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人民检察院“同步录音录像设备”招标公告
商丘市政府采购中心受商丘市人民检察院的委托,就“同步录音录像设备”进行公开招标采购,欢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投标。
一、招标编号:商财采(2015)361号
二、招标货物名称:录音录像侦查设备
同步录音录像设备以及便携式高度清同步录音录像设备包括:特写摄像机、全景摄像机、光盘直刻终端、审讯系统主机等;
采购预算价:274160元。
以上一个包,投标供应商必须全投;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资金来源:财政投资
三、标书售价:人民币200元/份(售后不退),标书不邮寄。
四、购买标书时间:2015年10月20日—2015年 11月1日 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公休日除外)
五、购买标书及投标地点:商丘市财政局二楼205房间
六、投标截止及开标时间:2015年11月10日下午15:30投标截至。
2015年11月10日下午15:30开标。
七、开标地点:商丘市财政局二楼会议室
八、联系方式:
采购人代表:商丘市人民检察院
联系人:关先生15082938999
集中采购代理机构:商丘市政府采购中心
联系人:曹先生 宋先生
九、联系电话:0370—2697808
十、投标单位资质要求:
投标人的资格要求:投标人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和合同义务。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参加本项目投标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投标人所投产品技术参数必须符合《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系统建设规范》(下附)中全数字设备规范;所投产品必须与市检察院大要案指挥中心实现无缝对接;
十一、购买标书时必须携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或公证件)和复印件(加盖公章);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和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十二、开标时必须提供以下资质(原件开标现场备查,复印件加盖公章做在投标文件中):
1、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机构代码证副本,法人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
2、财务状况报告(2013、2014年度审计报告)、依法缴纳税收证明材料和社会保障资金的原始票据;
3、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自有设备票据或租赁合同)和专业技术能力证明材料(相关技术人员证书);
4、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5、承诺书;
6、开标时需提供由投标供应商注册地或采购招标项目所在地检察机关出具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证明》原件做在投标文件正本中(日期为公告之日起至投标截止之日内有效);
十三、项目要求:所投产品技术参数必须符合《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系统建设规范》(下附)中全数字设备规范;招标文件技术参数部分带*号产品要求提供公安部相关部门的检验报告;所投产品必须与市检察院大要案指挥中心实现无缝对接;
商丘市政府采购中心
二○一五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