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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江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中介机构房地产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服务资格”采购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作者: 发布于:2015-10-30 08:10:00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1、公开招标采购项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8号令、《云南省政府采购条例》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丽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受丽江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的委托,对丽江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中介机构房地产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服务资格”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邀请具有相应供货或完成项目能力的投标人参加投标。
2、项目概况
2.1项目编号:BMGK2015-30
2.2项目内容和社会中介机构服务方式: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定服务单位,作为丽江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2015年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定点服务中介机构。具体清算审核业务委托由丽江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安排的为准。
2.3服务要求:工作成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的通知》(国税发[2007]132号)等相关规定。
2.4服务期限:3年
2.5项目说明:采购项目有数量限制4家税务师事务所。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提供下列材料:
3.1.1具有独立或合伙税务师事务所,具有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在国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自然人,能够独立完成招标文件中所规定内容的供应商;
3.1.2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提供2012至2014年经审计机构审计的审计报告或会计报表复印件,包括财务审计报告、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损益表(或利润表)和财务报表附注(或财务情况说明书)或者银行出据的资信证明);若为新成立公司,提供验资报告;提供2014年全年或近三个月连续缴纳税收及社会保障资金的凭证。);
3.1.3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3.1.4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证明(重大违法记录,是指投标申请人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3.2采购人根据本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投标人还应具备的特定条件:
3.2.1投标供应商必须具有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税务审核工作能力。
3.2.2具备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资格,符合云税注发[2013]44号文件规定的条件。
3.2.3 2012年至今经税务机关采纳的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报告不低于10个。
3.2.4开展项目审核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2名具有注册税务师资格,1名具有造价师资格。
3.2.5省外企业须具备入滇备案证三年以上。省外企业必须在昆明设有分公司或子公司(分公司或子公司并提供相关证明),省外企业须在昆明设有售后服务机构和常驻服务人员,不接受服务机构和服务人员是本地合作公司,以保证服务质量。
3.3 不同的供应商之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接受作为参与同一采购项目竞争的供应商,将取消其投标资格:
a) 彼此存在投资与被投资关系的;
b) 彼此的经营者、董事会(或同类管理机构)成员属于直系亲属或配偶关系的;
3.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对投标申请人的资格审查采用资格后审方式,主要资格审查标准和内容详见招标文件中的资格审查条件。
4、投标文件的获取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15年10月30日至2015年11月05日(法定公休日除外)上午 9:00-11:30时,下午13:30-16:30时(北京时间,下同),在丽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交易服务科(丽江市古城区民航路2号)现场获取。持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加盖公章,授权代理人获取);授权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时必须提供明确委托权限,授托人必须是本公司的在职在册人员,提供劳动合同复印件)以供查验。
5、投标文件的递交
5.1投标文件投递时间为2015年11月20日09:00—09:30时。地点为丽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3楼第一开标室。
5.3逾期送达或者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不予受理。
6、开标时间及地点
6.1开标时间:2015年11月20日09:30时。
6.2开标地点:丽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3楼第一开标室。
7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在云南省政府采购网、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平台、丽江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平台3家网站同时发布。
8、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丽江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
联 系 人:牛晓梅
联系电话:0888-5108296
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丽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址:丽江市古城区民航路2号
项目组织:和晓嵘
联系电话:0888-5108570
获取招标文件联系人:和晓嵘
    址:丽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二楼政府采购交易服务科(丽江市古城区民航路2号)
邮政编码:674199
服 务 要 求
一、采购项目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
1.项目名称:丽江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房地产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服务资格外包项目
2.审核服务内容
2.1采购人指定的房地产土地增值税清算项目审核。
2.2受聘审核机构专业人员在聘用期间,根据采购人的工作计划安排,按照检查项目实施方案分工、要求实施检查。
2.3适用范围:本项目适用于丽江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简称:采购人)组织实施的房地产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服务项目。
3.审核服务要求
3.1中标投标人应严格按照国家、省和州有关税务的法规、政策文件的规定、以及采购人有关房地产土地增值税清算项目审核的规定和对审核成果文件的要求,客观、公正地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工作,按时按质按量提供审核服务,对审核成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法性、合理性负责,并负有保密责任。
3.2中标投标人派出的参与房地产土地增值税清算项目审核人员,应完整、准确、真实反映并记录审核过程中的工作情况,做好审核资料、工作底稿整理、归集,并按规定格式和质量要求提供审核结论和审核成果文件。
3.3如采购人要求驻场审核的,中标投标人应派出相关人员驻场审核,并按采购人的有关规章制度开展审核工作,否则,采购人有权暂停委托审核项目并不视为采购人违约。
3.4如采购人认为中标投标人派出的审核人员不足以按期保质完成审核任务,中标投标人应按采购人要求增派或更换,如仍不能符合采购人要求,采购人有权收回审核项目,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中标投标人负责。
 3.5服务期内,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委托。已接受委托的项目,中标人必须按时按质完成任务。
3.6服务响应要求:中标人能够在接到委托通知后48小时内上门办理承接委托事宜。
3.7回避事项:若中标人就拟委托项目曾提供过鉴证服务且委托方非采购人,或有其他利害关系的,可能影响审核公正、公平的,不得作为该项目的委托审核及检查机构,并应主动提供回避事项的证明文件交由采购人,经采购人同意后,由采购人选取其他定点服务单位承担该项目的审核任务。
3.8保密事项:中标人应在项目审核过程中,对所接触的资料进行严格保密,严禁向项目外的其他人员泄露项目信息,并不得利用其相关信息。
3.9廉洁事项:中标人应当廉洁自律,不得接受被检查人的宴请、娱乐活动和礼品、礼金等,更不得向项目单位收取任何费用,提出与项目内容无关的要求,不得借项目之机承揽其它业务,不得冒用税务机关名义开展与项目无关的活动。
3.10完成项目审核的时间要求:一般情况下中标人需在收齐相关审核及检查项目主要资料之日起30天内完成审核及检查任务并出具审核及检查报告(含项目复核、项目甲乙双方与中标人会商时间)。无法按时完成的应及时向采购人报告原因。
3.11审核及检查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审核及检查工作的开展情况、审核结论、审核工作底稿(需提供电子文件)、纳税人申报表及附件的质量情况、发现的问题、改进措施与建议、分歧与保留意见等。
3.12本次招标中标供应商取得服务资格并不意味着获得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业务,采购人将视项目的数量及对中标人的相关考核情况确定审核委托任务。
3.13其他说明:(1)投标人取得参与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服务资格后,丽江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将根据具体审核项目情况,通过协商、抽签方式确定具体实施项目的中标投标人。采购人不保证投标人中标后承担项目审核数量和金额。(2)因严重过失、故意提供内容不实或虚假内容、冒用税务机关名义开展与项目无关的活动、违规收取费用的,终止聘用资格,同时追究应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
4.投标人技术要求
4.1熟悉审核服务内容各专业的审核工作,并具备与投标人业务范围相对应的专业人员。
4.2具有足够的人力、物力等资源保证按时按质按量完成采购人委托的审核业务。
4.2.1投标人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有完善的内控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以及技术经济档案管理制度,有良好的服务态度和较好的社会信誉。应提出保证项目审核质量和进度的措施。
4.2.2投标人必须按采购人的要求明确拟派参与的人员名单并保持拟派审核团队相对固定。
(1)拟派审核团队由审核人员、复核人员组成,其中拟派的项目复核人员应具备注册税务师资格并具有丰富的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管理经验,工程造价审核人员须取得造价师以上资格。同一评审项目中审核人、复核人不能由同一人担任。
(2)投标人应承诺派出不少于6名的审核人员(其中2名具有注册税务师资质,1名具有注册造价师资质)开展审核工作,审核工作开展期内审核人员原则上不得更换。当事审核人、复核人才有权在审核工作底稿、审核结果等文件上签字盖章;工程造价审核人员协助审核人完成部分审核工作,其工作成果必须经审核人签字确认。
(3)投标人明确拟派人员必须熟悉税务、财务、工程造价管理政策,能充分胜任从事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工作。拟派人员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报采购人审批同意。
4.2.3投标人必须具有保证业务需要的办公设备和造价审核管理软件。
4.2.4投标人必须针对本项目制定服务计划及承诺。
4.2.5中标供应商须独立完成采购人委托的审核业务,不得将审核任务转让第三方完成,保证项目资料的完整,不得遗失、损坏项目资料,并按采购人的要求按期做好已完项目的相关资料移交和归档工作。未经采购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披露审核项目有关的信息,不得对外提供、泄露审核有关情况。


