.1 工程指挥部已完成工作
19.1.2 工程指挥部按第17条规定向乙方交付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相关文件。
19.2 乙方的义务
19.2.1 在仅遵守第19.3条的前提下,工程指挥部完成的施工图设计及施工图预算的任何错误、不一致、不明确或遗漏造成的后果和一切费用应由乙方承担。
19.2.2 乙方应按照工程指挥部完成的施工图设计组织施工,除第23条规定外,不得擅自变更设计方案。
19.2.3 乙方应负责并对涉及侵犯任何与工程指挥部完成的施工图设计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著作权或其他乙方使用的或纳入项目设计中的、以其他形式受保护的设计而产生的任何索赔、费用或损害负责,并使工程指挥部免受由此产生的任何影响。如果任何第三方提起基于本条所述权利的侵权诉讼,乙方应承担相关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由此给工程指挥部造成的任何损失,乙方应负责赔偿。
1. 乙方将错误书面通知工程指挥部,并且在该等通知中告知工程指挥部,如果不对该错误进行纠正,乙方对继续按照原设计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的建设而产生的任何损害或延误将不予负责;
19.3.2 工程指挥部将对缘于该等错误的延误、费用和其他损害负责,只要其在乙方收到工程指挥部的第19.3.1条第2款所述的书面通知后发生。
20.1.1 乙方按适用法律要求负责各项建设条件的落实、协调及相关手续的办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规划、环保、消防、人防、卫生、绿化、市政等审批及行政许可。
20.1.2 负责办理施工许可证。
20.2 工程指挥部的责任
20.2.1 工程指挥部在合作期内协调和推进所有与有权部门的交往,协助乙方从有权部门获得并维持审批。
20.2.2 给予并维持应由工程指挥部给予的批准。
1. 项目工程材料和设备采购应符合《墨水河龙泉河综合整治工程指挥部工程材料和设备采购批价管理制度》(详见附件六)相关规定要求。
2. 项目工程主要材料和设备采购前应报工程指挥部同意并取得书面认可,否则甲方及工程指挥部有权责令乙方予以纠正,并有权从履约保函金额中扣除违约金壹拾万元(¥100,000元)/次。
3. 乙方对签订的主要设备、材料合同应报工程指挥部备案。如乙方未报工程指挥部备案,甲方及工程指挥部有权责令乙方予以纠正,并有权从履约保函金额中扣除违约金壹万元(¥10,000元)/次。
22.1 乙方的工程总承包权利
22.1.1 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乙方可自行建设本项目。
22.1.2 乙方应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要求签约进行施工总承包建设。
22.2 乙方施工的一般义务
22.2.2 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必须遵守适用法律的要求,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乙方应为项目施工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安全保证体系。必须确保工程质量符合现行的工程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必须确保施工安全、杜绝重大责任事故。
22.2.3 乙方应依据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及本合同的约定,负责所有建设工程施工,并承担建设工程的所有费用和风险。乙方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
1. 按第24.1条规定的进度日期或之前开始建设工程施工;
2. 进行除前期工作和工程以外的所有场地准备工作,及提供所有必要的建设设施设备;
3. 根据第22.2.1条及适用法律的规定实施建设工程的施工,及在无其他规定的情况下,妥善和熟练地使用优质的设施、设备和材料:
a. 在施工过程中,注重安全,以保护生命、健康、财产和环境;
b. 建设期间采取一切合理措施减少对公众、居民的干扰和不便;
c. 及时申请并获得需要在建设期内获得的对本项目的审批手续,并使其在此之后保持有效,并支付获得上述审批手续所需的所有费用和支出;
d. 按第24条规定的建设工期要求或之前完成全部项目建设。
22.2.4 乙方应当对项目的工程质量和财产、人员安全负责。乙方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质量和安全保证体系,落实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制,施工中应加强对施工承包人的监督和管理,确保项目的工程质量和财产、人员安全,确保项目设施安全运行,防止责任事故的发生。
22.2.5 在项目竣工验收日前,乙方应每月5日前向工程指挥部提交一份项目的施工进度、资金使用报告,该报告应根据项目计划,详细说明己经完成的和在建的工程、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工程指挥部可能合理要求说明的其他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 上一个月己完成的建设工程情况;
2. 上一个月的资金使用情况;
3. 阶段性目标控制点的进展情况;
4. 质量控制情况;
5. 本合同规定的变更的执行情况;
6. 施工安全情况;
7. 工程指挥部可能合理要求说明的其他事宜。
22.2.6 乙方应积极配合工程指挥部及有权部门对项目工程建设进行的监督检查。
22.2.7 未经工程指挥部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泄露、公布、发布、转让与项目有关的技术秘密或商业秘密。
22.3.1 对建设工程的监督和检查
除法定监督外,工程指挥部有权自行或指定第三方(包括独立专家)在建设期间对建设工程进行监督,包括对工程的局部或全部进行检验和检查。工程指挥部应确保该等监督和检查不影响建设进度。乙方应为工程指挥部的监督和检查提供便利,包括为工程指挥部工作人员提供临时办公设施。
如果工程指挥部聘请的第三方或自行进行的监督检查与乙方聘请的监理人之间出现任何争议,应按照本合同第52条解决。
22.3.2 监督和检查的通知
工程指挥部应合理地提前通知乙方有关检查的事宜。乙方应当提供进入项目用地 (包括向工程指挥部工作人员提供临时办公设施)的便利条件以及工程指挥部合理要求的协助和设施设备,以便工程指挥部对建设工程进行监督和检查。
22.3.3 有关检查的资料
乙方应当提供工程指挥部或其授权代表和代理人在项目建设用地进行检查所需的与特定的检查目的相关的所有方案、设计、文件和资料的复印件。对保密或专有资料的任何检查应遵照保密规定。
为提高管理效率,甲方及工程指挥部可以设立施工管理违约罚款制度,在质量、安全、进度、配合协调等各方面,对乙方、项目公司、分包人等出现的违规行为处以数额不等的罚款,以示惩戒,所罚款项直接从工程款中扣除。
具体罚款事项如下但不限如下行为:
22.4.1 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公司、承包人、分包人等,任何出现不服从管理、监督、调配的行为视情节轻重,每出现一次罚款壹万至壹拾万元(¥10,000元-¥100,000元)。
22.4.2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不允许离开现场,若发现一次罚款伍仟元(¥5,000元)。
22.4.3 工程指挥部每周至少组织召开一次施工例会,缺席不参加的人员每人每次罚款壹仟元(¥1,000元)。
22.4.4 工程质量出现问题的,除按第25.4条规定外,每出现一次视情节轻重罚款壹万至贰拾万元(¥10,000元-¥200,000元),情节严重的罚款数量上不封顶。
22.4.5 安全方面出现问题,每次视情节轻重每次罚款壹万至壹拾万元(¥10,000元-¥100,000元),严重的罚款数额上不封顶。
22.4.6 进度工期未按计划进行出现严重偏差的,除按第24.4条规定外,每次罚款壹万至伍万元((¥10,000元-¥50,000元),竣工验收每拖延一天罚款伍万元(¥50,000元)。
22.4.7 其它根据施工过程发生的情况,指挥部随时发出通知并据此对乙方、项目公司、分包人等进行管理、监督并进行相应罚款。
22.5 拒绝工程
在竣工验收日前的任何时候,工程指挥部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拒绝不符合本合同要求的工程建设所需的一切材料、设备,并要求乙方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规定的内容改正工程或替换合适的材料、设备。乙方应立即执行并将结果报工程指挥部核备。
22.6 不免除
建设期内工程指挥部依据第22.3条对项目施工相关事项的监督检查和第22.4条规定的拒绝工程,均不免除乙方在本合同项下与项目建设施工的有关责任。
1. 加快建设速度的需要;
2. 降低建设、运营和维护成本的需要;
3. 提高本项目的质量的需要;
4. 其他有利于项目建设的需要;
5. 第19.3.1条规定的设计错误;
6. 公共利益需要。
23.1.2 发生第23.1.1条第1、2、3、4款的设计变更,工程指挥部应书面通知乙方,如不造成突破项目施工图预算,乙方应当全部接受,组织设计单位修改设计;如造成突破施工图预算,乙方有权予以拒绝。
23.1.3 发生第23.1.1条第5、6款设计变更,工程指挥部应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当全部接受,组织设计单位修改设计,变更造成突破施工图预算,增加部分由工程指挥部承担,计入竣工决算,作为按第36条计算政府支付费用的基数。
23.2 乙方设计变更
23.2.1 在建设期内的任何时候,在不突破批准的施工图预算、不应影响第24条进度的前提下,报请工程指挥部书面同意,乙方可以提议对设计进行变更,如果这些变更:
1. 在不降低原设计的质量要求的前提下,将加快建设速度;
2. 在不降低原设计的质量要求的前提下,降低本项目设计、建设、运营或维护成本;
3. 提高本项目的质量。
23.2.2 乙方提出的设计变更建议,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注明足够充分的变更理由,从而使工程指挥部能够合理的出具书面意见。在工程指挥部审阅设计文件变更的期间,乙方应对工程指挥部及相关部门提出的疑问进行澄清和解释,且在未得到工程指挥部同意及适用法律要求的设计文件的变更文件的批准前,乙方不得将此变更文件应用于实际施工。
