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福建省长乐市交通信号灯及电子警察设备采购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福建省招标采购集团有限公司受长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福建省长乐市交通信号灯及电子警察设备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福建省长乐市交通信号灯及电子警察设备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0624-15180848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庄香东、黄鸿彬
项目联系电话:0591- 38872249、87600347
采购人联系方式:
采购人:长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地址:长乐市会堂路188号
联系方式:吴仙顺13706949908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福建省招标采购集团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联系人:庄香东 黄鸿彬
代理机构地址: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洪山园路68号招标大厦
一、招标项目性质、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或者招标项目的性质:
合同包 | 货物名称 | 数量 | 最高预算价(万元) | 主要技术规格及要求 | 交货期 | 交货/实施地点 |
1 | 交通信号灯及电子警察设备 | 1批 | 150 | 详见招标文件第三章 | 合同签订后30个日历日内全部货物交货 | 长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指定地点 |
说明:本项目合同包为多品目采购,且无投标产品主件辅件之分,因此不适用闽财购〔2013〕39号文件的规定 |
注:本项目按合同包进行授标,投标人应对合同包中的货物和服务进行完整投标报价,不得仅对合同包中的部分货物或服务进行投标报价,否则将视为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其投标将被拒绝。
二、供应商(或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1)投标人应是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有能力提供招标货物及服务的国内企业 (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 (2)根据闽检发[2014]7号文的要求,投标人需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由投标人住所地或本项目业务发生地检察院出具的针对投标人单位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原件(该函应自出具之日起2个月内有效,且在开标当日保持有效)。(3)应提供投标人近两年内的财务状况报告(是指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或其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截标时间前三个月内的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4)应提供投标人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5)应提供投标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7)投标人具有中国安全防范产品行业协会发放的有效的安防二级资质(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证书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
三、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及地点等:
预算金额:150.0 万元(人民币)
时间:2015年10月16日 09:00 至 2015年11月08日 17:3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福建省招标采购集团有限公司7层705室
招标文件售价:¥50.0 元,本公告包含的招标文件售价总和
招标文件获取方式:现场
四、投标截止时间:2015年11月09日 09:00
五、开标时间:2015年11月09日 09:00
六、开标地点:
福建省招标采购集团有限公司7层709开标厅
七、其它补充事宜
八、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详见招标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