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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海洋与渔业局青岛市县级海域动态监管能力建设项目基础数据采购中标公告

作者: 发布于:2015-12-11 23:00:00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山东中钢招标有限公司受青岛市海洋与渔业局的委托,就其青岛市县级海域动态监管能力建设项目基础数据体系建设项目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进行采购。现就本次采购的中标结果公示如下:

一、采购人名称:青岛市海洋与渔业局

二、采购项目名称:青岛市县级海域动态监管能力建设项目基础数据体系建设项目

三、采购项目编号:T-20151026-050

四、采购公告发布日期及媒体:

本次采购于20151111日正式在青岛市政府采购网发布了政府采购公告。

五、评审信息

    1、开标时间:2015129930分。

    2、开标地点:青岛市公共资源交易大厅(香港中路19)第一号开标室。

3、评审委员会成员:李林、李云芳、张凤刚、迟晓军、闫青

六、中标信息

中标人名称:青岛捷利达地理信息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青岛市黄岛区泊里镇驻地

中标金额:¥140.04万元

主要中标的信息:

标的名称

规格型号

数量

单价

服务要求

基础数据体系建设

捷利达V0.1

1

420000/

1、质保期:自验收合格之日起

硬件(不含基础数据)质保期为一年

2、交货期:

硬件设备30天,软件系统180

系统软件开发与硬件设备集成

捷利达V0.1

1

400000/

便携式海域管理集成信息终端系统建设

捷利达V0.1

手持终端设备:集思宝GG903S

12台套

15000/台套

网络通信运行保障能力建设

捷利达V0.1

路由器BDCOM 7600系列

 

200000/

七、联系事项:

采购人:青岛市海洋与渔业局

联系人:闫青               联系电话:0532-85881796

地址:青岛市市南区高雄路18

代理机构:山东中钢招标有限公司

联系人:李宁                 联系电话:0532-85727257

地址:青岛市山东路177号鲁邦广场A座三楼306

各有关当事人对中标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中标结果公示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提出质疑,逾期将不予受理。

 

 

                                             山东中钢招标有限公司

                                                 20151210

 
 
 
青岛市政府采购
青岛市县级海域动态监管能力建设项目
基础数据体系建设项目
 
 
 
 
货物类公开招标文件
 
 
 
 
 
 
 
 
 
招 标 人:青岛市海洋与渔业局(单位盖章)
采购代理机构:山东中钢招标有限公司(单位盖章)
项目编号:T-20151026-050
    期: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山东中钢招标有限公司受青岛市海洋与渔业局的委托,对青岛市县级海域动态监管能力建设项目基础数据体系建设项目以公开招标方式组织政府采购,欢迎符合条件的投标人参加投标。
1、项目编号:T-20151026-050
2、项目名称:青岛市县级海域动态监管能力建设项目基础数据体系建设项目
3、项目内容:基础数据体系建设
4、招标控制价
本项目招标控制价为203.6万元
5、投标人资格要求 
5.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企事业法人。
5.2具有国家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乙级及以上的海洋测绘资质。
5.3招标公告发布之日前三年内无行贿犯罪等重大违法记录。
5.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6、公告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在青岛市政府采购网http://zfcg.qingdao.gov.cn/下同)上发布。
7、招标文件的获取
根据青岛市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凡有意参加本次政府采购的投标人必须在青岛市政府采购网进行注册并报名。注册并报名成功后,按照以下方式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自2015年11月16日起至2015年11月24日,每天上午9:00至11:30,下午13:30至16:30(节假日除外);
地点:青岛市公共资源交易大厅(香港中路19号)2号窗口
售价:每套200元整人民币,售后不退(如需邮购,邮费自负,采购代理机构对邮寄过程中的遗失或者延误不负责任)。报名时需携带投标人的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相关材料(上述材料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以便查询(具体详见青岛市政府采购网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补充通知)。
8、招标文件的询问
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凡对本招标文件有疑问需要询问的,请以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的书面文件提出,于招标文件发售截止时间次日17时前,采用信函、传真或者直接送达的形式(包括电子版文件)通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9、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以及地点
时间:2015年12月9日8时30分起至9时30分止。
地点:青岛市公共资源交易大厅(香港中路19号)第一开标室。
逾期递交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不予接受。
10、联系方式
10.1招 标 人:青岛市海洋与渔业局 
    址:青岛市市南区高雄路18号
E-mail: /
邮政编码:266100
    话:0532-85881796
联 系 人:闫处长            
10.2采购代理机构:山东中钢招标有限公司
    址:青岛市山东路177号鲁邦广场A座三楼306室
邮政编码:266033    
    话:0532-85722157、85668625     
    真:0532-80615082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福州南路支行  
银行账号:37101983710051019966     
联 系 人:李宁、苏艺       
 
 
201511月11日
 
投诉举报:
电 话:0532-85916654
传 真:0532-85916654
邮 箱:85916654@qingdao.gov.cn
   通信地址:青岛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青岛市香港中路17号)。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本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包括答疑、补充、澄清以及修改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以及格式编制投标文件,并保证其真实性,否则其一切后果自负。
1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序号
条款名称
内容以及要求
11.1
招标人
青岛市海洋与渔业局
11.2
代理机构
山东中钢招标有限公司
11.3
项目名称
青岛市县级海域动态监管能力建设项目基础数据体系建设项目
11.4
包名称
青岛市县级海域动态监管能力建设项目基础数据体系建设项目
11.5
资金来源以及资金构成
财政性资金
11.6
网上注册与报名
1、购买招标文件以前必须进行网上注册,网址:http://zfcg.qingdao.gov.cn
2、注册完毕后,点击要参与的项目进行网上报名
3、联系采购代理机构报名并购买招标文件
11.7
踏勘现场
√不组织,自行踏勘
□组织,踏勘时间:/
踏勘地点:/
11.8
投标人提出疑问截止时间
于招标文件发售截止时间次日17时前
11.9
招标人答疑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7日前
11.10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或者修改的时间
从变更公告发布时间开始48小时内
11.11
投标截止时间
2015年12月9日9时30分
11.12
招标人书面澄清、修改截止时间
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十五日前
11.13
投标有效期
自投标截止之日起90日历天
11.14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不允许
□允许。要求: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方案,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11.15
投标人资格要求和证明材料及情况说明
 
详见招标文件第五章
 
11.16
投标保证金
金额: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元)
1、2015年12月3日16:30前(以到账时间为准)向采购代理机构交纳,交纳账户信息如下:
开户名称:山东中钢招标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福州南路支行   
银行账号:37101983710051019966       
2、投标保证金的交纳单位必须与投标人名称一致;
3、以银行电汇形式交纳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
4、联合体投标的,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交纳。
11.17
投标文件要求及数量
投标文件应按包进行编制。
1、报价部分、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各壹套,每部分正本壹份,副本陆份。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当清楚地标记“正本”或者“副本”字样;正本和副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2、电子版投标文件壹套:内容与纸质投标文件正本一致,包括报价部分、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格式:PDF格式;介质:“U”盘或者光盘;
   递交:电子版投标文件与资质证明材料原件密封在一起,与其他投标文件同时递交。
11.18
投标文件装订
1、分册装订。分报价部分、技术部分以及商务部分三册
2、每册投标文件以A4纸张制作,并编制目录,目录、内容标注连续页码;产品授权书、产品说明书、产品彩页、图纸等成品印刷材料,可以不标注页码,应将这些材料放置在该册最后,折叠成A4纸面大小,左、下侧对齐,左侧胶装成册(不得打钉)。
11.19
投标文件密封
1、一个包(或者未分包项目)四个密封件(样品部分除外),分别是报价部分密封件、技术部分密封件、商务部分密封件、资质证明原件及电子版投标文件部分密封件。
2、密封件封套上标明招标项目编号、项目名称以及包、投标人名称等,在所有封签处标注“请勿在   201530分之前启封”字样,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被授权代表签字。1299
3、资质证明材料原件部分与电子版投标文件放在一起单独密封(封套要求按照本条第2款的相关规定执行),与其他投标文件同时递交。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及授权代表身份证原件应当在递交投标文件时出示并提交,不允许放在证明材料原件的密封件中。
11.20
投标文件签署
1、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被授权代表签字处,均须本人用黑色中性签字笔签署(包括姓和名)并加盖单位公章,不得用签名章、签字章等代替,也不得由他人代签。
2、被授权代表人签字的,投标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3、“投标函”、“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政府采购诚信承诺书”必须由法定代表人签署。
11.21
投标文件盖章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以及相关书面文件中的单位盖章(包括印章、公章等)均指与投标人名称全称相一致的标准公章,不得使用其他形式(如带有“专用章”、“合同章”、“财务章”、“业务章”等)的印章。
11.22
样品要求
√不需要
□需要,样品要求如下:
1、样品:招标文件中带“※”标注的货物为投标人开标时必须提供的样品
2、样品的生产、安装、运输费、保全费等一切费用由投标人自理
3、样品不能有投标人的标识及品牌,样品将进行统一编号
4、送样截止时间:/
5、送样送达地点:/
11.23
是否需要检测、测试、演示
□不需要
√需要,
演示要求:□开标前 √评审中 □中标后
演示内容:投标人需要提供同类案例演示光盘。演示所需的所有辅助设备由投标人自行准备,因准备不充分造成的演示不成功或无法演示等后果投标人自负。
11.24
投标报价范围
含税全包价,包括产品的设计、制作、包装、保险、运输、装卸、安装、调试、培训、验收、保修等一切费用(即交钥匙工程)
11.25
递交投标文件时间以及地点
时间:2015年12月9日8时30分起至9时30分止
地点:青岛市公共资源交易大厅(香港中路19号)第一开标室
递交投标文件时:法定代表人应出示身份证原件;被授权代表应出示授权委托书原件和身份证原件以证明其出席。否则,代理机构对递交的投标文件将不予接收。
11.26
是否退还投标文件
√否                 □是
11.27
开标时间以及地点
时间:2015年12月9日9时30分
地点:青岛市公共资源交易大厅(香港中路19号)第一开标室
11.28
唱标顺序
按照投标人签到顺序进行
11.29
评标委员会
评标委员会共5人,其中:
招标人代表1人,评审专家4人
11.30
评标办法
√综合评分法        □最低评标价法    
11.31
中标人数量以及公告
确定一个中标人
中标结果在青岛市政府采购网上公告 
11.32
采购代理服务费支付
□由招标人支付
√由中标人支付
11.33
履约担保
√不需要履约担保
□需要履约担保
履约担保的形式:□支票     □担保函
履约担保金额不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11.34
质量保证期
自验收合格之日起软硬件(不含基础数据)质保期为一年
11.35
售后服务及故障响应
中标人接到需要服务或者故障通知后做出响应时间小于10分钟,2小时内到达现场,12小时内完成服务或者维修。需提供至少一年的数据与系统全免费支持服务。
11.36
采购进口产品名目
√无
□有,产品名目清单
11.37
监 督
本次招标投标活动以及相关当事人应当接受市财政局和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依法实施的监督
12、有关定义
12.1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12.2招标文件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有形物和无形物,如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商标专利权、著作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视同货物。
12.3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12.4评标委员会: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负责评标事务,确定中标人的临时组织。
12.5中标人:是指通过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经评标委员会评审确定的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要求,且对招标文件做出了实质性响应,取得与招标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资格的投标人。
13、招标依据以及原则
13.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13.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13.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13.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13.5《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13.6《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
13.7《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13.8 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省市规范性文件规定。
14、合格的投标人
14.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14.2符合本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要求,且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4.3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以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以及其控股公司或者存在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都不得在同一包或者未划分包的同一招标项目同时投标;
14.4同一品牌的同品目产品,只允许一个投标人参加投标;
14.5中型、小型、微型企业投标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14.5.1依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规定,中型、小型和微型企业投标的须提供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认定书和声明函;
14.5.2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投标人应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称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
14.5.3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本项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
14.6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应符合以下规定:
14.6.1联合体各方应按照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14.6.2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
14.6.3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招标人规定的资格要求。由同一资质条件的投标人组成的联合体,应当按照资质较低的投标人确定联合体的资质等级;
14.6.4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在同一项目中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投标。
14.6.5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采购合同,就合同约定的事项对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14.6.6鼓励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投标,但联合体各方均应符合上述规定。
14.7招标文件中带“”条款为实质性条款,投标人必须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做出实质性响应,否则投标无效。
14.8招标文件中带“▲”标注的采购产品为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投标人提供的产品必须是财政部、发展改革委最新发布“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和财政部、环境保护部最新发布“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范围内的产品。
14.9招标文件中带“※”标注的产品为投标人开标时必须提供的样品。开标时未提供样品、提供样品不全或者未送至指定地点的,其投标无效。
14.10除招标人拟采购进口产品通过财政部门审核外,投标人不得提供直接进口或者委托进口产品(包括已进入中国境内的进口产品)。
14.11投标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地与招标人为本次招标的货物进行设计、编制规范和其他文件所委托的咨询公司或者其附属机构有任何关联。
14.12投标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内容必须真实可靠。
符合上述条件的投标人即为合格投标人,具有参与公开招标的资格。
15、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当事人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6、语言文字以及度量衡单位
16.1所有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并以中文为准;
16.2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的计量单位;
16.3所有报价一律用人民币,货币单位:元。
17、踏勘现场
17.1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必须按照规定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以获取有关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所涉及现场的资料。投标人承担踏勘现场所发生的自身费用。
17.2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的有关现场的资料和数据,是招标人现有的能使投标人利用的资料,招标人对投标人由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不负责任。
17.3投标人经过招标人允许,可以进入项目现场踏勘,但不得因此使招标人承担有关责任和蒙受损失。除招标人原因外,投标人应对踏勘现场而造成的死亡、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损害以及其它任何损失、损害和引起的费用和开支承担责任。
18投标答疑
18.1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疑问或者询问,需招标人解答或者答疑时,应于招标文件发售截止时间次日17时前,以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的书面文件提出,采用信函、传真或者直接送达的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同时将电子版文件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发送至18053117498@163.com
招标人将对投标人提出的所有疑问进行综合答复,答疑内容应在招标文件规定范围内,不得对招标文件实质性条款进行改动,并形成书面文件报监督部门审查备案后,统一发给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在青岛市政府采购网上公告
18.2投标人不在规定时间提出疑问或者询问,视为认同招标文件以及答疑文件内的所有要求,投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解答或者答疑要求投标的,后果自负。
19、偏离
招标人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非实质性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否则其投标无效。
20、履约担保
20.1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照有关规定或者事先经过招标人书面认可的履约担保要求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除另有规定外,履约担保金额不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20.2中标人未按照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21、采购代理服务费
21.1采购代理服务费收取按照国家计委《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规定, 以中标金额为基准计算并收取。
中标金额在5亿元以上的代理服务费实行收费上限,货物类代理服务费上限为350万元。
21.2采购代理服务费在审批的项目预算中已经列支的,由招标人支付,并按照财政部门规定列支;在审批的项目预算中未列支的,采购代理服务费用由中标人支付。
21.3采购代理服务费采用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方式。标准如下:
                       服务类型
费率
中标金额(万元)
货物招标
100以下
1.5%
100-500
1.1%
500-1000
0.8%
1000-5000
0.5%
5000-10000
0.25%
10000-50000
0.05%
50000-100000
0.035%
22、其他条款
22.1投标人中标后直至验收止,未经招标人同意,中标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转包或者分包;如出现上述情形,招标人向监督部门提出申请并经批准后,可取消其中标资格,并与其立即解除合同,由此引起的经济损失全部由中标人承担。
22.2招标文件载明分包的,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中标后需要分包的,中标人可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但分包金额不得超出采购限额,超出采购限额的,招标人应重新组织招标。分包履行的,中标人和分包人与招标人共同签订分包合同,中标人和分包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分包履行合同实施前,招标人必须将分包情况和分包合同副本报同级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22.3投标文件是否退还:见本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1.26款”。但投标无效、废标或者未中标的投标人提供的样品予以退还。
22.4除非有特殊要求,招标文件不单独提供项目所在地的自然环境、气候条件、公用设施等情况,投标人被视为熟悉上述与履行合同有关的一切情况。
22.5未按招标文件第7条规定获取的招标文件不受法律保护,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投标人自负。

