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强制隔离戒毒所医疗器械及辅助设备采购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中经国际招标集团有限公司受吉林市强制隔离戒毒所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吉林市强制隔离戒毒所医疗器械及辅助设备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吉林市强制隔离戒毒所医疗器械及辅助设备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CEITCL-JLJ-CZHW-151033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张宇峰、田耘绮
项目联系电话:0432-64797111/15144244077
采购人联系方式:
采购人:吉林市强制隔离戒毒所
地址:吉林市强制隔离戒毒所
联系方式:高岩0432-66020616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中经国际招标集团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联系人:张宇峰、田耘绮0432-64797111/15144244077
代理机构地址: 吉林市丰满区现代服务业基地611室
一、招标项目性质、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或者招标项目的性质:
2.1项目名称:吉林市强制隔离戒毒所医疗器械及辅助设备采购项目;
2.2招标内容:电动(自动)呼吸机1台,电冰箱1台,保险柜1台等,详见招标文件;
2.3供货地点:用户指定地点;
2.4投资金额:129.511万元;
2.5供货期:合同签订后30天内供货并完成安装及调试;
2.6质量标准:符合国家及行业合格标准。
2.7本项目采购招标具体技术指标如下
(一)技术指标:详见招标文件
(二)性能参数及规范要求:详见招标文件
二、供应商(或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3.1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够完成本项目的生产制造商或其代理经销商,供应商如为代理商,须提供制造商合法代表出具的制造商授权书或代理证书。3.2投标供应商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应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括本采购项目)、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登记表、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3.3参与吉林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交易项目的投标人一律实行网上报名;3.4投标人在吉林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进行的项目交易,必须在吉林市公共资源交易网(www.jlsggzyjy.gov.cn)报名、下载招标文件,其他途径获取的招标文件开标时一律按无效投标处理; 3.5具有设备配置清单,售后服务承诺书;3.6具有操作和临床培训、并提供培训承诺书;3.7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3.8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纪录;3.9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3.10企业名称不同但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自然人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采购项目的投标。如果出现上述情况,相关投标人的投标均将被拒绝;3.11同一生产厂家授权的不同经销商不得参加同一采购项目的投标、生产厂家与其授权经销商不得参加同一采购项目的投标(只允许投标产品的生产制造商总部参加投标,或者由生产制造商总部全权委托一家代理商参加)。否则作无效标处理;3.12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只能由一家供应商参加。如果有多家代理商参加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投标的,视为一个供应商计算;3.13不接受联合体投标。3.14具有关于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在参加投标活动前三年内无行贿犯罪记录的《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
三、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及地点等:
预算金额:129.511 万元(人民币)
时间:2015年11月03日 09:00 至 2015年11月09日 16:0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吉林市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www.jlsggzyjy.gov.cn/jlsztb/)购买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售价:¥500.0 元,本公告包含的招标文件售价总和
招标文件获取方式:4.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15年11月3日至2015年11月9日每日上午9时至11时,下午13时至16时(北京时间,下同),到吉林市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www.jlsggzyjy.gov.cn/jlsztb/)购买招标文件。
四、投标截止时间:2015年11月24日 13:30
五、开标时间:2015年11月24日 13:30
六、开标地点:
吉林市解放西路16号政务服务中心807开标室
七、其它补充事宜
5.1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同开标时间)为2015年11月24日13时30分。地点为吉林市解放西路16号政务服务中心807开标室;
5.2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
5.3投标申请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时,应按照有关规定提供投标保证金或投标保函,金额不少于(人民币)贰万元整;
5.4有效投标人不足法定个数时,招标人另行组织招标。
八、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中国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