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南康区建设局大广高速南康南互通连接线SL33(第二期)PPP项目中标结果公告
北京中设泛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受赣州市南康区建设局的委托,就大广高速南康南互通连接线SL33(第二期)PPP项目项目(项目编号:BJZSFH2015-NK-G001)组织采购,评标工作已经结束,中标结果如下:
一、项目信息
项目编号:BJZSFH2015-NK-G001
项目名称:大广高速南康南互通连接线SL33(第二期)PPP项目
项目联系人:甘建鑫
联系方式:13576799799
二、采购人信息
采购人名称:赣州市南康区建设局
采购人地址:南康区挹翠路1号建设大厦内
采购人联系方式:甘建鑫 13576799799
三、项目用途、简要技术要求及合同履行日期:
项目建设期为24个月,自PPP项目合同生效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以《PPP项目合同》约定为准。
项目属于非经营性项目,项目公司在运营维护期间没有经营收费,为保证项目公司收回投资成本和取得合理收益,需政府补贴资金或资源。
项目采用政府付费方式,由南康区财政直接向项目公司付费购买公共产品和服务,以保证项目公司收回成本并获得合理收益。项目合作期限10年,自中标人签署PPP项目合同之日起算,但由于不可抗力及政府原因造成的延期可根据PPP项目合同有关规定顺延。项目准备、投融资、施工、竣工、验收、运营维护、移交以及政府付费等具体约定见PPP项目合同有关规定。
四、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采购代理机构全称:北京中设泛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采购代理机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红联南村46号
采购代理机构联系方式:李倩010-51283688
五、中标信息
招标公告日期:2016年03月07日
中标日期:2016年03月28日
总中标金额:
中标供应商名称、联系地址及中标金额:
序号 | 中标供应商名称 | 中标供应商联系地址 | 中标金额(万元) |
1 | 江西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北京西路248号 | 45000.0 |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钟骏菲(组长)、朱华清、胡志晖、方德金、廖肈胜、廖虹、甘建鑫
中标标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
大广高速南康南互通连接线SL33(第二期)新建工程全长4.1km,采用一级公路兼城市主干道功能,设计速度为60km/h,沥青混凝土路面,路基起点(G105平交)-终点(G323平交)路基宽度为50m,其中章江大桥宽度为36m。汽车荷载等级为公路-I级,设计洪水频率:大桥、涵洞及路基为1/100。
国道105(天马山大道交叉口至SL33交叉口段)改扩建工程为城市主干道,道路全长约0.64km,红线宽为50m,双向六车道。
六、其它补充事宜
PPP项目信息如下:
是否是联合体: 否
中标社会资本法人:
李平
采购结果确认谈判工作组成员名单:
赣州市南康区建设局副站长甘建鑫,谈判小组组长:赣州市南康区建设局曹秋芳(主任,注册造价师):赣州市南康区发改委周情(项目办主任):江西金蓉律师事务所谢月烺(法律专家):赣州市南康区财政局郭兰辉(财务专家):赣州市南康区财政局刘晓旺(财务专家):赣州市南康区财政局李海云(评审中心科长):赣州市南康区财政局钟才经(采购办主任):赣州市南康区环保局胡琪(科员):赣州市南康区市监局曾祥胜(科员):赣州市南康区审计局廖远春(审计员):
主要中标条件:
合作期限:自《项目合同》生效之日起10年(含建设期24个月)。
在合作期限内,项目公司负责对本项目实施投资、融资、建设、运营维护及合作期满移交。
项目中标价:本项目中标价包括工程总价下浮、项目债务融资的年融资成本R、年运营维护费用、社会资本注册出资额、供应商年可用性付费支付比例An五部分组成,具体详见下列表格:
供应商名称 | 工程总价下浮 | 项目债务融资的年融资成本R | 年运营维护费用(元) | 社会资本注册出资额(元) |
江西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0.0% | 8.0% | 2,000,000 | 90,000,000 |
供应商年可用性付费支付比例An报价如下:
供应商名称 | 运 营 期 | 第 1 年 | 第 2 年 | 第 3 年 | 第 4 年 | 第 5 年 | 第 6 年 | 第 7 年 | 第 8 年 | 运营期各年可用性付费支付比例的加总数 |
江西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支付比例 | 25% | 25% | 20% | 20% | 7% | 1% | 1% | 1% | 100% |
项目属于非经营性项目,项目公司在运营维护期间没有经营收费,为保证项目公司收回投资成本和取得合理收益,需政府补贴资金或资源。
项目采用政府付费方式,由南康区财政直接向项目公司付费购买公共产品和服务,以保证项目公司收回成本并获得合理收益。项目合作期限10年,自中标人签署PPP项目合同之日起算,但由于不可抗力及政府原因造成的延期可根据PPP项目合同有关规定顺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