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国诚招标有限公司关于摄像式全自动水表检定装置公开招标的招标公告
受福州市自来水有限公司委托,福建国诚招标有限公司对摄像式全自动水表检定装置进行国内的公开招标,现欢迎国内合格的投标人前来提交密封的投标。
1、招标编号:FJGC-G-2015-FS133-1
2、项目名称:摄像式全自动水表检定装置
3、招标内容及要求:
合同包 | 品目号 | 项目名称 | 用途 | 数量 | 简要技术指标 |
1 | 1 | 摄像式全自动水表检定装置及配套系统(16表位) | 检定 | 1台 | DN15-50 |
2 | 摄像式全自动水表检定装置及配套系统 | 1台 | DN80-200 |
4、投标人的资格标准
4.1凡有能力提供本招标文件所述货物及服务的,具有法人资格、相应的经营范围的境内供应商或制造商均可能成为合格的投标人。(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合格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
4.2根据闽检发〔2014〕7号规定,投标人在投标文件正本中应提供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
4.3投标人不是所投产品制造商的,必须提供制造商的所投产品经销代理证明或产品授权书(法人代表签名并加盖公章)。
4.4一个投标人只能提交一个投标文件。但如果投标人之间存在下列互为关联关系的情形之一的,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投标:
(1)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
(2)母公司与绝对控股子公司;
(3)均为同一法人或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持股50%及以上的被投资公司。
4.5投标人不得与本次招标项目设计、编制技术规格和其它文件的公司或提供咨询服务的公司包括其附属机构有任何关联。
4.6投标人须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注: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作出是否符合资格标准中第4.4-4.6条要求的明确声明,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
4.7投标代表人在同一个项目中只能接受一个投标人的委托参加投标。
4.8投标人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提供开户行的资质证明)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须提供2014年度社保部门出具的企业缴纳社保证明(名单中必须包含投标人代表),须提供2014年度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依法缴纳税收证明)。
4.9投标人应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并承诺所投产品应能实现对水表的自动化检定的功能,不能实现的予以废标,应提供2014年省级或市级法定计量检测部门出具的同类产品的检测报告。
4.10投标人应具有水表检定装置摄像式全自动改造工程的丰富经验,所投产品应当在5家以上同行业或相关计量机构使用情况良好,投标人须列表并提供同品牌同类产品采购合同复印件(或采购发票)。
4.11投标人应提供满足本招标文件中要求的整体技术方案,包括完整的系统和服务支持、系统建设及与其它系统的链接,并对每一项要求的实际指标进行说明。
4.1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注:投标人所提供的所有资格证明文件应是最新、清晰、有效,并加盖公司公章,原件备查。未达到以上资格标准要求的按无效投标处理。
5、招标文件购买时间、地点
5.1购买时间:
5.2购买地点:福州市古田路中美大厦24层。
6、招标文件售价
纸质招标文件售价50元人民币,售后不退,如需邮寄,另加50元人民币特快专递费,本招标代理公司不对邮寄过程中的遗失负责。
7、投标截止时间
投标文件应2015年11月17日9:00(北京时间)前将密封的投标文件送至福建国诚招标有限公司开标大厅,逾期收到的或不符合规定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8、开标时间、地点
开标时间、地点:2015年11月17日9:00 (北京时间)在福建国诚招标有限公司公开开标。9、政府采购政策
9.1财政部、工信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
9.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财库[2004]185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
1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
10.1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
10.2供应商提出的询问或者质疑超出采购人对采购代理机构委托授权范围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告知供应商向采购人提出。
10.3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当配合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供应商的询问和质疑。
11、质疑与投诉
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
(1)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
(2)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
(3)对中标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12.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供应商质疑、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
12、发布公告的媒介
有关本次招标的相关信息(包括招标文件若有修改)都将在福建省财政厅指定的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发布,请潜在投标人随时关注相关网站,以免错漏重要信息。
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
福建省政府采购网(http://cz.fjzfcg.gov.cn)
福州市政府采购网(http://www.fzzfcg.gov.cn)
13、采购人联系方式
采购人: 福州市自来水有限公司
地 址: 福州市鼓楼区东街104号
联系人姓名: 余女士
联系电话: 0591-87606735
14、采购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采购代理机构:福建国诚招标有限公司
地 址:福州市古田路中美大厦24层
邮 编: 350001
电 话: 0591-83312109、83312509
传 真: 0591-83393305
联系人: 徐一彬
电子信箱: 83393301@163.com
15、投标保证金、购买标书及服务费汇入帐户:
开户名: 福建国诚招标有限公司
开户行: 中国建设银行福州市广达支行营业厅
帐 号: 35001870007052517035
福建国诚招标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