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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武装警察警卫部队四川省警卫局防爆安检器材采购项目招标公告

作者: 发布于:2015-11-05 16:50:00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警卫部队四川省警卫局防爆安检器材

采购项目招标公告

新华招标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警卫部队四川省警卫局委托,对中国人民武装警察警卫部队四川省警卫局防爆安检器材采购项目进行国内公开招标,兹邀请符合本次招标要求的供应商参加投标。

一、招标编号:XHTC-HW-2015-757

二、招标项目简介:

采购内容

数量

技术规格及要求

交货时间

交货地点

便携式爆炸物探测器

1

详见第七章

合同签字生效后10天内

采购人指定地点

毒气分析仪

1

手持金属探测器

2

移动式车底检查系统

1

非线性节点探测仪

1

拉杆式视频伸缩镜

1

放射性剂量探测仪

1

防毒面具

10

三、资金来源:财政资金

四、投标人参加本次项目招标活动应具备下列条件:

1、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国内独立法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备相关的经营范围;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7、投标人非生产厂家需提供生产厂家或具有授权权限的总代理针对便携式爆炸物探测器的授权(且需提供该代理商具有有效授权权限的相关证明文件,证明文件须能显示产品制造厂家对投标产品授权链条的完整性)。

10、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五、招标文件发售时间、地点:

招标文件自201511 6 日至201511 12 10:00- 16: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在 新华招标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府城大道西段399号天府新谷10号楼0801室) 购买。招标文件售价:人民币800/份(招标文件售后不退, 投标资格不能转让)

投标人购买招标文件时应携带下列证件:

1、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若为法定代表人亲自购买则只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

3、本章第四条所诉其他资格证明材料。

(注:上述所有证明资料除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留原件外,其余证明资料验原件,留加盖公司公章的复印件。)

六、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201511 27 09:30 (北京时间)。

投标文件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送达开标地点。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恕不接收。本次招标不接受邮寄的投标文件。

七、开标地点:新华招标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府城大道西段399号天府新谷10号楼0801号)

八、本招标公告在中国政府采购网、新华招标有限公司官方网站上以公告形式发布。

九、联系方式

招标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警卫部队四川省警卫局

地址:天府新区牧华路三段2538

联系人:张参谋、黄参谋    电话:028-8630503786305057

招标代理机构: 新华招标有限公司

  址:北京市丰台区菜户营东街甲88号豪苑大厦B 30

四川分公司地址:成都市高新区府城大道西段399号天府新谷10号楼0801                   

联系人: 杨迪媛             话:028-85246996

开户单位:新华招标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招商银行北京海淀支行

    号:110902295610703

 

2015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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