23.2.3 工程指挥部应在收到乙方的变更文件后五(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发出书面意见确认同意或拒绝此变更文件。如果在上述相应期间内工程指挥部对乙方提交的变更文件没有发出书面通知,上述变更文件应视为被批准。
23.2.4 除第23.2.1条规定外,乙方不得进行任何设计变更,乙方擅自变更增加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造成的工期延误按第24.4条承担责任,且工程指挥部具有向乙方要求赔偿的权利。
23.3.1 在建设期内,如发生法律变更且根据该法律变更需要对设计文件进行修改的变更,则乙方应在该法律变更生效后二十(20)日内根据该法律变更对相应的设计文件进行修改,形成设计变更文件,在得到工程指挥部同意后在建设中实施该变更。
23.3.2 法律变更引起的费用增加部分,增加的费用计入竣工决算,作为按第36条计算政府支付费用的基数。
23.4 设计变更管理和备案和检查
乙方应当建立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台帐,定期对设计变更情况进行汇总,并应当每半年将汇总情况报甲方备案。工程指挥部可以对管理台帐随时进行检查。
项目建设期应满足社会资本响应文件提出的建设期目标,为18个月,预计开工日期为 年 月 日,预计完工日为 年 月 日,竣工验收日为 年 月 日。
24.2 乙方的义务
24.2.1 在技术可行及双方达成一致的前提下,除第24.3.1条规定外乙方应保证竣工验收日期不可延后,且在约定正式运营日前开始运营。
24.2.2 乙方应向工程指挥部提交符合第24.1条要求的具体施工计划并经工程指挥部确认批准后执行。施工计划应包括详细的实施方案与计划、施工计划安排以及预计的工期,要有明确的阶段性目标控制点及相应的保证措施。除第24.3条规定外,未经工程指挥部的事先书面同意,不允许修改已经审查批准的施工计划。
24.2.3 乙方应严格按照本合同所规定、施工计划的时间进行施工,于每月五(5)日前向工程指挥部提交工程进度报告,详细说明如下事项:
1. 工程进度实际完成的百分比与计划完成的百分比的比较;
2. 工程投资完成情况;
3. 存在的问题及处理意见,包含与进度计划的差异、原因分析及正在采取的纠正措施。
24.3 进度延长
遵守第10.1.3条规定,如果出现下述情况,经双方协商一致,第24.1条规定进度日期的最后期限可延长:
1. 第39.5条规定的不可抗力事件引起中止导致的延误。
2. 第17.4条规定由于甲方及工程指挥部违约而造成乙方未达到预定的进度日期出现的延误。
3. 第23.1条、第23.3 条提出设计变更造成的延误,但前提是这些变更是由于甲方或工程指挥部的原因和/或请求引起的。
4. 第42.6条具有考古、地质研究价值物品的保护,造成的延误。
24.3.2 预计延长的通知
一方可以在上述第24.3.1条所描述的事件发生通知另一方时要求延长进度日期:
1. 该方(“第一方”)在发生延误的七(7)日之内向另一方(“第二方”)提出书面的延期要求,说明对相应的进度日期可能造成的影响;
2. 第一方应向第二方合理地证明:进度日期的实现确实已经被延误;和第一方已采取所有合理的措施减少延误;
3. 如果一方未向另一方发出上述通知,该方应承担另一方因其未发出此通知而可能直接发生的任何费用;
4. 如果第二方在收到书面要求后十四(14)日内对要求的延期未书面表示异议,则第二方将被视为对要求的延期已表示同意;
5. 发出上述通知不应免除各方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
2. 如果乙方提出或实施的任何措施不足使项目在第24.1规定的预计完工日前完工, 工程指挥部可要求乙方采取工程指挥部认为在预定的完工日完成建设工程所需的其他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按第13.2.3条规定计入竣工决算。第24.3.3条中的任何规定不应损害甲方及工程指挥部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
1. 遵守第10.1.3条和本条规定前提下,发生第24.3.1条规定的延误事项,双方协商一致预计完工日可适当地延长,延长期限以工程指挥部书面确认为准。
1. 如果由于除第24.3.1规定以外的任何原因,乙方未能在第24.1条规定的预定完工日实现完工,且实际完工日不超过预定完工日六十(60)日(含), 每延误一(1)日,乙方应按每日人民币壹万元(¥10,000元)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 如果由于除第24.3.1规定以外的任何原因,乙方未能在第24.1条规定的预定完工日实现完工,且实际完工日超过预定完工日六十(60)日, 按第24.4.2条4款规定视为乙方放弃项目,甲方及工程指挥部有权解除合同。
如果除甲方及工程指挥部的违约或不可抗力以外的任何原因,乙方出现下列情况,则项目的建设应视为已被放弃,甲方及工程指挥部有权解除合同:
1. 未能在生效日期后六十(60)日内开始建设工程。
2. 书面通知工程指挥部其已终止建设工程,且并不打算重新开始施工。
3. 未能在任何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六十(60)日内恢复建设工程施工。
发生第24.4.2条规定的乙方放弃项目,乙方应向甲方及工程指挥部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为履约保函所余数额与根据第24.4.1条应支付或已支付数额的差额。甲方及工程指挥部获得这些违约金的权利不影响其在第49.1条下终止本合同的权利。
25.1 工程质量标准
项目工程质量应符合法律及有权部门颁布并实时更新的法规、规范、标准的要求,并满足本合同附件七中关于项目建设标准的有关要求。
25.2 乙方的质量保证与控制
25.2.1 在建设工程开始以前,乙方应根据有关规定制定质量保证与控制计划,交工程指挥部审查确认后执行。
25.2.2 工程指挥部在收到该质量保证与控制计划后的十(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工程指挥部在收到乙方的方案后的十(10)个工作日内没有提出审查意见则视为认可该计划。如工程指挥部的审查意见要求乙方进行修改的,则乙方应当在收到工程指挥部通知后的十(10)个工作日内修正该计划并将其重新提交给工程指挥部审查确认后方可执行。
25.2.3 乙方应在进行建设工程的整个期间实施经工程指挥部审查确认的质量保证与控制计划。乙方应向工程指挥部持续提供完整的有关已完成或正在进行的建设工程每一部分的质量保证与控制结果的文件。
25.3 工程指挥部参加或检查的权利
工程指挥部或其代表有权在工作时间参加或检查乙方的质量保证与控制的检验及方法,以确认建设工程的任何部分都符合本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要求。乙方应积极协助进行这类检查。
25.4.1 若建设工程或其任何部分与本合同所规定的或其他相关部门所规定的质量标准要求严重不符,工程指挥部有权立即通知乙方,乙方应按照要求进行整改,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25.4.2 若乙方在收到工程指挥部的通知后的合理时间内不能或拒绝整改缺陷,工程指挥部有权自己进行或聘请第三方进行必要的修正工作,其风险和费用由乙方承担。如果在工程指挥部提出要求之后,乙方不向工程指挥部支付相应的费用和支出,工程指挥部有权从履约保函项下提取该等金额。
25.4.3 在上述情况下,乙方应允许工程指挥部的雇员、代理人或承包商为此目的进入项目场地。若乙方拒绝工程指挥部或其委托的第三方进入项目场地进行纠正工作,视为乙方违约,甲方及工程指挥部有权选择终止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与建设期履约保函等额的违约责任。
25.4.4 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对乙方提交的质量保证与控制计划,工程指挥部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均不会:
1. 减轻或影响乙方遵守本合同或法律所要求的与质量保证有关的义务或责任;
2. 被视为工程指挥部应对质量保证与控制计划承担任何责任。
第26条 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
26.1 乙方的义务
26.1.1 乙方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并履行以下义务:
1. 防治因施工产生的环境破坏和污染;
2. 落实施工区域内的安全措施;
3. 按规定处置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
4. 保护施工区域内的各种公共管线及相关设施;
5. 处理因本项目工程施工引起的其他问题。
26.1.2 乙方应针对自然灾害、重特大事故、环境公害及人为破坏等突发情况建立相应的应急预案和相应的组织、指挥、设备等保障体系,并保证在出现重大意外事件时其保障体系能够正常启动。且应急预案应同时考虑随附的地下地上工程发生重大或紧急事故时,能随时启动响应机制,配合相关责任或实施主体,完成相应抢修、抢险责任等。
26.1.3 在本项目施工期间,乙方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文明施工,同时严格执行适用法律,无条件服从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和甲方任何关于文明施工、环境保护的指令,建设工地必须按期完全达到最严格的环境保护要求,或者无条件服从上述单位所要求的工程暂停施工指令。
26.2 乙方安全生产的责任
26.2.2 合作期内乙方原因导致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甲方及墨水河龙泉河综合整治工程指挥部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与建设期履约保函等额的违约责任。
27.1.1 工程指挥部根据国家、山东省、青岛市及即墨市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政策和相关规定选定建设监理人。
27.1.2 工程指挥部有权终止监理合同和更换建设监理人。
第28条 验收与完工
对本合同项下的任何工程,双方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及本合同约定进行验收,以确认项目符合适用法律的规定和本合同规定的建设标准和要求。
28.1.2 特别检验和验收
如果任何分项工程或设施设备未通过工程交工验收,则乙方应采取所有必要的改正措施补救不符合要求这一情况,以便再次进行各分项工程交工验收。乙方应负责因上述纠正行为而增加的费用或发生的延误。