23、招标文件的构成
招标文件是用以阐明所需货物以及服务、招标程序和合同格式的规范性文件。招标文件主要由以下部分组成:
23.1招标公告;
23.2投标人须知;
23.3招标文件内容及要求;
23.4投标报价、投标文件编制以及投标保证金;
23.5投标人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
23.6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以及地点;
23.7评标、中标以及废标;
23.8签订合同、合同主要条款;
23.9纪律和监督;
23.10质疑与投诉;
23.11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时间;
23.12项目需求以及技术要求;
23.13评标办法;
23.14投标文件格式。
招标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对招标文件所作的答疑、澄清或者修改,在青岛市政府采购网上公告后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4、招标文件的澄清
24.1投标人应仔细检查招标文件是否齐全。如有残缺、遗漏或者不清楚的,应在得到招标文件后24小时内,以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的书面文件提出,采用信函、传真或者直接送达的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同时将电子版文件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发送至18053117498@163.com,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由投标人自负。同时,投标人有义务对招标文件的准确性进行复核,如发现有任何错误(打印的错误、逻辑的错误)或者前后矛盾的,应在规定提交答疑的时间内提交给招标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否则,投标人应无条件接受招标文件所有条款。
24.2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包括补充)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十五日前,报监督部门批准后,必须在青岛市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澄清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招标文件的澄清(包括补充)内容是在招标文件规定范围内对招标文件中表述不清部分进行进一步阐述或者描述,不得对招标文件实质性条款进行增减或者改动。若澄清内容已构成对招标文件实质性条款增减或者改动的,招标人应当按照本招标文件第25条规定办理,否则招标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4.3招标文件的澄清(包括补充)文件在青岛市政府采购网上发布公告,方可作为招标文件组成部分并具有法律效力,任何口头答复、通知无效。招标文件的澄清(包括补充)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公告为准。
24.4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存在歧视性条款或者不合理要求等需要澄清的,应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全部提出。在规定时间未一次性提出或者对已澄清的条款再提异议者,即视为同意和接受相关条款。
24.5从澄清公告发布时间开始,投标人应在48小时内从政府采购网上下载或者从网上直接打印澄清公告,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以及确认日期,采用信函、传真或者直接送达的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否则,即视为同意和接受该澄清(包括补充)内容。
25、招标文件的修改
25.1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十五日前,报监督部门批准并在青岛市政府采购网上发布变更或者更正公告,并以书面并附带电子邮件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十五日,招标人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具体时间将在变更或者更正公告中以明确。
25.2从变更或者更正公告发布时间开始投标人应在48小时内从政府采购网上下载或者从网上直接打印变更或者更正公告,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以及确认日期,采用信函、传真或者直接送达的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否则,即视为同意和接受该修改条款。
25.3招标文件的修改内容必须在青岛市政府采购网上发布公告,方可作为招标文件组成部分并具有法律效力,任何口头答复、通知无效。招标文件的修改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并经公告的为准。
26、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
26.1招标人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但至少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三日前,在青岛市政府采购网上发布变更或者更正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26.2招标文件的答疑、澄清或者修改内容较多时,招标人应重新组织招标或者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招标人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的,按第26.1条规定办理,但必须给予投标人充足的时间对招标文件的答疑、澄清或者修改内容进行研究以及编制投标文件。
27、招标文件的盖章要求
招标文件必须加盖招标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单位公章。在招标文件要求盖章处以及骑缝处加盖与招标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名称一致的标准公章,不得使用其他形式(如带有“专用章”、“合同章”、“财务章”、“业务章”、“***处”等)的印章;否则为不合格招标文件。
28、招标文件的编制、装订要求
28.1封面封底:白色纸张。
28.2正文纸张以及打印要求:采用A4白色复印纸双面打印。页码从目录编起,标注于页面底部居中位置;目录、内容标注连续页码,目录应当位于封面后第一张纸的正面,胶装成册。
以上编制要求不包含图片、图表、表格等非文本形式的内容。
28.3招标文件装订要求:每份招标文件用A4纸张制作,大小不一的文件材料(如图纸等)用折叠的办法整理成A4纸面大小,左、下侧对齐,左侧胶装成册(不得打钉)。
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内容按照第27条和本条款的要求编制、装订和盖章,并单独胶装成册,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9、不合格招标文件
29.1未按照第27条和第28条款要求编制、装订以及盖章的招标文件为不合格招标文件。
29.2不合格招标文件不得发售。已经发售的,采购代理机构必须在青岛市政府采购网上公告予以作废,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负责收回已发售的招标文件以及退还已收取的费用;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十五日前,招标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可重新补发合格的招标文件,重新补发的合格招标文件不得收费;重新补发的合格招标文件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十五日的,招标人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具体时间必须在青岛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更正公告中予以明确,否则予以废标,由招标人重新组织招标,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招标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承担。
29.3对采购代理机构拒绝发售招标文件或者发售不合格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有权依法质疑和投诉,给投标人造成损失的由采购代理机构承担。
29.4发售的招标文件(包括答疑、澄清以及修改)与青岛政府采购网上发布的不一致,以青岛政府采购网上发布为准,由此给投标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由采购代理机构全部承担。
30、样品检测、测试以及费用
招标文件要求对投标人提供的样品进行检测或者测试的,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技术指标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并按照以下规定支付相关费用:
30.1国家规定或者特殊行业有明确要求必须经检测或者测试合格后方能使用的,投标人必须提供全新的、尚未使用的且有产品合格证的样品,若属于破坏性检测或者测试的,投标人须同时提供相同的两份样品,其中一份样品用于检测或者测试,另一份样品用于封样,不论检测或者测试是否合格其全部费用由投标人全部承担。
30.2除第30.1款规定外,招标人要求开标前检测或者测试样品的:
30.2.1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检测或者测试的具体方案、技术指标、日期、检测机构、公证机构以及是否是破坏性检测或者测试(若属于破坏性检测或者测试的,投标人应同时提供相同的两份样品,其中一份样品用于检测或者测试,另一份样品用于封样)等内容,其中检测机构不得少于3家。
30.2.2在现场检测或者测试前,招标人、投标人、采购代理机构和公证机构应同时到场,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被授权代表应出具证明材料或者授权书原件,由采购代理机构组织招标人和投标人签订同意检测或者测试合同并对样品统一编号,公证机构负责现场公证,需要送检的由公证机构负责组织由招标人当场抽签确定检测机构。
30.2.3现场检测或者测试需要专家论证的,应在现场检测或者测试前4小时内由招标人从财政部门依法设立的专家库内随机抽取专家组成论证组,论证组成员应为三人以上的单数,论证组成员名单在论证结果确定前要严格保密。论证结束后,论证组成员应出具书面论证意见并对检测或者测试样品技术性能优劣进行排序。
30.2.4样品需要送检的,招标人、投标人、采购代理机构和公证机构应共同送至检测机构,并签字确认后同时移交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或者测试,以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为依据确定合格样品。
30.2.5投标人提供的样品经检测或者测试合格的,合格样品的投标人不得少于3家,否则应当重新招标。
30.2.6投标人提供的样品经检测或者测试合格的,招标人承担检测机构的检测或者测试以及公证等费用,若属于破坏性检测或者测试的,招标人还应承担样品费用;样品经检测或者测试不合格的,投标人承担全部费用;具体费用的承担由招标人和投标人在检测或者测试合同中约定。
30.330.1规定外,招标人要求对中标人封样样品进行检测或者测试的,应在中标公告发布后十日实行:
30.3.1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检测或者测试的具体方案、技术指标、日期、检测机构、公证机构以及是否是破坏性检测或者测试(若属于破坏性检测或者测试的,投标人应开标前同时提供相同的两份样品,其中一份样品用于检测或者测试,另一份样品用于封样)等内容,检测或者测试的具体方案和技术指标等不得超出招标文件规定范围,并在青岛市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检测或者测试公告,公告期不得少于3日;其中公告的检测机构为国家级或者有权检测的机构并不得少于3家。
30.3.2样品检测或者测试程序及要求按照第30.2.2项、第30.2.3项、第30.2.4项、第30.2.5项规定办理。
30.3.3投标人提供的样品通过检测或者测试的,中标有效;样品经检测或者测试不合格的,中标无效,招标人不得另行确定中标人,应当重新组织招标。
30.3.4投标人提供的样品经检测或者测试合格的,招标人承担检测机构的检测或者测试以及公证等费用,若属于破坏性检测或者测试的,招标人还应承担样品费用;样品经检测或者测试不合格的,投标人承担全部费用,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进行处罚,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30.4除按照第30.1款、第30.2款和第30.3款规定支付费用外,样品的生产、运输费、安装、保全费等一切费用由投标人承担。

