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梅州烟叶复烤有限公司工作服招标项目中标公告
作者: 发布于:2016-04-14 16:55:00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非政府采购项目
广东千易商务咨询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标代理机构”)受广东梅州烟叶复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标人”)的委托,于2016年4月13日就广东梅州烟叶复烤有限公司工作服招标项目采用公开招标进行采购。现就本次采购的中标结果公告如下:
一、招标人名称:广东梅州烟叶复烤有限公司
二、招标项目名称:广东梅州烟叶复烤有限公司工作服招标项目
三、项目编号:GDQY16MZHG03035
四、招标方式:公开招标
五、招标项目简要说明:(包括内容、简要技术要求、合同履行日期等)
1、招标内容:工作服
2、简要技术要求、合同履行日期:详见招标文件。
六、招标公告日期及媒体:招标代理机构于2016年3月23日在公开的媒体梅州市政府采购网网站上发布了招标公告。
七、评标信息:
1、评审日期:2016年4月13日
2、评审地点:梅州市江南梅龙东路梅州市工会大厦11楼(广东千易商务咨询代理有限公司)
3、评审委员会负责人:温君
4、评审委员会其他成员:江友达、刘岳宏、钟映红、朱志勇
八、评审意见等有关资料:
九、中标信息:
1、中标服务商名称:广东宝丽华服装有限公司
2、中标服务商地址:梅州市梅县区华侨城宝丽华大街
3、中标供应商法人代表:陈意珍
4、中标总金额(人民币):贰仟壹佰贰拾捌元整(¥2,128.00元)
十、本公告期限1个工作日。
十一、联系事项:
1、招标人联系方式
招标人名称:广东梅州烟叶复烤有限公司
招标人地址:广东省梅县区南口车陂
2、招标代理机构名称:广东千易商务咨询代理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地址:梅州市江南梅龙东路梅州市工会大厦11楼
项目联系人:古小姐
招标项目联系人电话:0753-2223126
招标代理机构传真:0753-2323126
此中标公告即为招标结果通知书。如果服务商对此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中标公告发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我公司提出质疑,质疑函中应明确权益受到损害的事实与理由。逾期将依法不予受理。
特此通知!
广东千易商务咨询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标代理机构”)受广东梅州烟叶复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标人”)的委托,于2016年4月13日就广东梅州烟叶复烤有限公司工作服招标项目采用公开招标进行采购。现就本次采购的中标结果公告如下:
一、招标人名称:广东梅州烟叶复烤有限公司
二、招标项目名称:广东梅州烟叶复烤有限公司工作服招标项目
三、项目编号:GDQY16MZHG03035
四、招标方式:公开招标
五、招标项目简要说明:(包括内容、简要技术要求、合同履行日期等)
1、招标内容:工作服
2、简要技术要求、合同履行日期:详见招标文件。
六、招标公告日期及媒体:招标代理机构于2016年3月23日在公开的媒体梅州市政府采购网网站上发布了招标公告。
七、评标信息:
1、评审日期:2016年4月13日
2、评审地点:梅州市江南梅龙东路梅州市工会大厦11楼(广东千易商务咨询代理有限公司)
3、评审委员会负责人:温君
4、评审委员会其他成员:江友达、刘岳宏、钟映红、朱志勇
八、评审意见等有关资料:
综合评分法中标候选供应商排序表
项目名称:广东梅州烟叶复烤有限公司工作服招标项目 招标编号:GDQY16MZHG03035 评审日期:2016年4月13日 | ||||||
投标单位 | 是否通过 初步审查 | 技术得分 (45分) | 商务得分 (25分) | 价格得分 (30分) | 综合得分 (100分) | 推荐排名 |
广东宝丽华服装有限公司 | 是 | 42.80 | 17.00 | 24.04 | 83.84 | 1 |
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 | 是 | 37.40 | 14.50 | 30.00 | 81.90 | 2 |
广东莱尔利奥服装有限公司 | 是 | 29.80 | 9.50 | 23.79 | 63.09 | 3 |
深圳市圣吉服装有限公司 | 是 | 30.00 | 8.70 | 23.57 | 62.27 | 4 |
1、中标服务商名称:广东宝丽华服装有限公司
2、中标服务商地址:梅州市梅县区华侨城宝丽华大街
3、中标供应商法人代表:陈意珍
4、中标总金额(人民币):贰仟壹佰贰拾捌元整(¥2,128.00元)
十、本公告期限1个工作日。
十一、联系事项:
1、招标人联系方式
招标人名称:广东梅州烟叶复烤有限公司
招标人地址:广东省梅县区南口车陂
2、招标代理机构名称:广东千易商务咨询代理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地址:梅州市江南梅龙东路梅州市工会大厦11楼
项目联系人:古小姐
招标项目联系人电话:0753-2223126
招标代理机构传真:0753-2323126
此中标公告即为招标结果通知书。如果服务商对此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中标公告发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我公司提出质疑,质疑函中应明确权益受到损害的事实与理由。逾期将依法不予受理。
特此通知!
广东千易商务咨询代理有限公司
2016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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