28.2.1 当分项工程都通过验收合格后,乙方应及时完成项目交工验收报告,并向工程指挥部提出验收申请。
28.2.2 工程指挥部在收到验收申请后,应对项目交工验收报告进行审核,并组织施工、监理、设计、勘察等机构对项目进行交工验收。
28.2.3 如果工程指挥部有条件地接受项目交工验收报告,或者对项目交工验收报告的结论提出异议,应及时发出不符合要求的通知。乙方应向工程指挥部做出澄清,或者对相关的工程进行改进并再次提交项目交工验收报告。乙方应负责因上述澄清或纠正行为而增加的费用或发生的延误,并承担双方因再次审核项目验收报告而发生的费用。
工程指挥部组织全部分项工程交工验收后,确保项目达到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以及本合同要求的建设标准要求,工程指挥部、乙方、监理、设计、勘察需在交工验收表/报告签字盖章确认。签章完成日即视为完工日,自完工日后进入运营期。
28.4 交付图纸和技术细节
1. 二(2)份(打印件和电子文件)项目建筑工程“实际建造的”设计图纸。
2. 二(2)份所有安装工程资料和图纸(各专业平面图、说明书、质量保证书、安装记录、测试记录、质量监督和验收记录)。
3. 二(2)份(打印件和电子文件))工程指挥部合理要求的与项目有关的其他技术文件或资料。
28.5 减少保函金额
运营起始日,乙方依据第12.1.2条的履约保函约定调整建设期人民币壹仟伍佰万元 (¥15,000,000元)为运营期人民币壹佰万元(¥1,000,000元)。
28.6 不可免除
工程指挥部或有权部门未监督、检验建设工程的任何部分不应视为放弃其在本合同下的任何权利,也不能免除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尽管有上述规定,为尽量减少纠正缺陷的费用,工程指挥部或有权部门在知悉该缺陷之后应尽早将任何缺陷通知乙方,要求乙方尽快采取补救措施。
28.7 无弃权
工程指挥部和/或有权部门检查和验收建设工程的全部或任何部分的行为均不得解除乙方在项目设计或建设方面的缺陷或延误的任何责任。
1. 乙方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本合同约定,承担项目工程质量保修责任。质量保修范围包括防洪工程(河道清淤、驳岸工程、闸坝工程等)、道路工程、截污工程(截污管道、截污设施等)、中水回用工程、景观工程、桥梁工程。
2. 乙方应及时修复工程缺陷,不得因此影响本项目的正常运营使用。因修复工程缺陷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3.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自竣工验收通过之日开始计算,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二(2)年。
4. 在甲方及工程指挥部以适当的方式通知乙方以后,如果乙方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按照本合同第29条约定履行其保修义务,甲方及工程指挥部可以委托他人按照合同约定的要求进行缺陷修复。在不限制甲方及工程指挥部采取其他方式获得补偿的情况下,甲方及工程指挥部有权从履约保函项下提取所发生的费用并扣除 元作为违约金,甲方及工程指挥部应以书面形式将这种情况通知乙方。
第八章 运营和服务
30.1.1 在整个运营期内,乙方应根据本合同的规定,自行承担费用和风险,管理、运营和维护项目设施。在运营起始日后一(1)年内,应建立运营和维护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的具体措施和制度交甲方确认后执行。在不限制前述总体规定的情况下,乙方应确保在整个运营期内,始终根据下列规定运营和维护项目:
1. 适用法律和批准。
2. 本合同附件八规定的质量保证和控制要求。
3. 运营维护计划、手册以及与项目有关的设备的制造商提供的一切有关手册、指导和建议。
4. 为设施的正常使用提供必要条件。
5. 谨慎工程和运营惯例,除非另有规定。
30.1.2 乙方应确保项目始终处于良好运营状态并能够以安全、连续和稳定的方式提供符合适用法律和本合同要求的服务。
30.1.3 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每月提交运营成本资料以及甲方可合理要求提供的有关乙方财务状况的其它资料。
31.1 进入运营期
31.1.1 乙方按照第28.2条的约定,在交工验收合格后,进入运营期。
31.1.2 乙方向甲方申请正式运营,经甲方书面批准后,开始正式运营,获得书面批准日期进入运营期。
31.2 运营服务
31.2.2 乙方应保证在合作期内完全有能力按第31.3条规定的运营服务标准,并按谨慎工程和运营惯例运营项目,使其处于完好状态,提供安全稳定地优质服务。
31.3.1 第31.2.1条规定的公共服务标准见附件八。
31.3.2 乙方运营期内安全管理和突发事件管理、环境保护等需符合相应规范要求。
31.3.3 运营期内乙方不得擅自降低运营服务标准,为保障公共服务水平,甲方将结合利益相关者满意度对乙方公共服务水平进行考核,通过对项目周边居民、企业等使用者进行公共调查,确保公共满意度在80%以上。
1. 法律变更。
2. 为保证公共利益的目的。
31.4.2 变更的程序
运营服务标准的变更应遵照以下程序进行:
1. 根据第31.4.1条1款,甲方书面通知乙方变更内容。
2. 乙方应在二十(20)个工作日内就甲方提交的变更计划给予书面答复,如果乙方在二十(20)个工作日内未就变更计划发出不同意的通知,应视为乙方对该变更计划表示同意。
经甲方同意或视为同意的变更的运营服务标准应视为本合同的一部分,由乙方遵照执行。
31.5 检验与维护手册
31.5.1 在运营期起始日或之前,乙方应用中文根据本合同的相关要求及维护计划准备一份项目的检验与维护手册(以下简称“手册”)。该手册应包括进行日常维护、大修维护和年度维护的程序和计划,以及调整和改进维护安排的程序和计划。乙方应允许甲方获得和检查该手册,并按照甲方的要求进行补充和修改。
31.5.2 甲方依据第31.4条规定变更运营维护标准,乙方应在十(10)个工作日(含)内对检验与维护手册进项调整,使之符合变更后的运营服务标准。
31.6 运营维护计划
31.6.1 运营和维护计划的制定、实施和修改
乙方应按照适用法律和甲方的要求制定运营和维护计划,经甲方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运营和维护计划的修改须经甲方同意。
31.6.2 运营和维护计划的提交和审查
1. 乙方应于经营期起始日三十(30)日前向甲方呈报第一年的运营和维护计划。此后,乙方应在每年11月底以前向甲方提交下一年度的运营和维护计划。
2. 除第一年的运营和维护计划应在收到后十五(15)日内做出决定外,甲方应在收到乙方年度运营和维护计划一(1)个月内作出审查决定。
31.7 运营维护报告
31.7.1 乙方应对运营、维护和修理项目的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并于每年1月1日后十日内向甲方提交年度运营维护情况报告。运营和维护情况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运营和维护计划的执行情况、运营和维护实际状况。乙方对运营维护报告的真实准确性承担责任。
31.7.2 乙方应准许甲方在给予合理通知后于正常工作时间对其运营维护情况进行检查,并查阅和复制上述记录,甲方承诺若乙方的上述记录可能包含商业秘密的,其应尽合理努力予以保密。
31.8 运营维护成本
31.8.1 乙方有义务尽其最大努力通过提高运营管理效率来履行其在第31.2.1条规定的公共服务,控制运营成本或资本性支出的增加。
31.8.2 由于第31.4条规定的运营维护标准变更引致的年度运营成本支出增加,甲方应予以乙方相应补偿。补偿金额为经双方委托审计机构审定的成本增加值。
31.9 运营期资产管理
31.9.1 在运营期内,除有权部门规定需审批的以外,乙方有权报废或重置项目资产,但应将主要资产的处置情况报甲方备案。
31.9.2 乙方应建立完善的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及时登记资产管理台账。乙方需将资产明细向甲方报备,甲方有权利定期或不定期对资产进行核查。
31.9.3 乙方应确保项目各项资产移交时,符合按本合同第34条、第50条的有关要求。
31.10 未履行维护义务
31.10.1 乙方纠正性维护
如果乙方违反其第31条项下维护项目的义务,甲方可就该违约向乙方发出通知。乙方在接到上述通知后应对项目进行必要的纠正性维护,或者可以通知甲方其对通知内容有异议。当发生争议时,应按照第52条的规定解决争议。
31.10.2 甲方纠正性维护
1. 如果在根本合同约定解决争议的过程中,甲方认定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要求维护项目,并且在规定的期限内乙方未进行补救,甲方可以但无义务自己进行维护,由乙方承担风险和费用。
2. 在这种情况下,乙方应允许甲方的雇员、代理人或承包商为此目的进入项目场地。甲方应确使其执行此项工作的人员尽量减少对项目运营可能产生的干扰,并按照谨慎运营惯例完成工作。
3. 甲方有权从运营维护保函中支取资金支付上述维护费用,但是需将所发生的开支的详细记录提交给乙方。
31.11.1 乙方应按适用法律要求为项目的运营提供全部必要的安全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安全生产、消防、环境卫生等,确保项目的安全运营。
31.11.2 乙方应按适用法律规定编制项目的《安全生产应急处理预案》,并及时修订、补充。《安全生产应急处理预案》应报甲方及有权机构审查,在有权机构批准后执行。
31.12.1 按第31.2.3条规定,乙方可以委托专业的第三方运营维护,承包商负责管理、运营维护和修理项目。但此委托应经甲方预先书面同意。
31.12.3 运营期内乙方可更换运营维护承包商,更换程序按第31.12.2条规定执行。
31.12.4 乙方对运营维护承包商的责任
1. 运营维护承包商的指定或批准均不解除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乙方对于运营维护承包商、其代理人或由其直接或间接雇用的任何人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对甲方承担完全的责任,就如该作为或不作为是乙方的作为或不作为一样。
2. 运营维护合同应包括本合同使乙方能够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所需的 规定,或内容相当的规定。
31.13.1 未经甲方批准,乙方在经营期起始日后由于非合理性因素全部或部分停止项目运营,则全部或部分停止运营服务的每日乙方应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叁仟元(3,000元)。