31、投标报价
31.1投标报价的范围:为含税全包价,包括产品的设计、制作、包装、保险、运输、装卸、安装、调试、培训、验收、保修等一切费用(即交钥匙工程)。
31.2投标人应对所投包中的货物进行报价,对每一包货物的报价必须全部报齐。
31.3本次投标报价为一次不得更改报价,投标人只有一次报价的机会。投标报价(即开标报价)不得有选择性报价和附有条件的报价,且不得等于或者高于招标控制价。
31.4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或者方法提供投标以外的任何附赠条款。
31.5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中报价部分要求的内容填写报价,并由法定代表人或者被授权代表签署。
31.6投标人须按照附件格式表中的各单项明细逐项填写,以方便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文件进行比较。
31.7开标时,报价部分以正本为准。投标文件中《报价一览表》内容与分项报价明细表内容不一致的,以《报价一览表》为准。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照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按照以上原则对错误报价的修正,投标人应签字确认。
31.8唱标时,采购代理机构只对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报价进行唱标。
31.9投标人的中标价格在合同执行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不得出现任何包含价格调整的要求。
31.10招标人不接受未经中国海关报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货物报价。
32、投标文件的签署要求
投标文件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者打印。具体签署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20”。
33、投标文件的盖章要求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21”。
34、投标文件的时间单位、有效期以及费用
34.1除招标文件中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所使用的“天”、“日”均指日历天,时、分均为北京时间。
34.2投标有效期为90日历天,自投标截止之日起90日历天内投标文件以及其补充、承诺等部分均保持有效。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有效期满之前,如果出现特殊情况,招标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在投标有效期内要求投标人延长有效期,要求与答复均以书面通知为准并作为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人可以拒绝上述要求而其投标保证金不被没收,拒绝延长投标文件有效期的,其投标失效;同意上述要求的,既不能要求也不允许其修改投标文件,有关退还和没收投标保证金的规定在投标有效期的延长期内继续有效。
34.3投标人应自行承担其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所有费用。不论投标结果如何,招标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任何费用。
35、投标文件格式以及编制要求
投标文件应按所投包分别进行编制。根据有关规定,投标文件按照以下要求、格式统一编制:
35.1封面设置。投标文件材料封面设置包括:投标文件、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投标单位全称和投标文件完成时间。投标单位全称填写“×××有限公司”。
35.2投标文件内容。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写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要求填写的表格或者资料不得缺少或者留空。
35.2.1投标文件不得加行、涂改、插字或者删除。
35.2.2投标文件正文用白色A4复印纸双面打印,页码从目录编起,标注于页面底部居中位置,目录、内容标注连续页码,目录应当位于封面后第一张纸的正面。
以上编制要求不包含图片、图表、表格等非文本形式的内容。
35.3投标文件装订。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18”。否则,采购代理机构不予受理。
35.4投标人可对供货现场以及其范围环境进行考察,以获取有关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实施合同所需的各项资料,投标人应承担现场考察的费用、责任和风险。
35.5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时,应当如实在技术响应表和资信以及商务响应表中填写响应情况。
35.6投标文件数量以及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17”。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36、投标文件的组成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以及格式编制投标文件,并保证其真实性、准确性以及完整性,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并做出实质性响应。
36.1投标文件的组成
投标文件由包括报价文件、技术文件、商务文件、资质证明原件及电子版投标文件以及样品(若有)组成:
36.2报价文件
投标人应当严格按照招标文件报价部分要求报价,《报价一览表》和《分项报价明细表》中各项报价真实、齐全、有效。
36.2.1报价一览表。是分项报价明细表的汇总表,投标报价(即投标报价总计金额)为个各分项报价金额之和。不得删除、修改报价项,也不可用阿拉伯数字“0.00”“……”“—”“免费”“无”及“已包含在总价中”等表示。
36.2.2分项报价明细表。各分项报价小计名称应当与《报价一览表》中费用名称、金额对应,投标人应当对分项报价明细表中各分项逐一报价,无此项报价的不得删除、修改报价项,可用阿拉伯数字“0.00”表示,投标人认为《分项报价明细表》有漏项的,可以增加分项报价。
36.2.3报价需要说明的其他文件、材料。投标人认为需要对《报价一览表》、《分项报价明细表》中有关报价进一步说明或者证明其报价的文件和材料等。
36.3技术文件
36.3.1货物清单(包括产品彩页);
36.3.2制造商出具的授权书;
36.3.3技术响应表;
36.3.4选配件、专用耗材、售后服务优惠表(若有);
36.3.5项目实施人员(主要从业人员以及其技术资格)一览表;
36.3.6招标文件要求或者投标人认为其它应介绍或者提交的资料和文件。
36.3.7货物合格证明和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资料。
36.3.7.1投标人应提交证明其拟提供货物的合格性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有效技术(印刷体)支持资料,并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技术支持资料以制造商公开发布的印刷资料或者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为准。若制造商公开发布的印刷资料与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一致,以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为准。
36.3.7.2证明货物和服务与招标文件要求相一致的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主要包括内容:
36.3.7.2.1技术方案;
36.3.7.2.2货物主要技术指标和性能的详细说明(若是环保、节能产品须详细描述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并保证所供货物必须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合格产品;
36.3.7.2.3保证货物在质保期内正常、连续使用所必须的备品备件和专用工具清单以及其货源地与价格;
36.3.7.2.4对照招标文件技术规格、参数以及要求,逐条说明所提供货物与服务是否做出了实质性响应,并按照招标文件中技术响应表和资信以及商务响应表如实填写具体响应的参数以及要求。招标人只接受相同或者优于技术条款中所规定的技术要求以及制造标准。投标人若采用欺骗手段提报虚假资料和承诺的,一经发现,其投标无效,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36.3.7.2.5当招标文件中的技术要求以及货物备品备件的互换性标准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等不一致时,应以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等为准。
36.3.7.3投标人在详细阐述货物的主要技术指标和性能说明时,应注意招标文件第十二章“项目需求以及技术要求”中的工艺、材料、货物标准和参照品牌以及文字说明,并无任何限制性,投标可人选用替代标准、品牌或者文字叙述,但这些替代要实质上满足技术规格、参数以及要求。
36.3.7.4如果招标人全部或者部分使用非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或者技术方案时,应书面征得其同意并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后,方可使用。
36.3.7.5投标人必须对所提供货物和服务等知识产权方面的一切产权关系负全部责任,由此而引起的法律纠纷以及费用投标人须全部承担。
36.4商务文件
36.4.1投标函;
36.4.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36.4.3投标人同类项目实施情况一览表;
36.4.4资信以及商务响应表;
36.4.5政府采购诚信承诺书;
36.4.6联合投标协议书(若有);
36.4.7联合投标授权委托书(若有);
36.4.8中小企业声明函(若有);
36.4.9招标文件其它规定或者投标人认为应介绍或者提交的资料和文件。
招标文件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者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联合体协议书以及联合投标授权委托书。
36.5资质证明原件及电子版投标文件
36.5.1电子版投标文件内容为第36.2款、第36.3款和第36.4款要求的内容。
36.5.2电子版投标文件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均不退回。
36.6样品
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提交样品的,样品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招标文件中带“※”标注的货物为投标人开标时须提供的样品。样品的生产、运输费、安装、保全费等一切费用由投标人自理。
36.6.1开标前,投标人应将样品送达指定地点,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按照公共交易大厅(场所)要求确定样品摆放位置并对样品统一编号,投标人按照采购代理机构的要求摆放并做好展示。若需要现场演示的,投标人应提前做好演示准备,届时未能演示的,后果自负。
开标后,投标人送达的样品,招标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予受理。
36.6.2宣布评标结果前,投标人不得将样品整理、装箱或者撤离展示区;遇到特殊情况需要对样品进行整理、装箱或者移动样品的,投标人必须书面提出申请,采购代理机构同意后方可移动样品。
评标委员会已经确定投标人投标无效或者废标的,投标人签字确认后可以进行样品整理、装箱或者撤离展示区,但不得影响或者损害其他投标人的样品,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6.6.3宣布评标结果后,中标人与招标人、采购代理机构共同清点、检查和密封样品,由中标人送至招标人指定地点封存。
37、投标保证金以及退还
37.1投标保证金交纳。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16”。
投标保证金以到账时间为准,投标保证金未交纳、逾期到账或者未从其基本账户转出的,其投标无效。
投标人为联合体的,联合体牵头人交纳的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37.2投标保证金的退还
37.2.1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书面要求撤回投标文件的,招标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文件之日起5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
37.2.2采购代理机构在中标通知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并备案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37.2.3退还投标保证金时,采购代理机构应退还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以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7.3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37.3.1提供的有关资料不真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37.3.2确认参与公开或邀请招标后投标人退出招标活动的;
37.3.3开标后投标人撤回全部或者部分投标文件的;
37.3.4损害招标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合法权益的;
37.3.5投标人向采购代理机构、招标人、专家提供不正当利益的;
37.3.6经评标委员会认定有故意哄抬报价、串标或者其它违法行为的;
37.3.7宣布评标结果前样品撤离展示区的;
37.3.8中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签订合同或者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提供履约保证金的;
37.3.9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有关规定的其它情形。
37.4不予退还的投标保证金应在规定时间内上缴国库。

38、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须提交的商务资格、技术支持等证明材料:
38.1需提供证明材料:  
序号
证明材料名称
需要提供
不需要
38.1.1
投标人若为企业单位提供:营业执照副本
√原件   □复印件
 
 
38.1.2
投标人若为事业单位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
√原件   □复印件
 
 
38.1.3
投标人国家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乙级及以上的海洋测绘资质证书
√原件   □复印件
 
 
38.1.4
社保证明
√原件   □复印件
 
 
38.1.5
业绩证明
√原件   □复印件
 
 
38.1.6
相关获奖证明材料等原件
√原件   □复印件
 
 
38.1.7
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交的其它证明
 
 
 
 
上述证明材料第38.1.1项、38.1.2项、38.1.3项,投标人开标时必须提供,届时未提供或者提供不全的,其投标无效。
38.2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可以是复印件的,须加盖投标单位公章。
38.3投标截止时间前,由代理机构提供检察机关出具的本项目投标人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
39、相关规定
39.1投标人的资格证明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完整,且以中文为准,其中的字迹、印章要清晰。
39.2招标文件中所要求的相关证明资料原件,必须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与投标文件一并递交,逾期无效。
投标人需收回的证明材料原件(如合同书、营业执照副本、相关许可证等)、复印件须按第41条规定办理,待评审完毕后退还。不需收回的证明材料原件(产品授权书等)、复印件和需收回的证明材料原件的复印件、其他证明材料的复印件须装订于技术文件或商务文件中。
39.3投标人不得参与超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的投标活动。
营业执照副本等原件在年检期间或者无法提供的,可提供由发证机关出具证明材料原件或者由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件原件。
 
 
 
 

40、投标文件递交以及截止时间
40.1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含样品、证明材料等)。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样品、证明材料等,招标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予受理。
40.2投标人可对现场工作人员的资格和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进行监督。如有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并签署单位名称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被授权代表姓名后,在投标文件开启前递交至现场监督人员,以便以及时处理。否则视为同意和接受。
40.3投标文件的递交截止时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25”
41、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包括报价部分、技术部分、商务部分、资质证明原件及电子版投标文件部分和样品部分(若有)五部分,一个包(或者未分包项目)四个密封件(样品部分除外),分别是报价部分密封件、技术部分密封件、商务部分密封件、资质证明原件及电子版投标文件部分密封件。具体密封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19”。
样品构成投标文件组成部分的,可不必密封,但必须符合第36.6款规定。
42、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2.1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应按照本招标文件有关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盖章和递交,并在投标文件密封袋上,清楚标明“修改投标文件”或者“撤回投标”字样。
42.2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其投标文件。投标人补充、修改、替代投标文件的,招标人不予受理;投标人撤回全部或者部分投标文件的,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43、开标时间、地点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27”。
44、延期开标
因特殊情况需要推迟开标时间的,招标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必须提前报监督部门审批,经批准后按规定提前告知所有参加投标的投标人,否则必须按时开标。
 