5. 服务计费标准
5.1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劳务费计费标准表
收费
项目
计费基数
计费费率
浮动幅度
备注
清算项目营业收入总额
3000万元及以下
1‰
15%
按差额分段累进计费,但最高不超过20万元。
3000-5000万元(5000万元)
0.5‰
5000万元-1亿元及以上
0.2‰
说明:(1)本表是由采购人依据查补税款额给出计费基数和付费上限。
(2)投标人的劳务业务费依据单个审核项目营业收入总额(即计费基数)按计费率及付费上限计算,计算时参考该项目审核补税额。例如:丽江市某房地产开发项目,经审核营业收入总额为5000,中标审核人应得劳务业务报酬为:3000万元×1‰+2000万元×0.5‰=4万元。
(3)该计费率的劳务费用己包含工程造价鉴证和财务鉴证等相关业务的所有费用。
5.2审核劳务费结算
采购人将按有关规定对中标人完成审核任务的质量、时间、工作态度、廉政建设等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合格后,采购人按照服务合同支付审核服务费。
6. 其他相关要求
6.1中标人对其审核结果的全面性、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审核过程中所形成的工作底稿以及其他有关材料,应如实反映,做到事实清楚,结论明确。
6.2中标人应接受采购人的工作安排、督导和业务复核,在审核过程中做好工作的交流和沟通,按时完成审核工作。
6.3审核项目一旦确定,除中标人与中签项目有利害关系需回避外,中标单位不得无故拒绝所中签的审核任务,否则采购人有权取消其服务资格。对专业有特别要求的项目和紧急项目,采购人可根据实际需要在中标人名单中择优选择审核单位。
6.4中标人不得再接受除采购人外的其他委托人对所审同一项目服务委托,即不能就同一项目既接受税务部门的委托,又接受项目开发商、承包单位等相对利益关系人的委托。
6.5中标人须遵守采购人提出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廉政纪律、保密规定和要求,按照采购人提出的工作规程和要求开展审核工作。采购人将对中标人完成的审核成果进行复核,中标人必须无条件配合采购人的复核工作。
6.6项目完成后,中标人及时移交审核实施过程中所形成的全部纸质原件和电子资料,中标人及中标供应商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保留审核实施过程中形成的资料或信息。
二、采购项目商务要求
1.服务期限:3年。
2.付款方式:中标供应商在一年服务期限中承担具体审核服务时,审核费支付方法如下:工作完成考核合格后一次性全额支付。
3.其他要求: 本次采购不接受联合体参与投标。
4.用户的配合条件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用户将提供必要的配合。


 
 
 
 
 
                             丽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15年10月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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