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山县第二人民医院所需医疗设备采购项目招标公告
微山县第二人民医院所需医疗设备采购项目招标公告
一、采购项目名称:微山县第二人民医院所需医疗设备采购项目
二、采购项目编号:LZZB-WS2015(GK)-030
三、采购项目情况:
货物名称 | 供应商资格要求 |
医疗设备(DR) (预算控制价:185万元)
|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七)本项目要求投标单位营业执照具备相关经营范围,要求具有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书。 本项目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后审。 |
四、凡有意参加本次招标的投标人须在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www.ccgp-shandong.gov.cn)-供应商栏目进行注册(不重复注册),并按照以下要求获取招标文件:
1.时间:2015年10月15日8时30分至2015年10月21日17时30分(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2.地点:微山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微山县经济开发区泰康街与金源路交汇处,开发区管委会向南两个十字路口即到)
3.方式: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请携带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书、税务登记证、法人代表的身份证或法人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等证件原件获取招标文件,同时携带以上材料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一套,并提供检察机关查询行贿犯罪档案结果告知函。
4.售价:人民币150元/本。
1.时间:2015年11月6日13时30分至2015年11月6日14时30分(北京时间)
2.地点:微山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二楼第一开标会议室(微山县经济开发区泰康街与金源路交汇处,开发区管委会向南两个十字路口即到)
六、开标时间及地点
1.时间:2015年11月6日14时30分(北京时间)
2.地点:微山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二楼第一开标会议室(微山县经济开发区泰康街与金源路交汇处,开发区管委会向南两个十字路口即到)
3.联系方式:0537-8221679
七、联系方式
1.采购人:微山县第二人民医院
地址:山东省微山县马坡镇驻地
联系人:岳院长 联系电话:13953786592
2.代理机构:山东鲁正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文化东路143号省轻工业办公室大厦
联系人:陈美君 联系方式:0531-83176306、13864018078
备注:
1、所有参与投标活动的投标人,都应当向检察机关申请行贿犯罪档案查询。
2、查询时间范围为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含公告发布当日)前三年内。
3、查询对象为投标单位、单位法定代表人。
4、投标人申请查询应当提供以下手续:
单位向检察机关提出查询申请的,应当提供书面申请,申请内容除了申请理由及事项外,还应包括单位具体名称、地址、注册时间,开户银行及银行基本账户,法定代表人姓名及其身份证号码。
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所需资料如下:(1)查询行贿犯罪档案申请函;(2)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4)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5)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6)企业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7)若法人代表不能亲自到场,需法人代表/单位出具授权委托书;(8)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以上材料必须加盖单位红色印章,复印无效。
个人向检察机关提出查询申请的,应当持书面申请及身份证件。
微山查询地址:微山县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中心
联系人:殷勇 联系电话:0537-3012382
微山县人民检察院提交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时间:
正常工作日:周一 下午14:00—17:00
周二至周四 上午09:00—11:00,下午14:00—17:00
周五 上午09:00—11:00
5、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为投标人参与招投标活动的必要条件之一,未提供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或查询结果显示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招标人应当拒绝其参与招投标活动。经查询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或个人,自查询结果确定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参与我县招投标活动。
6、凡因查询行贿犯罪档案所获得的资料信息,除用于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外,不得用于其它目的。
查询行贿犯罪档案申请函
微山县人民检察院:
(公司单位名称)因(招标单位名称),(投标项目名称)、(标段)事项所需,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规定》,现向你院查询(公司单位名称)、(法人姓名)、(法人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在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间有无行贿犯罪记录。
特此申请。
(公司单位名称)
年 月 日
附1: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附2:被查询单位名单
查询行贿犯罪档案申请函制作说明
一、制作依据
本文书依据《人民检察院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规则(试行)》第二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规定》第五条,由申请查询单位/个人填写,适用于单位或个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查询行贿犯罪档案记录的情形。
二、制作要求
1、申请函应写明申请查询的具体事由。因工程建设、政府采购等事由提出申请的,应写明工程、采购项目的具体名称,项目分不同标段的,应写明具体标段名称。
2、被查询单位(个人)较少的,可以直接填写在申请函上;较多的,可另附名单。
3、单位提出申请的,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个人提出申请的,应当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三、归档要求
1份由预防部门存档,1份由申请单位/申请人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