31.13.2 乙方不按本合同约定的运营服务标准提供服务,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服务标准每条乙方应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壹仟元(1,000元)。
31.13.3 甲方收到公众服务投诉且经核实的,每次乙方应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壹仟元(1,000元)。
31.13.4 违约金支付
乙方收到甲方发出的支付违约金的通知后应按第43.3条规定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如果乙方延迟支付超过五(5)日,甲方有权从运营期履约保函中扣除相应违约金的款额。
32.1 乙方的主要义务
乙方应确保在运营和维护项目的过程中履行以下主要义务:
32.1.1 遵守适用法律和本合同的规定,服从并积极配合甲方或其他有权部门的监督管理和评估;
32.1.2 乙方应向根据届时有效的适用法律和有权部门的指令成立的公众监督机构通报乙方的经营情况,接受公众监督机构的监督。
32.2 甲方的主要职责
在不妨碍乙方对项目的正常的运营和维护的前提下,甲方应履行下列职责,对乙方的运营和维护活动进行监管:
1. 监督乙方履行本合同及其附件规定的义务;
2. 受理公众对乙方的投诉和举报;
3. 审查乙方年度运营和维护计划的制定、实施和修改;
4. 审查乙方年度运营和维护情况报告。
32.3 通知
甲方或有权部门在知悉该缺陷之后应尽早将任何缺陷通知乙方,要求乙方尽快采取补救措施。
甲方及其代表应有权在任何时候进入项目场地,以监察项目的运营和维护,条件是甲方不得干涉、延误或干扰乙方和/或运营维护承包商履行其各自在本合同和/或运营维护合同项下的义务。
32.5 资料所有权
双方确认,基于履行本合同之目的,由甲方向乙方交付的、及乙方在合作期间形成的全部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管理规定、技术规范、操作手册、软件程序、工程档案及其它存储在任何媒介上的材料,均由双方享有所有权,运营期满后,一并移交。
32.6 特殊情况下的短期征用
32.6.1 经项目所在地或上级政府批准,甲方出于国家安全、抢险救灾或其他原因的紧急情况下可对项目短期征用。
32.6.2 乙方应同意甲方在紧急情况下按照本合同规定短期征用本项目,征用期间暂停享有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征用结束后,乙方恢复享有本合同项下的权利。
32.6.3 乙方因项目被征用所遭受的损失,由决定征用的政府按征用期和运营维护费用对乙方进行适当补偿。双方之间应就支付的数额和支付时间达成专项合同。如果不能达成专项合同,双方可按本合同规定提请争议解决。
32.7 不影响采取补救措施
任何一方行使终止本合同的权利并不排除该方采取本合同或法律赋予的任何其他补救措施。
32.8 不可免除
甲方或有权部门未监督、评估,不应视为放弃其在本合同下的任何权利,也不能免除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
33.1 运营协调委员会的成立
33.1.1 自生效日起,双方成立由二(2)名甲方代表和二(2)名乙方代表组成的运营协调委员会。任何一方均可在任何时间经通知另一方后更换运营协调委员会成员。
33.1.2 转让期内运营协调委员会主席应由双方每十二(12)个月轮流担任,首届主席应由甲方指定的代表担任。
33.1.3 运营协调委员会应制订召开会议、保存会议纪要及运作的程序。该委员会的任何决定应得到委员会全体成员的一致通过。
33.1.4 双方应要求其在运营协调委员会的成员以诚信的态度处理该委员会所涉及的事务,乙方应尽其合理的努力在项目的运营、维护中采纳该委员会的决定,依运营协调委员会的决定作出的行动也亦应符合本合同的规定。
33.2 运营协调委员会的职责
33.2.1 运营协调委员会应负责按照第52.2条的规定解决有关争议,包括但不限于:
1、 协调双方运营维护方面的计划和程序;
2、 讨论在发生不可抗力影响项目时应采取的步骤;
3、 影响项目安全的事项;
4、 任命专家小组解决本合同项下的争议;
5、 双方同意的其它事项。
33.2.2 运营协调委员会应尽最大努力按照第52.2条规定的程序解决所出现的争议。
33.2.3 运营协调委员会的相关费用(甲方委派代表的工资应除外)由乙方承担。
33.2.4 运营协调委员会的决定不得解除任何一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亦不应损害双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
34.1 移交日
根据本合同第10条运营期满终止时,移交日为第10条规定的运营期届满之日后第二日。
乙方应无偿向即墨市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其他机构移交项目设施或项目资产的所有权利和利益,包括但不限于:
34.2.1 不存在任何债务也未被设置抵押、留置、质押或其他任何性质权利限制的全部资产。
34.2.2 项目用地范围内的全部构筑物、绿化景观、道路、照明设施等。
34.2.3 乙方与运营相关的机械、材料、库存设施。
34.2.4 项目建设、维护等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工程验收资料,运营期间的维修维护资料,设计图纸、运营管理程序、方法、手册等。
34.2.5 所有备品备件。
34.2.6 所有未到期的保险合同。
34.2.7 由乙方与合同(劳动合同除外)相对人结清已履行部分的权利、义务后,合同终止,由甲方与该合同相对人另行协商签订相应合同。
34.3 移交委员会
运营期满二十四(24)个月前,甲方和乙方应成立一(1)个委员会(“移交委员会”),由乙方三(3)名代表和甲方三(3)名代表组成。移交委员会应在双方同意的时间会谈并商定项目移交的详尽程序、移交前大修计划和将移交的构筑物、设备、设施、物品和备品备件的详细清单,以及向第三方公布移交的方式。在会谈中,乙方应提交负责移交的代表名单,甲方应告知乙方其负责接收移交的代表名单。
34.4 移交维修保函
34.4.1 运营期满十二(12)个月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交移交维修保函,保证乙方完全履行在移交过渡期的所有义务,并保证在运营期满后,直接履行缺陷责任期的义务。
34.4.2 移交维修保函的金额为人民币壹佰万元(¥1,000,000元)。
34.4.3 如果因乙方违约,甲方有权在移交前过渡期、移交期、缺陷责任期内提取移交维修保函项下的款项,乙方应确保在每次提取后三十(30)日内将该保函的数额恢复至满额。乙方应向甲方提供该保函已在该日或之前恢复至保函满额的证据。
34.5 移交过渡期
34.5.1 本合同约定运营期满前十二(12)个月为移交前过渡期。
34.5.2 移交委员会应在移交日六(6)个月之前商讨、决定和准备移交仪式。
34.6 检验和移交前大修
34.6.1 检验评定
在移交日前十二(12)个月前由移交委员会商定的某个时间段内,甲方和乙方应共同委托有资质、资信的检测单位对项目进行全面检验,并提交评定报告。评定应按适用法律及移交时的国家及有关部门的相关标准为依据,以原设计方案和正常的维护标准为基础。
34.6.2 移交前大修
1. 如果检验评定结果确认交付的本项目构筑物及其他各项设施在移交日前未符合运营维护手册及适用法律的规定,则乙方需要自行负担费用进行必要的维修和更新,维修和更新的时间由移交委员会商定形成书面决议。这项工作必须在不迟于移交日六(6)个月之前完成。
2. 如果乙方不能进行移交前大修,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元,且甲方可以自行或委托第三方进行大修,由乙方承担费用和风险。甲方有权提取移交维修保函,以补偿移交前大修的费用。在此情况下,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所发生的支出的详细记录。
34.7 备品备件
34.7.1 在移交日,乙方应向甲方或其指定机构无偿移交在十二(12)个月期间项目正常需要的备品备件。备品备件应具有与乙方于交付设备时从设备制造厂商取得的备件相同的质量和标准并符合相同的技术规格要求。
34.7.2 移交委员会应在移交日十二(12)个月前会谈并商定移交的备品备件的详细清单和移交程序。
在移交日,乙方应保证项目:
34.8.1 符合本合同约定及法律适用标准。
34.8.2 符合本合同所规定的安全和环境标准。
34.8.3 处于良好的运营状况,得到良好维护(正常损耗除外)。
34.9 缺陷责任期
34.9.1 乙方进一步保证在移交日后十二(12)个月内,修复由材料或设计缺陷或经营期内乙方的任何违约或经营管理不善造成的项目任何部分出现的任何缺陷或损坏(正常磨损除外)。
34.9.2 甲方发现任何上述缺陷或损坏后应及时通知乙方。在任何情况下,甲方必须最迟在上述十二(12)个月的保证期结束前将通知送达乙方。收到该通知后,乙方应在10个工作日内采取措施并尽快自费修正缺陷。
1. 紧急情况下,如果甲方或其指定机构立即通知了乙方有关紧急情况的状况并允许乙方的一位代表在整个紧急工作期间在场;
2. 如果乙方在甲方通知后 个工作日不能或拒绝修正;内
34.9.4 在34.9.3约定情况下,乙方应支付甲方合理且必要的修理费用,甲方有权提取移交维修保函相应金额以补偿此项费用。
34.9.5 未能修正缺陷或损失的赔偿
如果为符合本合同规定的标准所需进行的对本项目设施缺陷或损害及/或环境污染责任的修复,无法实施或不合理的增加负担或过于昂贵,则甲方有权因本项目的性能指标降低而获得补偿,甲方有权提取移交维修函相应金额以获得上述赔偿。
在移交日前,乙方应将所有承包商和供应商提供的尚未期满的担保及质量保证无偿转让给甲方或其指定的接收人,并且将所有保险单、暂保单和保险单批单转让给甲方或其指定的接收人。接收人应支付或退还上述移交之后保险期间的保险费。
乙方应在移交日将届时使用的运营和维护项目所必须的乙方享有所有权的所有技术和技术诀窍,无偿移交给即墨市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其他机构,并确保即墨市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其他机构不因此遭受损失。
34.12 合同的取消、转让
以第34.10条、第34.11条为前提,如果甲方要求,乙方应取消其签订的、于移交日仍有效的运营维护合同、服务合同和所有其他合同。甲方对于取消合同所发生的任何费用不负责任,同时乙方应保护甲方使之不为此受到损害。否则,乙方应保证将这些合同转让给甲方或其指定机构。
34.13 风险转移
乙方承担移交日前项目的全部或部分损失或损坏的风险,除非损失或损坏是由甲方的违约所致。
34.14 移交费用和批准
