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公安局“液相质谱联用仪”招标公告
商丘市政府采购中心受商丘市公安局的委托,就“液相质谱联用仪”进行公开招标采购(其中的进口产品已经公示批准),欢迎符合条件的国内供应商参加投标。
一、招标编号:商财采(2015)365号
二、招标货物名称:商丘市公安局“液质联用仪”
主要设备名称及数量
液相质谱联用仪 数量:1套
本项目为一个包,投标供应商必须全投。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采购预算资金:248万元
资金来源:财政投资
三、标书售价:人民币200元/份(售后不退)不邮寄。
四、购买标书时间:2015年10月22日—2015年11月5日
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公休日除外)
五、购买标书地点:商丘市财政局二楼205房间
六、投标截止及开标时间:2015年11月13日上午9:30投标截止。
2015年11月13日上午9:30开标。
七、投标及开标地点:商丘市财政局二楼会议中心第三会议室
八、联系人方式:
采购人代表:商丘市公安局
联系人:吴先生13598355911
集中采购代理机构:商丘市政府采购中心
联系人:曹先生 宋先生
九、 投标供应商资格要求: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22条规定:
2、独立的法人资格,持有年检合格、有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机构代码证的企业。
3、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和合同义务。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能独立完成采购项目的专业技术力量,能提供良好的技术支持和售后能力。参加本项目投标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十一、购买标书时必须携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加盖公章);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和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十二、开标时必须提供以下资质(原件开标现场备查,复印件加盖公章做在投标文件中):
1、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机构代码证副本,法人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
2、财务状况报告(2013、2014年度审计报告)、依法缴纳税收证明材料和社会保障资金的原始票据;
3、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自有设备票据或租赁合同)和专业技术能力证明材料(相关技术人员证书);
4、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5、承诺书;
6、主要设备(液相色谱仪和质谱仪)加盖生产厂商公章的技术参数证明函原件和主要设备(液相色谱仪和质谱仪)产品彩页(加盖厂商公章)。
7、开标时需提供由投标供应商注册地或采购招标项目所在地检察机关出具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证明》原件做在投标文件正本中(日期为公告之日起至投标截止之日内有效);
十三、中标后签订合同时提供生产厂商针对本项目的售后服务承诺函原件。
商丘市政府采购中心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