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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高新区征地和城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淇澳村集体留用地(宅基地)测绘技术服务采购公开招标公告

作者: 发布于:2015-10-19 09:19:00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公开招标采购公告

受珠海高新区征地和城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的委托,珠海明正建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招标代理机构就淇澳村集体留用地(宅基地)测绘技术服务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采购,欢迎符合资格条件的各投标人投标。

一、  采购计划编号:P-20151010-002194

二、  采购项目名称:淇澳村集体留用地(宅基地)测绘技术服务采购项目.

三、  投标报价上限及总预算金额为:人民币肆拾壹万陆仟柒佰壹拾壹元整(¥416,711.00),投标报价不能高于投标报价上限,否则视为无效投标文件

注:该预算为本项目总的测绘技术服务费,包括完成本项目的所必须的人员费、设备费、采样费、检测费、监测费、分析费、人工费用、材料费、资料费、验收费、成本费、管理费、差旅费、利润、税金等所有费用,由供应商自行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因现场测量、调查需要引起多次进场产生的费用及根据采购人项目需要增加的集体留用地(宅基地)测量面积、集体留用地(宅基地)调查服务期等工作量和其他一切费用。供应商漏报或不报,采购人将视为该漏报或不报部分的费用已包括在已报的分项报价中而不予支付。中标人投标报价为签订合同价格,在合同有效期内合同价不受市场价格变化的影响。中标人将在服务期内为采购人提供测绘技术服务,具体每宗符合本次招标要求的测绘分项目都将由本项目中标人承担。

四、  评标办法:综合评分评标法。

五、  采购内容及服务期限:淇澳村集体留用地(宅基地)测绘技术服务一批;中标公示期满之日起算,四十个日历日内完成所有测量工作并提交正式的成果报告。   

六、  投标人投标资格要求: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要求;

2、投标人须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已购买本项目招标文件的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持有合法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且投标人须独立于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

3、须持有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甲级测绘资质(业务范围包含不动产测绘、工程测量);

4、近三年以来(自本项目招标公告发出之日开始计算)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保证书加盖供应商公章)。

注: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七、  投标人购买招标文件时须提供下列证明文件:

1、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2、购买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

3、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4、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甲级测绘资质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注:以上证照必须合法有效,只有购买了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才具有投标资格。

八、  购买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及招标文件售价:

1.  投标报名时间:自2015年10月19日起至2015年10月26日17时30分止(法定节假日除外), 同时发售招标文件。

2.  购买招标文件地点:珠海明正建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地址:珠海市吉大石花东路83号海湾花园牌楼29栋二楼)。

3.  招标文件售价:人民币300元整,招标文件售后不退。若需邮购请先将招标文件费及邮购费(50元)汇到招标代理机构帐户上,购买时间以招标文件寄出时间为准(招标代理机构对邮寄过程中发生的迟交或遗失不承担责任)

邮购标书汇款账户: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吉大支行。

户    名:珠海明正建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账   号:44001646236053000763(注:请勿将投标保证金汇入此账户)。

九、  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1.  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2015年11月9日15时00分。于截止时间前30分钟开始接收投标文件,提前、逾期递交或不符合规定的投标文件恕不接受。

2.  接收投标文件地点:珠海明正建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二楼开标室

3.  开标时间:2015年11月9日15:00。

4.  开标地点:珠海明正建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二楼开标室

十、  有关此次招标事宜,可按照下列联系方式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查询:

 

采购人联系人:梁小姐                     代理机构联系人:成先生

联系电话:0756-3629909                   联系电话:0756-3263131

                                        传    真:0756-3323699

 

                 采购人:珠海高新区征地和城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代理机构:珠海明正建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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