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港航管理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核扶持航运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福建鑫祥招标有限公司受福建省港航管理局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福建省港航管理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核扶持航运发展专项资金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福建省港航管理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核扶持航运发展专项资金项目
项目编号:FJXXZB-G-S2015027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王女士
项目联系电话:0591-83712303
采购人联系方式:
采购人:福建省港航管理局
地址:福建省港航管理局
联系方式:陈先生0591-87077593 邹先生0591-87077255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福建鑫祥招标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联系人:王女士0591-83712303
代理机构地址: 福建鑫祥招标有限公司(福州市鼓楼区西二环北路华侨新村41号)
一、招标项目性质、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或者招标项目的性质:
合同包 | 货物名称 | 数量 | 主要技术规格要求 | 采购单位 | 联系方式 | 地址 |
一 | 福建省港航管理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核扶持航运发展专项资金项目 | 1项 | 详见附件B及第三章招标内容及要求 | 福建省港航管理局 | 陈先生0591-87077593 邹先生0591-87077255 | 福建省福州市 |
二、供应商(或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1.凡有能力提供本招标文件所述货物及服务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境内供货商或制造商均可能成为合格的投标人。2.投标人应提供其住所地或业务发生地检察院出具的《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请各投标人认真研读本须知一、说明(3.3条)】 3.投标人应提供下述资格证明文件,否则导致投标无效。3.1投标人资格证明文件:3.1.1投标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3.1.2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3.1.3 投标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3.1.4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格式详见第五章“投标文件格式”,投标代表是法定代表人无需);3.1.5投标人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并须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3.1.5-1本企业财务状况报告[投标人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利润表、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 3.1.5-2依法缴纳税收的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上一年度的缴税凭证,即提供银行缴税付款凭证复印件或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缴税证明);3.1.5-3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证明材料: 投标截止前三个月(7月、8月、9月)由投标人缴交社保的证明材料,缴费单位与社保机构均盖章(名单中必须包含投标人代表)。原件备查,必要时可至社保官网查询真伪;3.1.5-4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包含但不限以下证明材料:参与本项目所必需的设备清单列表,本项目主要人员名单列表及其具备相应专业技能的证明材料); 3.1.5-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4.应入选2015年度福建省会计师事务所优选库。5. 投标人必须是有证券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根据《财政部 证监会关于调整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条件的通知》(财会〔2012〕2号)的有关要求)6.本项目合同包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注:投标人必须同时满足以上所有的资格要求并提供资料,所有提供的相关资质证明文件应属法定有效期内的,若发生变更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完变更手续后方可参加投标,并以发证机关核准的变更为准,否则按无效投标处理。上述资格证明文件应是最新(有效)、清晰的,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原件备查。
三、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及地点等:
预算金额:20.0 万元(人民币)
时间:2015年10月30日 09:00 至 2015年11月10日 17:0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福建鑫祥招标有限公司(福州市鼓楼区西二环北路华侨新村41号)
招标文件售价:¥100.0 元,本公告包含的招标文件售价总和
招标文件获取方式:详见其它补充事宜
四、投标截止时间:2015年11月19日 09:00
五、开标时间:2015年11月19日 09:00
六、开标地点:
福建鑫祥招标有限公司(福州市鼓楼区西二环北路华侨新村41号)
七、其它补充事宜
1.招标文件售价及要求:招标文件(纸质版/电子版)售价100元人民币,如需邮寄请另加邮寄费50元,售后不退。我司不对邮寄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延误或丢失负责。
异地购买标书者,电汇相应的金额到本公告提供的账户上,同时将电汇底单复印件
及文件购买人的公司名称、项目编号、联系人、联系电话、手机、传真及邮箱地址
一并标注后传真至我司。
2、质疑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
(一)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二)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
(三)对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或者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3、账户一览表
购买招标文件及招标代理服务费专用账户 | 开户名称:福建鑫祥招标有限公司 |
开户银行:中国民生银行福州湖东支行 | |
账 号:694902255 |
投标保证金专用账户 | 开户名称:福建鑫祥招标有限公司 |
开户银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 | |
账 号:692087724 |
八、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财政部、工信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