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清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闽清梅溪新城安置区第二标段柴油发电机组采购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福建优胜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受闽清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闽清梅溪新城安置区第二标段柴油发电机组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闽清梅溪新城安置区第二标段柴油发电机组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FJYS2015-168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小吴
项目联系电话:0591-87679352、87679372
采购人联系方式:
采购人:闽清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地址:闽清县梅城镇解放大街世纪大厦9层
联系方式:林主任 62308511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福建优胜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联系人:小吴 0591-87679352、87679372
代理机构地址: 福州市湖东路208号晓康苑2号楼1001-1002单元
一、招标项目性质、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或者招标项目的性质:
项目名称 | 数量 | 用途 | 招标项目要求 |
柴油 发电机组 | 一套 | 发电 | 1、机组型号稳态电压调整率(%):≤±1 2、常用功率:630kw,电压波动率(%):≤±0.5(具体详见招标文件) |
二、供应商(或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1) 在中国境内注册并具有法人资格,有能力生产招标货物及提供服务的生产厂商或经销商(须提供合格有效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注明与原件一致)。(2) 投标人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须提供以下证明材料。A、近期的企业财务报表,近期的企业依法缴纳税收证明,近期的企业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证明。B、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3) 一个投标人只能提交一个投标文件。但如果投标人之间存在下列互为关联关系的情形之一的,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投标:? 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 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50%及以上的被投资公司;? 均为同一家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50%及以上的被投资公司。(4) 投标人不得与本次招标项目设计、编制技术规格和其它文件的公司或提供咨询服务的公司包括其附属机构有任何关联。(5) 所投产品如有国家强制性要求或认证的,投标时须分别提供相关证明文件或证书,未提供者以无效标处理。(6)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7)根据闽检发[2014]7号文件规定,投标人须提供其住所地或本项目业务发生地检察机关出具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原件,对于未提供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或者查询结果有行贿犯罪记录的投标人,其投标文件无效。(原件放入技术商务正本,复印件放入技术商务副本)注: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作出是否符合资格标准中第(3)条、第(4)条要求的明确声明,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
三、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及地点等:
预算金额:45.0 万元(人民币)
时间:2015年10月22日 15:00 至 2015年10月29日 17:3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福州市湖东路208号晓康苑2号楼1001-1002单元
招标文件售价:¥50.0 元,本公告包含的招标文件售价总和
招标文件获取方式:详见招标文件
四、投标截止时间:2015年11月11日 09:00
五、开标时间:2015年11月11日 09:00
六、开标地点:
福州市湖东路208号晓康苑2号楼1001-1002单元
七、其它补充事宜
八、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关于节能、减排、环境标志产品价格优惠内容及幅度:
本次采购货物中如有属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的,投标产品必须是最新一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内产品,否则投标无效。若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内非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清单中的产品。
属于《政府采购清单》内的节能、减排、环境标志产品价格优惠内容及幅度详见下表:
评审方法 | 同一合同包内的节能、减排、环境标志产品 报价总金额占本合同包报价总金额 | 优惠幅度 |
最低评标价法 | 10%(含10%)以下 | 给予每个单项报价3%的价格扣除 |
10%-30%(含30%) | 给予每个单项报价6%的价格扣除 | |
30%-50%(含50%) | 给予每个单项报价8%的价格扣除 | |
50%以上 | 给予每个单项报价10%的价格扣除 |
注:
- (从发布以上清单目录的权威媒体网站上下载的网页公告等),未提供节能、减排、环境标志产品加分明细表及属于清单内产品的证明资料的不给予加分。
C、关于中小企业生产或销售的产品或服务部分评审优惠内容及幅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文件的规定,中小企业参与谈判报价享受相应优惠,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a、中小企业(含中型、小型、微型企业,下同)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 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按《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 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本项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 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
b、优惠内容及幅度:
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价格分的评审。
c、小型和微型企业适用优惠内容及幅度时须提供的相关资料,否则不给予价格扣除:
- 《中小企业生产或销售的产品或服务优惠明细表》。
- 《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附后)。投标人须附上由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中小企业 主管部门出具的属于小型、微型企业证明。
- 应提供参与报价时最近2个月的《社会保险费申报表》、《社会保险费申报明细表》及以下资金证明:(1)实行电子缴纳方式的,及银行出具的缴款收讫凭证复印件;(2)实行现场缴纳方式的,应提供辖区内税务机关或省辖区内社保机构出具的参与报价时最近2个月缴纳社会保险资金证明。以上证明材料须加盖投标企业的公章。
- 以上所有证明文件复印件须加盖投标人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否则不予价格扣除。谈判委员会审查此项响应性只根据竞争性谈判文件本身的内容,而不寻求其他的外部证据。
D、关于《福州市工业产品推荐使用目录》评审优惠内容及幅度:
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工业产品开拓市场的若干意见》(榕政综〔2013〕154号)和福州市开拓办关于发布最新一批《福州市工业产品推荐使用目录的通知》文件精神,对《福州市工业产品推荐使用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内名优产品(即最新一批《福州市名优产品名单》内产品)实行加分或价格折让。投标产品属于《目录》内名优产品的,在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时实行加分,即给予参与投标的《目录》内名优产品按其占总投标产品的权重乘10分的加分奖励;在采用最低价法评标时实行价格折让,即按参与投标的《目录》内名优产品占总投标产品的权重乘以投标总价的10%进行折让;否则,不予加分或价格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