45、开标程序
45.1宣布开标纪律;
45.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
45.3宣布主持人、唱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5.4投标人相互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情况,并签字确认;
45.5按照投标人签到顺序,宣布投标文件开启顺序;
45.6宣布各包招标控制价;
45.7按照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等内容,并记录在案;
45.8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被授权代表)、招标人代表、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45.9开标结束。
46、开标
46.1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召开开标会议。
届时请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被授权代表参加,参加招标会的代表必须签名报到,法定代表人出示提交身份证原件、被授权代表出示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身份证原件以证明其出席。否则,代理机构对递交的投标文件将不予接收。
投标人少于三家的,招标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重新组织招标,且不承担任何费用和责任。
46.2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情况,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被授权代表互相检查各投标人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并请各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被授权代表签字确认。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被授权代表认为某个或者某些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密封不符合规定的,应当面提出,采购代理机构现场记录,相关各方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被授权代表签字确认后,报现场监督人员和评标委员会处理,在处理决定未作出之前有异议各方的投标文件均不得开启;处理决定认为投标文件符合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各方均应签字确认,拒绝签字的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处理决定认为投标文件不符合规定的,按照第46.4款办理。
经确认无异议的,由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开启各投标人投标文件。按照上述规定开启投标文件后,投标人再对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提出异议的,招标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予受理。
46.3由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唱标。
46.3.1唱标顺序:按照投标人投标签到顺序进行。
46.3.2唱标内容:唱标人当众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包、投标报价、招标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投标方案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并不得拒绝任何符合要求的投标报价。投标人若有报价和优惠未被唱出,应在开标时及时声明或者提出,否则采购代理机构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46.4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招标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予受理:
46.4.1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46.4.2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标记的;
46.4.3违反招标、投标纪律的;
46.4.4开启投标文件后,投标人再对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提出异议的。
46.5开标和唱标由采购代理机构指定专人负责唱标和记录,开标记录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被授权代表、招标人代表、记录人等有关人员签字确认,采购代理机构负责存档备查。
46.6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以书面形式提出,招标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场给予答复,并制作记录,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被授权代表、招标人代表、采购代理机构(包括公证机构人员)签字确认。
46.7参加开标会议的招标人代表不得参加本项目评审;开标记录由采购代理机构保存,在商务打分结束后提交评标委员会审核。
47、评标委员会
47.1评标委员会的组成
招标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及有关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评标专家共同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及以上单数,其中招标人代表只限一人,技术、经济等方面的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47.2评审专家的抽取
47.2.1采用随机抽取方式从财政部门依法设立的专家库中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指定评审专家或干预评审专家的抽取工作。
47.2.2参加评审专家抽取的有关人员对被抽取的专家的姓名、单位和联系方式等内容负有保密的义务。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必须严格保密。
47.3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参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评审活动,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已经进入的必须更换。
47.4评标委员会负责对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比较、评定,并按本招标文件的规定确定中标人或者推荐中标候选人。
47.5评标委员会具有依据招标文件进行独立评标的权力,且不受外界任何因素的干扰。评标委员会成员必须独立、负责地提出评审意见,并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对评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报告应当注明不同意见。评审委员会成员拒绝评审或者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并且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
47.6评标委员会的职责:
47.6.1审查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进行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并做出评价;
47.6.2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做出解释或者澄清;
47.6.3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或者受招标人委托按照事先确定的办法直接确定中标人;
47.6.4向招标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报告非法干预评标工作的行为。
47.7评标委员会的义务:
47.7.1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
47.7.2提出真实、可靠的评审意见;
47.7.3严格遵守评标纪律,不得向外界泄露评标情况;
47.7.4发现投标人在招投标活动中有不正当竞争或者恶意串通等违规行为,应及时向监督部门报告并加以制止;
47.7.5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进行评标,对评标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47.7.6参与并审定评标报告;
47.7.7配合招标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答复投标人提出的质疑;
47.7.8对评标过程和结果,以及招标人、投标人的商业秘密保密;
47.7.9配合财政部门处理投诉;
47.8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47.8.1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47.8.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47.8.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
47.8.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系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47.8.5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
48、评标程序
48.1宣布评标纪律以及回避提示;
48.2组织推荐评标委员会组长;
48.3资格性审查;
48.4符合性审查;
48.5技术评审;
48.6澄清有关问题;
48.7比较与评价;
48.8确定中标人或者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
48.9编写评标报告。
48.10宣布评标结果。
49、评标
49.1第一阶段:资格性审查
49.1.1招标人或者其委托公证人员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分别与投标人共同对其商务部分投标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投标保证金等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人是否具备投标资格,填写资格审查表并签字确认后,提交评标委员会审核。
49.1.2评标委员会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所有投标人的商务部分投标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投标保证金等进行审查,并确定投标人投标资格。
49.1.3同一品牌同品型号产品只允许一个投标人参加投标,产品制造商和代理商同时投标的,制造商投标有效;
49.2第二阶段:符合性审查
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人的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以及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做出响应。
49.3在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同时,对属于不合格投标人或者投标无效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必须提出不合格或者投标无效的事实依据,并出具不合格或者投标无效说明,投标人签字确认。投标人签字确认后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
投标人拒绝签字确认的不影响评标委员会做出的不合格或无效投标裁定。
49.4第三阶段:技术和商务评审
49.4.1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审查投标人所投货物和服务的规格、质量、数量以及服务等技术要求和参数,并记录实质性响应、技术偏离等事项,进行技术部分的评审。
49.4.2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审查投标人业绩、政策性加分等进行商务部分评审,并记录相关事项。
49.5技术和商务打分
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结束后,评标委员会按照评标办法和标准进行比较和评价;
技术部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各自独立打分,按照本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进行逐项打分,对客观评分项的评分应当一致,对需要借助专业知识评判的主观评分项应当严格按照评分标准公正评分。
商务部分打分由评标委员会审核认定评分结果,交各投标人签字确认。
技术和商务部分打分结束,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确认。
49.6政策性加分
按照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文件、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节能环保产品政府采购评审办法》(鲁财库〔2007〕32号)文件和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海洋与渔业局《关于政府采购支持残疾人就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青财采〔2013〕1号)文件规定,在满足基本技术条件的前提下,对以下情形给予一定的加分:
49.6.1商务评审加分
49.6.1.1给予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
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投标,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金额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2%-3%的价格扣除,否则不予扣除。
49.6.1.2给予环保、节能产品价格评标总分值的4%-8%幅度不等的加分;
49.6.1.3同等条件下,政府优先采购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的产品和服务,并以其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达到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为基数,每超过1个百分点,商务评分给予加1分,最高4分。
49.6.2技术评审加分
给予环保、节能产品给予技术评标总分值的4%-8%幅度不等的加分。
49.6.3商务和技术评审加分详见本招标文件第十三章“评标办法”。
49.7评分结束后,交采购代理机构汇总、统计,打印出结果,由评标委员会应对投标人的报价、商务和技术得分以及政策加分进行最后的复核,并签字确认。
50、澄清
50.1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做出必要的澄清、承诺、说明或者纠正。投标人的澄清、承诺、说明或者纠正应采取书面形式,由法定代表人或者被授权代表签字,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50.2评标委员会判断投标文件的响应性仅基于投标文件本身而不靠外部因素。未响应实质性条款的,投标评标委员会有权确定其投标无效,投标人不能通过修正、撤销或者澄清不符之处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性响应的投标。
评标委员会可以允许投标人修改或者澄清其投标文件中不构成实质偏离的、微小的、非正规的不一致或者不规则的地方。
51、定标
51.1本次招标招标人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51.2本次招标采用综合评分法。
51.3采用综合评分法的,按照评审后综合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综合得分相同的,投标报价低的投标人中标;综合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技术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中标;仍相同的,由评标委员会投票,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中标人。
  51.4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按照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投标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评标委员会认为,排在前面的中标候选投标人的最低投标价或者某些分项报价明显不合理或者低于成本,有可能影响商品质量和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书面文件予以解释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否则,评标委员会可以取消该投标人的中标候选资格,按照顺序排在后面的中标候选人递补,以此类推。
51.5采用性价比法的,按照商数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商数得分相同的,按照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商数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仍相同的,由评标委员会投票,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中标人。
51.6招标文件规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中标候选人数量应当根据招标需要并在招标活动开始前确定,由评标委员会按照第51.3款、第51.4款或者第51.5款规定的评标办法确定各投标人排列顺序,依照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数量。
51.7投标人可依照招标文件要求进行多个包投标。若所投各个包的综合得分排位均第一的,由投标人自行选择其中一个包中标;其他包参与综合得分排序,排序第一也不中标,中标顺延排序第二的投标人。
51.8按照有关规定中标人因不可抗力或者自身原因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须顺延排序第二的投标人中标的,其原投标报价不得超过原中标人投标报价与投标保证金之和,报经监督部门核准后可以确定排序第二的投标人中标。否则应予废标,由招标人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51.9以入围方式确定多个中标人的,入围中标人数量应当根据招标需要并在招标活动开始前确定,由评标委员会按照第51.3款、第51.4款或者第51.5款规定的评标办法确定各投标人排列顺序,依照顺序确定入围中标人,但合格投标人数量必须大于或者等于入围中标人数量的1.5倍;入围中标人的中标价格统一按照入围中标人中最低报价确定。否则应予以废标,由招标人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51.10评审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参与并审定评标报告,采购代理机构向所有投标人宣布评审结果。
52、中标查询以及中标通知书
52.1确定中标人后,招标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2日内在青岛政府采购网上发布中标公告,公示期限为7个工作日。
52.2公示期满,招标人、采购代理机构必须在十个工作日内共同向中标人签发中标通知书。招标人、采购代理机构不按照规定发布中标公告或者发布中标公告后不签发中标通知书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给中标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52.3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都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53、投标无效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无效:
53.1投标报价等于或超出招标控制价;
53.2对“★”条款未做出实质性响应或者发生重大偏离的;
53.3对允许偏离的非实质性条款,偏离招标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的;
53.4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报价、拒绝报价、有多个报价、有选择性报价、附有条件的报价或者拒绝修正报价的;
53.5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未按时参加开标会议或者参加开标会议未提供有效证明的;
53.6投标文件正副本未区分或者内容严重不一致的;
53.7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的;
53.8投标有效期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53.9投标超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的;
53.10评标委员会2/3以及以上成员认定投标方案技术含量低、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或是投标人复制招标文件的技术规格相关部分内容作为其投标文件一部分的;
53.11评标委员会判定投标人涂改证明材料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和承诺的;
53.12应提供而未提供带“▲”标注的政府强制采购节能、环保产品的;
53.13未提供或者提供不全带“※”标注样品的;
53.14未按本招标文件规定编制、签署、盖章、装订和密封投标文件的;
53.15代理商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产品制造商针对本项目的授权书原件的;
53.16招标文件中要求必须提供的资格、资信证明原件、复印件未提供、提供不齐全或者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未装订于商务文件或技术文件中的;
53.17资格、资信证明可以为复印件的,复印件未加盖单位公章的;
53.18未经允许,擅自将样品整理、装箱或撤离展示区的;
53.19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要求的。
对投标无效的认定,必须经评标委员会集体做出决定并出具投标无效的事实依据,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被授权代表签字确认,拒绝签字的,不影响评标委员会做出的决定。
54、废标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54.1符合条件的投标人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投标人不足三家的;
54.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54.3投标人的报价均等于或超过了招标控制价的;
54.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54.5法律、法规以及招标文件规定废标情形。
废标必须经评标委员会集体做出决定,经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确认后生效。废标后,招标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55、特殊情况处置程序
55.1评标活动终止
55.1.1评标委员会应当执行连续评标的原则,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内容、方法、标准完成全部评标工作。出现评审专家临时缺席、回避等情形导致评审现场专家数量不符合法定标准的,招标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要按照有关程序及时补抽专家,继续组织评审。如无法及时补齐专家,则要立即停止评审工作,封存采购文件和所有投标或响应文件,择期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
55.1.2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终止评标并按照废标处理:
55.1.2.1发生了不可抗力事件;
55.1.2.2评标委员会名单泄密或者评标委员成员无法中途更换的;
55.1.2.3评标委员会成员未经监督人员同意离开评标区域或者擅自打电话以及采用其它方式与外界联系或者通报评标情况的;
55.1.2.4发生评标信息泄露或者出现非法干预评审、谈判工作的;
55.1.2.5监督人员现场发现评标委员会或者成员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评审或者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行为,且拒绝改正的。
出现上述情形的,评标委员会有权予以废标或者建议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封存采购文件和所有投标或响应文件,择期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
55.2评标委员会中途更换成员
55.2.1除非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中途更换:
55.2.1.1因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不能到场或者需在评标规程中退出评标活动;
55.2.1.2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某个或者某几个评标委员会成员需要回避;
55.2.2退出评标委员会的成员,其已完成的评审行为无效。由招标人向监督人员提出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意见并获准后,根据本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产生方式另行确定替代者进行评标。
55.3记名投票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生分歧或者评审结论有异议需表决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56、违法违规情形
    56.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56.1.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56.1.2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56.1.3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56.1.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56.1.5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56.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56.2.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56.2.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56.2.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56.2.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6.2.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56.2.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56.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56.3.1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56.3.2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56.3.3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56.3.4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56.3.5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56.3.6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56.4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弄虚作假的行为:
    56.4.1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56.4.2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56.4.3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56.4.4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56.4.5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评标过程中第56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必须出具违法违规认定意见并予以废标。
57、违规处理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青岛市政府采购活动:
57.1提供虚假投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57.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投标人的;
57.3与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57.4向招标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57.5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招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57.6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57.7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投诉均查无实据,并带有明显故意行为的;
57.8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投诉材料的;
57.9不按照规定程序以及正常途径质疑、投诉,采用匿名信、匿名电话、发短信息等手段,威胁、恫吓、辱骂、恶意中伤其他相关当事人的;
57.10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情形。
58、关于中标人瑕疵滞后发现的处理规则
58.1 无论基于何种原因,本应作无效、废标处理的情形即便未被及时发现而使该投标人进入初审、详细评审或者其它后续程序,包括已经签约的情形,一旦在任何时间被发现存在上述情形,评标委员会均有权随时视情形决定是否取消该投标人的此前评议结果,或者随时视情形决定该投标无效,并有权决定采取相应的补救、纠正措施;若通过补救、纠正措施能够满足招标文件或者招标人要求,评标委员会可以维持既定结果并要求中标人出具补救、纠正措施等承诺,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中标人承担;若通过补救、纠正措施仍不能够满足招标文件或者招标人要求,评标委员会应出具取消该投标人的此前评议结果的复审结论,并予以废标,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均由中标人承担。
评标委员会认定中标人投标无效、废标或者中标人的此前评议结果被取消的,招标文件规定由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的,应予以废标,由招标人依法重新组织招标,中标人按照57条之规定处理;招标文件规定由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由招标人从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按顺序重新确定中标人,但应符合第51.8条规定,取消中标资格的投标人按照57条之规定处理。出现上述情形的一切损失均由取消中标资格的投标人承担。
58.2若已经超过质疑期限而没有被发现,签署了相关的合同之后才发现存在上述情形,经评标委员会再行审查认为其在技术、必要资质等方面并不存在问题而仅属于商务方面存在瑕疵的问题,若取消该投标人的此前评议结果或者采取类似的处理措施将对本次招标采购更为不利的情形(包括:予以无效投标、废标或者采取类似的处理措施将使本次招标采购成本大幅上升、延误期限以至可能给招标人造成较大损失的),维持中标结果的,招标人必须出具维持中标结果以及是否要求提供特别担保金的书面意见,评标委员会可以维持既定结果并要求中标人出具提供特别担保金承诺,以承担可能产生的赔偿责任;若中标人拒绝提供特别担保金、实际提供的担保金额不足或者招标人不同意维持中标结果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决定取消中标人的此前评议结果或者采取类似的处理措施,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均由中标人承担。

