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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海洋与渔业局2015年福州(市本级)水生生物增殖放流苗种采购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作者: 发布于:2015-10-13 18:37:00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福建优胜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受福州市海洋与渔业局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2015年福州(市本级)水生生物增殖放流苗种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2015年福州(市本级)水生生物增殖放流苗种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FJYS2015-216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小陈

项目联系电话:0591-87679372

 

采购人联系方式:

采购人:福州市海洋与渔业局

地址:福州市海洋与渔业局

联系方式:小陈 0591-87679372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福建优胜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联系人:小陈 0591-87679372

代理机构地址: 福州市湖东路208号晓康苑2号楼01-02单元10层

 

一、招标项目性质、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或者招标项目的性质:

合同包号

品目号

货物名称

规格

最高限价      (元/粒)

项目要求

采购金额

(万元)

1

1-1

泥东风螺

≥0.8公分

0.25

详见招标文件第三章《招标内容与要求》

35

2

2-1

双线紫蛤

≥0.4公分

0.2

20

3

3-1

泥蚶

每斤在1000粒-1300粒之间

20元/斤

15

 

 

二、供应商(或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1、凡有能力提供本招标文件所述货物及服务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境内供货商或个体工商户均可能成为合格的投标人。(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合格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 2、投标人应遵守中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投标。4、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不得参加本项目投标。注: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作出是否符合资格标准中第3条、第4条和第5条要求的明确声明,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5、投标代表人在同一个项目中只能接受一个投标人的委托参加投标。(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及法定代表人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格式详见第五章“投标文件格式”中附件,投标代表是法定代表人无需授权书)。 6、投标人需提供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1)依法缴纳税收: 投标人须提供近三个月任意一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凭证;(若投标人享有国家免税政策,可无需提供凭证,提供免税的相关证明材料即可); (2)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投标人须提供近三个月任意一个月由投标人缴交社保的证明材料;(若投标人为个体经营户,提供个人缴交社保的证明材料即可)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8、投标人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养殖苗种的场所(须提供相关材料,如苗种场具体信息资料、场地照片、协议等):9、投标人须提供有效期内的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投标方在投标文件正本中提供由投标方向住所地或业务发生地检察院申请查询的结果告知函原件)。 10、投标人具有合格有效的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须提供证书复印件。注:1.未达到以上资格标准要求的,按无效投标处理。2.以个体工商户形式参加投标的,对于本招标文件格式中要求的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地方,均由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签字即可;对于本招标文件格式中要求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提供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即可。

 

三、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及地点等:

预算金额:70.0 万元(人民币)

时间:2015年10月13日 09:00 至 2015年10月27日 17:3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福州市湖东路208号晓康苑2号楼01-02单元10层

招标文件售价:¥50.0 元,本公告包含的招标文件售价总和

招标文件获取方式:购买招标文件时间:2015年10月13日至2015年10月27日(节假日除外),每天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

 

四、投标截止时间:2015年11月03日 09:00

五、开标时间:2015年11月03日 09:00

六、开标地点:

福州市湖东路208号晓康苑2号楼01-02单元10层开标间

 

七、其它补充事宜

福建优胜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投标保证金、购买标书及服务费汇入账户

开户名

福建优胜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开户行

兴业银行福州华林支行

帐  号

11713 01001 000 37952

 

八、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附加分

一、中小企业价格折扣办法: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文件,具体规定如下:

①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含中型、小型、微型企业,下同)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    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按《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2. 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本项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3. 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

②价格扣除办法:

(一)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对小型和微型企业(或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价格分的评审。

(二)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的,其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2%-3%的价格扣除。

③小型和微型企业适用价格扣除办法时应提供的相关资料:

(一)《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附后)同时提供参与投标产品的企业最近2个月企业缴交社保记录(以证明其职工人数)或最近一年的财务会计报表(证明其资产总额或销售额)。

(二)由投标产品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属于小型、微型企业制造的产品证明。

二、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工业产品开拓市场的若干意见》(榕政综[2013]154号)文件, 若投标产品被列入2014年《福州名优产品目录》的,采用综合评分法时,加分按照以下公式:加分幅度=(同一合同包内福州名优地产品报价÷福州名优地产品所在合同包报价)×10。

注:投标人在投标时必须对福州名优地产品目录内产品单独在加分表中填写,并提供属于目录内产品的证明资料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评审委员会审查此项响应性只根据投标文件本身的内容,而不寻求其他的外部证据。

(以上所有价格扣除部分须提供所有要求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原件备查)及填写价格扣除部分明细表,并加盖报价人公章,否则不予价格扣除。进口设备不适用于本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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