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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樟木头镇人民政府农林水务局东莞市樟木头镇排水专项规划(2015-2025)服务项目中标公告

作者: 发布于:2015-11-19 17:49:00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东莞市通华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受东莞市樟木头镇人民政府农林水务局的委托,就“东莞市樟木头镇排水专项规划(2015-2025)服务项目”项目(项目编号:DGTH2015038)组织采购,评标工作已经结束,中标结果如下:

 

一、项目信息

项目编号:DGTH2015038

项目名称:东莞市樟木头镇排水专项规划(2015-2025)服务项目

项目联系人:李小姐

联系方式:0769-23164455

 

二、采购人信息

采购人名称:东莞市樟木头镇人民政府农林水务局

采购人地址:东莞市樟木头镇行政办事中心五楼

采购人联系方式:黎生0769-87715303

 

三、项目用途、简要技术要求及合同履行日期:

致各投标人:

我司受东莞市樟木头镇人民政府农林水务局委托,于2015年11月12日在东莞市樟木头镇银河北路建设大厦八楼开标室、六楼评标室举行东莞市樟木头镇排水专项规划(2015-2025)服务项目采购编号:DGTH2015038)公开招标开、评标会议。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推荐以及采购人的确认,现将招标结果公告如下:

  • 中标候选人名称和中标金额:

包号

第一中标候选人名称

投标总价       (单位:元)

服务期限

地址

A

中国市政工程西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661,147.00

(1)专项规划:自中标通知书发出后90个日历天内向招标人提交正式的成果文件。                       (2)后续服务:配合招标人完成规划成果文件的有关评审、报审等工作。

成都市金牛区星辉中路11号

评标委员会成员:许琳(组长)、田毅、蔡文胜、吴恒辉、易涛

 

 

  • 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东莞市樟木头镇人民政府农林水务局

采购代理机构:东莞市通华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东莞市东城区樟村平岭工业区13号樟村上一综合楼A幢401室

联系人(电话):李小姐(0769-23164455)

传真:0769-23166677

 

  如对评审结果有异议,请于公告之日起七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在此,谨对参与本项目的供应商表示衷心的感谢。

 

                                            东莞市通华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2015年11月20日

 

四、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采购代理机构全称:东莞市通华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采购代理机构地址:东莞市东城区樟村平岭工业区13号樟村上一综合楼A幢401室

采购代理机构联系方式:李小姐0769-23164455

 

五、中标信息

招标公告日期:2015年10月23日

中标日期:2015年11月12日

总中标金额:66.1147 万元(人民币)

中标供应商名称、联系地址及中标金额:

序号 中标供应商名称 中标供应商联系地址 中标金额(万元)
1 中国市政工程西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成都市金牛区星辉中路11号 66.1147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许琳(组长)、田毅、蔡文胜、吴恒辉、易涛

 

中标标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

详见附件

 

六、其它补充事宜

 

协议供货、定点采购项目信息:

入围价格:66.0 万元(人民币)

价格调整规则: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价格扣除 30.1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的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投标产品中仅有部分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则按所投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予以扣除。 30.2《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含中型、小型、微型企业,下同)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30.2.1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 30.2.2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本项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中小企业划分标准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划分标准为准。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 30.3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见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

优惠条件: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价格扣除 30.1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的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投标产品中仅有部分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则按所投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予以扣除。 30.2《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含中型、小型、微型企业,下同)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30.2.1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 30.2.2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本项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中小企业划分标准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划分标准为准。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 30.3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见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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