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云县教育委员会密云县中小学图书更新与补充招标公告
密云县中小学图书更新与补充
招标公告
招标编号:BJLYDMY2015-041
密云县中小学图书更新与补充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北京隆宇达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受密云县教育委员会委托,现对密云县中小学图书更新与补充项目进行公开招标。诚邀潜在投标人参加本项目投标。
1、项目概况
1.1、项目名称:密云县中小学图书更新与补充
1.2、招标人:密云县教育委员会
1.3、项目预算总金额:人民币225万元
1.4、货物名称及数量:
序号 | 采购品目明细 | 单位 | 采购数量 |
1 | 图书 | 册 | 100000 |
1.5、交货地点:招标人指定地点
1.6、交货期限:合同签订后30日历天内
1.7、资金来源:政府投资
2、潜在投标人资格要求
2.1投标人的投标产品应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相应技术、节能、安全和环保标准;如国家有关部门对投标人的投标产品有强制性规定或要求的,则投标人的投标产品必须符合相应规定或要求;
2.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营业执照;在法律上和财务上独立、合法运作并独立于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之外;投标人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较高的信誉,所提供的产品必须有良好的声誉和业绩;投标人需提供经营场地或仓库租赁证明(产权证明)(经营500平方米或仓库1500平方米)、授权人与被授权人的身份证明文件、省级(含省级)以上文化部门颁发的图书经营许可证;投标人具有其住所地或业务发生地检察机关出具的关于投标人、法定代表人及被授权人等在参加投标活动前三年内有无行贿犯罪记录的证明;投标人要提供同类项目业绩并在北京市拥有长期固定的技术支持和售后服务机构;
2.3投标人必须向采购代理机构购买招标文件并登记备案,未经向采购代理机构购买招标文件并登记备案的潜在投标人均无资格参加本次投标。(逾期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2.4投标人必须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二十二条之规定;
2.4.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4.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2.1.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2.4.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2.4.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2.4.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4.7投标人应为投标产品的合法拥有者,投标人如为代理商,必须对主要产品提供出版社针对本项目给予产品授权书,生产厂家投标的不必提供。
2.5 投标人必须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支付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金额为预算金额的1%。未按规定提供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2.6凡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与北京隆宇达招标代理有限公司联系(技术方面的询问请以信函或传真形式表述)。
3、投标报名和购买招标文件
3.1投标报名:潜在投标人应于2015年10月28日至2015年11月02日上午9:30~11:30,下午14:00~16:00(北京时间,下同,节假日除外)到招标代理人处报名(地址见联系方式)。
3.2资格审查:招标人在出售招标文件时,只对潜在投标人的资质进行初步审查。潜在投标人购买招标文件时应携带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税务登记证书、省级(含省级)以上文化部门颁发的图书经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证明及身份证或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投标人具有其住所地或业务发生地检察机关出具的关于投标人、法定代表人及被授权人等在参加投标活动前三年内有无行贿犯罪记录的证明、投标人需提供经营场地或仓库租赁证明(产权证明)(经营500平方米或仓库1500平方米)供审查(以上证书及证明材料均须携带原件供查验,同时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1套备案)。只有经过初步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才能购买招标文件。
3.3招标文件发售时间:2015年10月28日至投标截止时间止,每天上午9:00~11:00,下午14:00~16:00(北京时间,下同,节假日除外)
3.4购买招标文件方式:现场购买招标文件
3.5报名及招标文件发售地点:北京市密云县鼓楼东大街20号楼四层406室
4、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
2015年11月24日上午9:00时(北京时间);
逾期递交的投标文件恕不接受。
5、投标文件递交地点:
投标文件请于开标日期当天8:30-9:00递交至开标地点。
届时请参加投标的单位派代表出席开标仪式。
4、联系方式
采购人:密云县教育委员会
采购人地址:密云县新南路103号
采购人联系人:张湘杰
采购人联系电话:010-69042660-231
招标代理人:北京隆宇达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密云县鼓楼东大街20号楼四层406室
联 系 人:王志刚
联系电话:010-89081768
邮政编码:101500
5、备注:
(1)只有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单位,才能参加本次投标;
(2)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式投标;
(3)本次招标对未中标单位不给予经济补偿。
2015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