34.14.1 对于依据本合同所进行的向即墨市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其他机构移交项目及转让有关的承包商的保证、技术和供应合同,甲方无须向乙方支付任何收购费用。
34.14.2 乙方及甲方应负责各自的因向即墨市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其他机构移交和转让发生的费用和支出。甲方应自费获得所有的批准或使之生效,并采取其他可能为移交和转让所必需的行动,并且应支付移交和转让有关的所有税费。
34.14.3 如果乙方未按第34.2条规定的范围和内容进行移交,甲方为此发生支出或遭受损失,甲方有权从移交维修保函中扣除。
34.15 移交效力
自移交日开始,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即应终止,本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并且双方于移交日累积及未付的债务除外。即墨市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其他机构应接管项目的运营及本合同明示或默示的,因本合同产生的,于本合同终止后仍然有效的任何其他权利和义务。
34.16 移交维修保函的解除
甲方应在移交日起十二(12)个月后的十五(15)日内解除所有或届时未提取完的履约保函的余额。
按第8.4条,乙方收入来源为政府付费。
政府支付费用包括乙方承担的建设投资、乙方综合筹资成本费和景观绿化管养维护费用三部分。
36.1 乙方承担的建设投资
1. 支付进度及比例:在运营期第1年年初,即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项目总投资的10%,之后每半年支付一次,4.5年内付清,比例分别为10%、10%、10%、10%、10%、10%、10%、10%、10%。
2. 支付额度:以经审定的、经工程指挥部确认的项目竣工决算值并按照乙方中标投资下浮费率 %调整后的投资额为支付额,以该金额为基数按支付进度及比例分期到位。
36.2 乙方综合筹资成本费
1. 年化的综合筹资成本费率:即资金实际占用时间的当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利率+乙方中标费率 %。
2. 支付进度及比例:按照乙方承担建设投资支付进度支付,其中建设期投资回报累计至运营期第一年支付。
3. 乙方实际完成投资额为经工程指挥部书面确定后的投资额。
36.3 景观绿化管养维护费用
1. 费率:以甲乙双方协商确定的费率为准。
2. 景观绿化管养维护面积:以甲乙双方协商确定的景观绿化管养维护面积为准。
3. 支付进度及比例:从运营期第一年开始支付。
4. 支付额度:景观绿化管养维护面积×管养维护费率×运营年内管养维护天数/365
1. 甲方及工程指挥部有权根据政府支付能力调整支付比例及进度,但首期支付比例不低于第36条约定的支付比例,支付进度不超过第36条约定的支付进度。
2. 甲方及工程指挥部应将书面确认后的项目下一财政年度政府支付费用年度计划表提报给即墨市财政局及有权部门,将下一财政年度政府支付费用列入即墨市政府下一财政年度财政预算。
3. 甲方及工程指挥部应根据审核确认的政府支付费用申请报告报即墨市财政局支付乙方费用。
如果由于任何原因,第36条规定的政府向乙方支付费用连续三年不能实现,乙方有权提出解除合同。
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事件”是指生效日期之后出现的,使得任何一方不能履行或部分履行本合同的所有事件,而该事件是本合同双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或即使可以预见但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件:
1. 地震、水灾、暴风雨、海啸、大雾、海冰、暴雪、火山爆发、台风或龙卷风;
2. 流行病、饥荒或瘟疫;
3. 战争行为(无论是宣战的或未宣战的)、入侵、武装冲突或外敌行为、封锁、暴乱、恐怖行为;
4. 全国性、地区性或行业性罢工;
5. 在项目正在使用的任何土地上发现考古文物、化石、古墓及遗址、艺术历史遗物及具有考古学、地质学和历史意义的任何其他物品;
39.2.1 任何一方不能将下列情况视为不可抗力而中止履行或不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理由,且因下述情况导致其未全面、适当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应当视为该方违约,该方应当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1、 任何一方的其他合同相对人的违约行为;
2、 双方及其他合同相对人原因引起的劳动争议及群体性事件。
39.2.2 乙方无权将任何下述情况视作不可抗力事件而中止履行本合同或作为其不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理由,且因下述情况导致其未全面、适当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应当视为乙方违约,应当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1. 由于乙方的过失而引起的对任何批复的撤销;
2. 委托的建设、运营管理单位、承包人或任何分包人的疏忽、违约或责任。
3. 由于乙方原因导致的罢工。
39.2.3 甲方无权将任何下述情况视作不可抗力事件而中止履行其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或作为其不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理由,且因下述情况导致其未全面、适当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应当视为甲方违约,应当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1. 本级政府对项目的征用、征收、没收或国有化;
2. 本行政区划内的地方法规变更。
39.3 不可抗力事件的认定和评估
不可抗力事件由声明受到影响的一方提供其发生的证明材料,另一方对不可抗力事件是否发生作出认定,当双方就不可抗力事件的认定发生争议时,由裁判机关进行认定。不可抗力事件确实发生的,双方将共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后果进行评估。
39.4 通知
声明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24小时内,或已经意识到发生不可抗力的时候,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该通知应详细说明不可抗力的性质、开始的日期,预计次序时间以及对受影响方履约本合同下的义务所造成的影响并附有关证据。
39.5.1 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事件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时,该方可中止履行本合同。
39.5.2 声明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必须尽快恢复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
39.5.3 如果声明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己经按照本款的规定进行了通知,并且符合本合同第10.1.3条规定,则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所需的期限就可进行适当的延长,延长的期限应等同于不可抗力对该义务所造成的影响的期限。
39.5.4 因不可抗力造成本合同完全或部分不能履约的,免除完全或部分不能履约本合同的责任。
39.6 减少损失的责任
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尽合理的努力减少不可抗力的影响。双方应协商制定并实施补救计划及合理的替代措施以消除不可抗力,并决定为减少不可抗力给每一方带来的损失应采取的合理的手段。
39.7 维修及补偿
以乙方履行第42.3条保险义务为前提,因不可抗力造成项目实质性损坏,使乙方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能力受到实质性的损害,乙方负责修复,当损失保险赔款额低于损害修复总支出时,甲方应向乙方按照损失保险赔款额与损害修复总支出之间差额给予乙方补偿。
39.8.2 除第39.1条6款规定外,任何不可抗力阻止一方履行其义务的时间自该不可抗力发生日起连续超过九十(90)日,双方应协商决定继续履行本合同的条件或者同意解除本合同。自不可抗力发生后一百八十(180)日之内双方不能就继续履行的条件或终止本合同达成一致意见,任何一方有权给予另一方书面通知后解除本合同。
39.9 不可抗力的风险分担
因不可抗力造成双方损失的,由双方各自承担自己的损失,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40.1 法律变更评估与报告
如果法律变更导致本合同规定的投资、税收、运营成本或政府付费发生变化,双方将按照下列原则和程序执行:
40.1.1 在发生法律变更使乙方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其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时,乙方应对该影响或情况进行评估,并向甲方提出报告(报告应列明该等法律变更对乙方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包括建设期和运营期]产生的影响),甲方应对该报告出具审核意见,该意见不得被不合理拒绝,如果拒绝则应提供合理理由并由甲方作出最终判断,经甲方审核同意后,乙方可在法律变更对该项义务的履行产生影响的期间内根据甲方合理做出的审核意见中止或免除履行受法律变更影响而不能履行的相关义务,并执行审核意见中确定的其它内容;
40.1.2 在发生法律变更使甲方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其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时,由双方对法律变更的影响进行协商,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甲方可在法律变更对其义务的履行产生影响的期间内根据双方协商一致的意见中止或免除履行受法律变更影响而不能履行的相关义务,并执行双方协商一致的意见中所确定的其它内容。
