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化县教育体育局宣化县2015年教学仪器设备政府采购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河北筑城工程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受宣化县教育体育局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宣化县2015年教学仪器设备政府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宣化县2015年教学仪器设备政府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ZCZB-2015-1018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陈玲玲
项目联系电话:13933991601
采购人联系方式:
采购人:宣化县教育体育局
地址:宣化区南关桥东28号
联系方式:王志刚0313-5920296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河北筑城工程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联系人:陈玲玲13933991601
代理机构地址: 石家庄市红旗大街88号翰林观天下23号楼20层
一、招标项目性质、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或者招标项目的性质:
招标代理机构全称:河北筑城工程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地址:石家庄市红旗大街88号翰林观天下23号楼20层
招标代理机构联系人:陈玲玲
招标代理机构联系方式:0311-68099822 13933991601
行政区划:张家口市宣化县
报送时间:2015年11月13日
采购项目名称:宣化县2015年教学仪器设备政府采购项目
采购项目编号:ZCZB-2015-1018
采购人名称:宣化县教育体育局
采购人地址:宣化区南关桥东28号
采购人:王志刚
联系方式:0313-5920296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采购数量:1批
采购预算金额:3006700.00元
采购内容:(详见招标文件第二部分招标项目内容及要求)
项目实施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评标方法和标准:综合评分法
审查方式:资格后审(开标时由评标专家审查资格证明文件原件A-H项)
1.供应商资格要求:
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基本条件;且具有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银行开户许可证、供应商住所地或业务发生地检察机关出具的《查询行贿犯罪档案结果告知函》原件、依法缴纳税收的相关材料、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在采购方有不良记录的供货商及关联方(违约供应商及违约供应商法人代表注册的其他公司、以授权委托人注册的公司)不接纳报名。
2.供应商报名要求:
供应商请持营业执照副本(具有相关经营范围)、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供应商住所地或业务发生地检察机关出具的《查询行贿犯罪档案结果告知函》(以上证件需原件,留加盖公章的A4纸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被授权人身份证到我公司登记资格后购买招标文件。我公司提供电子版的招标文件和纸质版招标文件,如出现不一致,以纸质版招标文件为准。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招标文件发售时间:2015年11月13日至 2015年11月19日(上午9:00—11:00,下午3:00—5:00,节假日除外)
招标文件发售地点:张家口市桥西区西坝岗路与赐儿山交叉口金鼎公馆8810室
招标文件发售方式:现场购买(须自带U盘)
招标文件售价:人民币800元/套(售后不退)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15年12月4日北京时间上午9:30分
投标文件递交地点:宣化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室(宣化区南关桥西12号)
项目完成时间:签订合同后30日内交货并通过验收。
简要技术要求(或采购项目性质):(详见招标文件第二部分招标项目内容及要求)
项目联系人:陈玲玲
电话: 0311-68099822 13933991601
本公告发布媒体:中国政府采购网 河北政府采购网 宣化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
受理质疑电话:0311-68099823
二、供应商(或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基本条件;且具有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银行开户许可证、供应商住所地或业务发生地检察机关出具的《查询行贿犯罪档案结果告知函》原件、依法缴纳税收的相关材料、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在采购方有不良记录的供货商及关联方(违约供应商及违约供应商法人代表注册的其他公司、以授权委托人注册的公司)不接纳报名。
三、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及地点等:
预算金额:300.67 万元(人民币)
时间:2015年11月13日 09:00 至 2015年11月19日 17:0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张家口市桥西区西坝岗路与赐儿山交叉口金鼎公馆8810室
招标文件售价:¥800.0 元,本公告包含的招标文件售价总和
招标文件获取方式:现场购买
四、投标截止时间:2015年12月04日 09:30
五、开标时间:2015年12月04日 09:30
六、开标地点:
宣化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室(宣化区南关桥西12号)
七、其它补充事宜
八、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