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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国诚招标有限公司关于2016年维护材料采购(电气类)中标公告

作者: 发布于:2016-01-06 14:35:00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1、项目名称:2016年维护材料采购(电气类)

2、招标编号:FJGC-G-2015-FS172

3采购人名称:福州市政工程管理处

   采购人地址:台江区宁化街道尤溪洲东公交总站旁

   联系方式:0591-22031572

4、采购代理机构名称:福建国诚招标有限公司

   采购代理机构地址:福州市古田路107号中美大厦24

   联系人:张林丽

   联系方式:0591-8331210983312509      传真:0591-83393305

5、招标公告日期:[2015年12月14][2016年1月5]

6、采购单位确认日期:[2016年1月6](招标编号:FJGC-G-2015-FS172)

7、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联系人姓名:   钟小姐  

电话:    0591-22031572   

8、资格性及符合性审查情况:

8.1合同包一:

8.1.1投标文件资格审查: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第二章须知前附表第2项号条款)规定的资格标准要求对各投标文件进行审查,审查情况如下:

(1)福州源光亚明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未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或者提供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不符合投标资格的第3.1.2条款的规定福州源光亚明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未提供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不符合投标资格的第3.1.5条款的规定;且在投标文件正本中提供的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为复印件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中注明:“本函有效期为2个月,复印件无效”,经评标委员会评议,福州源光亚明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提供的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无效,不符合投标资格的第3.1.7条款的规定,资格性审查不合格,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2)经评标委员会评议,福州杰诚照明工程有限公司、福州科特科亚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的投标资格均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8.2合同包二: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的投标人不足三家,本合同包流标。

8.3合同包三:

8.3.1投标人资格审查: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第二章须知前附表第2项号条款)规定的资格标准要求对各投标文件进行审查,审查情况如下:

(1)福州源光亚明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未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或者提供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不符合投标资格的第3.1.2条款的规定福州源光亚明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未提供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不符合投标资格的第3.1.5条款的规定;且在投标文件正本中提供的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为复印件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中注明:“本函有效期为2个月,复印件无效”,经评标委员会评议,福州源光亚明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提供的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无效,不符合投标资格的第3.1.7条款的规定,资格性审查不合格,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2)经评标委员会评议,福州奥辉照明有限公司、福州科特科亚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福州中正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的投标资格均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8.3.2投标文件符合性审查: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第二章17.2.2条款)规定的符合性要求对各投标文件进行审查,经评标委员会评议,福州奥辉照明有限公司、福州科特科亚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福州中正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符合性审查情况均符合要求。

8.3.3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第二章17.5条款)规定的符合性要求对各投标文件报价部分进行审查,经评标委员会评议,各合格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报价部分符合性审查均合格。

8.4合同包四

8.4.1投标人资格审查: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第二章须知前附表第2项号条款)规定的资格标准要求对各投标文件进行审查,审查情况如下:

(1)扬州金源灯饰有限公司在投标文件正本中提供的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为复印件,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中注明:“本函有效期为2个月,复印件无效”,经评标委员会评议,扬州金源灯饰有限公司提供的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无效,不符合投标资格的第3.1.7条款的规定,资格性审查不合格,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2)高邮声光器材有限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未提供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的购置发票,不符合投标资格的第3.1.5条款的规定;且在投标文件正本中提供的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为复印件,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中注明:“本函有效期为2个月,复印件无效”,经评标委员会评议,高邮声光器材有限公司提供的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无效,不符合投标资格的第3.1.7条款的规定,资格性审查不合格,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3)经评标委员会评议,福州奥辉照明有限公司、福州科特科亚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福州吉祥照明有限公司的投标资格均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8.4.2投标文件符合性审查: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第二章17.2.2条款)规定的符合性要求对各投标文件进行审查,经评标委员会评议,福州奥辉照明有限公司、福州科特科亚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福州吉祥照明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符合性审查情况均符合要求。

8.4.3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第二章17.5条款)规定的符合性要求对各投标文件报价部分进行审查,经评标委员会评议,各合格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报价部分符合性审查均合格。

8.5合同包五:

8.5.1投标人资格审查: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第二章须知前附表第2项号条款)规定的资格标准要求对各投标文件进行审查,审查情况如下:

(1)福州通尔达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未提供社会保险登记证,不符合投标资格的第3.1.4条款的规定,经评标委员会评议,资格性审查不合格,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2)瑞鑫集(福州)实业有限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未提供社会保险登记证,不符合投标资格的第3.1.4条款的规定;且未提供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不符合投标资格的第3.1.5条款的规定,经评标委员会评议,资格性审查不合格,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3)经评标委员会评议,福州永通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的投标资格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9、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情况:

9.1合同包三:

(1)福州中正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在投标文件报价部分中提供的小型、微型企业证明材料不齐全,不享受小型、微型企业价格扣除政策,经评标委员会评议,不予价格扣除。

(2)福州中正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在投标文件报价部分中提供镇流器的节能(非强制类产品)、减排、环境标志扣除明细表,但未提供该产品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内的证明资料复印件,经评标委员会评议,不符合招标文件政策性价格扣除条款规定,本项内容不予价格扣除。

