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中实招标有限公司关于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鼓楼大队办公家具采购(招标编号:2015-FZSG321)招标公告
福建中实招标有限公司受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委托将对下列政府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采购:
1.招标文件编号:2015-FZSG321 批复号:2015年榕财采计[355]号
2.招标项目内容:
合同包 | 项目名称 | 数量 | 最高限价(万元) | 招标要求及内容 | 招标单位 | 地址 |
一 | 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鼓楼大队办公家具采购 | 1批 | 28.97 | 详见招标文件 | 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 福州市 |
3. 发售招标文件时间:2015年10月12日至2015年10月20日(公休、法定节假日除外)。(每天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北京时间。
4. 发售招标文件地点:网上报名。
5. 项目联系人:沙万利
6. 联系电话:0591-87767686-604 传真: 0591-87813238 E-mail: fjzszb@163.com
7. 投标资格要求:
(1)投标人应是有能力提供本次招标货物及服务,具有投标项目经营范围的独立法人资格的国内供应商,须提供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社会保险登记证复印件。
(2)投标人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提供下列材料:
a.投标人近期的财务状况报告、近期依法缴纳税收和依法缴纳社保资金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保资金的应提供证明;
b.参加本项目投标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c.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通知》(闽检发[2014]7号)文件规定,投标人须提供其住所地或本项目业务发生地检察机关出具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原件。对于投标文件中未提供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原件或者查询结果有行贿犯罪记录的投标人,其投标无效。
d.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投标人提供办公场所的产地证明材料(①属于自有产权的提供产权证复印件;非自有产权的提供产地租赁合同复印件,租赁期限不少于一年);②具备专业技术能力:投标人提供具有履行本合同的不少于2名(含2名)专业技术人员的社保材料)
(3)投标代表必须经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关于参与本项目投标的授权,请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投标代表的授权委托书原件(投标代表是法定代表人无需),并提供法定代表人和投标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
(4)本项目为专门面向小、微企业采购,投标人须符合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中的相应行业的小、微企业划分标准。提供小微企业声明函及有关证明材料。请附投标人(小、微企业) 近2个月的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材料(需加盖社保主管部门的公章,以示真实性);若投标产品为投标人代理而非自身生产的,还须提供投标产品生产企业近2个月的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材料(需加盖社保主管部门的公章或银行代缴证明,以示真实性)。
(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投标人未按投标资格要求提供证明材料的,或投标文件中的资格描述与证明材料不一致的,视为资格条件不符合。
8.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15年11月9日09:15(北京时间)
9. 开标时间:2015年11月9日09:15(北京时间)
10. 开标地点:福州市鼓楼区温泉公园路69号福州市行政服务中心三楼开标大厅。投标文件由招标代理人的工作人员接收。
11. 招标文件售价及要求:售价0元/份(纸质版或电子版招标文件),售后不退,如需邮寄另加50元特快专递费,福建中实招标有限公司不对邮寄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延误或丢失负责。
开户银行:交通银行福州华林支行
开户名称:福建中实招标有限公司
银行帐号:351008040018000752005
福建中实招标有限公司
二○一五年十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