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梅县区城市综合管理局交通信号灯、电子警察及LED路灯设备采购项目中标公告
作者: 发布于:2015-11-24 17:08:00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广东千易商务咨询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采购代理机构”)受梅州市梅县区城市综合管理局(以下简称“采购人”)的委托,于2015年11月23日就梅州市梅县区城市综合管理局交通信号灯、电子警察及LED路灯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GDQY15MZHG10106)采用公开招标进行采购。现就本次招标的中标结果公告如下:
一、采购人名称:梅州市梅县区城市综合管理局
二、采购项目名称:梅州市梅县区城市综合管理局交通信号灯、电子警察及LED路灯设备采购项目
三、项目编号:GDQY15MZHG10106
四、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五、采购项目简要说明:(包括内容、简要技术要求、合同履行日期等)
1、采购内容:交通信号灯、电子警察系统及LED路灯设备一批;
2、简要技术要求、合同履行日期:详见招标文件用户需求。
六、采购公告日期及媒体:采购代理机构于2015年11月2日在公开的媒体梅州市政府采购网网站上发布了采购公告。
七、评审信息:
1、评审日期:2015年11月23日
2、评审地点:梅州市江南梅龙东路梅州市工会大厦11楼(广东千易商务咨询代理有限公司)
3、评审委员会负责人:郭文铿
4、评审委员会其他成员:温高雄、侯瑞琴、李晓峰、饶月云
八、评审结果详情如下:
九、中标信息:
1、中标供应商名称:广东大鹏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2、中标供应商地址:梅州市梅县区新城办事处沿江金岸二区别墅商住楼B11栋
3、中标金额:人民币壹佰玖拾柒万叁仟壹佰捌拾元整(¥1,973,180.00元)
十、联系事项:
1、采购人联系方式
采购人名称:梅州市梅县区城市综合管理局
采购人地址: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新城府前大道
2、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广东千易商务咨询代理有限公司
采购代理机构地址:梅州市江南梅龙东路梅州市工会大厦11楼
项目联系人:吴小姐
采购项目联系人电话:0753-2223126
采购代理机构传真:0753-2323126
此中标公告即为采购结果通知书。如果供应商对此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中标公告发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我公司提出质疑,质疑函中应明确权益受到损害的事实与理由。逾期将依法不予受理。
特此通知!
一、采购人名称:梅州市梅县区城市综合管理局
二、采购项目名称:梅州市梅县区城市综合管理局交通信号灯、电子警察及LED路灯设备采购项目
三、项目编号:GDQY15MZHG10106
四、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五、采购项目简要说明:(包括内容、简要技术要求、合同履行日期等)
1、采购内容:交通信号灯、电子警察系统及LED路灯设备一批;
2、简要技术要求、合同履行日期:详见招标文件用户需求。
六、采购公告日期及媒体:采购代理机构于2015年11月2日在公开的媒体梅州市政府采购网网站上发布了采购公告。
七、评审信息:
1、评审日期:2015年11月23日
2、评审地点:梅州市江南梅龙东路梅州市工会大厦11楼(广东千易商务咨询代理有限公司)
3、评审委员会负责人:郭文铿
4、评审委员会其他成员:温高雄、侯瑞琴、李晓峰、饶月云
八、评审结果详情如下:
综合评分法中标候选供应商排序表
项目名称:梅州市梅县区城市综合管理局交通信号灯、电子警察及LED路灯设备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GDQY15MZHG10106 评审日期:2015年11月23日 | |||||||
序号 | 投标人名称 | 是否通过初步审查 | 技术得分(45分) | 商务得分(25分) | 价格得分(30分) | 综合得分(100分) | 推荐排名 |
1 | 广东大鹏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 是 | 44.40 | 23.20 | 29.39 | 96.99 | 1 |
2 | 广东佳视通高新科技有限公司 | 是 | 41.00 | 13.20 | 29.28 | 83.48 | 2 |
3 | 梅州市冠梅电子安全技术有限公司 | 是 | 40.20 | 10.80 | 30.00 | 81.00 | 3 |
1、中标供应商名称:广东大鹏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2、中标供应商地址:梅州市梅县区新城办事处沿江金岸二区别墅商住楼B11栋
3、中标金额:人民币壹佰玖拾柒万叁仟壹佰捌拾元整(¥1,973,180.00元)
十、联系事项:
1、采购人联系方式
采购人名称:梅州市梅县区城市综合管理局
采购人地址: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新城府前大道
2、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广东千易商务咨询代理有限公司
采购代理机构地址:梅州市江南梅龙东路梅州市工会大厦11楼
项目联系人:吴小姐
采购项目联系人电话:0753-2223126
采购代理机构传真:0753-2323126
此中标公告即为采购结果通知书。如果供应商对此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中标公告发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我公司提出质疑,质疑函中应明确权益受到损害的事实与理由。逾期将依法不予受理。
特此通知!
广东千易商务咨询代理有限公司
2015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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