40.2 法律变更的后果
40.2.1 法律变更引起运营成本、税负的增加,乙方有权依据本合同第31.8条的规定获得补偿。
40.2.2 法律变更引起投资增加,按第13.2.4条规定办理。
41.2 协助批准
在合作期内,乙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向有权机构申请有关批准手续时,甲方及工程指挥部应尽其所能予以协助。
甲方及工程指挥部应协助乙方获得
1、 任何时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法律、法规和税务部门许可的与履行本合同相关的其它税收优惠;
2、 根据适用法律,乙方有资格享受的青岛市有关优惠政策。
41.4 不干预
41.4.1 除非根据适用法律规定,及/或为维护公共利益的需要,及/或有权机构的要求外,甲方及工程指挥部不应干预乙方正常的管理、运营、养护及施工等事务。
41.4.2 应乙方的要求,甲方应尽最大努力减少可能产生的第三方对项目正常运营的干预。
如果甲方及工程指挥部提取乙方提交的投标保函、履约保函,之后确定甲方及工程指挥部无权提取,甲方及工程指挥部应及时向乙方退还提取的款额,并应支付乙方因此发生的所有费用和支出,以及按违约利率计算的自提取之日至退还之日的利息。
42.1 遵守适用法律
乙方应自费取得和保持合作期间所需的、应该或能够以乙方的名义取得的所有批准,并应促使每一运营维护承包商取得并保持需要由其取得或保持的一切此类批准。
1. 建设期间必须购买、维持建筑工程一切险。
2. 运营期间必须购买、维持财产一切险。
3. 合作期内乙方可根据需要购买和维持以下保险,包括不限于第三者责任险、业务中断险、完工延迟险、意外伤害保险、雇主责任保险、现金保险等。
42.3.2 乙方应在被正式许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并经甲方同意的信誉良好的保险商处自主选定购买和维持相关保险。
42.3.3 甲方应为第42.3.1条所有保险(雇主责任险除外)项下的被保险人。乙方应促使保险商放弃在本合同中规定的全部保险项下的任何及全部其可能拥有或获得的对甲方的代位追偿权,无论甲方是否为该等保险单下的被保险人。
42.3.4 如甲方在交付日前已购买且有效期延续至交付日后的各保险合同,由双方在交付日前与保险公司协商完成保险合同的变更。甲方已支出的保险费用列入项目总投资由项目公司支付。
1、 乙方应责成其承保人或代理人向甲方提供保险证明书,或提供保险单及保险费已付凭据的复印件以证实本合同规定的保险存在和有效。
2、 根据本合同投保生效的所有保险批单中,对于任何责任范围的取消、终止、期满或中止和/或保险的任何重大改变或保险额的任何减少,或责任限制的任何减少,乙方应要求保险商在此类取消、终止、期满、中止、改变或减少生效之前至少三十(30)日通知甲方。
3、 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保险人的报告或乙方从任何承保人处收到的其他报告的复印件,甲方应仅为本合同的管理和执行所需要而使用和在内部传播此报告,除非对本合同的管理和执行所需要的或应上级政府的要求,甲方不得向任何其他人披露该保险报告。
42.3.6 未能获得和维持保险
1. 如果乙方未取得或维持第42.3.1条规定的一般和惯常可以投保的保险或未按第42.3.5条规定向甲方提供保险证明书,或保险单及保险费已付凭据的复印件,则甲方有权取得这类保险,费用由乙方承担。
2. 如果乙方未取得或维持第42.3.1条规定的一般和惯常可以投保的保险或未按第42.3.5条规定向甲方提供保险证明书,不得解除或限制乙方在本合同条款下的义务和责任。
42.3.7 甲乙双方应遵守对其适用的保险单的条款及条件,并应遵循与保险商建立的索赔管理程序。在索赔期间,甲乙双方均同意向对方提供合理的协助。乙方应提供甲方要求的有关保险单项下索赔的任何信息。
42.4 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绿化责任
42.4.1 合作期间内,乙方应按适用法律规定,在项目的建设、管理、运营、养护中保持场地(包括土壤、地面或水表面层或空气等)免受环境污染,并应做好使用土地范围内的水土保持、绿化工作。
42.4.2 乙方被视为始终完全了解、遵守并执行生效日期存在和生效日期之后生效的适用法律中列明的环境、水土保持和绿化要求:
42.4.3 乙方在合作期间采取一切合理措施来避免或尽量减少对周边设施、建筑物和居民区的干扰。
42.5 技术和设备更新
乙方应按适用法律要求及时采用新技术、新设备等措施,保证项目建设、运营、维护符合适用法律的要求。
42.5.1 不论本合同有任何其它规定,乙方应自行承担费用采用这种技术、安装这种机械或设备。
42.5.2 甲方及/或有权机构有权利进入场地,敦促和监督乙方按适用法律执行。
乙方应根据适用法律要求并采取合理措施保护在项目建设、运营、养护过程中发现的任何具有考古、地质研究价值的物品。包括:
1、 通知相关的政府部门;
2、 根据政府部门的要求暂停或适当限制建设和运营;
3、 采取适当措施保护物品所在的场地。
如果上述措施导致项目建设期延后,按第10.1.3条延长建设期,并按第36条获得延误利息补偿。
乙方被视为始终完全了解、遵守并执行由下述各文件所规定的健康和安全标准:
1、 本合同;
2、 生效日之前已有的有权部门颁布的法律、法规和条例、规章以及各级政府的政策性文件;
3、 生效日以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效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各级政府的政策性文件。
乙方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劳动法并尊重劳动法律和法规给予职工的权利,包括有关成立工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事宜。
乙方应确保乙方股东之间的任何合同、乙方章程、本合同项下要求的保险单以及其它由乙方签订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其它合同:
1、 符合本合同的规定;
2、 包含使乙方能够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所必需的本合同的条款或具有同等效力的规定。
乙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及其有权部门颁布的法律和法规缴纳所有税金、关税及费用。
42.11 对承包商和其雇员及代理人的责任
42.11.1 乙方雇用承包商,包括但不限于建设承包商、设备供应商和运营维护承包商不应解除乙方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乙方对于承包商及其代理人或他们直接或间接雇用的任何人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对甲方承担全部的责任,就如其作为或不作为是乙方的作为或不作为。
42.11.2 乙方应确保与承包商签订的合同:
1、 符合本合同的规定;
2、 包含使乙方能够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所需要的本合同的条款或具有同等效力的规定。
除非经甲方明确批准,乙方不得对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所有权或其它权利和权益设定任何质押、抵押或其它担保物权。
43.1 保密
43.1.1 双方根据本合同之目的而签订的任何合同(含本合同)、意向、备忘录及因本合同履行而以任何形式获取的关于项目的所有信息均应予以保密,保密期至本合同终止后五(5)年。未经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或其雇员、承包商、顾问或代理人不得向第三方透露或公开获得的所有资料和文件(不论是财务、技术或其它方面)。
43.1.2 对以下情形,双方均不需负保密义务:
1. 已由权利人公开的信息;
2. 一方以不违反保密义务的方式已经取得或从第三方取得的信息;
3. 为履行一方在本合同项下义务而披露的行为;
4. 按照适用法律要求披露的信息。
双方应相互合作以达到本合同的目的,并应善意地行使和履行其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双方同意:
43.2.1 当一方要求取得另一方的同意或批准时,被要求方不可以无理拒绝或迟延给予同意或批准;
43.2.2 如果任何一方获悉任何事件或情形应合理地预计该事件或情形将对任何一方履行其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或实施项目的能力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并且应合理可行地尽快将该事件或情形通知另一方。
43.3.1 除第17.5条、第37条规定外,任何一方向另一方支付的任何款项应由有支付义务的一方在收到另一方书面支付要求后的三十(30)日内支付。
43.3.2 如果合同一方在本合同项下应向另一方支付的任何款项在第43.3.1条规定的付款到期日之后未能支付,付款方应以未付款额为基数支付按违约利率计算的利息,该利息应自到期之日(包括该日)至收款方收到款项之日(不包括该日)计算。违约利息依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1.5倍计算。
43.3.3 如果合同一方对本合同项下任一的付款要求有争议,该方应于付款到期日(或本合同中任何情况下可能明确规定的更早的日期)之前通知另一方,并于到期日支付无争议的金额。有关剩余金额的争议应按第52条的规定解决。
43.3.4 如果就一方提交的发票的或要求的任何数额或部分数额发生争议,并且随后按照第52条中规定的争议解决条款确定任何未支付的金额应予以支付,则付款方应向收款方支付未付的款项,并就此款项按违约利率支付利息,该利息应自该笔款项应付之日(包括该日)起至收款方实际收到款项之日(但不包括该日)计算。
43.3.5 如果发票显示的或要求的任何数额或部分数额已经支付,但此后对此数额有争议或疑问,并且随后根据第52条规定的争议解决程序同意或确定不应该支付该数额,收款方应将不应支付的数额退还并且按照违约利率支付利息,该利息应自该笔款项收到之日(包括该日)至退还之日(但不包括该日)计算。如果本条项下任何争议的解决要求支付或退还任何款项,有关的增值税应由双方作相应的调整,包括发出贷记通知、出具形式发票(收据或其它形式)和支付增值税。与本条有关的任何争议应按照第52条的规定解决。
43.3.6 任何一方可以但无义务从其根据本合同到期应付给另一方的金额中抵扣该另一方到期应向其支付的任何金额,但:
1、 该方应就抵扣的款项开具适当的发票;
2、 付款方应至迟在抵扣前七(7)日收到此发票;
3、 有争议的款项除外。