 
59、签订合同
59.1招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约定,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59.2签订的合同原则以招标文件第62条规定为基础,并根据评标、答疑情况进行修改补充,但该款并不限制招标人以其他方式签订合同的权利。招标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中标人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59.3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书面承诺和中标通知书均作为经济合同的一部分,且具有法律效力。中标人应严格履行经济合同所规定的各项义务和责任,否则将依法处理。
59.4有关法规或者招标文件明确不允许分包方式履行合同的,中标人不得分包履行合同,否则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招标文件明确允许分包方式履行合同的,按照招标文件第22.2条规定执行。
当中标人放弃中标结果或者因被质疑、投诉,经查属实或者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合同的,由招标人可从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按顺序重新确定中标人,但应符合第51.8条规定;不符合第51.8条规定的,招标人应重新组织招标。
59.5招标人应当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采购合同副本报同级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59.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后生效的合同,依照其规定。
60、追加合同金额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招标人需要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并且在签订合同后1年内,经招标人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与中标人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否则招标人应重新组织招标。
采购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责任。
61、货物质量与验收
61.1招标文件中的货物按照国标、部标、行业标准或者双方技术协议或者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书面承诺的技术要求制造。货到后,由招标人组织验收小组对货物进行验收(以《项目验收报告单》为准)。如对货物质量有争议,招标人可委托国家认定的相关部门对货物进行质量检验,并以质检部门出具的检验报告为准,并由责任方承担全部责任。
61.2货物制造完毕经出厂检验合格后方能发货,并提供货物合格证书。
61.3货物的表面涂漆颜色:由招标人和中标投标人商定。
61.4货物包装按照国标、部标以及有关标准执行。
62、合同主要条款
合同编号:                                     
签订地:                           
甲方(招标人):                   
住所地:                                                             
乙方(中标人):                   
住所地:                                                                 
乙方于20 年 月 日参加了 (采购代理机构) 组织的“ (项目名称及项目编号) ”政府采购活动,经评标委员会评审确定乙方为 (包及包名称) 中标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招标文件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政府采购合同。
第一条 货物条款
乙方向甲方提供以下货物
货物名称
品牌、规格型号(技术参数)
单价
数量
小 计
 
 
 
 
 
 
 
 
 
 
 
 
 
 
 
     计
 
注:如上述表格不适用相关货物的,具体品牌、数量、规格型号(技术参数)及质保期等可用附件形式列明,作为本合同组成部分。
……
第二条 合同总金额
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       
此价格为合同执行不变价,不因国家政策变化而变化,该价款包括了货物及与之配套的设计、制造、正版软件、检验、包装、运输、保险、税费以及安装、组织验收、培训、技术服务(包括技术资料、图纸提供等)、质保期服务等全部价款,除此之外,甲方不再向乙方支付其他任何费用。
……
第三条   质量要求及技术标准
1、货物原产地:        
2、货物的质量要求:
……
3、货物的技术标准:
……
第四条 交货 
1、交货日期:合同生效之日起硬件设备30天,软件系统180天交货并验收完毕。
2、交货地点:招标人指定地点。
第五条 包装、装运及运输
1、乙方负责包装、装运和运输,由于不适当的包装、装运和运输造成货物有任何损坏均由乙方负责。
2、包装费、运费及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金额内。
……
第六条 货款支付
1、货物运到交货地点,经甲乙双方共同验收合格后由甲方负责办理货款支付手续。
2、属国库集中支付资金,甲方应按照双方约定的付款期限,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资金支付申请,同级财政部门对支付申请审核无误后,将货款直接支付至乙方账户。
3、付款方式  
签定合同后支付合同价款的30%,货到并项目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总价款的65%,其余5%作为质保金,质保金于验收合格后一年全额无息付清。
第七条 履约保证金
1、乙方须向甲方交纳人民币(大写)          (¥        ) 作为本合同的履约保证金。
2、履约保证金用于补偿甲方因乙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而蒙受的损失。
3、履约保证金在货物交付验收合格    月无质量问题后,填写《青岛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保证金退付表》、《青岛市政府采购项目验收单》和资金往来收款收据交监督部门审核后20个工作日内退还。
……
第八条 售后服务及承诺
1、乙方有完善的服务体系,有能力提供持续的、本地化售后服务。
2、乙方负责系统安装和调试以及操作人员培训,并制定详细的培训计划,使操作人员能独立进行管理、操作、维护和故障处理等工作,做好相关记录及技术文档收集整理,待验收合格后移交给甲方。
3、供货及服务范围:乙方负责货物的供应、运输、安装调试、免费培训、售后服务。
……
第九条 交验
1、依据设备装箱单,对所有设备进行初步点验,如有不符乙方应及时更换。
2、开箱检查设备外观,如有损伤或质量缺陷,乙方应及时更换。
3、依据合同设备清单,对设备品牌、规格型号(技术参数)、数量、质保书等必备附件进行检查。
4、设备安装后,检查设备物理连接是否正确,经调试和运行,甲乙双方共同确认设备正常运行后,完成设备验收。
……
第十条 知识产权
1、乙方保证,甲方在使用该货物或者货物的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他知识产权的起诉。如发生此类纠纷,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如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负责全额赔偿。
2、乙方为执行本合同而提供的技术资料或者其他相关资料、软件等由甲方永久免费使用。
……
第十一条 甲方责任
1、及时办理付款手续。
2、负责提供工作场地,协助乙方办理有关事宜。
3、对合同条款及所知悉的乙方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
第十二条 乙方责任
1、保证所供货物均为投标文件承诺的货物,符合相关质量检测标准,具有该产品的出厂标准或国家鉴定证书,保证其全部部件为全新的未使用的且符合相关质量要求。
2、保证货物的售后服务,严格依据投标文件及相关承诺,对货物及系统进行保修、维护等服务。
3、保证其所供货物不存在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的行为,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1、乙方所供货物品牌、规格型号、质量等不符合合同约定标准,甲方有权拒收。同时,乙方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20%的违约金。
2、乙方不能交付货物时,乙方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20%的违约金。
3、乙方逾期交付货物时,每逾1日乙方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3‰的滞纳金。逾期交货超过30日的,甲方有权决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如甲方决定终止履行合同的,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4、因甲方过错而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相关责任。
……
第十四条 不可抗力
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情况和理由;在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终止履行合同的,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
第十五条 保密
乙方在合同履行期间知悉甲方的工作秘密(包括相关业务信息),不得透露或以其他方式提供给合同双方以外的其他方(包括乙方内部与本合同无关的任何人员),乙方的保密责任不因本合同的终止而终止。
乙方违反本合同所规定的保密义务,应按照本合同总金额的10%支付违约金。
……
第十六条 争议解决
甲乙双方在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向合同签订地法院提起诉讼。
……
第十七条 合同生效及其它
1、除招标文件规定且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部分或者全部转让、分包履行其应履行的合同项下的义务。
2、合同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者被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以最后一方签字日期为合同生效日期。
3、本合同一式六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采购代理机构二份,市财政局一份,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一份。
……
第十八条 本合同附件
1、中标通知书;
    2、政府采购招标文件(含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等);
3、乙方投标文件;
4、中标人在评标过程中做出的有关澄清、说明、承诺或者补正文件(材料);
……
    方:                                    方:
单位名称(公章):                          单位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               
   话:                                 电    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63、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64、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互相串通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65、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超出本招标文件有关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标标准进行评标。
66、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67、质疑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六章有关规定,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招标过程和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67.1质疑书内容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67.1.1质疑人的名称、地址、电话等;
67.1.2具体的质疑事项、证据以及法律、法规依据;
67.1.3提出质疑的日期。
67.2质疑书应当署名,一式叁份。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代理人办理质疑事务时,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的具体权限和事项。否则招标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予受理。
67.3除书面形式外,其他任何方式的质疑,招标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均不予接受和回复。
67.4招标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质疑书后七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人和其他有关投标人,但答复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67.5质疑人对招标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招标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投诉。
68、投诉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20号令)和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工作的通知》(财库〔2007〕1号)文件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定,质疑人对招标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招标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投诉。
68.1投诉人提起投诉应符合下列条件:
68.1.1投诉人是参与所投诉政府采购活动的投标人;
68.1.2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
68.1.3投诉书内容符合财政部《政府采购投标人投诉处理办法》(第20号令)规定;
68.1.4在投诉有效期限内提起投诉;
68.1.5属于本财政部门管辖;
68.1.6同一投诉事项未经财政部门投诉处理;
68.1.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68.2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并按照被投诉招标人、采购代理机构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投标人数量提供投诉书的副本。
68.3投诉书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68.3.1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电话等;
68.3.2具体的投诉事宜以及事实依据;
68.3.3质疑书和质疑答复情况以及相关证明材料;
68.3.4提起投诉的日期。
投诉书应当署名。投诉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并加盖公章。
68.4投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时,除提交投诉书外,还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投诉人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代理的具体权限和事项。
68.5投诉人不符合上述规定提起的投诉,财政部门不予受理。

