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同城备份中心设备租赁招标公告
一、采购人或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名称:国家外汇管理局
二、委托招标单位: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三、采购项目名称:国家外汇管理局同城备份中心设备租赁
四、招标编号:TC1501126
五、招标内容:本项目任务是为国家外汇管理局同城中心租赁所需设备和相关服务,期限为5年,自国家外汇管理局和出租商双方签署《设备终验报告》日期起算。
分包号 | 租赁内容 | 预算金额(万元) |
一 | 5000 | |
二 | 存储等设备及服务 | 3000 |
三 | 网络和安全设备及服务 | 2000 |
备注:本项目包为最小合同授予单位,投标人可以任选以上三包进行投标,但不得对包再进行拆分投标,否则其投标将被拒绝。
六、资金来源及预算: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预算见招标内容。
七、招标公告日期:2015年11月4日
八、接收投标及投标截止日期:
接收投标时间:2015年11月25日上午8:30-9:30
投标截止时间:2015年11月25日上午9:30
九、开标日期:2015年11月25日上午9:30
开标地点: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一楼开标大厅
十、本项目联系人:丁敏 魏志平
联系电话:010-62108154、62108094
传 真:010-62108091
十一、供应商资格: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有生产或供应能力的本国供应商,包括法人、其他组织。
2.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 投标人应具有有效的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ISO20000服务管理体系和ISO27001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4.第一包投标人应具有工信部(原信息产业部或中国电子信息行业联合会)颁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二级及以上资质证书。
第二包投标人应具有工信部(原信息产业部或中国电子信息行业联合会)颁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一级资质证书,具有国家信息安全服务资质(安全工程类二级)证书或国家安全可靠计算机系统集成重点企业证书。
第三包投标人应具有工信部(原信息产业部或中国电子信息行业联合会)颁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一级资质证书,具有国家信息安全服务资质(安全工程类二级)证书或信息系统安全集成服务资质证书。
5. 从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正式获得了本项目相应分包的招标文件。
6.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十二、其他内容:
1、招标文件售价每包500元;招标文件售后不退。
2、招标文件发售时间: 2015年11月4日-2015年11月11日,每日上午8:30-11:00,下午13:30-16:30(北京时间,节假日除外)
3、发售地点: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北京市海淀区皂君庙14号院9号楼)312室
4、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帐户信息:
开 户 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海淀支行营业部
户 名: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银行帐号:0200049619200362296
十三、公告期限为2015年11月4日至2015年11月11日。
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2015年11月4日
附:保密承诺函格式
保密承诺函
项目名称:国家外汇管理局同城备份中心设备租赁项目
编 号: TC1501126
一、保密范围
1、本协议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由相应保密管理部门确定密级及保密期限关系到国家利益和安全的秘密信息。无论是书面、口头、图形、电磁或其它任何形式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数据、模型、样品、草案、技术、方法、仪器设备和其它信息。
二、保密义务
1、投标人应在取得招标文件前阅读本协议,确认签署后方可获得招标文件。
2、投标人需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按不同密级要求采取相应保护措施。
3、投标人应确保其雇员遵守同样的保密义务。
4、如投标人因故意、过失或任何其它原因导致任何保密信息泄露、公开或为第三方知晓,由此造成的各项损失均由投标人承担全部责任。
三、保密期限
1、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所规定的保密义务不因本协议变更、招标文件或其招标项目的变更、解除或终止而失效。
五、适用法律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在所有方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进行解释。
我方郑重承诺:接受并遵守以上内容。
投标人(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