43.3.7 兑取履约保函
乙方未按本条规定向甲方支付应付款项,如果乙方延迟支付超过五(5)日,甲方有权从履约保函担保金额中扣除相应的款额。
43.4 反对不正当支付的声明
43.4.1 乙方在此陈述、保证、约定并声明:
1、 乙方、投资人或其代表均未为本合同向任何甲方官员或雇员,或者任何其它有权部门的官员或雇员提供任何非法报酬、佣金或商业贿赂(以贿赂或回扣形式),亦未使用或利用任何非法影响力来促成或获得本项目的特许经营权;
2、 除非充分披露相关事实并得到甲方预先的书面同意,乙方不将属于本项目工程范围的任何部分承包给或允许其承包商转包给据其所知为甲方或任何其它有权部门的官员或雇员的任何人或是直接或间接参与合同签订或项目监督的这类官员或雇员的近亲属成员(配偶、父母、子女或兄弟姐妹),或承包给由上述人员担任管理人员或持有相当股份的公司或企业;
3、 如果乙方或任何投资人直接或间接地向任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或国外的人员、公司或企业已支付或将支付任何与获得或促成本合同有关的佣金,乙方应向甲方披露该受款人的身份、受款数额及所提供服务的性质。
43.4.2 甲方在此陈述、保证、约定并声明:
1、 甲方及其代表未要求或收到过不合法的(以贿赂或回扣的形式给予的)报酬或佣金,也未在将本合同授予乙方方面行使或利用过任何不合法影响;
2、 除非充分披露相关事实并取得乙方事先书面同意,甲方不得故意地将与本项目有关的任何工作承包给其任何官员或雇员,或直接或间接参与合同签订或项目监督的任何上述官员或雇员的近亲属成员(配偶、父母、子女或兄弟姐妹),或者上述人员担任管理人员或持有相当股份的公司或企业。
44.1 违约
任何一方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而且这种违约不能归咎于另一方违反任何合同的作为或不作为、或不可抗力、或由另一方承担风险的事件。
44.2 免责
如果一方证明其未履行义务是由于第39条规定的不可抗力造成的,则该方对未能履行义务不承担责任。
除第47条规定的违约事项外,任何一方违约应纠正违约行为,按合同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在此情况下违约方应继续履行其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
45.2 支付违约金
任何一方违约应按本合同规定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
45.3.1 以本合同的其它规定为前提,每一方应有权获得因违约方违约而使该方遭受的任何损失、支出和费用的赔偿,该项赔偿不应超过恢复至违约前同等的经济地位的金额。
45.3.2 由于另一方违约而遭受损失或可能会遭受损失的一方应采取合理行动减轻或最大程度地减少另一方违约引起的损失。如果一方未能采取此类措施,违约方可以请求从赔偿金额中扣除应能够减轻或减少的损失金额。
45.3.3 如果损失部分是由于受损害方的作为或不作为造成的,或部分地产生于应由受损害方承担风险的另一事件,赔偿的数额应扣除这些因素造成的损失。
45.4 补救
第45.1条、第45.3条规定不阻止任何一方行使本合同或法律提供的任何其他补救措施。
除非适用法律和/或本合同另有规定,在任何情况下,各方均不应对由于或根据本合同产生的或与其相关的任何索赔为对方的任何间接、特殊、附带、后果性或惩罚性损害赔偿负责,无论其是否基于合同、侵权行为包括过失、后果责任或其它原因,除非该方行为构成严重不当行为。
45.6 解除合同
发生本合同第47.2条、第47.3条规定的违约事项,按第48条规定双方解除合同。
45.7 承担责任
违约方依照第45条约定承担责任后,不影响其依法承担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46.1 通知
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出现违约行为,另一方应以书面形式要求违约方在三十(30)日内纠正该等违约行为,并依据本合同承担违约责任,书面通知应附有关证据。
46.2 反驳
46.2.1 被要求纠正违约行为的一方有权就该等纠正通知予以反驳并就该等反驳事实提举证据。在七(7)日内未能或不予反驳的,应当立即纠正其违约行为并依据本合同承担违约责任。
46.2.2 守约方接到对方反驳文件后有权核实其反驳事实及理由是否成立并据核实结果采取进一步行动。
46.2.3 双方就反驳发生争议,按第52条规定解决。
46.3 不弃权
守约方未就该次违约行为追究对方违约责任的,适用本合同有关不弃权条款的约定。
每一方应保障、赔偿另一方,并为其提供便利,使其不受损害并免于承担由于保障方在履行本合同中的违约所产生的或与其有任何关联的死亡、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害或损失而引起的任何性质的所有债务、损害、损失、费用和索赔,除非此种伤亡、人身伤害、损害或损失是由于要求赔偿一方的过失或故意作为或不作为所造成的。
乙方应保障、赔偿和防止损害甲方利益并为其提供便利,使其免于承担由于运营和维护造成的环境污染所产生的所有债务、损害、损失、费用、索赔,除非此种债务、损害、损失、费用或索赔是完全由于甲方的违约造成的。
第46.4条和第46.5条项下各方由于在本合同期满或终止之前发生的任何作为、不作为、行动、事情或事件产生的义务在本合同期满或终止后仍然继续有效。
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如果第46.4条和第46.5条中涉及的任何损失或损害部分由于甲方的违约,部分由于乙方的违约造成的,则每一方均应按其相应的责任程度向对方承担责任。
47.1 协商解除
47.1.1 双方在协商一致且经有权机构批准的情况下,可提前解除本合同;
47.1.2 在此情况下,双方按协商达成的专项合同进行补偿。
下述每一条款所述事件,如果不是由于甲方的违约或由于不可抗力所致,如果有允许的纠正期限而在该期限内未能纠正,即构成乙方违约事件,甲方有权按第48.1条立即发出合同解除意向通知:
47.2.1 乙方在第5.2条中的任何声明和保证被证明在做出时即有严重错误,使乙方履行本合同的能力受到严重的不利影响(但甲方事先予以同意豁免的除外);
47.2.3 发生第24.4.2条规定的乙方放弃或视为放弃项目;
47.2.4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或运营维护承包商连续二十四(24)小时停止项目的运营或关闭项目;
47.2.5 违反本合同第11.1.2条、第42.12条规定,擅自以转让、抵押、质押、转租项目;
47.2.6 违反本合同第31.2条、第26条规定,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47.2.8 乙方未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其它义务构成本合同项下实质性违约,在收到甲方违约通知并要求补救后的九十(90)日内,乙方未对实质性违约给予补救。
下述每一条款所述事件,如果因甲方原因或由于不可抗力所致,如果有允许的纠正期限而在该期限内未能纠正,即构成甲方违约事件,乙方有权按第48.1条立即发出合同解除意向通知:
47.3.1 甲方在第5.2条中的任何声明和保证被证明在做出时即有严重错误,使甲方履行本合同的能力受到严重的不利影响(但乙方事先予以同意豁免的除外);
47.3.2 按照第38.2条,甲方向乙方的支付费用连续三年不能实现;
47.3.3 甲方未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其它义务构成本合同项下实质性违约,在收到乙方违约通知并要求补救后的九十(90)日内,甲方未对实质性违约给予补救。
按第39.8条规定办理。
发生第47条规定的合同解除事项,解除方应向对方发出合同解除意向通知, 意向通知应表述引起发出该通知的合同解除事项的合理的详细情况。
在合同解除意向通知发出之后三十(30)日或双方可以书面同意的更长的期间为双方协商期间。双方首先应协商应采取何种措施避免本合同解除。如果协商期间双方就避免本合同解除将要采取的措施达成一致意见,或导致发出终止意向通知的违约事件得到纠正,合同解除意向通知应立即自动失效。
48.3 合同解除通知
除按第48.2条规定外,协商期满发出合同解除意向通知的一方在协商期满后可向另一方发出解除本合同的合同解除通知,合同解除通知一经发出,本合同应立即解除。
48.4 争议解决
接到合同解除通知的一方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本合同第52条约定请求相应机构确认解除通知的效力,但争议期间对相关问题的处理,仍以解除通知有效为前提。
49.1.1 发生第47.2条项下甲方主张的解除合同事项,甲方有权兑现乙方按第12条规定提交的履约保函或按第12.4.1条规定没收投标保证金,无偿收回运营权。
49.1.2 如果乙方的履约担保无法弥补甲方损失和违约金的,甲方有权继续向乙方追索。
49.2.2 发生第47.3.2条项下乙方主张的解除合同事项,甲方按未支付年份起至合作期结束期间政府应支付费用金额一次性支付给乙方,且按中国人民银行当期贷款利率的1.5倍向乙方支付延期支付部分的违约利息。
发生第39.8.2条规定的不可抗力解除,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50.1 移交日
50.1.1 本合同根据第47.1条、第47.4条规定解除合同时,移交日为双方协商确定的日期。
50.1.2 本合同根据第47.2条、第47.3条解除合同时,移交日为合同解除通知发出第二日。
乙方应无偿向甲方移交:
50.2.1 不存在任何债务也未被设置抵押、留置、质押或其他任何性质权利限制的全部资产。
50.2.2 项目用地范围内的全部构筑物、绿化景观、道路、照明设施等。
50.2.3 乙方与运营相关的机械、材料、库存设施。
50.2.4 乙方拥有的广告经营权及相关设施。
50.2.5 项目建设、维护等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工程竣工资料,运营期间的维修维护资料,设计图纸、运营管理程序、方法、手册等。
50.2.6 所有备品备件。
50.2.7 所有未到期的保险合同。
50.2.8 由乙方与合同(劳动合同除外)相对人结清已履行部分的权利、义务后,合同终止,由甲方与该合同相对人另行协商签订相应合同。
50.3 移交
乙方应在移交日后十(10)日内,按第50.2条约定向甲方或其指定机构进行移交,如乙方不正常移交,则甲方及其指定机构或有权机构可强制接管。
50.4 移交费用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双方应各自承担因移交而产生的相关费用。
50.5 移走物品
50.5.1 乙方应在移交日后六十(60)日内移走留在场地上的属于乙方所有的物品。移走的物品仅限于乙方雇员的个人用品以及与项目的运营和维护无关的物品,不包括移交清单所列的项目设备、工具、零配件、设计图纸和技术资料或者其他项目运营和维护的必需物品。