本章内容由采购人根据项目需求填写,需作为实质性条款的加“★”进行标注。
69、交货期
硬件设备30天,软件系统180天
70、交货地点
地点:招标人指定地点
71、验收
71.1货物运抵现场后,招标人将对货物数量、质量、规格等进行检验。如发现货物和规格或者两者都与合同不符,招标人有权限根据检验结果要求中标人立即更换或者提出索赔要求。
71.2货物由中标人进行安装,完毕后,招标人应对货物的数量、质量、规格、性能等进行详细而全面的检验。安装完毕7日后,证明货物以及安装质量无任何问题,由招标人组成的验收小组签署验收报告,作为付款凭据之一。
72、质量保证期
★72.1质保期:自验收合格之日起软硬件(不含基础数据)质保期为一年,国家主管部门或者行业标准对货物本身有更高要求的,从其规定并在合同中约定,投标人亦可提报更长的质保期。
72.2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者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中标人应立即免费维修或者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者部件,保证达到合同规定的技术以及性能要求。如果中标人在收到通知后5天内没有弥补缺陷,招标人可自行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风险和费用由中标人承担,招标人同时保留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索赔的权利。
73、售后服务
73.1中标人应提供及时周到的售后服务,应保证每季度至少一次上门回访、检修。
73.2中标人在接招标人通知做出响应时间小于10分钟2小时内到达现场,12小时内维修完毕,不能在规定时间内修好的要免费提供备品(机)备件。需提供至少一年的数据与系统全免费支持服务。
73.3中标人免费为招标人提供中文操作手册并培训操作人员,其中包括讲解产品的结构以及原理、产品的使用以及维护保养,直至操作人员能够独立的操作使用。
 

74、项目说明
74.1本章内容是根据采购项目的实际需求制定的。
74.2本项目共分为1个包进行招标。投标人所报价格应为含税全包价,包括产品的设计、制作、包装、保险、运输、装卸、安装、验收、保修等一切费用。
(本项目共分为1个包,其中/包允许分包履行。)
74.3货物必须为合格产品,质量达到国家有关标准,中标人供货时须提供有关货物的合格证明材料等,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74.4供货商应保证 货物是全新、未使用过的合格产品。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中标人应保证所提供的货物经正确安装、正常运转和保养后,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在货物质量保证期内卖方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者材料的缺陷而发生的任何不足或者故障负责。所投产品应提供详细的技术资料,应有检测报告等详细资料。
74.5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
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产品。招标人确需招标采购进口产品的,应在招投标活动开始前,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文件规定办理审核手续,通过财政部门审核后,方可招标采购进口产品,否则招标人不得招标采购进口产品,投标人不得提供直接进口或者委托进口产品(包括已进入中国境内的进口产品)。
招标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进口产品时不得拒绝国产相同质量产品的制造商或代理商参与投标。
75、招标产品技术规格、要求和数量(包括附件、图纸等)
二、项目需求以及技术要求
1、系统概述
按照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管理系统总体实施方案的要求,在已有成果基础上,开展青岛市县级海域动态监管能力建设,建立符合海域动态监视监测体系要求的业务应用体系,解决青岛市县级海域综合管理技术手段薄弱等问题,提升青岛市县级信息化及管理装备水平,提高海洋资源开发保护利用和动态监管能力。
通过此次项目建设,全面开展基础数据体系建设,对各类海域基础数据与专题数据实行一体化整合和统一管理,构建数据标准统一、内容全面、更新及时、共享服务完善的基础数据体系,进一步扩充完善基础数据内容、破解信息共享障碍、加大海域大数据挖掘应用,进一步提升沿海各区市分控中心技术管理能力,健全海域动态监管四级业务体系,不断完善县级海域综合管理能力建设,提升海洋资源开发保护和管控能力,为国家海域动态监管能力的提升提供数据保障,为科学管海、科学用海提供决策支持,为青岛市半岛蓝色经济区建设提供技术支撑。
按照《海域使用面积测量规范》(HY070-2003)、《海籍调查规范》(HY/T124-2009)
1)位于人工海岸、构筑物及其它固定标志物上的宗海界址点或标志点,其测量精度应优于0.1m。
2)所测海域离岸20km以内,测量误差优于1m。
2、建设内容
2.1 基础数据体系建设
2.1.1海域使用权属数据补充更新
负责完成青岛市各级海域使用权属数据资料的收集整理、补充录入以及问题数据修正工作,主要内容为:完成2012年实施统一配号之前的海域使用权属数据全部入库、海域使用权登记表等主要附件资料齐全、权属基本信息完整且与登记表一致、坐标系统使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
(1)完成青岛市县级海域使用权属数据补充更新,整理县级补充数据清单并进行统一整理汇总,通过高精度遥感影像核查或实地测绘核查等方式完成青岛市海域使用权属数据的核查与校对。
(2)完成历史数据补充录入:依据2002-2011年《海域使用管理公报》和海域使用统计数据,建立青岛市历年初始、变更、注销登记的项目用海数量、面积清单,根据此清单开展海域使用权属数据补充收集,通过高精度遥感影像核查或实地测绘核查等方式完对历史数据的核查与校对,并整理入库。
(3)完成各类问题数据的修改更正工作,根据国家海域动态同步数据中心下发的问题数据清单,对各类问题数据进行修改处理。
2.1.2 公共用海数据收集整理
公共用海数据指具有公益性用海特征和明确的使用功能,但没有特定的海域使用权人的用海。主要包括交通航管、环保、防灾减灾、渔业、旅游娱乐、科研等行业领域的非经营性公共设施用海。主要内容为:
(1) 理清公共用海数据源,走访调查相关涉海部门;
(2) 编制公共用海数据台帐,绘制公共用海项目相关图件;
(3) 附件资料处理整编与数字化,制作标准矢量数据集,编写公共用海数据调查整理报告;
(4) 对需要开展现场核查的数据通过高精度遥感影像核查或现场调查和界址测量方式完成核查与校对。
收集整理内容见下表:
序号
类别
公共数据资料
数据项
1
公共航道
1.用海名称
2.管理/使用单位
3.用海位置
4.建设/设立时间
5.调查整理时间
6.用海相关文件(包括备案登记原始资料或用海批复等相关文件)
7.空间矢量数据(包括用海界址点、长度、宽度、范围和面积等)
水深条件、通航等级
2
公共锚地
水深条件、锚地类型、可锚船数量
3
跨海桥梁
等级、长度、宽度、起止点
4
公共码头
水深条件、用途、泊位等级、泊位数量
5
公共道路
道路等级、长度、宽度
6
航标
高度、类别、用途
7
海洋保护区
占用岸线长度、级别、主要保护对象
8
倾倒区
性质(临时、正式)倾倒物种类
9
排污口
类型、主要污染物
10
观测平台/浮标
类别、用途、保护范围
11
验潮站
类别、用途、相关设施
12
海岸整治工程
整治内容、占用岸线长度
13
海岸防护工程
防护等级、占用岸线长度、保护范围
14
防洪防潮闸
闸门等级、保护范围
15
群众渔港
级别、水深条件、可停靠数量
16
人工鱼礁
鱼礁内容、投放量、投资额
17
科研用海
具体用途
18
公共浴场
占用岸线长度、岸线类型
19
区域用海规划内的公共设施
用海类型、用海方式、主要用途
20
其他
根据公共用海数据情况自定义相关数据项
 
2.1.3 涉海规划和统计数据库建设
涉海规划数据资料包括各级政府批复的涉海规划文本、图件与矢量数据等。重点收集沿海战略规划、海岸带区域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滨海开发区规划以及港口、渔业、盐业、旅游、可再生能源等行业发展规划、涉海统计数据包括海洋及相关产业的经济统计数据以及国土资源统计数据、沿海地区人口就业等统计数据。主要内容包括:
(1) 完成青岛市各级涉海规划资料、统计数据资料的收集整理;
(2) 完成青岛市规划、统计资料的标准化处理和空间化改造;
(3) 按照技术规范,制作青岛市数据集;
(4) 建设青岛市涉海统计数据库。
采集内容见下表:
序号
要素名称
采集内容
1
涉海规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滨海开发区规划等滨海区域规划、港口、渔业、盐业、旅游等相关涉海行业规划的文本、图件、矢量数据等;
2
涉海统计
海洋及相关产业的经济统计数据:海洋生产总值、主要海洋产业增加值、海洋相关产业增加值、地区生产总值等;沿海地区人口统计数据:人口数量、人口密度等;国土资源统计数据:耕地面积、国有建设用地面积、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基准价格等
 
