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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市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6-2018年阳澄湖水草打捞及湖面保洁项目招标公告

作者: 发布于:2015-11-03 09:29:00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采购项目类别:服务类

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市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受苏州工业园区城市管理局的委托对苏州工业园区市政设施进行管理,并委托苏州诚和招投标咨询有限公司2016-2018年阳澄湖水草打捞及湖面保洁采购进行国内公开招标。欢迎有资格的供应商前来参加投标。

一、招标项目编号:SZCH2015-Y-G-041-A

二、本项目采购预算金额:

人民币(大写): 贰仟万元整

人民币(小写):¥20000000.00

其中:

(一)水草打捞部分:

人民币(大写):壹仟肆佰陆拾伍万元整

人民币(小写):¥14650000.00

(二)湖面保洁、 河道拦网及船只停靠点整改部分:

人民币(大写):伍佰叁拾伍万元整

人民币(小写):¥5350000.00

注:报价时两部分内容均不得超过各自预算金额。

三、招标内容

标的物名称:2016-2018年阳澄湖水草打捞及湖面保洁

服务时间:自201611日起 ,至20181231日结束。

服务范围:详见第四章《招标书》

四、合格投标人的条件

4.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4.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4.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4.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4.6购买招标文件,完全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4.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合格投标人的特殊条件

5.1投标单位须在苏州市(不含四县市)设有固定的办公场所(非住宅小区类),且办公场所面积不小于100平方米。上述场所如为自有的,提供房产证复印件;如为租赁的,提供租赁合同及出租方房产证复印件。如租赁结束日期早于本项目服务结束日期的,则须在投标文件中承诺中标后租赁符合招标要求的办公场所(租赁结束日期不早于本项目服务结束日期),且该租赁合同及出租方房产证复印件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二十天内向采购单位提交。否则,将视为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单位或者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5.2投标人代表必须是投标单位本企业正式员工(须提供投标单位为该员工缴纳的近半年的社保证明)。

注:本项目不接受联合投标。

六、招标文件发售信息

出售时间: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15119日,上午900--1100,下午13:30—16:00(节假日除外)

出售地点:苏州市竹辉路477号咨询大厦二楼

出售方式:现场或邮寄出售,售出后概不退回(以邮寄方式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供应商须经采购代理公司确认报名合格后汇款,否则报名费用不予退还;因邮寄而导致报名资料的原件、复印件等相关文件的遗失等责任与招标采购单位无关,由报名单位自行承担。)

    价:每套300元,如需邮寄另加50元特快专递费。

标书款汇款地址:苏州市竹辉路477

账户名:苏州诚和招投标咨询有限公司

汇款银行及账号: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苏州分行沧浪支行

(账号:831-41226013-46)

保证金缴纳及查询电话:(051265161792 钱会计

报名咨询电话:(051265196851  顾奕

注:报名时须提供以下材料(均需加盖报名单位公章):

1、    投标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七、开标信息:

投标文件递交时间:20151124日上午900-930

投标截止时间:20151124日上午930

开标时间:20151124日上午930

投标开标地点: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市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苏州工业园区南施街233

投标文件接收人: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公证处

八、 本次招标联系事项:

采购单位

    称: 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市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话: 0512-62659372

联 系 人: 薛新枝

采购代理机构

    称:苏州诚和招投标咨询有限公司

   址:苏州市竹辉路477号咨询大厦二楼

    话:(051265161791

   真:(051265262733

邮政编码:215007

联 系 人:刘虹

九、其他应说明事项:

本公告同时在《苏州城市商报》、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江苏省政府采购Http://www.ccgp-jiangsu.gov.cn、苏州市政府采购网Http://www.zfcg.suzhou.gov.cn、苏州诚和招投标咨询有限公司http://www.szchzb.com/上发布 。

苏州工业园区政府采购监督电话:(051266681183

十、公告期:公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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