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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清远市补充医疗保险服务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作者: 发布于:2015-10-30 10:52:00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清远市华林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受清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清远市补充医疗保险服务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清远市补充医疗保险服务项目

项目编号:2015-HLZJ010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刘先生

项目联系电话:0763-3861963

 

采购人联系方式:

采购人:清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清远市人民二路18号市政府2号楼5楼

联系方式:赖先生 0763-3363345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清远市华林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联系人:刘先生 13726987033

代理机构地址: 清远市新城三号区连江路金沙商务大厦第9层A04号

 

一、招标项目性质、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或者招标项目的性质:

险种

内容

数量

项目性质

采购预算

(人民币/万元)

服务期限

1

城乡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

1

政府采购

61897.5(60个月)

签订合同之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

2

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

1

政府采购

79968.72(60个月)

合计:壹拾肆亿壹仟捌佰陆拾陆万贰仟贰佰元整

      (¥:1,418,662,200.00元)(60个月)

 

二、供应商(或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报名时需提交以下有效资料的复印件,加盖公章,并提交6.2.1-6.2.4项原件(若组织机构代码证已在网上进行年检的,或国家税务登记证已转换为电子证书的,则需提供网上打印的证书)核对无误后办理报名登记。若供应商住所地有相关规定的,则按规定执行:6.2.1、工商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6.2.2、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6.2.3、经年审合格的组织机构代码副本复印件;6.2.4、《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复印件;6.2.5、法人资格证明书和报名代表授权委托书(交原件加盖公章,授权书必须有法人签名或盖私章。附法人及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法人亲自报名无需提供授权委托书),报名代表需出示身份证原件。

 

三、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及地点等:

预算金额:141866.22 万元(人民币)

时间:2015年11月02日 08:30 至 2015年11月06日 17:3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清远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南大厅窗口(地址:清远市人民二路政府机关2号楼一楼)

招标文件售价:¥150.0 元,本公告包含的招标文件售价总和

招标文件获取方式:报名方式为现场报名

 

四、投标截止时间:2015年11月24日 15:00

五、开标时间:2015年11月24日 15:00

六、开标地点:

清远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2室(地址:清远市人民二路政府机关2号楼一楼东门)。

 

七、其它补充事宜

序号

内容

  1.  

有效期内的工商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1.  

经年审合格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或提供网上年检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1.  

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或税务登记证电子证书。

  1.  

所属期为2015年8月份或之后任意一个月的依法缴纳税收的证明文件复印件。【缴纳税收的证明文件是指:加盖银行业务章的税收回单,或加盖税务部门电子征税专用章的税收电子转账专用完税证,或加盖税务部门公章的纳税证明;如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段内没有发生业务的,则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或加盖税务部门公章的纳税申报表】

  1.  

2014年年度财务报表或2015年8月份或之后任意一个月的财务报表。【财务报表须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1.  

社保部门出具的单位参加社会保险证明表(证明表内容须包含人员姓名、单位参保险种等内容)原件,或社保部门(或税务部门)出具的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证明文件原件,或从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部门网站打印的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参保证明(证明内容须包含有效期内的查验办法、核查网址和专用章等)。【参保时间须为2015年8月份或之后任意一个月】

  1.  

提供供应商住所地或者业务发生地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无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原件。【自出具之日起前3年内无行贿犯罪档案记录,若供应商自成立之日起不足3年的,则出具自成立之日起至出具之日无行贿犯罪档案纪录。无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有效期自出具之日起2个月内有效,开标时间必须在有效期内,且复印件无效】

  1.  

政府采购供应商反商业贿赂承诺书原件。

  1.  

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承诺书原件。

  1.  

经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取得《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符合保监会规定的经营健康保险的必备条件。

  1.  

标示“★”符号条款无负偏离响应。

 

八、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为减轻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因病住院医疗费用的负担,根据《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社会[2012]260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国办发[2015]57号)、《印发广东省深化城乡医疗保障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2]19号)、《印发广东省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引入市场机制扩大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2]31号)、《清远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清府办[2010]76号)、《清远市城乡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清府办[2012]141号)和《关于印发<清远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清远市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清府办[2014]4号)有关规定,清远市人民政府建立城乡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和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城乡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资金,用于支付参保人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和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自付部分(不含起付标准);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资金,用于支付城镇职工住院统筹基金最高限额以上至封顶线以下部分。

清远市城乡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和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由清远市政府组织,商业保险公司承办,实行市级统筹,统一政策,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待遇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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