2.1.4 青岛市基础数据体系集成管理平台建设
按照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管理系统总体实施方案要求,结合青岛市基础数据体系建设内容,开发青岛市基础数据体系集成管理平台,具备信息展示、数据查询、数据库管理等功能,通过数据集成与分发,建立同步信息服务能力的数据存储与服务体系,实现对青岛市海域各类基础数据库的管理,完成对各类数据的标准化处理与入库,形成规范的符合海域管理的相关数据信息管理平台,实现市、县两级海洋管理部门的信息互通与补充。
2.2 便携式海域管理集成信息终端系统建设
整合青岛市海域市、县两级现有业务数据,结合基础数据体系建设内容,对原有业务数据进行整理集成,完善原有业务数据体系,集成基础数据体系建设所收集整理的各类海域使用权属数据、公共用海数据以及涉海规划和统计数据,研发便携式海域管理集成信息终端系统,以手持信息终端形式集成各类信息,解决青岛市海域使用管理中“信息化的最后一公里”问题,将信息化成果应用于现场,为海域使用管理、指挥决策、科学管海、科学用海提供支持。
主要指标包括:
(1) 一体化的硬件设备(包含加密、系统管理、地图平台功能及应用系统),并完成各模块系统应用配置。
(2) 硬件设备指标:
a) 操作系统: Andriod,支持系统定制并可提供对应安全加密软件定制整合能力的内核头文件,整合专用安全加密功能模块,从系统底层实现安全加密;
b) 处理器:双核1GHz或更高;
c) 显示性能:7.0"以上尺寸显示屏,采用阳光下可读技术电容性触控屏,并可实现苛刻条件下屏幕正常显示(-20℃~50℃),可支持戴手套操作屏幕
d) GPS性能:定位精度:单点,2.5 m以内,DGPS,2.0 m以内
e) 存储卡:支持Micro SDHC32G;
f) 存储和内存:1GBMDDR或更大,8GBINAND或更大;
g) 物理性能:具有三防能力(防水、防尘、防摔),适合户外作业,并具有良好的便携性;三防级别:IP65及以上;具有短路保护;跌落:1.70m以上高处跌落;工作温度:-20℃到50℃ ;储藏温度:- 40℃到70℃ ;湿度:95%相对湿度,无冷凝;尺寸:为方便持握及便携,长度在25-30cm之间,宽度不超过16cm,厚度在2.5-3.5cm之间,重量在1000克以内。
(3) 功能指标:
a) 地图:集成各类基础地理底图、历年高分遥感影像地图;
b) 查询:支持查询各类基础地理信息、用海信息、高分影像信息、法律法规、海图等;
c) 测量:支持长度测量、面积测量、距离测量和对象标记等;
d) 采集:具备位置采集、图像采集、视频采集、音频采集功能;
e) 导航:集成专业导航功能。
(4) 数据指标:
a) 基础地理数据:省级行政区划、地市级行政区划、区县级行政区划、陆地交通数据、陆地水系数据、海图等;
b) 遥感影像数据:高分辨率基础遥感影像、15米分辨率对地资源卫星遥感影像、30米分辨率对地资源卫星遥感影像,并提供3年(每年4次持续更新);
c) 专题数据:海岛、管理岸线、海域确权、石油生产设施、海底电缆、海底管道、海洋倾倒区、海洋功能区划、区域用海规划、陆源入海排污口、海洋自然保护区;
d) 法律法规数据:海洋管理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
2.3 网络通信运行保障能力建设
根据青岛市、县两级海域动管中心网络现状,整合新增及换代设备,结合海域专网、县级节点无线通信基站的专线进行网络规划设计,进行核心网络规划设计,对现有核心网络体系进行升级改造,整合各类网络资源,具有完善的安全访问控制体系的网络拓扑,实现青岛市海洋与渔业管理的多网融合互通。
具体要求:
(1) 核心网络体系规划设计:根据青岛市、县两级海域动管中心网络现状,整合新增及换代设备,结合海域专网、县级节点无线通信基站的专线进行网络规划设计,进行核心网络规划设计
(2) 核心网络设备升级改造:对青岛市海域动管中心现有核心路由(原有型号:H3C SR6604)设备进行升级扩容改造,具体参数要求有:
1) 体系架构:采用全分布式硬件架构,设备采用业务承载母板与接口子卡分离的设计,提高设备可扩展性;
2) 槽位数量:业务卡槽位数≥8个,主控槽位数≥2个;
3) 功能特性:
a)支持VPN组播、支持跨域的VPN组播(Option1/2/3)
b)IPSec加密:内置硬件加密引擎,整机IPSec加密能力不小于6Gbps
c)支持L2TP、GRE,为保证性能,L2TP、GRE功能要求由业务板卡实现,做到分布式处理
d)硬件支持NAT功能,为保证性能,NAT功能要求由业务板卡实现,做到分布式处理
e)支持EasyIP、静态NAT转换、动态NAT转换等多种方式;支持NAT多实例、VPN NAT、丰富的NAT ALG、NAT日志与用户行为审计等功能
f)流量分析:硬件支持Netstream功能,为保证性能,Netstream功能要求由业务板卡实现,做到分布式处理;
g)接口类型:支持10GE、2.5G POS、155M/622M POS、155M ATM、E3/T3、 8端口E1/E1-F接口、1/2端口CPOS、T1/T1-F、同步串口等广域网接口;
h)QOS:支持优先级Mark/Remark,支持FIFO、PQ、CQ、WFQ、RTPQ、CBWFQ各种队列调度机制,支持拥塞避免算法:Tail-Drop、WRED ,支持层次化Qos(H-Qos),要求此参数官网可查;
i)VPN:支持SSL VPN板卡,能够实现移动用户通过Internet接入内网;
j)防火墙板卡:支持独立的防火墙板卡,性能≥6G;
4) 升级改造:单主控,冗余模块化双电源,千兆电接口数≥4,千兆复用接口数≥2,接口均支持三层功能;
5) 网络扩容设备其它要求:
提供信息产业部入网证
提供IPv6 Ready第二阶段认证证书
提供第三方权威测试机构Tolly Group测试报告
(3) 网络及设备集成配件改造:根据核心网络体系规划设计,结合核心网络设备升级改造内容,完成整个网络体系及设备的再集成与升级改造。
2.4 交钥匙工程
本项目包含基础数据的测绘、收集、整理、转化、与国际数据库的融合;软件设备的需求采集、设计、开发以及系统集成等;相关硬件设备、采购、包装、保险、车辆公告、运输、装卸、安装、调试;项目培训、验收、售后保修等全部内容,即交钥匙工程。
2.5提供演示光盘
投标人需要提供同类案例演示光盘。演示所需的所有辅助设备由投标人自行准备,因准备不充分造成的演示不成功或无法演示等后果投标人自负。
3、服务与设备技术要求
1)本地化的平台开发和售后服务:投标人组织技术人员在青岛进行本地化的数据整编、核查、校验、数据库开发、平台开发和系统实施,保证采购人能够充分了解和参与开发过程,接受采购人的监督。
2)质量保证:投标人所提供的产品在生产过程中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并在数据处理与软件开发中严格遵循软件质量保障体系规范和ISO9001质量认证体系相应规范,并签署工作保密协议。
3)培训:根据采购人要求免费提供针对本项目的运维使用培训、管理培训和应用培训。
4)技术支持:投标人必须提供7x24小时技术服务,提供技术服务的响应时间小于10分钟,需提供至少一年的数据与系统全免费支持服务。在免费服务期间,投标人为招标人提供7*24小时电话技术支持,解答招标人在数据与系统使用中遇到的问题,提出排除故障的建议和操作方法;如电话支持无法解决,技术维护人员在1小时内派工程师现场解决故障。
 
4、系统服务及设备清单
项目
设备
数量
单位
备注说明
基础数据体系建设
海域使用权数据补充更新
1
 
海域使用权历史数据补充录入
1
 
海域使用权数据遥感影像核查
1
 
海域使用权数据实地测绘核查
1
 
公共用海数据收集整理
1
 
公共用海数据遥感影像核查
1
 
公共用海数据实地测绘核查
1
 
涉海规划和统计数据资料整编
1
 
数据库建设及资料入库
1
 
系统软件开发与硬件设备集成
基础数据体系集成管理平台系统开发
1
 
基础数据体系集成管理平台系统集成
1
 
便携式海域管理集成信息终端系统建设
便携式海域管理集成信息终端系统平台
12
 
便携式海域管理集成信息终端系统数据整编
12
 
便携式海域管理集成信息终端设备
12
 
网络通信运行保障能力建设
核心网络体系规划设计
1
 
核心网络设备升级改造
1
 
网络及设备集成配件改造
1
 
 
招标人允许偏离范围或者幅度如下:
序号
技术指标
允许偏离范围或者幅度
   
1
/
/
/
2
/
/
/
注:上述要求以及标注中:
带“”条款为实质性条款,投标人必须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做出实质性响应,有一项不满足的即为投标无效。
”标注的产品为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各投标人提供的产品必须是财政部、发展改革委最新发布“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和财政部、环境保护部最新发布“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范围内的产品,未按规定提供的其投标无效
“※”标注的产品为投标人开标时需提供的样品,中标后投标人送至招标人指定地点封存,未提供或者提供不全的投标无效。

76、相关要求
76.1当投标人未提供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支持资料时,其技术部分得0分。
76.2技术汇总得分的计算方法:评标委员会成员5人及以上时,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的算术平均值。
76.3 当投标人所投设备功能与招标文件要求相同,但其表述不同时不扣分。
76.4 “同类项目”是指投标人已经完成的与本次采购要求相同或者类同的货物,并且签订合同一方必须是投标人,以相同或者类同部分的合同金额为准。
76.5小型和微型企业提供的货物中含有中型及以上企业的产品或者大中型企业提供货物中含有小型、微型企业产品的,均不给予价格扣除。
76.6残疾人就业单位以联合体投标的不累计加分,以联合体各方中加分最高的为准。
76.7招标文件没有要求提供样品的,各投标人样品得分均为满分。
77、评分标准分项明细表
     77.1评分因素以及分值
评分因素
价格部分
商务部分
技术部分
政策加分
总分
分值比重
45分
5分
50分
10分
110分
77.2价格部分
评审项目
分数
评分标准
投标
报价
45分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或者最终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
其它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或者最终价格)×45
超出招标控制价的投标报价为无效报价。
77.3业绩部分
评审项目
分数
评分标准
企业
业绩
3分
2012年1月1日至今已完成的同类项目(项目合同金额200万元及以上的海域基础数据类项目),每份得1分。
须同时提供同一项目财政或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备案的中标通知书原件、合同原件和验收报告原件,三项原件缺一项不得分。
财务状况
2分
提供上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证明其财务状况的审验报告,0.6<资产负债率≤0.7的得1分;0.5<资产负债率≤0.6的得1.5分;资产负债率≤0.5的得2分。提供审验报告原件,否则不得分。
77.4技术部分
评审项目
分数
评分标准
技术
部分
50分
响应情况
15分
基础分为10分。优于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每有1项加1分,最高加5分。对非实质性要求,每出现1条正偏离,加0.5分,最高加2分。本项最高得15分;每出现1条负偏离,扣除基础分2分,出现5条以及以上负偏离的,响应情况项不得分。
质量性能
8分
产品的市场占有率高、品牌信誉度好,得3-1分;产品的性能先进、技术成熟,得3-1分;产品的配备备件和备选配件价格低,得2-1分。
样品评价
6分
所提交样品与投标文件相符、外观完好,得3-1分;根据样品质量品质进行评价,得3-1分。
技术措施
5分
有完善的供货组织方案、产品安装和调试的主要技术保证措施,得3-1分;有完善的人员培训计划和应用技术支持,得2-1分。
演示得分
5分
投标人提供同类案例演示光盘,评委根据演示情况进行评价,得5-1分;未提供演示的得0分。
售后服务
7分
青岛地区注册或设有分支机构的得3分(提供包含维修营业范围的上述机构在青岛售后维修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未提供或者提供不全的不得分)或青岛常驻售后服务机构的得1分(提供包含维修营业范围的售后维修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提供双方协议书原件,未提供或者提供不全的不得分)。
技术人员配置、服务响应时间,得2-1分(提供常驻地行政部门出具的社保证明原件或社保网站打印的社保证明原件,未提供或者提供不全的不得分);有详细的售后服务方案、质量保证期内产品维护措施,得2-1分。
质保期
4分
在满足招标文件质保要求的基础上,质保期每增加一年得2分,满分4分。
77.5政策加分
77.5.1给予优采和残疾人就业单位加分:
评审项目
分数
评分标准
总分
单项分
政策加分
10
优采
6分
报价部分加分3分
提供的货物品牌、型号以及制造商等信息必须与财政部、发展改革委最新发布“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或者财政部、环境保护部最新发布“环境标志产品政府 采购清单”一致。加分计算方法是:
报价部分加分=45×6.66%×(节能、环保产品价格在投标报价中所占比例),最高加3分。
技术部分加分=50×6%×(节能、环保产品价格在投标报价中所占比例),最高加3分。
开标时,须提供最新发布“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 采购清单”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否则不得分。
技术评分加分3分
残疾人就业单位
4分
以投标人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达到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为基数,每超过1个百分点加1分,不足1个百分点的不得分,最高得4分。
开标时,须同时提供以下资料,否则不得分:
1、青岛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出具的《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证明》原件;
2、企业参保人员汇总表(社保网站打印或人社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原件)。
说明:投标人所提供的材料或者填写的内容必须真实、可靠,如有虚假或隐瞒,一经查实将导致投标被拒绝,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进行处罚,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77.5.2给予小型和微型企业价格扣除:
77.5.2.1给予小型和微型企业(包括相互之间组成的联合体)产品的价格10%的扣除;计算方法是:
最终价格=投标报价×90%,按照最终价格计算其价格分得分。
开标时,投标人须提供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原件,否则不给予价格扣除。
77.5.2.2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投标,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金额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3%的价格扣除。计算方法是:
最终价格=投标报价×97%,按照最终价格计算其价格分得分。
开标时,投标人须同时提供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原件和联合体协议原件,否则不给予价格扣除。
 
 

 

                                                   【正(副)本】
 
 
投标文件
 
包:第 包
 
 
 
 
 
报价部分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投标单位全称(盖公章):
二〇   年 月 日

报价文件目录
 
1、报价一览表(见附件1);
2、投标报价明细表(见附件2);
3、投标人针对报价需要说明的其他文件和说明(格式自拟)。
 

附件1:                          报价一览表
 
投标包:第     包                             包名称:            
序号
费用名称
报价(元)
1
货物费
 
2
包装运输费
 
3
安装调试费
 
4
售后服务费
 
5
税费
 
6
采购代理服务费
 
总计
小写:
大写:
 
