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偃师市教育局“全面改薄顾县镇、缑氏镇中小学建设”项目招标公告

作者: 发布于:2015-10-23 16:48:00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达华工程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受偃师市教育局委托,偃师市教育局“全面改薄顾县镇、缑氏镇中小学建设”项目进行国内公开招标,现欢迎具备相应资格的投标人前来参加投标。

一、项目名称及编号

  项目名称:偃师市教育局“全面改薄顾县镇、缑氏镇中小学建设”项目

    项目编号:DHLY-2015-101

二、项目简要说明

   1、建设地点:偃师市境内指定学校

   2、建设规模:总投资约531万元

   3、资金来源:财政资金

   4、标段划分及建设内容:本项目共分为4个标段:

第一标段:偃师市顾县镇第一初级中学教学楼;

第二标段:偃师市顾县镇第一初级中学餐厅;

第三标段:偃师市缑氏镇第二初级中学学生宿舍楼改造;

第四标段:偃师市缑氏镇第一初级中学餐厅改造。

   5、承包方式:施工总承包,不得转包和违法分包

   6、工期要求: 120 日历天

   7、质量要求:达到国家工程质量检验的合格标准(达到国家各项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8、安全目标:杜绝重伤、死亡事故

   9、文明工地目标:市级文明工地

   10、招标范围:工程量清单范围内的所有工程(详见图纸)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1、投标人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持有效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开户许可证;

   2、投标人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投标人拟派项目经理须具备建筑工程专业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具有劳务合同和本单位缴纳近一年本人社会统筹养老保险证明;未在正在施工项目中担任项目经理;

4、投标人20131月以来至少有1项类似项目施工业绩(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5、企业所在地或项目所在地检察机关出具的《检察机关查询行贿犯罪档案结果告知函》,告知函需在有效期内,否则其投标将被拒绝;

6、投标人可对所有标段进行投报,但只能中一个标段

7、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得转包、挂靠及违法分包;

8、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四、报名及招标文件领取信息

1、凡有意参加竞标者,请派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于2015102320151029(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每日上午830分至1200分,下午1430分至1730分(北京时间,下同)。携带以下证明材料及有关资料到洛阳市南昌路六合国际A802室报名并购买招标文件:

1)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原件)

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适用于非法定代表人亲自到场的)

3)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4)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

5)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

6)开户许可证(原件)

7)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原件)

8)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

9)拟派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原件)、劳务合同和本单位缴纳近一年本人社会统筹养老保险证明(原件)、未在正在施工项目中担任项目经理证明(原件)。

10)从公告发布之日起由检察机关出具的有效期内的《检察机关查询行贿犯罪档案结果告知函》(原件)。

  以上证明资料查验原件并提供两份上述全部证明材料原件的影印件(加盖公章、装订成册)。

   2、拟派项目经理不得自行更换。如需更换,必须提供有法人签署的书面申请并加盖单位公章,须经招标人同意。

   3、招标文件售价:600/标段,图纸400/标段,现场购买,售后不退

五、投标文件的递交

1、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为20151113上午1000分,申请人应于递交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递交至河南省偃师市财政局2楼会议室。

2、逾期送达或者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六、开标事项

   1、开标时间:20151113上午1000

   2、开标地点:河南省偃师市财政局2楼会议室

七、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河南省政府采购网》、《河南招标采购综合网》及《中国采购与招标网》上同时发布。

八、联系方式

招标人:偃师市教育局

 址:偃师市兴隆街39

联系人:赵先生

 话:0379-67799506

代理机构:达华工程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址: 洛阳市南昌路六合国际A802

联系人: 杨先生

  话: 0379-6526338915824913223

  箱:dahualy@126.com

 

                                   达华工程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二零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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