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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乐市靓航路灯有限公司长乐市福北路改造电缆、变压器采购项目中标公告

作者: 发布于:2016-03-31 21:00:00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福建国诚招标有限公司受长乐市靓航路灯有限公司的委托,就“长乐市福北路改造电缆、变压器采购项目”项目(项目编号:FJGC-G-2015-188-1)组织采购,评标工作已经结束,中标结果如下:

 

一、项目信息

项目编号:FJGC-G-2015-188-1

项目名称:长乐市福北路改造电缆、变压器采购项目

项目联系人:陈云

联系方式:0591-83312109、83312509

 

二、采购人信息

采购人名称:长乐市靓航路灯有限公司

采购人地址: 长乐市吴航街道洞江花园A4

采购人联系方式:陈锦龙0591-28820135

 

三、项目用途、简要技术要求及合同履行日期:

合同履行日期:30日内。

 

四、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采购代理机构全称:福建国诚招标有限公司

采购代理机构地址:福州市古田路中美大厦24层

采购代理机构联系方式:陈云0591-83312109、83312509

 

五、中标信息

招标公告日期:2016年03月08日

中标日期:2016年03月31日

总中标金额:121.00368 万元(人民币)

中标供应商名称、联系地址及中标金额:

11、评标结果:

11.1中标供应商名称:福州宇鸣贸易有限公司

11.2中标供应商地址:福州市达江区达江路君临天华10#203。

11.3中标金额:121.00368万元。

11.4合同履行日期:30日内。

11. 5服务要求:我司应对本次投标设备承诺自验收合格后,免费保修五年,所有设备终身维护。在质量保证期内设备运行发生故障时我司在接到采购人故障通知立即响应,并在半小时内给予明确的解决措施;安顺需我司派员,则应在1小时内(不计路途时间)派出专业维修人员到现场维修、清理现场。重大问题或其他无法迅速解决的问题应至少能在1.5小时内解决或提出明确的解决方案,并至少能在2小时内彻底解决故障。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韩炳秋、阮实、关光福、杨华强、李心航

 

中标标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

主要中标标的的名称:铝芯电缆

规格型号:YJLV-0.6/1-5*35

数量:30697米

单价(元):14.4元

 

六、其它补充事宜

8.1投标人资格审查和投标文件符合性审查: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第二章须知前附表第2项号条款)规定和招标文件(第二章17.2.2条款)规定的符合性要求对各投标文件进行审查,审查情况如下:

(1)瑞鑫集团(福州)实业有限公司所提供的投标文件中社会保险登记证不在有效期内(有效期2005年4月12日至2011年4月12日),且在投标文件中未提供发证机构有效的证明材料来佐证其有效期的内容。不符合招标文件13.8条款“投标文件中所有的资格标准证明文件均须在有效期内,加盖投标人公章,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否则投标文件在符合性检查中将被视为无效投标。”和符合性审查第(21)条款的规定,经评标委员会评议,瑞鑫集团(福州)实业有限公司投标文件符合性审查不符合,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2)福建国瑞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未提供社会保险登记证,不符合资格标准的第3.1.4条款的规定;且投标文件中提供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不在有效期内,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财务状况报告、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投标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均未注明与原件一致,不符合招标文件13.8条款“投标文件中所有的资格标准证明文件均须在有效期内,加盖投标人公章,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否则投标文件在符合性检查中将被视为无效投标。”和符合性审查第(10) 条款、第(11)条款、第(21)条款的规定,经评标委员会评议,福建国瑞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资格审查和投标文件符合性审查均不合格,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3) 福建省中太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未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不符合资格标准的第3.1.2、3.1.5条款的规定;且投标文件中提供的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未注明与原件一致,不符合招标文件13.8条款“投标文件中所有的资格标准证明文件均须在有效期内,加盖投标人公章,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否则投标文件在符合性检查中将被视为无效投标。”和符合性审查第(21)条款的规定,经评标委员会评议,福建省中太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资格审查和投标文件符合性审查均不合格,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4) 华夏输配电设备有限公司所提供的投标文件中投标样品承诺函未按规定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签字,不符合符合性审查第(2)条款的规定,经评标委员会评议,符合性审查不符合,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5) 天一同益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所提供的投标文件中社会保险登记证不在有效期内(有效期2005年6月27日至2010年6月26日),且未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发证机构有效的证明材料来佐证其有效期的内容,且所提供的投标文件中投标样品承诺函未按规定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签字,不符合招标文件13.8条款“投标文件中所有的资格标准证明文件均须在有效期内,加盖投标人公章,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否则投标文件在符合性检查中将被视为无效投标。”和符合性审查第(2)条款、第(21)条款的规定,经评标委员会评议,天一同益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投标文件符合性审查不符合,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6) 福建世纪电缆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未提供社会保险登记证、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不符合资格标准的第3.1.4、3.1.5条款的规定;且所提供的投标文件中投标样品承诺函未按规定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签字,不符合符合性审查第(2)条款的规定,经评标委员会评议,资格性审查和投标文件符合性审查均不合格,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7)经评标委员会评议,福州宇鸣贸易有限公司、福建瑞光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福建鑫明辉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资格性审查和投标文件的符合性审查情况均符合要求。

8.2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第二章17.5条款)规定的符合性要求对各投标文件报价部分进行审查,经评标委员会评议,各合格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报价部分符合性审查均合格。

9、算术错误更正:

福建瑞光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的投标总价大写为壹佰捌柒万捌仟零捌拾贰伍角元整,小写为1878082.50元,单价汇总金额为1878082.50元,根据招标文件第34页17.4条款的规定,经评标委员会评议,福建瑞光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的投标报价以1878082.50元为准。

10、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情况:

10.1小微企业价格扣除情况:

(1)福州宇鸣贸易有限公司在投标文件报价部分中提供了所投电缆《小、微企业价格扣除明细表》,且提供了福州宇鸣贸易有限公司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和由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函,但福州宇鸣贸易有限公司所投电缆并非本企业生产,在投标文件报价部分提供了生产厂家由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函,但未提供生产厂家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经评标委员会评议,不符合招标文件价格扣除条款规定,本项内容不予价格扣除。

(2)福建鑫明辉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瑞光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在投标文件报价部分有提供《小、微企业价格扣除明细表》,且提供了《中小企业声明函》,但未提供由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函,经评标委员会评议,不符合招标文件价格扣除条款规定,本项内容不予价格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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