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物业服务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吉林瑞成工程招标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受长春市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长春市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物业服务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长春市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物业服务项目
项目编号:JRC2015S392(S01)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常延浩
项目联系电话:0431-85199868-801
采购人联系方式:
采购人:长春市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
地址:长春市绿园区乐园路120号
联系方式:付先生13394313322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吉林瑞成工程招标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联系人:常延浩0431-85199868-801
代理机构地址: 长春市前进大街2000号阳光大厦1308室
一、招标项目性质、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或者招标项目的性质:
项目名称:长春市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物业服务项目。
项目规模:建筑面积2737平方米。
招标范围:长春市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办公楼及园区内物业服务,包括会议和接待管理服务、设施设备保养维护、保洁服务、安保服务、食堂服务、绿化服务等。
服务期限:1年。
质量目标:合格。
二、供应商(或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投标人应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具备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叁级(含暂定)及以上资质,并在人员、资金、设备等方面具备承接本项目的能力。拒绝列入政府不良记录的企业和个人参加投标。企业名称不同但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自然人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投标人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的投标。3.5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及地点等:
预算金额:0.0 万元(人民币)
时间:2015年10月13日 08:30 至 2015年10月19日 16:0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长春市前进大街2000号阳光大厦1308室
招标文件售价:¥300.0 元,本公告包含的招标文件售价总和
招标文件获取方式:报名时须携带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人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以上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均需加盖公章)。
四、投标截止时间:2015年11月03日 13:30
五、开标时间:2015年11月03日 13:30
六、开标地点:
长春市彩宇宾馆三楼会议室
七、其它补充事宜
长春市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物业服务项目
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吉林瑞成工程招标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受长春市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的委托,为长春市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物业服务项目进行国内公开招标,欢迎符合资格条件的投标人前来参加投标。
2.项目概况
2.1项目名称:长春市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物业服务项目。
2.2项目规模:建筑面积2737平方米。
2.3招标范围:长春市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办公楼及园区内物业服务,包括会议和接待管理服务、设施设备保养维护、保洁服务、安保服务、食堂服务、绿化服务等。
2.4服务期限:1年。
2.5质量目标:合格。
2.6项目地点:长春市南关区临湾路74号。
3.投标人资格条件
3.1投标人应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
3.2具备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叁级(含暂定)及以上资质,并在人员、资金、设备等方面具备承接本项目的能力。
3.3拒绝列入政府不良记录的企业和个人参加投标。
3.4企业名称不同但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自然人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投标人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的投标。
3.5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投标报名
报名时须携带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人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以上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均需加盖公章)。
5.招标文件的获取
5.1 请于2015年10月13日至2015年10月19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每天上午8:30至11:00时,下午13:30至16:00时,在招标代理机构报名并购买招标文件。
5.2 招标文件售价300元每套,过期不售、售后不退。
6.投标文件的递交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15年11月3日13:30时(北京时间)。投标文件递交地点:长春市彩宇宾馆三楼会议室。
7.招标公告发布媒体
本公告同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中国税务政府采购网和吉林日报上发布。
8.联系方式
招标人:长春市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
联系人:付先生 联系电话:13394313322
招标代理机构:吉林瑞成工程招标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长春市前进大街2000号阳光大厦1308室
联系人:常延浩 联系电话:0431-85199868-801
八、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