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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检院同步录音录像设备采购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作者: 发布于:2015-10-23 15:35:00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中招政采招标咨询(北京)有限公司受最高人民检察院计划财务装备局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高检院同步录音录像设备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高检院同步录音录像设备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ZC15100N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张老师

项目联系电话:010-63966960-820

 

采购人联系方式:

采购人:最高人民检察院计划财务装备局

地址:北京市北河沿大街147号

联系方式: 010-65209848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中招政采招标咨询(北京)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联系人:张老师 010-63966960-820

代理机构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什坊院6号京都信苑饭店7001室

 

一、招标项目性质、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或者招标项目的性质:

合同包

名称

预算价

(万元)

1

同步录音录像设备采购

127

 

 

二、供应商(或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1、投标人必须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二十二条之规定:(1)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在近三年内的经营活动中没有违法记录;(3)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4)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5)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2、投标人须具有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证书。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购买招标文件时需携带下列证明材料:1. 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证书,以上证件均为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原件备查)。2. 单位出具的对购买人的授权委托、购买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3. 投标人须出具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声明原件。4. 投标人资格要求中相关证明材料。5. 保密协议原件加盖公章(2份)。注:投标人以自己的名义有偿现场购买招标文件,方为有效。

 

三、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及地点等:

预算金额:127.0 万元(人民币)

时间:2015年10月23日 09:00 至 2015年10月29日 16:3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北京市海淀区什坊院6号京都信苑饭店7001室

招标文件售价:¥300.0 元,本公告包含的招标文件售价总和

招标文件获取方式:现场购买

 

四、投标截止时间:2015年11月16日 09:00

五、开标时间:2015年11月16日 09:00

六、开标地点:

北京市海淀区什坊院6号京都信苑饭店七层7012室

 

七、其它补充事宜

 

八、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注:1.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和《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规定,对满足价格扣除条件且在投标文件中提交了《投标人企业类型声明函》或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的投标人,其投标报价扣除6%后参与评审。

2.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和监狱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2%-3%的价格扣除。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和监狱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和监狱企业。

3.投标人所投产品如被列入财政部与国家主管部门颁发的节能产品目录或环境标志产品目录或无线局域网产品目录,应提供相关证明,在评标时予以优先采购。

4.如采购人所采购产品为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投标人所投产品的品牌及型号必须为清单中有效期内产品并提供证明文件,否则其投标将作为无效投标被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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