50.5.2 如果乙方没有移走其所有的上述物品,甲方有权在提前十五(15)日书面通知乙方的情况下,采取其认为的适当方式将这些物品转移到一个合适的地方以储存,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50.5.3 乙方应赔偿甲方为行使其本条款下的权利而支出的费用和造成的损失。
50.6 缺陷责任期
50.6.1 乙方进一步保证在移交日后十二(12)个月内,修复由材料或设计缺陷或运营期内乙方的任何违约或经营管理不善造成的项目任何部分出现的任何缺陷或损坏(正常磨损除外)。
50.6.2 甲方发现任何上述缺陷或损坏后应及时通知乙方。在任何情况下,甲方必须最迟在上述十二(12)个月的保证期结束前将通知送达乙方。收到该通知后,乙方应 个工作日内采取措施并尽快自费修正缺陷。
50.6.3 甲方或其指定机构应有权在下列情况下自行或委托第三方进行修正缺陷的工作:
1. 紧急情况下,如果甲方或其指定机构立即通知了乙方有关紧急情况的状况并允许乙方的一位代表在整个紧急工作期间在场;
2. 如果乙方在甲方通知后不能或拒绝修正;
50.6.4 在50.6.3规定的情况下,乙方应支付甲方合理且必要的修理费用并且乙方应向甲方承担 元违约金,甲方有权从履约保函担保金额中提取相应金额以补偿此项费用。
51.1 甲方的权利
51.1.1 发生第47.2条规定的解除事项,甲方发出合同解除意向通知之后,为保证公众利益,甲方或其指定机构有权接管项目的运营。在此情况下,乙方应承诺与甲方或其指定机构合作。
51.1.2 在任何情况下,甲方按第51.1.1条规定接管项目并不被视为所有权的转让或承担乙方对第三方的义务。
51.1.3 甲方应有权在任何时候退出接管,在此情况下乙方应继续承担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51.1.4 在甲方或其指定机构接管期间,乙方有义务支付甲方及其指定机构接管之后发生的费用,且在接管之前由乙方造成的费用仍应由乙方承担。
51.1.5 除根据第49.2条规定的补偿数额的支付外,本合同依据第47条解除合同后,甲方不应就解除合同或导致解除合同的任何事件向乙方承担任何义务。
51.2 终止的一般后果
本合同解除后,双方在本合同项下不再有进一步的义务,根据第49条可能应支付的任何款项外;本合同的终止不影响合同中争议解决条款和任何在本合同解除后仍然有效的其它条款。
51.3 担保物权的处理
本合同解除日,乙方经甲方明确批准的对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所有权或其它权利和权益设定任何质押、抵押或其它担保物权,乙方应予以完全解除,甲方同意可以不解除的除外。
如果本合同根据第47.4条终止,并且甲方有义务根据第49.3条的规定向乙方支付补偿金额。如涉及保险理赔,则保险赔付金额未用于维修部分应用于冲抵甲方向乙方支付的补偿金额。
51.5 补救之累积
一方终止本合同的权利并不排除该方采取本合同规定的或法律规定的其它可用的补救措施。补救措施均是累积的,且一方采取的、或未能采取的一种或多种补救措施并不限制或排除该方采取亦不构成放弃其它补救措施。
51.6 责任不免除
本合同解除后,各方根据本合同及适用法律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并不当然免除。
51.7 继续有效
本合同第47条、第48条、第49条、第50条、第51条的规定在本合同解除后应仍然有效。
当发生因履行、违反、终止本合同或因本合同的无效、解释而产生任何争议、纠纷或索赔要求(统称为“争议”)时,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
友好协商应以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合同约定为依据,遵循公平原则。友好协商三十(30)日仍未解决的,或合同任何一方拒绝友好协商的,另一方均可向项目运营协调委员会申请调解。
若双方对于由于本合同、在本合同项下或与本合同有关的或对其条款解释,包括关于其存在、有效或终止的任何问题产生任何争议、分歧或索赔,则经运营协调委员会任何一成员要求,该委员会须及时会晤,并尽力通过协商解决该争议、分歧或索赔。所有争议应通过运营协调委员会成员之间的协商友好解决,运营协调委员会的一致决议对各方均有约束力。若在提出上述要求后二十(20)日内该争议未能根据第52.2条得到解决,则应适用第52.3条的规定。
52.3.1 专家组组成
若双方不能根据第52.2条规定解决争议、分歧或索赔,任何一方可将争议、分歧或索赔提交由运营协调委员会一致同意决定的一个专家小组。专家小组应包括对项目具有专业知识的技术、财务和法律专家。如果运营协调委员会在发出提交专家小组的意向通知后的十五(15)日内不能做出一致的决定,双方或者同意委派一人担任专家,或者在未达成合同的情况下,分别委派一位专家,上述专家在受委派后的七(7)日内,再指定第三名专家。
52.3.2 发起专家小组调解程序提议的一方应向专家小组及另一方提交如下书面文件:
1. 双方各自所持存在分歧的观点;
2. 就争议进行的描述;
3. 主张、索偿所依据的事实及法律;
4. 证明前述的有关证明文件;
5. 专家小组要求的其他材料。
52.3.3 在收到上述文件后二十(20)日内,另一方应以书面形式提交:
1. 双方各自所持存在分歧的观点;
2. 就争议进行的描述;
3. 反驳前述主张、索偿所依据的事实及法律;
4. 证明前述的有关证明文件;
5. 专家小组要求的其他材料。
52.3.4 为作出决定,专家小组有权依据其独立判断要求双方或任意一方提交进一步的证据和/或约见有关人员。双方应促使各自人员向专家小组如实作出陈述。
52.3.5 专家小组应在收到前款规定的文件后的十(10)日内以多数票作出决定并通知各方。若双方均未在收到决定之日起十(10)日内向专家小组及对方发出将争议提交本合同约定裁判机关(即本合同第52.4款的约定)的明确意思表示,则专家小组的决定生效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一方发出将争议提交本合同约定裁判机关的明确意思表示后十(10)日后未向裁判机关提请裁判的,则专家小组的决定生效。
52.3.6 聘请专家小组的费用由双方按照由专家小组决定的责任比例分担。
52.4.1 如果争议未能根据本合向第52.3条予以解决,则合同任何一方均有权按下列方式解决争议,一方先申请仲裁的,视为仲裁条款生效:
1. 方式一:向青岛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 方式二:向项目所在地有管辖权法院提起诉讼。
52.4.2 采用仲裁方式最终解决争议的项目,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合同双方具有约束力。全部仲裁费用应由败诉方承担,或按仲裁委员会裁决的比例分担。
53.1 继续履行
在争议、分歧、主张或索偿进入协商或提交专家小组和/或裁判机关后,并且直至专家小组和/或裁判机关作出最终裁决之前,双方应继续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所有义务。但不影响根据上述裁决而进行最终的调整。如果乙方怠于履行本合同,甲方或其指定机构有权直接接管运营项目。
第52条规定的争议解决条款在本合同终止后继续有效。
本合同各方当事人可以通过签订补充合同的方式对本合同的内容进行变更与修订,所签订的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任何修改、补充或变更只有以书面形式并由双方授权代表签字方可生效。
55.1 甲方的转让
55.1.2 甲方因有权机构的批准而发生分立、合并、撤销或进行资产调拨及其他情形时,本合同55.1.1款对甲方不适用,甲方有权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转让给有权机构指定的承受人,但需书面通知乙方。
55.2.1 在项目建设期间和运营期前五年,乙方不得转让本合同或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或义务,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公司的股权转让。
本合同订立及执行过程中所采用的语言为中文。
本合同所涉及经济行为采用的支付货币均为人民币。
56.3 不弃权
合同任何一方均不被视为放弃本合同中的任何条款,除非该方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合同任何一方未坚持要求对方严格履行本合同中的任何条款,或未行使其在本合同中规定的任何权利,均不应被视为对任何上述条款的放弃或对今后行使任何上述权利的放弃。
56.4 通知
56.4.1 本合同项下双方往来的所有通知、声明等函件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以下列方式之一送达:
1. 直接递交;
2. 电报、传真或电子邮件;
3. 特别专递、挂号信。
56.4.2 采用直接递交或以电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送达的,则到达的日期被视为送达当日。
56.4.3 如果以特别专递、挂号信送达的,则投递邮戳日后的第三日视为到达的日期。
56.4.4 任何一方住所地变更应书面通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后,随后的通知、声明等函件应按新地址送达。
合同双方应指定一名日常事务代表,该等代表应持有甲方/乙方的授权委托书,代表甲方/乙方全权办理本合同项下可能发生的任何需要与甲方/乙方协助解决的问题。任何一方日常事务代表如需变更调整需书面通知对方,日常事务代表联系方式为:
56.5.1 甲方:
姓名: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地址:
56.5.2 乙方:
姓名: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地址:
附件一:项目已取得的政府相关文件、会议纪要
附件二:项目建设范围示意图
附件三:进度计划表
附件四:前期工作及工程明细
附件五:前期工作及工程合同及未付款项明细
附件六:《墨水河龙泉河综合整治工程指挥部工程材料和设备采购批价管理制度》
附件七:项目设计建设标准以及建设内容、规模
附件八:项目运营服务质量标准
附件九:乙方投标报价
附件十:履约担保格式
依本合同第2条规定由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为签字盖章页)
甲方: | 乙方: |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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