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自助办税终端设备项目采购招标公告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自助办税终端设备项目
采购招标公告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现就《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自助办税终端设备项目采购》进行国内公开招标。
一、采购人名称: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二、采购项目名称: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自助办税终端设备项目采购
三、招标编号:20151102
四、招标内容及要求:
本次招标是由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根据纳税服务建设需求,为纳税人提供方便、快捷、高效的自主办税服务而进行的自助办税设备采购。
(一)招标项目及数量:
设备名称 | 数量(台) |
自助办税终端 | 21 |
(二)招标范围:上述设备的供货、安装、调试及售后。
(三)交货时间:合同签署后20个工作之内。
(四)中标价格有效期:中标价格有效期到
(五)交货、安装地点:采购人指定所在地。
投标人应对上述设备及服务分项投标报价,并合计报出总投标报价。
五、投标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投标人(供应商)应满足《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同时应具备以下条件:
1、投标供应商必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企业法人
2、投标人应提供的相关证明文件;
2.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
2.2、注册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
2.3、注册机构社会保障资金缴纳记录(以近期连续三个月缴费凭证为准,复印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
2.4、提供针对本项目的厂家专项授权书原件和一年原厂免费售后服务承诺函(原件);
3、所有产品必须原厂原装并由生产厂商直接运送采购人指定地点;
4、合同签订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供货、供货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安装、调试、交付使用;
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允许分包、转包;
6.与此项目相关的其他文件。
六、投标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
开标日期:
投标截止日期:
投标、开标地点: 宁夏银川市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七、其他要求:
1、投标人(供应商)在投标时,应当按招标文件要求交纳人民币5万元作为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可以采用银行转帐或银行现金缴款单等形式交纳。未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其投标将被拒绝。中标投标人需交纳评标所产生的相关费用。
2、投标人(供应商)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的时间为公开发布公告后5日内。
3、投标人(供应商)须持法人授权书原件到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进行登记备案,登记备案投标人可领取招标文件,但最终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领取招标文件。不接受未登记备案投标人(供应商)的投标。
4、领取招标文件时间:2015年11月4日至
5、招标文件只发电子文档。
八、采购人相关信息:
地点:宁夏银川市解放西街424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办公楼9001
联系电话:0951-5034957
传真:0951-5045052
邮政编码:750001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宁夏区分行
户名: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账号:106000013846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