投标人名称(盖公章):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被授权代表:(签字)
时间:              月  
 
 
 
 
分项报价明细表
投标包:第     包                             包名称:            
序号
货物名称
品牌
产地
规格型号
数量及单位
单 价(元)
1
 
 
 
 
 
 
2
 
 
 
 
 
 
3
 
 
 
 
 
 
 
……
 
 
 
 
 
备品备件(包括专用工具等)
 
 
 
 
 
耗材
 
 
 
 
 
货物费小计
 
包装运输费
包装费
 
安装调试费
安装费
 
运输费
 
调试费
 
装卸费
 
小计
 
保险费
 
 
 
售后服务费
培训费
 
小计
 
技术服务费
 
税费
小计
 
采购代理服务费
小计
 
小计
 
 
投标人名称(盖公章):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被授权代表(签字):
时间:           月  
 


【正(副)本】
 
 
投标文件
 
包:第 包
 
 
 
 
技术部分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投标单位全称(盖公章):
二〇   年 月 日

技术文件目录
 
1、项目总体架构以及技术解决方案;
2、货物清单(见附件:3);
3、原厂出厂配置表以及原厂中文使用说明书;
4、制造商授权书(见附件:4);
5、技术响应表以及产品彩页等图片介绍资料(见附件:5);
6、选配件、专用耗材、售后服务优惠表(若有)(见附件:6);
7、项目实施人员(主要从业人员以及其技术资格);(见附件:7);
8、保证供货周期的组织方案以及人力资源安排;
9、投标人在青岛市的售后服务维修机构数量以及分布情况;
10、技术服务、技术培训、售后服务的内容和措施;
11、投标人需要说明的其他文件和说明(格式自拟)。
 
 

附件3:
货物清单
 
投标包:第                                  包名称:            
序号
设备名称
品牌
产地
规格
型号
性能以及指标
1
 
 
 
 
 
2
 
 
 
 
 
3
 
 
 
 
 
4
 
 
 
 
 
5
 
 
 
 
 
6
 
 
 
 
 
:1、后附原厂印制的产品彩页等图片介绍资料;
2、有产品技术性能以及加工设备、工艺的详细描述。
 
投标人名称(盖公章):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被授权代表:(签字)
时间:             

附件4: 
制造商授权书
 
采购代理机构
(制造商名称)是生产(或者代理)(货物名称)的一家制造商,主要营业地点设在(制造商地址)兹指派营业地点设在(代理商地址)(代理商名称)作为我方真正的和合法的代理人进行下列有效活动:
一、代表我方办理在(招标文件编号)招标文件中要求提供的由我方制造(或者代理)的货物的有关事宜,并对我方有约束力。
二、作为制造商,我方保证以投标人合作者来约束自己,并对该投标文件共同承担招标文件中所规定的各项责任和义务。
三、我方兹授予(代理商名称)全权办理和履行上述我方为完成上述各点所必须的事宜。兹确认(代理商名称)或者其授权代表依此合法地办理一切事宜。
我方于            日签署本文件,(代理商名称)          日接受此件,以此为证。
 
 
代理商名称(公章):                  出具授权书的制造商名称(公章):
                                                                                                         
 
被授权人姓名(签字或者签章)、         授权人姓名(签字或者签章)、
职务和部门:                          职务和部门:
                                                                                                          

附件5:
技术响应表
投标包:第                                  包名称:            
序号
招标文件要求
投标文件响应
偏离情况
1
 
 
 
2
 
 
 
3
 
 
 
4
 
 
 
5
 
 
 
6
 
 
 
注:投标人应根据投标设备的性能指标、对照招标文件要求如实填写响应情况。
 
 
投标人名称(盖公章):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被授权代表:(签字)
时间:              

附件6:
选配件、专用耗材、售后服务优惠表(若有)
 
投标包:第                                  包名称:            
序号
优惠内容
适用机型
单价
    
1
 
 
 
 
2
 
 
 
 
3
 
 
 
 
4
 
 
 
 
5
 
 
 
 
6
 
 
 
 
 
投标人名称(盖公章):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被授权代表:(签字)
时间:              

附件7:
项目实施人员(主要从业人员以及其技术资格)一览表
 
投标包:第                                  包名称:            
 名
职务
专业技
术资格
证书
编号
参加本单位工作时间
劳动合
同编号
 
 
 
 
 
 
 
 
 
 
 
 
 
 
 
 
 
 
 
 
 
 
 
 
 
 
 
 
 
 
 
 
 
 
 
 
 
 
 
 
 
 
 
 
 
 
 
 
 
 
 
 
 
 
注:在填写时,如本表格不适合投标单位的实际情况,可根据本表格式自行制表填写。
 
投标人名称(盖公章):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被授权代表:(签字)
时间:              
                                                   【正(副)本】
 
 
投标文件
 
包:第 包
 
 
商务部分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投标单位全称(盖公章):
二〇   年 月 日

商务文件目录
 
1、投标函(见附件8);
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见附件9);
3、提供符合年检要求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提供符合要求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5、投标人情况介绍(主要产品、技术力量、生产规模、经营业绩等);
6、投标人认为可以证明其能力或者业绩的其他材料;
7、投标人同类项目实施情况一览表(见附件10);
8、类似成功案例的业绩证明(投标人同类项目实施情况一览表、合同复印件、用户验收报告)
9、资信以及商务响应表(见附件11);
10、政府采购诚信承诺书(见附件12);
11、联合投标协议书(见附件13);
12、联合投标授权委托书(见附件14);
13、中小企业声明函(见附件15);
14、节能、环保等的资质证书或者文件(若有);
15、投标方认为需要的其他文件和说明。
16、招标文件其它规定或者投标人认为应介绍或者提交的资料、文件和说明。
 
 
 

附件8:
投标函
 
(采购代理机构)
 
(投标人名称)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企业,经营地址         
(姓名)(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我方愿意参加贵方组织的(招标项目名称)(编号为              的投标,为此,我方就本次投标有关事项郑重声明如下:
1、我方已详细审查全部招标文件,同意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
2、我方向贵方提交的所有投标文件、资料都是准确的和真实的。
3、若中标,我方将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
4、我方不是招标人的附属机构;在获知本项目采购信息后,与招标人聘请的为此项目提供咨询服务的公司以及其附属机构没有任何联系。
5、投标文件自开标日起有效期为    日历日。
6.以上事项如有虚假或者隐瞒,我方愿意承担一切后果。
 
 
 
投标人全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日 期:             
附件9: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采购代理机构) 
   (姓名)     (投标人名称)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我公司的 (姓名、职务或者职称)为我公司本次             项目的授权代表,代表我方办理本次投标、签约等相关事宜,签署全部有关的文件、协议、合同并具有法律效力。
在我方未发出撤销授权委托书的书面通知以前,本授权委托书一直有效。被授权人签署的所有文件(在授权书有效期内签署的)不因授权撤销而失效。
被授权代表无权转让委托权。特此授权。
本授权委托书于                        日签字生效,特此声明。
 
(附法人代表身份证以及被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被授权代表姓名:             性 别:              年 龄:
 位:                     部 门:              职 务:
 
投标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日 期:           


附件10:
投标人同类项目实施情况一览表
 
投标包:第                                  包名称:            
招标采购单位名称
设备或项目名称
采购数量
单价
合同
金额
(万元)
附件页码
中标通知书
合同
验收
报告
招标采购单位联系人及电话
 
 
 
 
 
 
 
 
 
 
 
 
 
 
 
 
 
 
 
 
 
 
 
 
 
 
 
 
 
 
 
 
 
 
 
 
 
 
 
 
 
 
 
 
 
 
 
 
 
 
 
 
 
 
 
 
 
 
 
 
 
 
 
 
 
 
 
 
 
 
 
 
 
 
 
 
 
 
 
 
 
 
 
 
 
 
 
 
 
 
 
 
 
 
 
 
 
 
 
 
 
投标人名称(盖公章):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被授权代表:(签字)
时间:              

附件11:
资信以及商务响应表
 
投标包:第                                  包名称:            
项目
招标文件要求
是否
响应
投标人的承诺或者说明
售后服务保障要求
 
 
 
备品备件以及耗材等要求
 
 
 
质保期
 
 
 
交货时间以及地点
 
 
 
付款条件
 
 
 
……
 
 
 
政策性加分条件
 
 
 
质量管理、企业信用要求
 
 
 
能力或者业绩要求
 
 
 
……
 
 
 
投标人名称(盖公章):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被授权代表:(签字)
时间:             
附件12:    
政府采购诚信承诺
 
青岛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 (招标人) (采购代理机构)
我公司               (投标人名称)已详细阅读了             项目(项目编号:          )招标文件,自愿参加本次投标,现就有关事项做出郑重承诺如下:
一、诚信投标,材料真实。我公司保证所提供的全部材料、投标内容均真实、合法、有效,保证不出借或者借用其他企业资质,不以他人名义投标,不弄虚作假;
二、遵纪守法,公平竞争。不与其他投标人相互串通、哄抬价格,不排挤其他投标人,不损害招标人的合法权益;不向评标委员会、招标人提供利益以牟取中标。
三、若中标后,将按照规定及时与招标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不与招标人订立有悖于采购结果的合同或协议;严格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不降低合同约定的产品质量和服务,不擅自变更、中止、终止合同,或者拒绝履行合同义务;
若有违反以上承诺内容的行为,我公司自愿接受取消投标资格、记入信用档案、没收投标保证金、媒体通报、1-3年内禁止参与政府采购等处罚;如已中标的,自动放弃中标资格,并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投标人名称(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附件13:
联合投标协议书
甲方:
 
乙方:
 
(如果有的话,可按照甲、乙、丙、丁…序列增加)
联合体各方经协商,就响应             组织实施的编号为           号的招标活动联合进行投标之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联合体各方一致决定,以           为主办人进行投标,并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分别提交资格文件。
二、在本次投标过程中,主办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理人根据招标文件规定以及投标内容对招标人所作的任何合法承诺,包括书面澄清以及响应等对联合体各方均有约束力。如果中标并签订合同,则联合体各方将共同履行对招标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所负有的全部义务,并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三、联合体各方保证对主办人为响应本次招标而提供的产品和服务提供全部质量保证以及售后服务支持。
四、本次联合投标中,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
甲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为:
 
乙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为:
 
五、有关本次联合投标的其他事宜:
 
六、本协议提交招标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后,联合体各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对上述实质内容进行修改或者撤销。
七、本协议共 份,联合体各方各持一份,并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甲方单位:       (公章)                    乙方单位:       (公章)
法定代表人:     (签章)                    法定代表人:     (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期: 年 月  
 

附件14:
联合投标授权委托书
 
 本授权委托书声明:根据                        签订的《联合投标协议书》的内容,主办人                 的法定代表人        现授权       为联合投标代理人,代理人在投标、开标、评标、合同谈判过程中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与这有关的一切事务,联合投标各方均予以认可并遵守。
 特此委托。
    
 
 
授权人(签字):                         代理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联合体甲方单位:   (公章)            联合体乙方单位:   (公章)
法定代表人:     (签章)              法定代表人:     (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期: 年 月  
 
 

附件15:
中小企业声明函
 
 
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的规定,本公司为 (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 企业。即,本公司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划分标准,本公司为 (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 企业。
2.本公司参加 (招标人) (项目名称) 采购活动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由本企业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制造的货物。本条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公司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公章):
        期:  

附件16:
投标文件包装袋密封件正面和封口格式
投标文件包装袋密封件正面格式
 
收件人: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包:第  
 
                投标文件              部分
 
投标人名称:
投标人地址:
邮政编码:
20  月 日
 
 
加盖投标人公章(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全权代表签字)
 
 
投标文件封口格式
 
请勿在20 年 月      时之前启封
 
加盖投标人公章(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全权代表签字)


附件17:
政府采购标的验收单

用 户
 
合 同 号
 
合 同 金 额(元)
招标项目
 
验收项目
 
合 计
财政拨款
单位自筹
 
 
 
验收意见:
 
负责人:
(组织验收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验收意见:
 
负责人:
(用户盖章)
                 年 月 日
验收意见:
 
负责人:
(投标人盖章)
                        年 月 日
验收小组成员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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