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办案便携式计算机项目招标公告
作者: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发布于:2012-05-16 15:03:02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财务管理处现就《辽宁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办案便携式计算机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一、招标人名称: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二、项目名称:辽宁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办案便携式计算机项目
三、项目编号:LNGS-2012-011
四、采购内容:便携式商用计算机100台,择优选择一家供应商,交货时间为供货合同签署之日起30日内,具体内容详见招标文件。
五、投标人(供应商)应具备的资格条件
投标人(供应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同时应该具备以下条件:
(一)投标人(供应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地和固定经营场所均为辽宁省内。
(二)投标人(供应商)为产品生产制造厂家或其授权的唯一代理公司。生产制造厂商和其授权的代理公司不得同时参加投标。代理公司应提交生产制造厂商针对本项目的唯一授权书,如不是唯一授权将被拒绝投标;同一代理公司不能同时接受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生产制造商授权。
六、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1.投标截止时间:2012年6月6日下午13:30时(北京时间)
2.开标时间:2011年6月6日下午13:30时(北京时间)
3.投标、开标地点:辽宁省国家税务局501会议室(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大街256号)
七、其它要求
1. 投标人(供应商)在投标时,应当按招标文件要求交纳人民币2万元作为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以现金或银行电汇形式交纳。
2.投标人(供应商)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的时间为公开发标后5日内。
3.投标人(供应商)须持以下资料到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进行登记备案并领取招标文件,不接受未登记备案投标人(供应商)的投标。
投标人(供应商)为产品生产制造商的,应提交: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过年审且加盖投标人公章);
(2)法人代表授权书(原件)。
投标人(供应商)为代理公司的,应提交: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过年审且加盖投标人公章);
(2)产品生产制造商针对本项目的唯一授权书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
(3)法人代表授权书(原件)。
4. 招标文件免费领取(自备U盘拷贝)。领取时间:2012年5月16日—6月4日,每日上午9:00-11:00、下午14:00-16:00(节假日休息)。
5.领取招标文件地点:辽宁省国家税务局1405房间
八、招标人相关信息
联系人: 栾洋陈勇
联系电话:024-23185380 23185058
传真:024-23185469
邮政编码:110016
地址: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大街256号
开户银行:工商银行南湖科技开发支行(用于缴纳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
户名: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账号:3301002509264010015
缴纳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联系人:孙乃鹏,联系电话:024-23185229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财务管理处
二○一二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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