(3)福州中正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在投标文件报价部分中提供“钠灯镇流器”的福州市名优产品价格折让表,且提供2014年第一批《福州市工业产品推荐使用目录》的证明材料,但《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工业产品开拓市场的若干意见》(榕政综〔2013154)的文件有效期至20151231止,福州中正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未提供延长有效期的相关证明材料,且福州中正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投标文件“货物说明一览表”、“供货范围清单”、“技术规格和商务偏离表”、“开标一览表和“投标分项报价表”中均未体现产品型号,无法证明该产品属于2014年第一批《福州市工业产品推荐使用目录》中产品,经评标委员会评议,不符合招标文件政策性价格扣除条款规定,本项内容不予价格扣除。

9.2合同包四:

(1)福州吉祥照明有限公司符合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小企业划型标准》文件的规定,并按“各行业划型标准” 的指标内容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经评标委员会评议,符合招标文件小型、微型企业产品价格扣除条款规定,本项内容给予价格扣除。价格扣除如下:该公司的投标总价为828650元,其中属于小型、微型企业产品的报价为549000元,经评标委员会评议,给予小型、微型企业产品6%的价格扣除幅度,价格扣除为32940,价格扣除后的最终评审价格为795710元。

(2)福州吉祥照明有限公司在投标文件报价部分中提供“高压钠灯”节能(非强制类产品)、减排、环境标志扣除明细表,此产品在《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属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经评标委员会评议,不符合招标文件政策性价格扣除条款规定,本项内容不予价格扣除。

(3)福州奥辉照明有限公司在投标文件报价部分中提供“钠灯具”的节能(非强制类产品)、减排、环境标志扣除明细表,但提供的证明材料为《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高压钠灯的证明材料,高压钠灯在《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属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经评标委员会评议,不符合招标文件政策性价格扣除条款规定,本项内容不予价格扣除。

10、评标结果:

10.1合同包一:

10.1.1在评标期间,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本次招标程序终止,本合同包废标。

10.1.2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招标采购单位将依法重新组织招标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采购。

10.2合同包二:

10.2.1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本合同包投标的投标人不足三家,该合同包招标程序终止,本合同包流标。

10.2.2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招标采购单位将依法重新组织招标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采购。

10.3合同包三:

10.3.1中标供应商名称:福州中正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10.3.2中标供应商地址:福州市仓山区建新南路5111#101

10.3.3中标金额:35.025元。

10.3.4合同履行日期:30日内。

10.3.5服务要求:

(1)本次采购的设备保修期为一年,保修期内非因操作不当造成需要更换的零配件及货物由中标供应商负责包修、包换,其中发生一切费用由中标供应商承担。保修期结束后,中标供应商仍应负责提供终身服务。

(2)货物保修期自货物安装调试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保修期内如出现因设计、制造、运输、装卸等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中标供应商应无偿负责维修、更换。

(3)质量保修期内若货物在运行中发生问题,中标供应商应在24小时内派专业技术人员到现场免费进行维修和更换零部件或更换新货物等服务。质量保修期后,中标供应商有接到故障处理通知的,技术人员应在72小时内到达购采购人地点做好货物维修。认真接待和处理所反映的问题并迅速作出相应的处理意见。

10.3.6中标货物的明细情况如下:

包号

主要中标标的的名称

规格型号

数量

单价()

3-1

钠灯镇流器

欧司朗1000W

10

455

3-2

钠灯镇流器

欧司朗400W

250

166

3-3

钠灯镇流器

欧司朗250W

2500

107

3-4

钠灯镇流器

欧司朗150W

250

78

3-5

钠灯镇流器

欧司朗100W

200

62

3-6

钠灯镇流器

欧司朗70W

100

48

10.4合同包四:

10.4.1中标供应商名称:福州吉祥照明有限公司

10.4.2中标供应商地址:福州市晋安区鼓山镇湖塘村5号楼(福州市福新东路438)

10.4.3中标金额:82.865元。

10.4.4合同履行日期:30日内。

10.4.5服务要求:

(1)本次采购的设备保修期为一年,保修期内非因操作不当造成需要更换的零配件及货物由中标供应商负责包修、包换,其中发生一切费用由中标供应商承担。保修期结束后,中标供应商仍应负责提供终身服务。

(2)货物保修期自货物安装调试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保修期内如出现因设计、制造、运输、装卸等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中标供应商应无偿负责维修、更换。

(3)质量保修期内若货物在运行中发生问题,中标供应商应在24小时内派专业技术人员到现场免费进行维修和更换零部件或更换新货物等服务。质量保修期后,中标供应商有接到故障处理通知的,技术人员应在72小时内到达购采购人地点做好货物维修。认真接待和处理所反映的问题并迅速作出相应的处理意见。

10.4.6中标货物的明细情况如下:

包号

主要中标标的的名称

规格型号

数量

单价()

4-1

隧道投光节能灯具

欧司朗2*110W

400

450

4-2

钠灯具

祥通250W

500

760

4-3

钠灯具

祥通400W

50

980

4-4

钠灯具

祥通250W+250W

20

1250

4-5

GE钠灯泡                  

GE1000W

20

750

4-6

投光灯具

欧司朗400W

50

957

4-7

投光灯具

欧司朗1000W

10

3680

4-8

玉兰灯罩

祥通

1000

95

10.5合同包五:

10.5.1在评标期间,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本次招标程序终止,本合同包废标。

10.5.2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招标采购单位将依法重新组织招标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采购。

11、评标委员会成员:施嘉琴、葛捷、陈辉、李心航、柳庆忠、邱琦(采购人代表)、钟莹(采购人代表)

特此公告

                                              福建国诚招标有限公司

201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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