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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执法记录仪、对讲机设备采购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作者: 发布于:2015-11-06 16:23:00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开标时间:2015年11月25日09时30分
项目名称:对讲机、执法记录仪
机构项目编码:HB2015103120020026
项目联系人:梁洪宇、李宏伟
项目联系电话:15324260606
采购人:公安局
采购人地址:围场县
采购人联系方式:13931421469
代理机构:河北恒基建设招标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地址:承德市府前路世纪城三期华峰中心A座303室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15324260606
预算金额:38.72万元
投标截至时间:2015年11月25日09时30分
获取招标文件开始时间:2015-11-05
获取招标文件结束时间:2015-11-11
获取招标文件地点:承德市府前路世纪城三期华峰中心A座303室
获取招标文件方式或事项:现金发售
招标文件售价:500元
开标地点: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投标人的资格要求:(1)投标人需具有在中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资格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对供应商的规定(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若制造商参加投标,则不能再授权代理商参加投标;(3)主要产品(执法记录仪设备)制造厂商必须为软件企业且通过CMMI 3级认证,需提供软件企业认定证书证明和CMMI 3级认证证书。(复印件加盖厂家公章)(4)主要产品(执法记录仪设备)制造厂商必须为公安部单警执法视音频记录仪行业标准主要起草单位,需提供公安部社会公共安全应用基础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书。(复印件加盖厂家公章)(5)主要产品(执法记录仪设备)制造厂商必须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需提供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加盖厂家公章)(6)主要产品(执法记录仪设备)需具有由公安部特种警用装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符合《GA/T 947-2011单警执法视音频记录仪行业标准》的检测报告。(复印件加盖厂家公章)(7)本项目中执法记录仪产品需提供生产厂家授权委托书及生产厂家售后服务承诺原函原件;若制造商参加则不需要授权书。(8)法定代表人参加报名的,应提供法定代表人证明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授权委托人参加报名的,应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明原件。满足上述要求的投标人请携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资格要求中的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证明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明等证件的原件和加盖单位公章复印件一套。以上资料齐全方可购买招标文件。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采购数量:1
技术要求:详见招标文件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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